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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日期:2020-06-1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2013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本文关键词:征地,全县,大会上,动员,讲话

2013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本文简介: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同志们: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精神,全面启动实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2013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本文内容:

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13年2月)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精神,全面启动实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任务。等会,*县长将做重要指示,大家务必认真听取,狠抓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上级政策,认真贯彻落实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和交通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大量耕地被征收,大批农民成了农村中的“居民”,当这些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花光用完,这批人的生活出路和保障就会出现问题,就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的严重隐患。目前我县已经积聚了部分矛盾和问题,突出集中在上梅镇、上渡办,群众热切期盼妥善处理,各级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了从制度上彻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县委、县政府积极到省市协调,为我县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争取了十分有利的政策。这项工作惠及千家万户,是民生工程,也是德政工程,更是一把手工程,已经列入今年的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大家务必要倍加珍惜,高度重视,以只争朝夕的实干精神,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准确把握工作原则,熟练掌握政策实质。

(一)确保两个目标。全县上下要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更好的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在今年2月底全面启动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1985年至2012年12月25日被征地农民补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明确三条原则。根据上级精神,我县制订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其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本人自愿原则,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被征地农民普遍参保。二是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保的身份认定、缴费、待遇等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原则,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三)熟悉四项政策。一是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身份认定工作,是被征地农民享受资金补贴和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1985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被征地农民和2012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身份都要仔细认定清楚,具体的认定办法参照娄政办发〔2011〕34号、娄人社发〔2011〕252号、新办发〔2013〕

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政策,把好审核关,做到不错一人,不漏一人。二是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2009年底以前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可根据本人年龄状况和经济能力确定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和缴费基数,实行先交后补,这个政策比现行的补建补缴政策要优惠2万多元。2012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参照执行。按上级要求,补建补缴办理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县政府也不再给予补贴。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保证符合条件、有经济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本次补建补缴工作结束后,严格按娄政办发〔2011〕34号文件执行。三是缴费补贴。县政府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补贴。以2011年12月31日为时点,女40周岁、男45周岁的基础补贴标准为3000元,每小5周岁,减少1000元,最低补贴1000元;每增加5周岁,增加1000元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1万元,超额不予补贴。各乡镇、林场、办事处在落实缴费补贴工作中遇到的可能影响补贴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符合娄政办发〔2011〕34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其规定进行相关补贴。四是参保后的相关待遇。本次补建补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同等待遇。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待遇自2013年1月起发放。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待遇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1985年以来至2012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自愿放弃补建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55元)的同时按月增发80元养老补助金。

二、明确当前工作重点,加快工作进度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特别是时间非常紧,上级明确要求补建补缴工作在今年3月31日后必须关门,就是说只有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具体的任务和时间方案里已经明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开始倒排工作进度,力争提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一)高度重视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让群众普遍清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让群众知道党和政府的关怀,让群众知道参加社会保障享受的实惠,充分激发群众主动参保的热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面广量大,我们要深入到每个被征地群众家庭,做大量细致的政策宣传讲解工作,与被征地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答疑解惑,真正做到户户知晓、人人有数,让老百姓形成最广泛的认同感,决不能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而影响这项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认真做好身份认定。要强化乡镇、林场、办事处的主体责任,以村(社区)为单位,采取入户摸底和上门登记的办法,开展“拉网式”调查,严把参保对象关,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要保证调查摸底的质量,乡镇、林场、办事处要将信息及时提交县征迁办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特别是要把人员数量、年龄结构等重要数据摸清楚、弄明白。

(三)合理安排时间段参保缴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合理安排时间段,统筹安排,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申请人办理补建补缴手续。各乡镇、林场、办事处要切实负起责来,确保所辖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在所安排的时间段完成补建补缴手续。

(四)层层分解工作责任。保障工作涉及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必须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严肃纪律,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一定要明白自己的工作主体地位,承担具体实施和维护稳定的主要责任。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参保业务办理等具体经办工作,把保障工作及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土地征迁部门要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缴费资金的筹措、划转,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足额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和户口性质的认定,同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各个环节、各个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量化细化工作措施,圆满完成任务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做实,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一)要做到吃透政策。一项新的制度或政策能否成功实施,关键要看能否得到群众的真正认可和拥护。各乡镇、林场、办事处、村组(社区)干部以及经办人员,首先要强化政策学习,尽快掌握政策,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政策宣传准确无误,不能准确把握的不能盲目答复,切不可一知半解,甚至糊里糊涂,政策口径不一致,讲不清、道不明,这样反而会适得其反,影响工作的推进。要学会为每个被征地群众算利益帐,引导群众理解“早纳入、早受益”的道理。

