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测绘,标准化,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组织研究、制定与修订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测绘标准化工作及基础性、通用性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是基础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保证经费投入。
第四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应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属于科技成果,纳入测绘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维护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三)组织拟定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
(四)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测绘行业标准;
(五)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归口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编制地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拟定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
(四)组织宣传、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地理信息领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测绘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地理信息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秘书处设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其职责为:
(一)组织建立和维护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提出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
(二)协助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三)负责地理信息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负责相关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意见。
(四)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颁布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
(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地理信息技术委员会(ISO/TC211)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提出对相关国际标准提案和文件的意见,积极推荐我国地理信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六)组织国内外地理信息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作为国家测绘局在测绘标准化方面的决策咨询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结合国内外测绘标准化发展动态和我国测绘标准化需求,向国家测绘局提出有关测绘标准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审查测绘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项目计划;提出测绘标准研究和立项建议。
(三)负责测绘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并协助和指导测绘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宣贯和培训工作,对标准提出咨询意见。
(四)办理国家测绘局交办的测绘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是测绘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其职责为:
(一)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基础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标准的制定、修订。
(二)承担国家测绘局下达的标准草案的立项审查、形式审查和程序审查工作。
(三)负责国内外测绘标准化动态和发展趋势跟踪、分析、研究工作,开展国内外地理信息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和研究工作。
(四)负责测绘与相关地理信息标准化咨询信息及咨询服务工作。
(五)承担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章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
第十一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事物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强制性条款。其他属于推荐性标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建立与维护测绘系统与基准;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
(四)重要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标准不得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相违背。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不得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违背。
第十四条
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事物,应制定测绘国家标准:
(一)测绘与地理信息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图式、图例等;
(二)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和深度基准的定义和技术参数,各等级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重力系统的实现、更新和维护的仪器、方法、过程及其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测绘的方法、过程、服务、产品和管理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四)各种比例尺航空摄影的仪器、方法、过程、服务、产品和管理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五)基础地理信息及其产品的内容、形式、规格、格式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其产品加工、质量、管理、应用服务的仪器、设备、方法、过程、服务、信息共享和管理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六)空间定位导航数据及其产品的内容、形式、规格、格式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其产品加工的仪器、方法、过程、服务、信息共享和管理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七)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及其产品的内容、形式、规格、格式等,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及其产品加工、质量、管理、应用服务的仪器、设备环境、方法、过程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八)测绘与地理信息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章
标准年度计划及立项
第十六条
测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每年要根据测绘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下年度测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指南,提交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测绘局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测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根据国家测绘局批准的项目指南,向全国测绘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常年征集测绘标准提案。
第十八条
测绘企事业单位提出的标准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报测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由其进行必要性和协调性审查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测绘局。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组织对通过必要性和协调性审查的提案进行立项审查。审查由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二十条
