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德兴市,城市规划,暂行办法,责任追究,违法
德兴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德兴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信息来源:德兴在线发布时间:2010-3-25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德兴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管理和整治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德兴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德兴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德兴在线
发布时间:2010-3-2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德兴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管理和整治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上饶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德兴市城市规划区,东至新营池口,西至南墩,南至凤凰湖风景区,北至北门食品公司养殖场,面积约4
5平方公里。
第三条
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1、教育引导和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2、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3、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4、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与处理从严、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建筑。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在建及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建及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建及建成的建筑物;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物;
(5)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活动。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规划、建设、城管、城管执法监察、国土、国土执法监察、房管、林业、公安、林业公安和银城镇政府及其所属的建设、国土、规划、村(居)委会等具有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权责界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东至新营泊水河以北、南至凤凰岭、西至新南村以北、北至枫树岭和银鹿工业小区)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以城管局为主体,国土、建设、房管、规划、林业、银城镇等单位配合;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以外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以国土局为主体,建设、规划、城管、房管、林业、银城镇等部门配合。
第七条
银城镇政府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发现、报告、制止和协调查处、拆除等监管工作;并对所属职能部门、村(居)委会管理违法建筑情况进行监督与责任追究。银城镇镇长是本辖区控违第一责任人,银城镇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辖区建设、规划、土地、林业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银城镇蹲点村(居)委会领导是本村(居)控违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书记、主任是控违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城管局及其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检查、发现、控制、监管和执法工作,牵头做好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接到违法建设举报或案情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积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格控制违法建筑建设活动。城管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城管中队长和队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九条
国土部门及其国土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城市规划区乱占、滥用土地,以及非法交易土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并对历年来违法建筑办证情况进行清理和整治,对非法交易土地等违法用地不得办理土地证件;牵头做抒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以外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市国土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国土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为主要责任人,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乡镇国土所所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条
建设、规划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及时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规划局局长为主要责任人,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一条
建设、房管部门在证件或手续不全的条件下,不得给违法建筑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历年违法建筑办证情况进行清理和整治,房管部门负有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发现、报告和协助查处的责任。建设、房管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二条
林业局及其森林公安局负责巡查、制止和查处城区周边山头非法滥占、乱挖林地建房行为,并对历年滥占乱挖林地建房违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林业及其森林公安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银山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新营林业工作站站长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积极做好因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引发的纠纷矛盾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强制拆违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及时查处强制拆违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对单位或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包庇、纵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建设、规划部门已书面告知属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有关证件登记、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建设、规划部门已书面告知属违法建筑的,不得办理违法建筑接电、接水、接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事宜;拆违时供电部门应派人到现场断开相关电源。
第十七条
新闻宣传部门要对违法建筑进行跟踪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和引导。
第十八条
市属单位、驻市单位和企业,均有发现、监管、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
三、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因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等,造成违法建筑事实,情节较轻的,对相应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相应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相应责任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等党
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对银城镇党委、政府不重视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等巡查监管,组织和配合拆除不力,造成违法建筑失控等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的党纪和行政责任。对城市规划区出现违法建筑,应按下列情形追究银城镇有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报告、制止或积极协助查处的责任。
1、一年内出现3例以上5例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2、一年内出现6例以上8例以下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一年内出现9例以上13例以下的,责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4、一年内出现1
4例以上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责成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第一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银城镇辖区3
0日内出现6例以上(含6例)或3例建设进度已达二层以上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报告、劝阻或未积极协助查处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责令银城镇党委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村(居)委会辖区范围内出现违法建筑,应当追究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未及时发现、报告、制止或积极协助查处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由银城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城管局及其城管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或银城镇、村(居)案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取证和处理、组织拆除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结案强拆留尾,造成重建竣工封顶的,根据案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城管局及其城管大队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一年内出现3例以上5例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2、一年内出现6例以上8例以下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一年内出现9例以上1
3例以下的,责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4、一年内出现1
4例以上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责成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第一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国土局及其国土监察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或银城镇、村(居)案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取证和处理、组织拆除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以外违法建筑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结案、强拆留尾,造成重建竣工封顶的,根据案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或建议上饶市国土局追究市国土局及其国土监察执法大队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一年内出现3例以上5例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2、一年内出现6例以上8例以下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一年内出现9例以上1
3例以下的,责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4、一年内出现1
4例以上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责成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第一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林业局及其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或银城镇、村(居)报告城区非法滥占乱挖林地案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制止、查处的,根据案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林业局及其森林公安局有关人员责任。
1、一年内出现3例以上5例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2、一年内出现6例以上8例以下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一年内出现9例以上1
3例以下的,责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4、一年内出现1
4例以上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责成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第一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林业等职能部门,违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有关证件,致使违法用地、违法建房形式合法化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l、一年内出现1例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2、一年内出现2例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一年内出现3例以上(含3例)的,责成主要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办理违法建筑接电、接水、接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事宜的,给予或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市属部门单位、驻市单位和企业,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包括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或擅自加层),给予或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设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党员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属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监察局进行违章建筑管理考评考核和日常督查汇总,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四、奖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建立严格违法建筑监管考评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奖励机制。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立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举报及控制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控违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1月1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