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初中美术教学计划 本文关键词:教学计划,年初,美术,XX
20XX年初中美术教学计划 本文简介:20XX年初中美术教学计划为使本学期的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通过对阶段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特作教学计划如下:一、情况分析:(一)学生情况分析:本校共有初中学生一百六十人左右,分为六个班,初一有67人,初二有60人,初三有85人。大部分学生对于形、色与肌理等美术语言比较模糊,色彩和素
20XX年初中美术教学计划 本文内容:
20XX年初中美术教学计划
为使本学期的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通过对阶段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特作教学计划如下:
一、情况分析:
(一)
学生情况分析:
本校共有初中学生一百六十人左右,分为六个班,初一有
67
人,初二有60人,初三有85人。大部分
学生对于形、色与肌理等美术语言比较模糊,色彩和素描基础毫无所知,在美术学习领域上就相当于零。更严重是对美术的兴趣也出现了淡化现象,还缺乏想象力和创造精神。对于各教材的实施有了困难,因此,教师要充分认识到教学所面临的困难性和重要性。同时在教学方面也三个阶段统一上同类的内容,使他们在初中生涯中对美术艺术稍微了解一些。
在美术课上出现的常规问题有:
1、带学具是老师最为头痛的一件事。
2、对于纪律,卫生这些常规性问题也常常令人不满
3、上课不听,做其他作业的普遍存在
(二)
教材情况分析:
针对三个年级同种内容,根据以下几点来完成的:
1、
讲授美术基本知识,如素描、色彩、设计、国画、线描等
2、
通过启发联想训练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培养良好的观察习惯和观察能力。
3、
学习简单立体物的表现方法,学习色彩表现方法,进行和自己生活切近的设计与制作。
4、
引导学生进一步体验周围生活和大自然的美感,激发学生美术表现和美术创造的欲望。
二、教学总体目标:
从学生身边环境熟悉的事物中发现美,培养学生热爱生活的情感,通过观察、记忆、想象表现生活中有特色的环境,体验生活的情趣,提高绘画表现技能,学会装饰,美化生活,提高学生合作学习的能力和设计、想象、创造的能力。
要求:实际是基础,想象是延伸,教师要用正确、健康的审美观来引导和影响学生,培养文明、朴素的观念,让学生沿着一个健康、文明的审美轨道创新、开拓,从中体验生活的乐趣。
三、教学重难点:
通过美术教学,引导学生掌握美术基本知识和技能,进一步体验周围生活和大自然的美感,激发学生美术表现和美术创造的欲望,培养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健康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理,健康的审美情趣和丰富多彩的生活方式,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人文素养,为适应终身学习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启发联想训练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培养良好的观察习惯和观察能力,陶冶学生情操,发展学生的感知能力和形象思维能力。
四、主要教学措施:
课堂上努力给学生创设一个宽松开阔的空间,鼓励学生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改变课程评价过于强调甄别与选择的功能,推行发展性评价,倡导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探究,保护和发展学生的个性。课堂教学中注意挖掘学生的闪光点,尊重学生的自尊心,让学生在教师的关爱中学习,在玩中学,促进学生的个性形成和全面发展。
1、从学生实际出发,备好课、上好课。
2、采用学习与游戏相结合的方式,启发学生对美术的兴趣。
3、引进先进的教学媒体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接受美的熏陶。
4、实行新的评价手段,更加重视对学生美术学习能力、学习态度、情感与价值观等方面的评价。
做学生发展的组织者、促进者,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放手让学生去实践、去思考、去探索、去讨论、去创作,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想象展示作品。
5、
在教学环节和活动方式布局上,注意开放性和立体性,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6、灵活改进示范过程的传授方式,活跃课堂气氛。
7、教学内容的选择要少而精,并注意学科之间的联系。
学生方面:充分利用身边的各种材料及所学知识
,动脑筋制做作品,学会合作,并妥善保存自己的设计作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开阔视野,增长社会经验。
五、业务学习及其它方面:
作为美术教师,应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专业的学习和研究,多研究新的美术动向,阅读和学习美术教学的有关资料和先进的教学经验,大胆尝试,运用到自己的教育教学中。本学期的教改课题确定为“美术创新教育的试验与研究——让孩子插上想象的翅膀”,教育对象面向全体学生,旨在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运用多种工具材料进行艺术表现和艺术创造,获得感知、欣赏和评价的能力,开拓学生的创新精神、技术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进度及课时安排: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而定
篇2: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本文关键词:中美,产权制度,知识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本文简介: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本文内容: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
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
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
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
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
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
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
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
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
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
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
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
“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
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
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
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
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
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
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
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
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
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
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
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
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
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
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
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
1957
年开始,由于政
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
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第三,商标权制度。商标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当
时在各种器皿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商业性识别功能的文字及图
形标记。但是,宋代的商标权保护和宋代的版权保护不相同。
当时并没有禁止商标重复使用。直到清朝,在苏州地方政府
才把冒用别人商标的行为以禁令的形式刻在石头上,以昭示
公众。从这时开始就有了对于版权的保护。到了晚清才开始
有了对商标的保护。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商
标法。即《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是该章程没有真正施行。1923
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新的《商标法》,这部商标法得到了真
正实施,1927
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这
部法律一直沿用到
1923
年。到了
1930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共
40
条,后来经过多次修改。该法在一定
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在我国,商标权制度
经历了一段自愿注册到强制注册的过程。后来到了“文革”时
期,该条例停止了实施,此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陷入了
混乱无序的状态。目前,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四
个国际公约,我国均已加入这些公约,并成为他们的成员国。
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既