通过立项审查的标准提案由国家测绘局批准立项,并编入年度标准化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年度计划与立项程序按《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立项的标准化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主编)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国家测绘局指定承担(主编)单位。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在立项前,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第五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制订、修订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项目承担(主编)单位编制标准制定、修订技术设计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测绘与地理信息领域生产、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标准送审稿,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按标准立项途径,分别报送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或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秘书处提交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或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标准审查意见。
(四)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主编)单位按照标准审查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技术设计和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标准的主要内容、法律地位与作用、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制修订标准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依据;
(三)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四)拟提交的工作成果;
(五)本单位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基础条件;
(六)合作单位与任务分工;
(七)经费使用方案;
(八)时间进度。
第二十六条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或与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主编)单位进行,重大标准可由国家测绘局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一至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依据;
(三)与现行标准的协调、衔接、替代情况;
(四)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
(五)标准的格式和体例。
第六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报送的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属行业标准的,由国家测绘局批准、编号、发布。
测绘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一)强制性测绘行业标准编号
CH
××××—××××;
(二)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编号
CH/T
××××—××××。
第三十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的发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测绘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强制性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及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推荐性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被强制性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测绘成果或地理信息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测绘与地理信息推荐性标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并委托有关单位大力开展测绘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国家经济政策和科技发展需要的;
(二)相关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三)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复审意见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全部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其继续有效;
(二)个别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整个标准即可适应当前科技水平的,应当建议其修改或补充。
(三)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矛盾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
(四)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主要技术内容与上级标准重复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标准复审结果应当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确认,并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标准,应由其批准部门公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对经复审决定修订的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和重大专项中需要制定的专用技术规定、规范、规程等指导性技术文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篇2:测绘地理信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
测绘地理信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 本文关键词:测绘,城市建设,地理信息,智慧,基础
测绘地理信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 本文简介:测绘地理信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导读: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拉动内需的最大潜力。城市的发展方式、管理能力、信息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整体水平。在此背景下,智慧城市应运而生。2013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台了《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技术指南》,目前,
测绘地理信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 本文内容:
测绘地理信息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
导读: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拉动内需的最大潜力。城市的发展方式、管理能力、信息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整体水平。在此背景下,智慧城市应运而生。2013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台了《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技术指南》,目前,已有太原、广州、徐州、临沂、郑州、重庆、武汉、无锡、淄博共9个城市被列入试点计划,并初步完成了项目设计书,设计论证和基础设施完善等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拉动内需的最大潜力。城市的发展方式、管理能力、信息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整体水平。在此背景下,智慧城市应运而生。2013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台了《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技术指南》,目前,已有太原、广州、徐州、临沂、郑州、重庆、武汉、无锡、淄博共9个城市被列入试点计划,并初步完成了项目设计书,设计论证和基础设施完善等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
一、智慧城市是城市信息化的高级阶段
李克强总理视察中国测绘创新基地时指出,测绘地理信息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条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保障。李克强总理还指出,离开了测绘地理信息,就不可能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智慧城市是城市信息化的高级阶段,是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标志和具体成果,离开测绘地理信息就无法建成智慧城市。换而言之,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不仅为数字城市向智慧城市发展奠定了工作基础,而且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还将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智慧城市不是空中楼阁,必须建立在海量的、精确的、动态的地理信息数据基础上。我国已经完成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全覆盖,形成了国家、省、市全方位的地理信息数据源,建立了庞大的动态地理信息数据库。目前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正在积极构筑海陆空天地一体化的高精度、实时化地理信息获取能力,使大地测量从静态到动态、从地基到天基、从区域到全球发展,推动航空航天遥感朝“三多”(多传感器、多平台、多角度)和“四高”(高空间分辨率、高光谱分辨率、高时相分辨率、高辐射分辨率)方向发展,通过卫星发射组网进行全天时、全天候观测,使获取的地理信息资源在时空上覆盖面更广、数据量更大、准确度更高、现实性更强。不难预见,全方位、多时空的地理信息将让城市更加“耳聪目明”。
