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A系统接续时长优化方案研究 本文关键词:接续,时长,优化,方案,研究
CDMA系统接续时长优化方案研究 本文简介:CDMA系统接续时长优化方案研究摘要随着用户对网络要求的提高,网络质量成为了决定移动通信运营商命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网络优化已经成为了各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工作的重点。目前,运营商们关心如何在现有的网络基础上,通过优化最大限度地挖掘网络潜力以提高网络利用率。本论文在首先深入对CDMA系统原理进行了研究,
CDMA系统接续时长优化方案研究 本文内容:
CDMA
系统接续时长优化方案研究
摘要
随着用户对网络要求的提高,网络质量成为了决定移动通信运营商命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网络优化已经成为了各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工作的重点。目前,运营商们关心如何在现有的网络基础上,通过优化最大限度地挖掘网络潜力以提高网络利用率。
本论文在首先深入对CDMA系统原理进行了研究,结合现有的CDMA网络,针对目前CDMA网络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接续时长较长进行分析与研究,通过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了优化方案,实施后接续时长大幅度缩短。
关键词:CDMA移动网络,接续时长,优化
Abstract
Under
the
requirements
of
network
improvements
by
the
users,the
quality
of
network
dominates
the
fate
and
development
of
mobile
operators
.Network
optimization
has
become
a
major
job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operators.
At
present,operators
mainly
concern
about
how
to
improve
the
network
utilization
rates
by
optimizing
to
dig
the
maximum
potential
of
present
network.
In
this
paper,a
deep
study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CDMA
system
is
presented
first.
Then
the
prominent
problem
of
overlong
access
time
which
is
currently
reflected
in
existing
CDMA
network
is
analyzed
and
researched.
After
that
optimized
schemes
for
this
problem
are
proposed
and
executed
so
that
access
time
is
reduced
significantly.
Keywords:
CDMA
mobile
network,access
time,optimization
1.绪论
随着移动通信运营商竞争的加剧和网络大规模建设的放缓,各大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不论是从覆盖还是从容量来说,都已经具备了一定得规模,网络的硬件投入使得移动通信网的良好运行得到了基本的保障。随之而来的是运营商们在已有的硬件网络上,如何通过小规模的建设和调整,通过网络优化的技术手段,将网络的性能和设备的利用率进一步的提升,以发挥设备最大化的使用效率,达到节省投资,增加利润的目的。
由此,网络优化工作在各大运营商里面,由以前下属于维护作业的地位,逐步被提到了一个更高于维护作业的地位。网络优化的工作性质也得到了很大的转变,由以前的无线网络的优化工作转变为以提升用户感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合理规划网络、提升网络资源利用率,及时消除网络隐患、降低网络运行风险,建立网络优化的快速反应机制,提升用户端到端的网络和业务质量。
本文通过对CDMA系统接续流程的详细分析,认为接续时间过长会导致用户的感知和网络指标的下降,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用户,本文专门针对CDMA网络的接续时长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正式提出该课题的优化方案。
2.CDMA系统的原理和特点
2.1
CDMA系统的基本原理
CDMA系统为系统中的用户分配一个唯一识别的码序列(扩频码),并用这个码序列对信号进行编码。用户端的接收机对收到的信号用相同的码序列进行解码,由于每个用户的码序列间的互相关性非常小,用户就能唯一地解码出正确的信息。用于编码的码序列的带宽远大于信号的带宽,编码的过程中扩展了原有信号的频谱,所以这个编码的过程也称为扩频调制,扩频后的信号称为扩频信号。
扩频调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1.用于扩频的码序列的带宽必须远大于原信息的带宽。
2.扩频产生的射频信号的带宽与所传递的信息无关。
扩频信号的带宽Bt与信息带宽Bi的比值称为扩频系统的处理增益Gp,Gp=Bt/Bi。解码时接收机采用相同的扩频码,与接收到的信号进行运算,就能恢复出扩频信号所携带的原始信息。
扩频信号扩展了原有信号的频谱,它具有以下与窄带信号不同的性能:多址的能力、抗多径干扰的能力、具有隐私的性能、抗人为干扰的能力、具有低载获概率的性能、具有抗窄带干扰能力。
CDMA系统根据其采用的扩频调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扩频方式:直接序列扩频(DS)、跳频扩频(FH)、跳时扩频(TH)和复合式扩频。
2.2
CDMA系统的主要特点
CDMA系统由于扩频、多址接入、蜂窝组网和频率再用等几种技术,包括频域、时域和码域三维信号的处理,具有抗干扰性好、抗多径衰落、保密安全性高、频率复用度高、要求的载干比(C/I)小于1、软容量等特点。
CDMA系统但小区容量理论上是模拟网的20倍。在实际应用中考虑质量的要求,是模拟网的10倍,是GSM系统的4-5倍。
CDMA系统相比GSM系统而言话音的质量很高,它的声码器能动态地调整数据的传输速率,并根据算法调整发射功率,即使在很嘈杂的环境下,CDMA也能保持良好的通话质量。
