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出生,证明,医学,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出生医学证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为我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凡在我市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独永久保存。
第四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骗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申请人在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鉴别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各地在领取证件后,应有两名证件管理人员现场验收,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并确认无运输损坏后入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人员名单逐级报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证件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定期对储存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损毁等情况,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量、编号等相关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报刊或电台、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年底逐级交至市卫生局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省内其他地市从2010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年报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第三章
首次签发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单位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签发人员须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2)”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接生人员填写,其中“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填写。并对所填信息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应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单独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外籍护照,应在《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
第二十条
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随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附件3)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一)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4)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身份证明;
(二)新生儿及其父母旁证:①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②新生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和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儿和在港、澳、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另行改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领人如实提供。
第二十三条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第二十四条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与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由其监护人凭身份证明文件,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2010年3月1日(我市境内出生时间截止到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未用微机打印的;
(二)填写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或字迹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以及在涂改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指定,为本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五)申报出生登记前《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已拆切的;
(六)《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条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依照公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不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换发与补发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附件5)。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并归档,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已申报落户后,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第二十八条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件6),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第二十九条
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认真查验辨别真伪,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检查、鉴别(检测方法见附件7)。
第三十条
户籍登记机关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文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联的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专用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需加盖其他印章和骑
缝章。
第三十三条
印章的式样由卫生部统一制定,新增助产单位和各县(市)区证件管理部门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统一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部刻制,专用章印模式样上报市卫生局,并在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第三十五条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本机构内所有分娩产妇的分娩记录、印章及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明知是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部门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卫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
4、亲子关系声明
5、《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6、《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
7、《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方法
篇2: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职业病,实施细则,管理办法,鉴定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职业病范围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执行。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当遵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职
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病范围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开展职业病诊断。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
(二)资料审查和组织现场评审;
(三)组织换证工作。
第六条办事机构依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将初步审查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自现场考核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书》(以下称《批准书》)。《批准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八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业病诊断的必要资料。
第九条劳动者向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能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的,劳动者和诊断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辖地区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第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未诊断为职业病的,也应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可以就近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以下称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报告。
首诊医疗机构遇有原因不明或抢救有困难的,须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会诊。
首诊医疗机构应协助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急性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报告。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第十四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当事人直系亲属或当事人授权者。
第十五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区(县)职业病诊断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六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5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库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专家库设尘肺、职业中毒(含生物因素、职业性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病、肿瘤、其他职业病)、物理因素损伤、放射病、职业流行病5个专业。
第十九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三)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诊断鉴定有关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市、区(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正;不予受理的,应经实施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申请人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退回资料。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缴纳鉴定费,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组织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专家库抽取5人以上(单数)相关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批准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批准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批准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注销其资格,并收缴《批准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30日后施行,原《上海市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篇3:《心理学》课程教学实施细则
《心理学》课程教学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心理学,课程教学
《心理学》课程教学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心理学》课程教学实施细则一、课程的性质及教学内容说明心理学是专业汉语言专业(师范方向)(本科)的一门限修课,课内学时45学时,2.5学分,开设一学期,安排在第六学期。本课程主要阐述心理学的基本规律和原理及其在学校教育实践中的应用,着眼于提高学员的心理学的理论水平及实际应用能力,是一门既具有一定的理