李维森说,为了推动城市智能化时代的到来,早在2006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就与省级测绘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三方共建共享,开展了全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其中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平台,所建成的空间框架和公共平台是市政府权威的、唯一的、全市域的共享平台。截至目前,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区中有317个开展了这项工作,170余个已经建成。而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地理空间框架经过扩展、提升将方便地升级为智慧城市的时空信息云平台。
目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通过开展时空数据建设、云服务系统开发和典型应用示范等试点工作,探索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建设模式、共享模式和服务模式,凝练工艺流程和标准规范,为全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升级转型以及后续大规模的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提供指导,为智慧城市、智慧区域和智慧中国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智慧城市促进城市问题解决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但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人口已经达到6.75亿,占到了总人口的51%。预计到2030年,这一数字有望增加到10亿,城市人口的剧增,不可避免地受到土地、空间、能源和清洁水等资源短缺的约束,导致交通拥堵、医疗资源紧张、教育资源不均、环境污染、就业压力、城市安全监管等问题的出现。
“传统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已经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以时空信息为基础的智慧城市建设通过使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重新审视城市本质、定位发展目标、培育城市功能、调整城市结构,通过智能传感和智能决策调整城市运行方式,优化发展环境,对逐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将有重大意义,因此建设智慧城市能够促进城市发展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李维森告诉记者。
产业是支撑城市发展的基础,失去产业支撑的城市就会陷入“鬼城”的噩梦。当前我国许多城市的发展过分依赖土地财政、资源开发等,缺乏核心技术和品牌能力,随着土地、矿产等资源的消耗枯竭、劳动力成本的不断增加,城市面临着巨大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亟待进行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智慧城市建设能否为产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李维森指出,智慧城市建设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因为智慧城市建设,需要构建大量智能化基础设施,需要海量的时空信息数据,需要通过广泛地采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数据采集处理、数据挖掘服务、知识管理等技术,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使城市运转更加高效、敏捷、低碳与和谐。
因此,智慧城市建设为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成长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发展契机,将进一步推动智能交通、城市管理、城市安防、医疗信息化、绿色建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建设对时空数据的获取、处理和深度挖掘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有力地促进航空航天地理信息获取、大数据存储处理、云计算以及新型地理信息服务业的成长,为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打开了更广阔的空间。目前,数字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已带动影像获取、应用系统开发等领域的大发展,拉动地理信息产业服务产值高达300多亿元。
三、城市管理模式的变革
什么是智慧城市?在李维森看来,一个智慧的城市应当包括像人类感官一样的实时信息感知设备,像人类神经系统一样的信息与指令双向传输网络系统,像人类大脑一样的云计算中心,像人类行为器官一样的应对与处置专题系统。智慧城市在时空信息支撑下,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人类知识物化到信息化条件下的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和发展等各项活动中,建立起不依赖人或少依赖人的智能化城市管理模式,将给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
据李维森介绍,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的测绘技术正从数字化测绘体系向信息化、智能化测绘体系跨越发展,利用3S技术(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通过高分辨率遥感影像、高精度卫星定位,运用泛在网络、传感设备、智能计算等新型高科技手段,推动地理信息处理与管理向智能化、智慧化、语音化、真实化方向发展,使数据“活”起来、地图“动”起来,把传统地形图提升为地情图、智能图,让纸质地图成为电子地图和人机对话、智能处理的智慧地图,使地理信息的处理和应用由静态向动态、由地表向空间、由单维向多维转变,形成更透彻感知、更广泛互联、更智能决策、更灵性服务和更安全可靠的地理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将有效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应急指挥、生态保护、节能减排、公共服务等智能化水平。
在城市中有序分布的各类感知设备,能够智能识别、立体感知城市环境、状态、位置等信息的变化,通过智能化系统,对感知数据进行融合、分析和处理,并与业务流程智能化集成,主动做出响应,实现对城市管理的全方位监测和感知。
同时,以时空信息为基础的智慧城市建设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建立以行业为单位的虚拟和实体创新协同机制(如智慧国土、智慧环保等),整合不同行业之间的协同机制(如智慧交通、智慧社会管理等),能够有效地提升城市管理效率与管理水平,使城市管理者的决策更智慧。“我们不难预见,智慧城市通过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的广泛互联、互通、互动,为各类随时、随地、随需、随意的应用提供基础信息,将为市民创造更便捷、更和谐、更美好的生活与发展空间。”李维森指出。
篇3:测绘地理信息总结
测绘地理信息总结 本文关键词:测绘,地理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总结 本文简介:按照省测绘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度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考评的通知》(鄂测[2011]139号)要求,我局对2011年武汉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总结,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一、组织领导(一)深入贯彻落实省局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测绘局召开的重要
测绘地理信息总结 本文内容:
按照省测绘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度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考评的通知》(鄂测[2011]139号)要求,我局对2011年武汉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总结,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深入贯彻落实省局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测绘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印发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转发李克强副总理在中国测绘创新基地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国测党发[2011]8号)、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张建仁同志在2011年全省测绘局长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鄂测[2011]126号)等重要文件精神,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做到及时布置、全面落实、主动反馈。
