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牧场新型农村(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 本文关键词:养老保险,牧场,试点,工作汇报,新型农村
市经济牧场新型农村(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 本文简介:市经济牧场新型农村(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情况汇报新型农村(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我市今年一项重点惠民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我场从今年8月以来认真开展了各项工作,现总结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
市经济牧场新型农村(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 本文内容:
市经济牧场新型农村(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情况汇报
新型农村(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我市今年一项重点惠民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我场从今年8月以来认真开展了各项工作,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广泛开展宣动员工作。
市委市政府动员会后,我场立即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及各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场新农保试点工作。同时,立即召开全场队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通过场队干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农牧民积极参保,配合工作队工作,提供相关个人身份资料。各队在场队干部会议后,分组召开农牧民大会,进行宣传,将参保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手中。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查准核实应享受人员,确保到龄老人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
在第一阶段工作中,通过全场干部的努力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16名到龄人员的调查登记工作,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确保他们按时享受到了基本养老金。通过摸底调查全场共有444名人员符合参保条件,其中,农村参保人员389名,城市参保人员55名。
三、认真进行分类指导,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坚持原则和标准和办事程序,确保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对所有场队干部进行集中培训,详细讲解办理参保登记的程序和所填资料,确保所有办事人员基本掌握要求和标准。
二是对所有填表工作进行再次集中培训和个别指导,具体经班的人员电话24小时开机,随时接受队干部询问,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问。
3、牺牲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加点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进度,督促参保人员及时将资金存入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目前全场共有444名人员参保,农村参保389名,现已全部完成参保任务,城市参保人员55名,已将信息、各项资料上报社保局,保险费也已存入银行,现等待社保局审核后扣款。应直接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16名,已全部享受。
篇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接续,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新华社记者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新华社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据我所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现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您怎么认识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1.5亿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实行较低层次的基金统筹调剂制度。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既有城镇职工的跨地区流动就业问题,又有农民工往返城乡就业问题;既有各地区明确责任的问题,又有资金调剂平衡问题;既有劳动者就业时的权益累计问题,又有退休时的待遇计算问题。《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纷繁复杂的矛盾的?
负责人:处理复杂矛盾,关键是相关各方要明确目标、统一认识。在《暂行办法》的拟订论证过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并为此确定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记者:《暂行办法》一共13条,其中有一些很专业的表述。您能不能简单明了地阐述一下,重点是解决哪些问题?
负责人:主要是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以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大大便利了群众。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我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记者: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负责人:这是《暂行办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记者: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负责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记者: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负责人: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几乎每天都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繁重的工作。怎样才能实现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时效和便民程度?
负责人:实施《暂行办法》是全国统一的行动,我们已经拟定了各级社保机构经办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规程。其中最重要的是4个环节:第一是发凭证。农民工离开原就业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就要及时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这是农民工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也是政府对劳动者郑重承诺的载体。第二是接电话。我们已在网上公布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工作的联系电话,要求各地必须确保电话畅通,只要事关转移接续,就要认真接听和办理。第三是办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本人提出转续申请,相关就业地社保机构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续手续,不能延误,更不能相互扯皮推诿。第四是转资金。各地必须坚决执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金转移基数和比例,实现“全国一盘棋”。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记者: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负责人: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篇3: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吉林市,征地,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农民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本文简介: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本文内容: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城区。
第三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被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后的养老问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在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解缴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市、区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人数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受市政府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待遇发放。
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
市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凡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员(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身份,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履行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七条
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不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以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或所在区政府按3:4:3比例筹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构成。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抵缴。其中,被征地农民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0800元、女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村集体须一次性给予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14400元、女性缴费192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以上两项缴费利息按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20%计息,一并纳入个人帐户使用。
统筹资金由市、区政府给予的定额补贴构成。男性补贴10800元,女性补贴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
第九条
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帐户部分,享受政府全额补贴;新征土地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比例缴费。
第十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上划,纳入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由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运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衍生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征地时本人年龄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个人账户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征地时本人年龄达到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村集体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月领取基础标准为200元。
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男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180个月
女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240个月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后,从统筹资金中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服刑之日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迁出吉林市城区的,迁入地有同类保险的,可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入地未建立同类保险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从原住所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八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个人帐户储存余额部分可以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费,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解除。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础标准,个人、村集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还可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选择参保档次,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详见下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高配标准与
个人、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对照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高配标准与
个人、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对照表
单位:元
待遇标准
性别
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
村集体补贴
政府补贴
300
男
54000
43200
10800
女
72000
57600
14400
400
男
72000
61200
10800
女
96000
81600
14400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中年龄段时限的划分,以征地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凡涉及农民的土地征用预案,在按规定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以前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