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流程,药品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本文简介:枣村医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本文内容:
枣村医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
管理要求
1.
“枣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领导组成。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
2.
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麻精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实行:双专人负责、专柜
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药学部建立麻、一精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一精药品周转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一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4.
药学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一精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
医院定期对涉及麻、一精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6.
对麻、一精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采购
1.
麻、一精药品采购:由药学部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一精药品。药学部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
麻、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处方权获得
1.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
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
医务部须将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和签名留样及时在药学部存档,
四、处方开具与调剂
1.
处方原则
1)
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2)
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3)
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4)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5)
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6)
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7)
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医院病案室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8)
在医院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一精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要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一精药品。
9)
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
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
处方流程:
1)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一精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一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持签名并有经治医师盖章的知情同意书到病案室建门诊病历,病案室留存知情同意书原件,复印患者身份证,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患者持盖章后病历回诊室开药后,到药房领取药品;患者取完药后将门诊病历交回病案室。
2)
其它门诊、急诊需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患者,患者或代办人到挂号室挂号后持患者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的门诊病历直接到医生办公室开药。
3.
处方用量
1)
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4.
处方调配
1)
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2)
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3)
药学部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5)
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
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
麻、一精药品不得退药,对剩余的麻、一精药品须无偿交回药学部,由药学部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5.
门诊药房设置固定发药窗口,有专人负责麻、一精药品调配。
6.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储存
1.
医院须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一精药品。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
各相关科室、病房储存麻、一精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六、报损与销毁
医院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七、监督管理
1.
药房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
2.
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科负责人,医务部,主管院领导,医院立即上报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相关管理部门。
八、法律责任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罚则处罚。
九、
本制度由医务科、药学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村卫生院
2014-06-01
篇2:中学课程管理制度
中学课程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课程,中学
中学课程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中学课程管理制度为深化课改实验,规范实施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计划,有效管理和评价课程,体现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积极促进符合素质教育的教师教学行为与学生学习方式的形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课程管理制度。一、
中学课程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中学课程管理制度
为深化课改实验,规范实施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计划,有效管理和评价课程,体现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积极促进符合素质教育的教师教学行为与学生学习方式的形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课程管理制度。
一、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定国家课程标准。在保证实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鼓励教师开发适应本地的地方课程,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
1、
国家课程
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主要包括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地理、生物、物理、化学、历史、思想品德、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等。
认真实施晨练、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
2、地方课程
使用地方课程课时,经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的课程。包括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人生规划等。
3、校本课程
开发并实施本校课程,
4、综合实践活动课
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区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按规定设置课时。以分科与综合相结合活动为主要形式,强调学生的亲身经历,强调学生的做,在一系列活动中进行实验、考察、设计、制作、想象、反思、体验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课程实施条件
5、严格执行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实施方案。课程门类、课时不随意增减。依法执行课程计划。
6、按照国家教育部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使用经教育局审核征订的免费教科书,进行有效的教学活动。非经审核的教科书不随意使用。
7、按照县教育局下发的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结合教师所学专业、学校《课程表》规定的课程门类、课时,科学、规范的配置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专业对口,知识面广,一专多能,一般应主讲1—2门专业基础课。学校要尽量减少教师代课门类,确保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
8、按有关要求配置并更新课程实施所需的教具、设施、设备,购买学生关心、感兴趣的教育资料,满足教学需求。
三、课程实施
9、学校在开学前制定出全校总课程表、活动课安排表;教师任课表、班级分课程表、活动课安排表、作息时间表在开学前下发,各教学班严格按课表上课,保证课程开齐、开全、开足、开好,教师能按统一的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保证按规定时间开学、放假。
10、抓好课程实施的常规管理工作,教师应承担研究课标、备课、编写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学习辅导、批改作业、教学检测、评价等教学任务。上述教学任务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教师无正当理由和未经教导处、分管教学领导批准,不得拒绝接受所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
12、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标、德育大纲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课前要精心备课,认真编写教学设计,做好充分准备。课堂教学要紧扣“三维目标”,改进教学方法,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有效落实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11、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管理制度,教师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凡经教导处查处通报的,视同教学责任事故。
12、上课讲普通话,仪容整洁,仪表大方,语言文明优美。
13、教师不得私自停课和调课,因故需要停课、调课者,至少提前一天亲自到教务处登记,经教务主任签字后,交校长或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凡停课的,须在规定教学时间内予以补课,并报教导处备案。擅自停、调课者,或事先未及时通知学生停课、补课者,视同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不得评优选模。
14、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协调各任课教师,使学生的课外作业每天平均不超过1小时。
15、在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中,要有效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课改”文件精神,确保课程计划与课程标准的严肃性。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要合理安排课程,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程的适应性。要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给教师创造开发课程的机会。并建立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名流参与校本课程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课程实施的检测与评价
16、课程检测工作应在教务处统一安排下进行。试卷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有关信息,否则,视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学生平时成绩和教学检测成绩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填报;每次课程检测后,要进行试卷分析,并写出书面质量分析报告,各科成绩及质量分析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
17、学校要从有利于教师、学生发展与提高的角度做好对教师、学生的各种内部评价工作。对教师的内部评价制度,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全面素质评价,不以学科成绩作为唯一或主要依据评价教师、学生,不以学科成绩公开排列教师、学生名次。
五、课程实施的总结与深化
18、在课程实施的过程中,要寻求一定的载体,设计有关实验的记录表,发放给实验教师、教研组和学校课改领导组,及时进行记录,课改领导组、专家指导组、学科研究组人员要深入研究、探讨,每周、每月进行阶段性实验成果提炼总结,认真解决课改中存在的问题。并要强化实验工作的过程管理,及时掌握课改动态,随时发现实验中教师的不足,边实验,边培训,边总结,共同促进课改的深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xx市第二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市第二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人民医院,管理制度,出生,证明,医学
xx市第二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xx市第二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一、我院医务科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
xx市第二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xx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xxx、《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xxx、)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应起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附: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统一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
澳、台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当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明》申领人。申领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五、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六、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七、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常规签发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
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求字迹清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医务科查验首次签发登记表后按流水号顺序依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签字确认并须加按手印。
4.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
5.核对信息:医务科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
6.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7.发证
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特殊签发流程:
母亲单亲:①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②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xx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吉州区卫生局)提出补发申请,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工作由卫生局统一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日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陕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二、在我院内出生的婴儿,申请补发者需向区卫生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
我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申明作废的报刊;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xx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医务科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
医务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查找原因,作出整改。
xx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卫生局审批后由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三、医务科科长直接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使用印章时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四、“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xx市第二人民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管理组织: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申请:
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我院向区卫生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医务科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每年向卫生局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
出入库登记:
三、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由医务科负责领取,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到区卫生局办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并认真做好入库登记:领证时间、数量、证件起始号码,经2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四、严格执行卫生部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规定,严禁变相收费。
保管:五、《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由医务科专人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严格核对信息,控制废证率,确认无误后按流程签发,并做好发放登记。
档案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材料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管理:六、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报告工作,每月28日前将本月《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网报至吉州区卫生局,每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处罚:七、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局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