严格按照要求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测绘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举办的各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地图安全保密等专题学习培训活动。分别参加了全国数字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全省测绘工作会议、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人员培训班、省测绘局第三期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省测绘局市州测绘质量检查培训班以及省测绘行业协会、学会等各项会议及培训。
(二)落实机构人员编制
我市城市勘测管理工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由市规划局承担。2007年,市委、市政府改革了规划、国土和房产管理体制,在市编委武编〔2007〕4号文件中,明确由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勘察测绘管理工作,并明确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即设立勘测信息管理处(市测绘局),进一步加强了全市勘测管理工作。
在2009年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再次明确由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全市勘察测绘管理工作,在局测绘勘察处加挂市测绘局的牌子。具体职责为:负责勘察测绘管理。组织开展规划勘察、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工作;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审批;负责测量标志的使用核准和保护工作;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监管地图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组织开展规划勘察、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审批;负责测绘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设;负责测绘勘察执法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市国土规划局下文明确了中心城区各分局的测绘管理职能,设立测绘科,进一步巩固了我市测绘管理基础。
(三)优化测绘办事程序
通过今年武汉市开展的“治庸问责”和优化投资软环境的活动,市国土规划局进一步精简了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前,我市测绘管理形成了2项行政审批、6项日常管理的业务流程,并且所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均实现在线审批。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市国土规划局还对测绘勘察的审批项目及管理流程进行了认真梳理,制定了市测绘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优化测绘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我局强化制度创新,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了武汉市属测绘单位短信平台,通过短信平台定期向市属70多家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发布测绘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等信息,及时发布测绘勘察方面的通知公告,为测绘单位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四)有序完善各项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将测绘管理工作列入到议事日程并纳入了市局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各项工作均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工作落实,在强化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推进测绘地理信息科学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市国土规划局积极推进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为市测绘局、法规处和执法支队的共12人办理了测绘执法证,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了国家测绘局在海南举办的第五期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班。
市国土规划局信息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政务信息工作,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在线网站上设立测绘工作专栏,并及时更新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政务信息,开辟“8.29”测绘法宣传日专栏,积极向省局报送测绘地理信息政务信息。
(五)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
严格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按照市国土规划局的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的全面部署,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为指导,市测绘局明确了责任,对具体的工作任务、要求及责任进行了细化分解,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国土资源系统廉洁从政教育视频培训班、开展的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参观汉西监狱等活动,加大党风廉政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认真做好党组织建设和“三万活动”。为迎接建党90周年,市测绘局参加了“我身边的优秀共产党员”群众推荐活动,参加了全局系统建党90周年表彰大会。以中心组学习为重点,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参加了全局系统党员开展《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学习活动和举办的专题讲座,还参加了“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研讨活动”。
二、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
(一)推动地方测绘立法
地方测绘立法是我国测绘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家测绘立法的基础,又是国家测绘立法的必要补充。自2007年起,我局就启动了武汉市测绘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国家、省上位法,借鉴其它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完成了《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先后向相关委办局、测绘专家等多层次广泛征求意见。2011年4月25日《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武政函〔2011〕12号正式向市人大提请审议的议案。5月24日和7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条例(草案)》和《条例(草案修改稿)》。同时,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复审。9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汇报了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会议以无一票反对的结果顺利通过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下一步,我局还将制定完善《武汉市地图管理办法》、《武汉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规章,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测绘统一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二)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我局积极配合查处测绘违法案件,切实抓好测绘保障服务和统一监管。年初,鉴于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被新加坡RH集团所属RH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收购,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按有关政策法规,市国土规划局提请省测绘局依法撤销了该公司测绘资质。继去年依法查处测量标志损毁案件后,4月份,收到省局所转江苏省测绘局《关于协助做好武汉弘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工作的函》后,市国土规划局进行了前期调查,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在江苏、浙江、湖北等省无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经市国土规划局执法支队立案调查后,市国土规划局联合省测绘局法规处先后前往工商、税务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前往黄石、荆州等地进行了外围取证。在此基础上,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涉案金额达40万元。待对案情进一步认定后,将于近期内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并结案。
(三)推进测绘依法行政
