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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XX届中考物理专题二类型二热点信息类复习练习

日期:2020-06-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陕西省2018届中考物理专题二类型二热点信息类复习练习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热点,中考,二类,复习

陕西省2018届中考物理专题二类型二热点信息类复习练习 本文简介:类型二热点信息类1.交通发展类1.(2017高新一中模拟)2017年3月30日上午,首汽集团旗下Gofun新能源电动汽车宣布正式入驻西安.共享汽车使用起来和共享单车一样,十分便捷:卫星定位,下载相应的APP,上传身份证、驾照信息,交一定数量的押金,等驾驶证审核通过,消费者就可以租车使用了,关于共享汽

陕西省2018届中考物理专题二类型二热点信息类复习练习 本文内容:

类型二

热点信息类

1.

交通发展类

1.

(2017高新一中模拟)2017年3月30日上午,首汽集团旗下Gofun新能源电动汽车宣布正式入驻西安.共享汽车使用起来和共享单车一样,十分便捷:卫星定位,下载相应的APP,上传身份证、驾照信息,交一定数量的押金,等驾驶证审核通过,消费者就可以租车使用了,关于共享汽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第1题图

A.

用户通过电磁波传递个人信息,审核通过就可以租车使用了

B.

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时,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

C.

改变按压新能源电动汽车方向盘上喇叭开关的力度,可改变喇叭发出声音的响度

D.

新能源电动汽车突然刹车时,由于汽车受到惯性作用而不能马上停止运动

2.

(2017莲湖区模拟)西成高铁的线路设计长度643千米,高铁的运行时间预计3小时左右,则高铁列车全段行驶的平均速度约为________km/h(结果保留一位小数);高铁全线都有按标准修建的防护栅栏实行封闭管理,原因是在列车高速行驶时,会使列车周围的空气流速________,压强________,会使铁路两旁的人和物体被压向列车而发生危险.

二.航空、航天类

3.

(2017贵港)2017年4月22日,天舟一号与天宫二号实现自动交会对接.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是继天宫一号后中国自主研发的第二个空间实验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天宫二号是靠超声波向地面传递信息的

B.

天宫二号在发射过程中,动能转化为重力势能

C.

自动交会对接成功后,天舟一号相对于天宫二号是静止的

D.

在空间实验室不能使用测力计测量手的握力

第4题图

4.

(2017高新一中模拟)2017年1月18日,世界首颗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墨子号”正式交付用户单位使用.之所以给它起名“墨子”,是因为墨子首先通过小孔成像实验发现了光的________传播.该卫星运行在高度约500

km的轨道.卫星与地面站对接利用了红、绿激光(红光从地到卫星,绿光从卫星到地),其中红光波长810

nm即________m,如果卫星恰好在地面站正上方,红色激光从发出到墨子卫星恰好接收到,所经历的时间约________s.

5.

(2017毕节)2017年5月5日,中国首款按照最新国际适航标准民用飞机C919在浦东机场第四跑道成功起飞.飞机起飞前在跑道上加速行驶,此时飞机的重力势能________(选填“增大”“减小”或“不变”);当飞机起飞后,以飞机为参照物,机上乘客是________的;飞机前进时,升力的产生应用的物理知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航海、海洋科考类

6.

(2017辽阳改编)建设一支强大的海军是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核潜艇是海军的战略重器.如图是我国094型战略导弹核潜艇,关于它在海中状态的有关分析错误的是(

)

A.

漂浮时比悬浮时排开海水质量小

B.

悬浮时所受浮力等于重力

C.

悬浮和漂浮时所受的浮力相等

D.

上浮过程中逐渐露出水面时所受浮力逐渐减小

第6题图

7.

(2017扬州)我国自行设计的水下滑翔机“海翼”成功下潜至6

329米,打破了世界纪录.“海翼”的外形设计成流线型,是为了____________;在其外表穿上碳纤维材料特制的“衣服”以减小重力,这是因为碳纤维材料的________小;“海翼”配备油囊装置,需要上浮时,油囊会鼓起来,使浮力________重力.

第7题图

4.

其他热点类试题

8.

(2017原创)2017年北京世界女子冰壶锦标赛日前正式发布赛会吉祥物“冰冰”.如图所示是名将王冰玉在冰上扮演吉祥物进行冰壶运动表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掷出的冰壶能在冰面继续滑行,是由于冰壶受到惯性的作用

B.