曲折又艰辛。郭道晖先生说:“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是于时
代社会共同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共同意识所
体现的共同利益与需要的反映。”所以,我们首先要从理念上学习西方,实现知识产权理念的现代化。
(二)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始于建国后
13
年,1789
年实施的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
术的进步”。1790
年美国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此后,
美国又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软件专利》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至此,美国成为当今世界
上最早建立并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竞争的需要,对专利
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地进行修改与完
善,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强了保护力度。在专利法方面,1996
年美国国会修改了《专利法》,1999
年又颁布了《美国发明人
保护法》,确立了专利先发明制度和一年的宽限期保护制度。1996
年修订的专利法,将专利法保护从过去的
17
年延长到20
年。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
不再有国别限制。在商标法方面,早在
1870
年美国就制定了
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颁布于
1946
年的兰哈姆法,规定
了商标使用在先原则。此外,美国商品的外形、声音、颜色、味
觉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并分成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书商标
和集体标志四大类。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但要赔偿有
形损失,而且还要赔偿无形资产损失。在著作权方面,美国直
到
19
世纪晚期关于著作权的立法和政策才开始成型。那时,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著作权法,都是围绕伯尔尼公约来
进行的。但著作权法立法的重大事件发生在
1965~1976
年,1976
年美国国会的立法机关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重新修订,
但美国
1976
年的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相一致,到
1978
年才实施,这是因为那时美国还不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直
到
1989
年才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990
年美国的
著作权保护法才与全球的伯尔尼公约更加接近。到目前为
止,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目标。
二、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
(一)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建立于
1790
年,是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
家之一,第一部专利法也是由美国制定的。此后在
18
世纪末
到
19
世纪前叶,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
目前美国的专利法是
1952
年颁布的,1953
年开始实施。从
保护期限看,在专利保护方面,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与
TRIPS
所
规定的一样,都是
20
年。从保护的内容看,在美国自由贸易
协定中美国要求所有贸易伙伴都加入国际上的《专利合作条
约》。美国专利制度主要特征是:其一,采用先发明原则。其
二,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自己。其三,实行自动审查制。其
四,对可取得专利的主题限制较少。其五,有独特的再颁专利
规定。在中国,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
篇3: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本文关键词:中美,陪审团,差异,制度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本文简介: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本文内容:
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1)
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
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权。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我国的陪审员是由法院聘任的,其身份与美国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差别不大。他们在法院辖区有某种身份,经法官“选拔”、聘任之后,作为法院常设的编外法官并接受法院支付的定期或定额报酬。参与具体案件审判,也是由法院临时指定的,不过没有随机产生程序。这些陪审员之所以能够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往往是基于他们对当地情况的熟悉或在当地的威望。
(3)
陪审员的审判权力。
以陪审员身份相对独立性为基础,法律赋予陪审团以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力。陪审团与官分别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做出裁决。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无罪由陪审团作出结论,而
量刑则是法官的权力;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对事实加以认定,法官就原告胜诉或败诉的金钱数额作出相应判决以为执行依据。法官与陪审团之间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的这种明确职能分工除了具有相互制约的意义之外,还具有一种合理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求取正当性的价值——陪审团以普通人的智识对事实作出的判断最有可能获得普通众的认同,而法官作为法律专家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显然也具有更高正确率。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法官居于同等地位。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职能分工,在混合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官共同评议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与法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而形成判决。这种与美国陪审团权力设置和权力行使方面的重大差异可能导致两种竭然相反的效果:一方面,在判断事实方面,陪审员受到习惯于法律思维的专业法官的诱导而把事实问题纳入法律的框架,从而与陪审审判的初衷背道而驰,因为陪审审判的原理在于,正义应当是普通公民关于正确与错误观念的体现。同时,以牵制法官权力为己任的陪审员们由于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处于势,反而被职业法官牵着鼻子走而成为合议庭中的傀儡法官;另一方面,在适用法律和真正把事实纳入法律框架的努力方面,为了使身为法盲的“同事”——陪审员——能够真正地行使法律赋予权力,法官在整个审判特别是合议的过程中须得不厌其烦地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和涵义,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依法”行使适用法律的权力恰恰是对审判权“合法”的滥用,无论对于公正和效率可能都成为障碍而不是帮助。
(4)
陪审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与尽管中美两国陪审审判制度存在上述种种差异,但这并没有根本性地妨碍它们以不同方式发挥各自的功能,重要原因在于它们各有与之相应的适用范围。如果以普通民事案件为对象,选择与之相应的程序,那么,严格、复杂的审判程序问题与重大、疑难的案件相适应,伴随着巨大的司法资源投入和相应的司法收益;反之,简易、宽松的司法程序应当与大量简易、小额的案件需求相适应。
美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投入大、时间长、代价昂贵,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标的大、赔偿额高的民事侵权纠纷。
而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除与专业合议庭同样适用普通民事案件外,主要用于解决某种类型的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社区邻里纠纷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它的意义与其说在于监督司法、确保公正,不如说在于道德教化,实现社会综合治理。这种制度在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的我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这种陪审制的内在机理与改革家们倡导为我国陪审制改革样本的美国陪审审判制度完全不同。
(5)
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保证了陪审团制度的有效性。
中国: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清末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此后,随社会的变迁,我国的陪审制几经存废,直到现代才最终以法律形式得以确认。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陪审制的有《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我国的陪审制度从实质上看属于参审制,这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借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