市国土规划局建立了由局领导负责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每年市国土规划局对局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及责任,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一项内容,与年终的绩效目标考核工作一并进行。我局按要求向省局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测绘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责任单位、办理结果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材料在市局办事窗口和外网测绘工作专栏中向社会公开。同时,我局还按时完成了本行政区域62家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按规定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
(四)加强测绘法制宣传
我局每年均制定测绘法制教育宣传计划,法制宣传形式多样、措施具体、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市民的测绘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今年8月29日我局在武汉市规划展示厅门前设立主会场,在中心城区和远城区设立14个分会场,开展测绘法宣传活动。省测绘局副局长李建国、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出席了主宣传点的宣传活动。此次宣传共制作展板160块,发放了测绘法宣传资料5000余份,局系统近500人参与了宣传,接待咨询群众万余人次。我局还利用开辟专栏、发送公益短信、发放宣传环保袋等方式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各远城区规划局、中心城区各分局均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切实的宣传活动,积极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了新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展示地理国情监测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科学管理决策、催生阳光透明政府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了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制意识和国家安全保密意识。长江日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长江商报、楚天都市报及武汉电视台等媒体对此次宣传活动进行了采访报道。
三、基础测绘管理
(一)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规划
自“十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武汉市基础测绘工作由“十五”期间的“实施计划”逐步完善为“十一五”政府专项规划,并在全国城市中率先以政府文件(武政[2006]46号文)颁布实施,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城市基础测绘工作“武汉模式”,在全国城市、尤其是副省级城市中位居前列。政府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由“十五”期间每年1000万元,增长到“十一五”期间的每年1780万元。在政府有效的资金保障的支持下,“十五”以来我市基础测绘完成了一系列重大项目,所完成的工作量超过了过去50多年的总和。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进入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功能完善和城市空间结构全面转型的重要时期。按照市政府武规编[2010]1号文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完成了《武汉市基础测绘“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了由5位院士和国家测绘局、省测绘局、市发改委、市建委等有关领导组成的专家评审会,顺利通过了市发改委组织的初审。今年5月,市国土规划局与市发改委联合行文,将《武汉市基础测绘“十二五”发展规划》上报分管市领导。6月初,按市领导的批示,市法制办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水务局、园林局、城管局等部门召开了专题意见征询和协调会。目前,《武汉市基础测绘“十二五”发展规划》已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正式发文后,报省测绘局。
武汉市基础测绘“十二五”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保证基础测绘经费投入。规划建议将基础测绘工作经费作为政府财政预算的一项基本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基础测绘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全市在“十二五”期间基础测绘工作计划每年投入6208万元,五年累计31040万元。
规划要求建设加强基础数据的更新维护,完善测绘应急保障装备和基础设施,加大技术攻关力度,促进遥感航空与地面测量一体化,提高数据采集和处理效率,服务城市宏观决策、建设管理及应急指挥。建立灾害综合信息网络,形成防灾救灾系统,提高城市整体防灾减灾和救助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十一五”期间,针对我市地理信息资源战略性短缺的突出问题,我市大力推进基础测绘全覆盖战略,全面完成了规划任务,进一步提高了测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服务能力。但是成果覆盖水平仍有差距,更新维护尚不能适应变化需求,工作经费投入仍显不足,公共产品相对匮乏。在“十二五”期间,在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支撑下,市国土规划局一定切实落实武汉市基础测绘“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使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组织开展全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湖北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鄂测[2010]154号)和《省测绘局关于开展全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测[2011]3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1年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上报省测绘局,对武汉市属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对武汉市测绘专家库进行了增补。9月21日,我局组织召开了质量监督检查的动员大会。省测绘局基础测绘处、省测绘产品质检站、市测绘专家库有关专家,以及20家被检市属测绘单位参加了会议。目前,我局正在按照工作方案,以每周3-4家的进度开展市属20家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测绘局。
(三)积极建设数字城市
我市多年来一直重视数字化建设,市委、市政府早在“十五”计划中就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数字武汉’建设,将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渗透到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高起点地发展我市信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使信息化与工业化融为一体,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标。2010年,武汉市被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列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全国首个副省级试点城市。项目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测绘局、武汉市人民政府三方合作建设,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目标是构建数字武汉地理空间框架,形成武汉市权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建共享,促进武汉市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经过1年多的工作,项目建设基本完成。
8月16日,省测绘局主持验收会,组织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省地图院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市国土规划局承担的“数字武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进行了预验收。预验收认为,项目建设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数字武汉地理空间框架建立了覆盖全市域多尺度、多分辨率、多类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内容丰富、现势性强;开发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技术先进,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和突破;项目组织有力,13个典型应用示范广泛深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局正在根据省局的要求完善系统和数据,准备迎接年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正式验收。
四、测绘成果管理与服务
(一)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多年来,市国土规划局大力推进测绘成果在政府决策、城市建设管理、重大工程、“数字武汉”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等各方面的应用。2007年开始,每年市国土规划局代市政府组织召开“武汉市基础测绘成果发布会”,向我市20多个委、办、局及社会各界介绍自“十一五”以来的测绘成果,发布该年度的《武汉市地理信息蓝皮书》,进一步促进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应用,与掌握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城建、交通等部门签订共享协议、交换数据、建立合作。