CDMA系统的软切换技术也更优于GSM系统,移动台能同时与两个以上的小区进行连接,先连接再切换。更软切换指的是一个小区内不同扇区间的软切换。移动台在上行链路中发射的信号被两个基站所接收,经解调后转发到基站控制器(BSC),下行链路的信号也同时经过两个基站再传送到移动台。移动台可以将收到的两路信号合并,并起到分集的作用,因为处理过程是先通后断,故称为软切换,而一般的硬切换则是先断后通。
在抗多径衰落方面,在不同多径信号的延迟差不超过一个伪随即序列码码片长的情况下,RAKE接收机可将不同的多径信号分别识别,多用户信号检测,或称为联合检测与干扰消除技术则提供了一种有效地减少多址干扰的方法,从而增加了系统的容量。
3.CDMA呼叫流程中各定义环节时延分析
我们对室内、室外、DT(drive
test)和BSC边界分别选择了不同的无线环境进行了测试,根据测试方法的要求,对测试中各个不同的环节的时延进行了统计,下面是对数据进行统计后的评估分析结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环节中牵涉到手机和基站之间的无线传输时延为:20毫秒到400毫秒。对于每个测试点测试到的时延数据进行了平均及方差的统计。分析的每个测试点在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环境的时延情况,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得出了呼叫时延测试的结论。
3.1CDMA主叫时时延的分析
这里的时延包括空间无线传输的时延,大约为600-800毫秒左右,我们可以看到,MO1的均值方差密切与无线环境的质量相关。主要原因为前反向链路的不平衡造成的:
a.前向的导频弱,或受干扰等因素导致误码率较高,系统的前向BSC对接入请求确认消息不能被手机成功解调,手机重复发送probe试探。
b.反向增益强度不够或者搜索窗的宽度不够,手机的接入请求不能被系统正确解调,手机重复发送probe试探。
室内无线环境差的点,直放站的覆盖同时影响了前向和反向的信号质量,特别是对反向的放大率太高导致了基站反向接收灵敏度的严重下降,使得该点的MO1为所有的测试项目中指标最差的。而路测无线环境差的原因是由于手机在无线环境变化频繁的区域运动时,经常发生发送probe试探时已经移动进入新的主导频的覆盖区域。而原有的主导频已经不够强甚至消失,但手机没有开启接入切换功能Access
Probe
Handoff,不能将后继的probe试探向新的导频小区进行发送。
3.2
CDMA被叫时的时延分析
手机接收到寻呼请求到发出第一帧的接入探针(MT1):手机在空闲的模式下对寻呼消息进行监听。如前面所述,NLM,CCLM,SPM,ESPM以及APM。在APM中用ACC_MSG_SEQ参数标识序列。而其他4种消息则用CFG_MSG_SEQ参数标识序列。在GPM消息中也同时包含了ACC_MSG_SEQ参数和CFG_MSG_SEQ参数的号码。这里我们把这种序列称之为消息序列组。如果测试手机将某一个消息的序列组的所有5个广播控制消息都全部解调成功过至少一次,则测试手机的记忆库里面存储着该消息序列组的状态已更新。如果这时发生了空闲小区的切换或者APM的鉴权码更新,手机就听到新的任何一帧寻呼消息中就含有新的消息序列组,而手机将将该消息序列组设置为未更新的,直到将5种消息都全部解调过至少一次。
4.CDMA系统接续时长优化的方案
4.1天馈的优化
通过调整天线的角度,排除越区覆盖,严格控制各个小区的覆盖范围。由于部分基站选址的原因,基站高度过大,机械俯仰角已经超过12度的这种情况可以采用电调天线,通过电子预置下倾角的方式,调整天线的覆盖范围,尽量保证天线的主波瓣方向在我们需要覆盖的区域。个别天线高度超过50米的情况,可采用物理降低天线的高度的办法来避免越区覆盖。尽量保证在同一个区域只有一个主覆盖小区,这样会提高网络的信号质量,同样也就更大地提高了网络的容量。
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调整功率的方式来配合天馈的调整。天馈的各种无线性能的正常也是天馈优化必须要重点检查的地方,避免天馈由于施工的原因接反,天馈接反是优化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它会导致接入失败、掉话等问题,对接续时长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4.2
CDMA直放站的优化
直放站在CDMA系统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宽带的CDMA无线直放站在放大基站信号的同时,由于设备本身的原因,会引入一定量的噪声,就算在没有任何输入信号的情况下,直放站也会发出杂散信号,这个相当于一个带内的干扰源。由于CDMA系统是一个自干扰的系统,当直放站引入的干扰过大时,网络的质量和容量就会受到明显的影响,有的甚至会导致网络瘫痪。根据经验,对直放站的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对直放站施主基站的选择:在无线条件良好的情况下,无线直放站的施主
小区要选择信号强度和信号质量最优的小区,同时也要关注施主小区的负荷条件,尽量选择负荷小的小区作为施主小区。光纤直放站的传输时延不能过大,否则路径消耗太大直放站不能正常工作,同时搜索窗也应该要做相应的设置,一般的情况下光纤直放站的路由距离不应该超过10公里。
2、直放站上行增益的设定:直放站的上行增益和室内分布系统干线放大器的增益设置不当都会使无线链路上下行不平衡,上行过大会对系统产生干扰,造成通信阻塞,上行过小会导致接入失败和接续时间过长。在现场调试时,单个直放站的引入应该对基站的接收灵敏度影响小于2dBm,当有多个直放站接入同一个基站的同一小区时,在调试时应保证整体对基站的接受灵敏度的影响不大于2dBm。在后台的网管系统上也能对这个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具体的做法为观察BSC上基站的接受电平值应该要低于-110dBm。
3、直放站的下行增益的设定:直放站的下行增益和室内分布系统干线放大器的增益设置不当都会使无线链路上下行不平衡,下行增益过大,会导致上行链路的不平衡,表现为用户呼叫的接续时间变长,下行增益过小,又会导致覆盖不足。根据优化经验,在一般的情况下,下行增益的设置应大于上行增益约2-3个dBm,这样既能达到良好的覆盖,用户的感知也不会受到影响。在室内覆盖区域,由直放站引入的施主小区的主导频信号的Ec/Io应好于-6db。同时由于直放站设备没有软切换增益,所以在考虑直放站的施主小区时应该尽量不要引入软切换的信号,对于无线直放站,这个尤其困难。
4.3比较典型的优化案例
1、手机多次发送接入试探,系统显示只接收到一次接入试探。
具体表现:每次呼叫接入手机发送了多次Probe,但系统log却显示基站只收到一个probe。
原因分析:系统反向增益过低。
解决方案:INIT_PWR+1~3db,
PROBE_BKOFF
1
BKOFF
1
Probe_PN_RAN
1~3
首先提高INIT_PWR,根据该基站的话务量的统计情况,如果基站较闲,则提高3dBm,时观察基站忙时是否会出现拥塞,如果出现了拥塞现象,就修改方案里面的后三个参数,通过随机的错开各个用户的接入序列,避免用户同时起呼,以减少接入碰撞的可能性。
2、手机多次发送接入试探,系统显示接收到多次接入试探。