《心理学》课程教学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心理学》课程教学实施细则
一、
课程的性质及教学内容说明
心理学是专业汉语言专业(师范方向)(本科)的一门限修课,课内学时45学时,
2
.5学分,开设一学期,安排在第六学期。
本课程主要阐述心理学的基本规律和原理及其在学校教育实践中的应用,着眼于提高学员的心理学的理论水平及实际应用能力,是一门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又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的课程。
课程主要内容有:心理学概述、个性和个性倾向性、注意、感觉和知觉、记忆、想象、思维、情绪和情感、意志、气质和性格、能力、学习心理、品德心理、心理健康、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征、课堂教学中的团体心理气质、
教学媒体与使用
文字教材:《心理学》叶奕乾、祝蓓里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修订二版
文字教材按照成人教育的规律编写,每章前配有学习的目标以及重点、难点,使学生自学时有明确的目标,并了解哪些是难以理解以及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从而在学习过程中对之进行重点掌握和比较。文字教材是主要教学媒体。
直播课堂:共2讲,每讲50分钟,由兵团电大教授主讲,第一讲对该课程的全面内容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作简要介绍,第二讲对教学过程中一些共性的问题进行答疑,对期末复习进行辅导。学生和辅导教师可以登陆中央电大的电大在线收看。
IP课件:IP课程是基于网络的新型教学媒体之一。本课程把IP课程选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之一。按章节顺序,每2章为1讲,串讲本课程的重点,并给予考试复习指导,它采用讲授、部分静态资料与文本提示结合的方式,共7讲,学生和辅导教师可以登陆中央电大的电大收看。
。
网上辅导:通过网上课堂,给出该课程说明、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教学实施细则、复习提要、考核说明等信息。网上辅导安排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十二师电大辅导教师针对本课程的重难点安排12次文本网上辅导,包括教学内容导读、重难点分析、电子教案、补充背景资料等。一种方式是安排动态的网上辅导,主要是网上答疑,通过网上课堂提供的各种交流平台进行网上答疑活动,针对学生和教师学习过程中以及期末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和解答。此外辅导教师和学生平时教学或学习中有问题还可以通过电话或Email的方式随时进行交流。
作业练习:学生要认真按时完成十二师电大布置的4次书面作业完成这四次作业将是获得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完成十二师电大的网上测试和参与BBS专题讨论。
面授辅导:由具体办学单位负责聘请老师对学生进行面授辅导和答疑,面授课应不超过课内总学时的二分之一,既不超过36学时。
三、教学进度及建议
(一)
教学进度表
2006学年
第
1学期
十二师电大《心理学》课程教学计划进度表
十二师、分校(站)
辅导教师
张跃利
年级、专
业汉语言专业
课
程
名
称
心理学
采用教材、名称、版本、作者
华东师范大学修订二版)《心理学》
各教学环节总教学时数(包括72学时的课内学习和36学时的课外自学)
72+36
面授课
36
作业
8
网上辅导
26
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及大作业
社会调查
其它
2
建议自学时数
36
上课周次
教学内容
教学活动形式
教学媒体
课时
形成性考核
(习题、实验、测验、讨论等活动)
第1周
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个性和个性倾向性
1、
观看网上教学大纲,理清本课程的脉络
2、
面授辅导第一、二章的重点、难点
3、
讨论
1、文字教材
2、网上课堂
3、电子教案
4
小组讨论:如何根据学生的认知和人格差异组织教学
第2周
第三章
注意
第四章
感觉和知觉
1、观看中央电大一、二章的IP课件、录像、直播课堂
2、自学
1、文字教材
2、网上课堂
3、电大在线
4、IP课件
4
1、思考一、二章作业册习题
2、做一、二章网上测试题
第3周
第五章
记忆
第六章
想象
第七章
思维
面授辅导第三章的重点、难点
1、文字教材
2、电子教案
3、网上课堂
4、作业册
34
做第一次作业
第4周
第八章情感和情绪
第九章意志气质和性格
第十章
能力
第十一章学心理
1、观看中央电大第三章的IP课件、录像及其它相关辅导内容
2、自学、网上答疑、辅导
1、文字教材
2、网上课堂
3、电大在线
4、IP课件
4
1、积极参加网上答疑活动
2、做第三章网上测试题
第十二章品德章心理健康
第十四章青少年身心特征
第十六章课堂体心理气质
1、
讲评第一次作业
2、面授辅导第四章、第五章重点、难点
1、作业册
2、文字教材
3、电子教案
4、网上课堂
4
根据网上课堂的导读提示复习第四章、第五章内容
(二)
教学建议
在教学方法上强调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学生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自学《心理学》文字教材,通过仔细研读教材,发现疑难问题,并带着这些问题收看网上的各种辅导是学好本课程的基础。面授辅导是学生个体自学和参与网上辅导后的提高阶段,也是直接面对学生解决课程疑难的一个重要环节。本课程要求面授辅导教师认真钻研本教材教学大纲、教材,收看中央电大各种媒体辅导。
在教学组织上主要采取“个体自主学习”、“面授辅导(包括收看视频和教师辅导)”、“课堂(小组)讨论”和“平时作业与练习”等形式。在此我们特别强调“平时作业与练习”这一教学环节,本课程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较强的课程,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受平时练习的影响,有些教育心理学知识能否向学生实际学习和教学转换的程度,受平时作业和尝试性实践经验的制约。为此,要求学习者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课程的作业。另外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强调尝试实践是因为教学经验越广泛,越有助于教育心理学课程的理解和掌握。因此,本课程要求学生尽可能尝试实践。
四、教学形式
依据兵团电大已经形成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学习者自主学习为中心、教育者引导学习为前提、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和手段支助学习为基础六步循环法教学模式”,结合本课程的学科特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教学形式:
(一)导学形式
1、网上发布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形成性考核方案、教学和自学进度表,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和方向。
2、网上发布每章的主要知识要点和重难点问题提示,使学生了解具体的学习任务和要求。
3、网上提供各种教学参考书目、拓展学习的补充资料及相关网站链接,引导学生在现有认知结构的基础上,自己主动的学习和发展。
4、集中面授辅导,主要是对教学内容和学生作业中共性化的问题进行适当讲解,对学生自主学习过程中的具体困难进行指导。