(二)要做到细致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群众关注度高、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人员构成复杂、政策性强,乡镇、林场、办事处和村(社区)一定要进行深入摸底、全面核查。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扩大被征地农民参保面,让原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老的被征地农民应转尽转,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为防范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情,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制度、信息快报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超前预判,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部门要做好群众上访接访工作,确保实施过程中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由领导小组统一答复处理,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要做到优质服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适应工作特点,把方便群众作为着眼点,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一要安排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参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二要认真做好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三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参保对象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四要充分利用金融服务网络,参保人员凭参保缴费登记卡到金融机构缴费,凭养老金领取存折到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五要体现公开透明,所有政策信息要向群众公开,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具体名单要按规定程序公示,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同志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民心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深切关怀,全县上下务必要按照政策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幸福新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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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吉林市,征地,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农民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本文简介: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本文内容: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城区。

第三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被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后的养老问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在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解缴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市、区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人数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受市政府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待遇发放。

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

市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凡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员(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身份,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履行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七条

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不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以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或所在区政府按3:4:3比例筹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构成。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抵缴。其中,被征地农民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0800元、女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村集体须一次性给予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14400元、女性缴费192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以上两项缴费利息按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20%计息,一并纳入个人帐户使用。

统筹资金由市、区政府给予的定额补贴构成。男性补贴10800元,女性补贴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

第九条

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帐户部分,享受政府全额补贴;新征土地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比例缴费。

第十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上划,纳入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由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运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衍生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征地时本人年龄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个人账户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征地时本人年龄达到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村集体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月领取基础标准为200元。

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男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180个月

女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240个月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后,从统筹资金中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服刑之日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迁出吉林市城区的,迁入地有同类保险的,可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入地未建立同类保险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从原住所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八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个人帐户储存余额部分可以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费,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解除。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础标准,个人、村集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还可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选择参保档次,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详见下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高配标准与

个人、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对照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高配标准与

个人、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对照表

单位:元

待遇标准

性别

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

村集体补贴

政府补贴

300

54000

43200

10800

72000

57600

14400

400

72000

61200

10800

96000

81600

14400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中年龄段时限的划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凡涉及农民的土地征用预案,在按规定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以前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篇3: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芜湖县,征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农民

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http://www.whx.gov.cn/Nav_hudong.asp?SS_ID=266&F_ID=50479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经2010年5月23日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

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http://www.whx.gov.cn/Nav_hudong.asp?SS_ID=266&F_ID=50479

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2010年5月23日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稳步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县、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时被依法征用土地的农民。具体参保人员由各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认定上报。

第三条

参保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每满一人,参保一人。

本户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该户现有人口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四条

参保时需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必须持有本县非农业户籍。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由村(居)委会组织参加养老保险,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汇总,并经镇政府审核公示后,持以下材料向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芜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或《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一式三份;

(三)镇政府与参保人员签订的委托参保协议;

(四)参保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60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免冠近照1张)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手续:

(一)审核申报材料,确认参保资格;

(二)符合参保资格的人员,准予参保,打印缴费通知单;

(三)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补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筹集。各镇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由各镇财政筹集,县政府视情给予支持。

第四章

缴费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退休前按原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至退休时终止。

第十条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缴费基数定为历年省平均工资的60%。具体操作如下:

(一)2010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代缴不超过所缴养老保险费的70%,个人缴纳不低于所缴养老保险费的30%。

(二)2010年6月30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人员,从男45周岁、女40周岁开始,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代缴不超过所缴养老保险费的70%,个人缴纳不低于所缴养老保险费的30%,按年缴费,最多代缴15年。

(三)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参保,从男45周岁、女40周岁开始,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逐年按应代缴标准补助给个人。

(四)2010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已自行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按应代缴标准补助个人。

(五)如本人不愿补足个人缴纳部分,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不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缴费标准为上年度芜湖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由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芜湖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应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清算,分5年补助给个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内(含5年)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个人承担的30%部分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后由村(居)委会申报,政府搭建融资平台帮助解决贷款。退休后用养老金分5年逐月偿还。

第十四条

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每年7月份将下一缴费年度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交入镇政府指定账户。

第五章

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前1个月内,所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参保人员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复审通过的参保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以下材料向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一)参保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户口簿、指定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二)拟退休人员花名册一份;

(三)一寸免冠近照1张。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按照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应类别核定和享受待遇。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实施、业务经办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国土、财政、民政、农委、地税、人行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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