具体表现:每次呼叫接入手机发送了多次Probe,在系统log上显示基站也收到多个probe。
原因分析:前向的增益不够或受到干扰,信号误帧率高
解决方案:MinpilotTototalpowerRatio
txpowerlimitedoffset
首先我们采用解决导频干扰问题的物理做法,调整了原基站的天馈参数,解决了导频污染的问题,同时采用手持式频谱仪对覆盖区域进行清频,在解决了这些问题后,发现该处了信号导频污染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信号误码率也得到明显改善。
3、手机拨出号码后开始接续的时延过大。
具体变现:在按下“send”键后,测试后手机发出probe试探之间的时延大于1秒。
原因分析:由于该区域小区的覆盖较多,切换频繁,手机同时收到5个广播控制消息,来不及更新。
解决方案:开启该点的覆盖小区的接入切换AccessHandOff功能,并添加设置接入小区的相邻关系。
手机在发起呼叫时,由于覆盖小区过多导致的频繁切换不仅会影响“按下send到发出试探probe”和MT1时长标志的时延,同时也会导致MO1/MT2时长标志的延长。通常我们会选择开启接入切换功能,在网络质量不好的情况下能有效降低呼叫时频繁切换导致的呼叫延时。但是在接入切换功能打开的情况下,手机在接入的过程中监测到几个覆盖小区的导频强度强弱顺序发生变化,手机就会额外地消耗0.5~2秒的时间来进行接入切换。在前面的章节我们已经讨论过接入切换功能在无线环境非常好的情况下会使接入时延增长,但在无线环境不好的地方,无线环境越差,接入切换对网络接续时长的改善效果越明显。
结论
CDMA移动通信系统和其他的无线通信系统一样,在无线覆盖部分具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往往不是纯粹的技术和理论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很多与通信技术无关的问题,诸如城市的建筑风格、用户群的生活习惯、环保的意识、对无线通信的正确认识等,这些问题往往也会造成无线通信网质量好坏的很大区别。
在排除了这些问题后,我们才能得到一个比较符合理论和无线技术的优化环境,在CDMA网络时长的分析研究过程中,我们充分体会到了无线网络优化的艰巨和复杂,只有不断地开展无线网络的优化工作,才能提供给用户一个满意的网络。网络优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网络质量的保障不要在不同的阶段进行不同的优化保障工作,该工作需要逐渐进入日常化,同时也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张业荣等.蜂窝移动通信网络规划与优化.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45-46
[2]张威.GSM网络优化--原理与工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14-15
[3]韩斌杰.GSM原理及其网络优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88-89
篇2: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接续,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城镇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9〕6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单位在省内成建制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原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再次异地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
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信息,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并按规定缴费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在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按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执行,即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八条
在确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其户籍所在地以男50周岁和女40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
《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
〔2004〕28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个人缴费的清退按照下列标准办理:
(一)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
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其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由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和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法定继承人;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在不同时段分别以上
述两种身份参保的人员,个人缴费的清退按上述两种办法分段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本人自愿的原则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本金退还本人,利息转入保留的个人账户,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理顺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本人自愿的原则,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二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
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经办机构设立个人窗口,专门负责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并按规定返回省经办机构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四条
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操作平台和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新参保地持续缴费至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6
篇3: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接续,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城镇
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11〕
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相关文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省内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或在省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后,除发生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本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流动到外省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和相应的统筹基金,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本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后,再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流动就业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在本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的,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并转移之前临时缴费账户相关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在本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和相应的统筹基金,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本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资金转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本息部分计算转移,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作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2006年7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计算转移。
个人账户利息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当年的缴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按单位实际缴费比例20%计算转移资金,以个体身份参保的按12%的比例计算转移资金。
统筹基金转移不计利息。
第九条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本省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出前在本省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须本人书面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手续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二)在本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有欠费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欠费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须本人书面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手续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三)参保人员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单位欠费部分继续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缴欠费。
第十条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应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省但户籍在本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本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原在本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仅在本省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最后一个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待遇核算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以本人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相对应的上一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第十五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