5、个别指导,通过网上课堂提供的各种交流平台如BBS讨论、或电话、e-mail等方式随时进行个别学习指导活动。
6、学习策略指导,学习策略是指学习者在学习活动中有效的学习规则、方法、技巧及调控方式。在网上课堂呈现学习辅导材料时,注重向学生提供学习策略方面的知识和指导,如选择性注意策略、认知策略、自我监控策略、自学策略等。
(二)自主学习形式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就是学习者通过新旧经验间双向的相互作用建构自己的经验体系的过程。也就是说学习是学习者建构自己知识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学习者不是被动地接受刺激,他要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的选择与加工,主动地去建构信息的意义,而外部信息的意义并不是由信息本身决定的,外部信息本身没有意义,意义是学习者通过新旧知识经验间反复、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而建构成的,每个学习者都会以自己的原有经验为基础对新信息进行编码,形成自己的理解,原有知识又因新经验的进入而发生调整和改变,所以信息也不是简单的积累,还包含新旧经验冲突所引发的观念和结构重组。
为了真正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帮助学生构建广阔的自主学习空间,我们除了提供印刷教材和音像教材以外,还吸取了斯金纳程序教学的经验,利用网络技术确立了一系列方便学生自主学习的措施,使学生对自己的学习增加了控制感,学习动机更强。具体做法为:
1、在网上课堂,把《心理学》的整体内容按章节排成序列,每周呈现一章的内容,依次呈现,使学生循序渐进地学习。
2、分章节建立网上自测题库,每一章的学习内容后面都紧跟着问题,学生通过选择、判断等做出积极的反应。通过网络技术可以立刻对学生的反应进行反馈,即学生回答问题后马上可以看到答案,知道对错。这样学生就能够知道自己在学习上取得了多大进步,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目标,从而进一步激发学习动机。
3、网上课堂的教学辅导虽然每周更新,但以往的内容一直保留,这样更方便学生根据自己的速度和能力进行学习,同时真正做到了使学生自主确定学习进度,有利于适应学习者的个别差异。
4、对于那些长时间不上网学习的学生,通过网络教学平台的“教师论坛”和“给同学留言”留言给学生,提醒学生尽快学习。
(三)提供多种助学服务
充分利用远程开放教学平台等相关信息技术,提供及时、完善、优质的学习支持服务是电大课程教学模式的一个鲜明特色。《心理学》课程提供的助学服务主要有:
1、丰富的网络教学资源。包括中央电大提供的各种媒体资源各种教学文件、相关案例、各种助学信息资料、网络测试、知识要点提示、视频等。
2、网上专题讨论。辅导教师根据教材内容在BBS上发布相关讨论专题,要求各位学员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由教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点评。讨论以让学生从具体问题着手作理论思考和分析,通过反省实际,分析矛盾,设想解决问题的途径,达到理解有关理论观点。
3、小组合作互助学习。小组合作互助学习是开放教育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学习形式,《心理学》课程学习过程中要求:凡是居住地离得较近、学习进度比较一致的同学,就可以组成一个学习小组。学习小组的成员可以经常在一起讨论学习上的问题,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交流学习方法和技巧,交流学习信息和资料,互相鼓舞学习信心,激发学习动机,消除个别化学习带来的孤独感,在互帮互学中共同提高。
五、教研活动安排与内容
为确保本课程教学活动正常有效地开展,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上海电大会定期组织由开设本课程的分校教师参加的教学研讨活动,研究教学大纲和课程实施方案,明确教学任务和要求,分析教学重点、难点,交流教学经验和体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教研活动计划见附件1。
六、形成性考核实施方案
单独制定,参见形成性考核实施方案。
七、考试形式与要求
(详细内容参见http://www.open.edu.cn/file_post/display/read.php?FileID=22908)
期末终结性考试是对教与学的全面验收,是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由兵团电大根据统一考核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
1、考试命题范围和试卷内容覆盖本课程教材的全部16章,
2、试卷反映学习目标的各个层次要求;试题难易适中,可分为容易、适中、较难三个程度,所占比例大致为:容易占30%,适中占50%,较难占20%。
3、本课程的考试按照认知能力,分为识记、了解、理解、掌握四个层次进行命题。各认知层次的含义如下:
识记:是对于基本概念、基础知识能恰当地表述。
了解:了解相关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掌握本课程的理论,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正确的阐释。
掌握:是指能够运用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去分析和解释教育教学中的基本问题。
4、考试形式:期末考试采取当堂闭卷笔试。闭卷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即2小时。
期末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中的80%。
5.试题类型及结构:
本课程考试题型共有六种:
(1)选择题(10分,包括单选和多选题)
(2)名词解释(15分)
(3)判断正误并改正错误(15分)
(4)简答题(20分)
(5)案例分析题,约占10分
(6)论述题,约占30分
八、教学联系方式
本课程主持教师:十二师电大张跃利
Email地址:[email protected]
电话:3736582
附件1:
兵团电大十二师分校汉语言专业
表格登记号:JX—17
2006年学年第1学期教研活动计划表
十二师
电大
专
业
汉语言专业
主持教师
张跃利
班
级
04-005春(专升本)
课程名称
心理学
音像教材主讲教师
叶奕乾、祝蓓里
使用教材(出版社、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修订二版版叶奕乾、祝蓓里)主编的《心理学》
活动次数
时间
地点
教研活动内容
形式
习题、实验、测验等环节
使用音像教材要
求
使用文字教材章节
教研
师训
内
容
要
求
1
3月19日,
1、研究教学大纲
2、研究课程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考核方案
3、明确教学要求,统一教学进度
4、分析教学重点、难点
5、讨论分析上学期期末考试情况
1、要求辅导教师明确本课程的性质、特点、目的、任务及教学和考核要求。
2、要求辅导教师本人(同时引导学生)注意浏览本课程的中央电大
3、对辅导教师提出批改学生作业的时间要求。
2
4月19日,
1、交流教学情况
2、安排期中考试形式及内容
3、讨论下半学期教学重点、难点
4、讨论作业批改情况
1、
与分校辅导教师一起分析前一阶段的教学经验与不足,互相取长补短。
2、
组织好学生的期中复习
工作。
3、对学生上交的作业要全部批改,并做好记录。
3
6月11日,上海电大,网上
1、总结交流本学期教学上的问题
2、
讨论期末复习形式及内容
1、做好期末复习辅导
2、做好学生学期平时成绩记录、考核和上交成绩登记表工作。
注: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系(部),一份自留。
2、此表必须在正式活动前两周订好。
3、此表由主持教师或主讲教师填写。
填
表
人
张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