冰壶表面打磨得很光滑是通过减小受力面积来增大压强

C.

冰壶运动员蹬冰脚的鞋底为橡胶制成,而滑行脚的鞋底为塑料制成

D.

冰壶被推出后运动过程中,动能转化为势能

第8题图

9.

(2017南京)如图所示是一种新能源——可燃冰,2017年5月18日,我国在南海开采可燃冰获得成功!1

m3可燃冰可分解释放约168

m3的天然气.可燃冰属于________(选填“可”或“不可”)再生能源,完全燃烧168

m3的天然气可以释放的热量为________

J.若这些热量全部被水吸收,可以将质量为________t的水由20℃加热到70

℃.[q天然气=4×107

J/m3,c水=4.2×103

J/(kg·℃)]

第9题图

答案

类型二

热点信息类

1.

D

【解析】用户通过电磁波传递个人信息,A正确,不符合题意;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时,是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B正确,不符合题意;改变按压汽车方向盘上的喇叭开关的力度,可以改变喇叭发出声音的响度,C正确,不符合题意;汽车突然刹车时,由于惯性,汽车不能马上停止运动,惯性是物体具有的性质,惯性不是力,不能把惯性说成惯性力或受到惯性的作用,D错误,符合题意.故选D.

2.

214.3

增大

减小

【解析】高铁运行的平均速度:v==≈214.3

km/h;列车高速行驶时,会带动其周围的空气运动,使列车附近的空气流动速度增大,压强减小,而附近物体外侧的压强不变,物体在内外压强差的作用下,被压向列车出现事故,因此高速铁路全线都有按标准修建的防护栅栏并实行封闭管理.

3.

C

4.

直线

8.1×10-7

1.67×10-3

【解析】小孔成像是光的直线传播现象,墨子就是通过完成小孔成像实验发现光的直线传播的;红色激光的波长为810

nm=810×10-9

m=8.1×10-7

m;红色激光从发出到被卫星接收,经历的时间是t==≈1.67×10-3

s.

5.

不变

静止

流体流速越大的地方压强越小

【解析】当飞机在跑道上加速行驶时,质量不变,高度不变,所以重力势能不变;以飞机为参照物,乘客与飞机的位置没有发生变化,所以是静止的;等质量的空气在相同的时间内同时通过机翼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由于机翼上表面弯曲,下表面平直,所以空气通过机翼上表面的流速大,通过下表面的流速较小.因为机翼上方的空气流速大,压强较小;机翼下方的空气流速小,压强大,所以飞机受到一个向上的升力.

6.

C

7.

减小阻力

密度

大于

【解析】本题考查密度的应用和物体浮沉条件的应用.“海翼”的外形设计成流线型,是为了减小阻力;在其外表穿上碳纤维材料特制的“衣服”以减小重力,这是因为碳纤维材料的密度小;需要上浮时,油囊会鼓起来,使浮力大于重力.

8.

C

9.

不可

6.72×109

32

【解析】可燃冰是不可再生能源;完全燃烧168

m3的天然气可释放的热量Q=Vq天然气=168

m3×4×107

J/m3=6.72×109

J;若这些热量全部被水吸收,可以将质量为m的水从20

℃加热到70

℃,则

m===3.2×104

kg=32

篇2: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本文简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520(颁布时间)20110520(实施时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四号(文号)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本文内容: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520(颁布时间)

20110520(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四号(文号)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委会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九条

[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选举权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选民调整]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提名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八条

[组织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提名的期限或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提名时选民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九条

[候选人确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

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候选人。

召集提名或者预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不设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同时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所得选票不得相加计算。

第二十条

[候选人公示与递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分别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张榜公布。

已被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在投票前主动要求退出,候选人形成缺额时,应当从其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但是,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由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召开]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三条

[投票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第二十四条

[无记名投票]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五条

[委托投票]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当场计票公布]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

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暂缺]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三十条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推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成员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该村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罢免]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

对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村民小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长须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村民小组长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九条

[职务变动备案]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法调整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法任职责任]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破坏现场选举责任]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不正当手段,造成选举场所秩序混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破坏选举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法律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打击报复责任]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大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援用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篇3: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本文简介:《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程安东二○○二年一月十一日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本文内容: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价格、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省、市、县、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识青年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统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设区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设区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设区市城区内应统一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按期到委托的银行网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保障对象户籍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其保障档案应当随户籍关系一并迁移。逾期不办者应重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受理机关应及时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并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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