“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截止目前累计我局已为政府决策、规划管理等无偿提供1:500、1:2000数字地形图、地下管线图、各类影像图等14500余幅次,按国家《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算,累计2.4亿元。在数字武汉空间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武汉市已经建成了面向城市综合管理、专题业务和公众的一批应用系统,在国土、规划、建设、应急、园林、环保和经济普查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急指挥地理信息系统”、“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发布系统”、“数字武汉--房地产频道”、“数字林业地理信息系统”、“武汉市经济地理信息系统”等。
我局还制订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行政审批规定,明确了统一办理审批事项及各环节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行统一保管和提供,在日常工作中协助省局审核本地区省级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
(二)开展测绘成果涉密检查
根据湖北省测绘局、湖北省保密局《关于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鄂测[2011]109号)精神,我局和市保密局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加强成果保密的宣传教育,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使用规范,掌握本地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使用情况。通过梳理历年到我局办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的单位清单,我局选取了4家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单位开展涉密检查。目前,检查工作正按照方案有序进行中。10月10日,我局向省测绘局柯美忠副局长与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汇报了我市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档案保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条例,结合市局机构调整和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和规划发展的需要,在已有《档案保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要求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档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为依据,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档案的信息整理、共享利用和数据分发制定了统一标准,为档案管理制度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奠定基础,为强化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提供了保障。还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制成展板在档案部墙上公示,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四)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
8月18日,我局邀请省测绘局联合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前往华中图书交易中心对图书市场进行了集中检查,对市内部分主干道进行巡查,并召开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监管座谈会。检查组主要针对上传标注敏感和涉密地理信息以及“不按规定送审、不按审查意见修改、不按要求备案”地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加强了对拼图玩具、地球仪、广告和教辅教材等涉及地图制品的检查。检查组成员表示,在检查中发现商户已经具备一定的国家版图意识,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地图销售的有关规定,主动抵制违规地图流入市场。这些情况说明随着近几年各部门不断加大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我市地图市场逐渐走向规范。
今后,我局将在省测绘局的指导下,同其他有关部门紧密协作,以将要颁布的《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为依据,把地图市场监管检查纳入日常工作日程,持续规范我市地理信息市场秩序。
(五)推动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
2010年根据市领导要求,我局组织编制的武汉市公益地图编制项目实际完成成果图52万份,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2011年该任务继续被列入市级规划编制预算项目,目标值为全年完成成果图52万份,实现年度四版地图编制,并完成网站建设。目前《公益版武汉交通指南图》(武汉市s(2011年)001号)、《公益版武汉观光游览图》(武汉市s(2011年)005号)、《公益版武汉市大专院校分布图》(武汉市s(2011年)009号)已经编制出版,投放社会后获得极大好评。
同时,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组织开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等专题地图的编制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测绘局的文件要求,为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讴歌党的光荣革命历史,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测绘局的指导下,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化局、市旅游局的支持下,发挥地理信息资源优势,编制完成了《武汉红色地图》,集中展示了我市主要党史遗址、遗迹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共计140余处。
10月,为配合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活动,我局组织编制了《辛亥首义百年纪念版--武汉市交通图》,从地图的视角反映辛亥革命在武汉的历史影响和现实意义。该图邀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汉市委员会、武汉市纪念辛亥革命百年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中共武汉市委党史研究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文化局等六家单位作为监制单位,在相关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活动中,以及活动当天随武汉晚报免费发放2万余份,取得很好的社会反响。
五、测绘市场监督管理
(一)加强测绘资质管理
我局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省测绘局有关规定完成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有关制度的考核及申请测绘资质材料的初审,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今年截止10月18日,共完成测绘乙、丙、丁资质初审工作10项,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资料上报省测绘局。
我局还在开展的测绘质量检查、测绘涉密检查等工作中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对外地来汉的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作业人员及开展测绘活动等基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省测绘局要求上报本地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统计数据。
(二)监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我局建立了对本市内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预审制度,认真按照规定对参加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验证,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有力。1月19日,我局对市勘测院2010年武汉市基础测绘计划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3月30日,我局组织对市勘测院完成的全市2010年度24项基础测绘任务进行了审核并下发了批复。根据检查情况,我市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及行业规范,及时完成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武汉市通过历年的基础测绘工作,已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按规定定期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开展测量标志保护
