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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知

日期:2020-06-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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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知 本文简介:信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知一、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没有固定职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

信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知 本文内容:

信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知

一、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没有固定职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参保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月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60%--300%)内选择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参保企业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

参保企业职工: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劳社部函〔2002〕97号文件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2月底之前、按规定缴费的工龄),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

2、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3、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设置改革计发办法的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后6月30日):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2)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比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逐年递增。

4、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信阳市调高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标准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2012年12月25日

来源:

信阳市政府

根据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信阳市决定从2013年起对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一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由双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6%+退休费6%,个人费率为工资2%)调整为单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8%,个人费率为工资2%),同时将行政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缴费基数的津补贴纳入缴费基数。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三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87%、82%、77%、72%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住院的标准上降低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在职人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仍提高5个百分点。四是乙类药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报销前个人自付比例从10%调整到5%。五是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分别由6%、8%、10%、10%调整为6%、8%、10%、12%,市外住院按市内住院同级标准执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一律按10%执行。

对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12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最高支付限额由700元调整为1400元;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调整为2600元。产假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少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对既具有常见并发症又具有少见并发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并发症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门诊流产最高支付限额由120元调整为200元;住院流产最高支付限额由380元调整为500元;住院引产最高支付限额由380元调整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普通环,限价25元)最高支付限额为由80元调整100元;输(精)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大额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城镇居民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住院的标准上降低5%。将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保的具有城镇户口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凭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等,以城镇居民身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和大额医保相关待遇。将外伤(有第三责任人的除外)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1年信阳市社保缴纳基数以及各项保险缴费比例

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24708元,每月平均2059元。由此计算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分别1235.4和6177.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企业1%,机关、财政拨款单位的0.5%。

1、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2、社保缴费比例一般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

3、缴费基数按个人工资水平(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范围)来确定,不得低于最低缴费标准。

假如缴费基数2000,那么养老,个人出2000*8%=160,单位出2000*20%=400,其它照些计算。

工伤费率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批发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等;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等。(

篇2: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信阳市,暂行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定点就医,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大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以多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筹集标准为:

(一)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40元、20元、8元、12元)。

(二)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40元、20元、8元、12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按每人每年9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45元、20元、8元、17元)标准补助;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70元、20元、8元、42元)。

第八条

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自愿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为: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元,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0元。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门诊帐户基金构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居民门诊帐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异地转诊7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0000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4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360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城镇居民缴费每满3年,其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可提高1%,但最高不能超过10%;城镇居民缴费年限可与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大病,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合计金额(或在不同等级医院累计住院费用),超过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符合规定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按50%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但必须在2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病情稳定后或在3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应提供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探亲等在外地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医院出具急诊证明等有关材料,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的紧急治疗。

第十三条

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及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其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异地转诊、门诊规定病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就医程序、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帐户管理等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酗酒或因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等造成伤害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四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六)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五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参保登记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学校组织学生参保、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参保审核

(一)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申报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制作医疗保险IC卡。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学生的医保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二)参保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凭银行盖章的缴费通知单,3日内到参保登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记帐。

第二十六条

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于每年1至6月进行申报登记,7月至12月缴纳下一自然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2009年1月1日前参保的,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1月1日后参保的,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所发生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保障参保居民按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提高保障能力,探索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参保居民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九条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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