近年来武汉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大量工程项目正在施工建设。同时,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保管人员流动也在加快。这些客观条件致使测量标志的损毁更加严重,给测量标志保护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根据武汉市主城区点位分布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严密的测量标志维护计划。5月至9月组织市勘测院开展了今年市域测量标志调查和维护工作,维护范围是武汉市域范围内C级GPS点和武汉都市发展区范围二等水准点。调查和维护内容包括,调查控制点损毁情况及原因,根据损毁情况进行修复,记录下确定无法修复的控制点,制订补埋方案;在找到点位标石后,用相机对点标志进行拍照。市勘测院已对部分损毁的GPS点、二等水准点已维护34点。
(四)开展地理信息市场整治工作
按省局转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测[2011]73号)的精神和统一工作部署,我局积极开展了地理信息市场整治行动。4月至6月,我局根据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参照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的标准地图,按照清查内容的要求,对所负责的每个链接的网上地图进行逐一检查,收集问题地图证据。
六、区级测绘工作
今年,市国土规划局积极推进区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职能及人员编制的落实,在中心城区国土规划分局机构改革中明确了测绘管理职能,并在执法科加挂了测绘勘察科的牌子。在测绘法制宣传、测绘质量检查、测绘成果涉密检查等各项活动中,市局做到对各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市局还积极推进各远城区将基础测绘规划列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七、自查评分
按照省测绘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度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考评的通知》(鄂测[2011]139号)要求,我局自评分为98分。总结经验,我局今后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明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能,配合省测绘局的统一部署,积极争取和建议市政府开展对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更名和对外挂牌工作,并在各主城区规划分局落实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人员,壮大测绘管理力量。同时,市局将积极与市编办、各远城区政府协调,明确勘测信息管理职责,建立相应管理机构。
(二)加强基础测绘管理
我局在“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得到市政府批复后,组织好“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工作,积极推进基础测绘地方性法规的编制工作,建立完善我市基础测绘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础测绘的保障与服务能力。
(三)强化测绘产品质量信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为切实履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测绘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全市测绘成果质量,全面了解市属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我局将持续在全市测绘单位中组织开展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市级优秀测绘工程评选活动。
同时,我局将积极探索研究建立我市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持续开展测绘保密检查
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测绘局关于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将持续开展测绘保密工作宣传和检查,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建立测量标志长效管理机制
在完成全市测量标志普查及维护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将继续作好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组织好测量标志的使用、保管和迁建等工作,逐步建立测量标志长效管理机制。
(六)创新测绘法制宣传形式
测绘法制宣传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测绘宣传工作,创新宣传理念,拓宽宣传渠道,形成全方位、多形式、重实效的测绘宣传格局。在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着力宣传测绘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保障和服务作用,积极主动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全面提升测绘工作的社会影响能力。争取各级领导的关心、关怀、支持,积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
(七)加大测绘新技术推广力度
随着传统测绘向数字测绘、信息化测绘的转变,测绘科技突飞猛进,测绘管理工作也在广度和深度方面不断深化。在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单位测绘先进理念匮乏,测绘成果资料及档案管理急待加强,测绘成果综合质量不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测绘成果的信息化水平不高,难以满足进一步发展和实现从数字化测绘向信息化测绘转变的需要。这些受检单位已认识到差距,均要求参加各类技术培训。鉴于此,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测绘管理与新技术应用调研,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学习测绘前沿科技,普及现代测绘基础知识,以便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八)建立地理市情监测系统
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测绘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测绘工作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拓展测绘服务功能、提高测绘服务水平,加快测绘成果转化应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彰显测绘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必然要求,事关测绘发展前景,对于提升测绘地位至关重要。地理市情监测是地理省情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理国情监测的一部分。
湖北省和武汉市拥有大量的测绘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为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奠定了坚实基础。武汉市也在积极探索研究开展地理市情监测,更好的服务社会。
(九)深化数字城市建设
“数字武汉”的建设和应用,必将在推动社会科学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中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以数字武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为重点,以“一库一平台”为核心建设内容,不断深化武汉市地理空间数据和地理空间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地理空间信息框架;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应急指挥、智慧城管、智慧社区、政务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等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以数字武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各类应用为推手,充分发挥武汉市地理信息中心的基础作用,支持和联合全市各相关部门,建立全市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由“权威部门维护权威数据”,建立健全数字武汉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和更新维护机制;以用“云计算”的理念构建武汉市“地理信息云”,
跟踪行业技术前沿,坚持自主创新,积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与“物联网”的关联应用,不断推进“智慧武汉”建设;还将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天地图’省市级节点建设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加快“天地图·武汉”的建设工作,做好与国家、省级节点的对接工作。
(十)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已经全面进入到数字化、信息化阶段,地理信息产业近年来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建设数字地球、物联网和智慧地球的重要支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名称,更是全面准确地反映测绘事业向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作为地方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加强对地理信息相关工作的政府指导、引导、监管和社会服务,抓住这个重要契机,紧密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密切跟踪国际相关领域最新发展,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完善体制,加快发展测绘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丰富产品和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