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类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资产
IT类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IT类资产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IT类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IT类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2.1本制度给出了何氏集团IT类资产管理标准。内容包括:IT类资产定、范围、分类;管理职责义和管理体制;采购和验收程序;日常管理要求、报减、借调、交接、维修、报废等规定;
IT类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IT类资产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IT类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
IT类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2
适
用范围
2.1
本制度给出了何氏集团IT类资产管理
标准。内容包括:IT类资产定、范围、分类;管理职责义和管理体制;采购和验收程序;日常管理要求、报减、借调、交接、维修、报废等规定;
2.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IT类资产管
理。
3
定义
3.1
IT类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
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等与计算机相关的电子设备;
3.2
IT类低值易耗品是指对达不到3.1规定标准的IT类设备及其配
件;
3.3
IT类耗材是指一次性使用的IT类物品。
4
IT资产分类
4.1
IT类固定资产:计算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机柜、投影仪、UPS电源、移动硬盘,监控
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4.2
IT类低值易耗品:优盘、计算机配件、8
口交换机等;
4.3
IT类耗材:计算机键盘、鼠标、电源线、硒鼓、墨盒、色带、网线、水晶头,模块等;
4.4
公司信息化建设涉及到的各类服务项目、软件、网站建设等。
5
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
5.1
管
理体制
5.1.1
集团对IT类资产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5.1.2
信息部是集团IT类资产统一归口
管理部门。
5.2
IT类
资产的管理模式
IT类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5.2.1
财务部:建立IT类资产总账,保
证总账、明细账、卡片相符,清清楚楚,并按账卡分类管理;
5.2.2
信息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查、盘点工作,监督、检查使用部门对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等情况;
5.2.3
使用部门:各使用部门分别建立该部门的台账,并负责实物管理,做到账、卡、实物相符,所有IT资产要落实到每个具体负责人;
5.2.4
具体负责人(使用人或保管人):IT
类资产使用人负责IT类资产的保管和日常管理,防止损坏或遗失。
5.3
信
息部管理职责
5.3.1
拟定IT类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管
理标准,并确保制度顺利执行;
5.3.2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IT类资
产;
5.3.3
负责IT类资产购置,主持信息化
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
5.3.4
审核批准IT类资产调剂、处置及
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3.5
组织集团IT类资产清查、盘点和
统计工作;
5.3.6
监督、检查IT类资产管理、维护
和使用情况;
5.3.7
对集团各分支机构提供IT技术支
持。
5.4
使
用部门管理职责
各部门落实专门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5.4.1
严格落实IT类资产管理制度,制
定本部门具体的管理要求;
5.4.2
负责本部门IT类资产的增减变动
处置的统计等;
5.4.3
参与IT类设备可行性论证及招标
活动,并参与验收;
5.4.4
组织本部门IT类资产的清查、维
护和统计等;
5.4.5
提出本部门IT类资产调剂、配置
建议;
5.4.6
参与IT类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
鉴定;
5.4.7
登记有关IT类资产台账,建立
IT类资产档案;
5.4.8
保管、维护本部门IT类资产。
6
IT类资产采购和验收
6.1采购由集团信息部统一负
责。
6.1.1由使用部门填写《IT类资产采购申请单》,根据审批程序进行批
报;
6.1.2集团信息部依据审批过的《IT类资产采购申请单》及相关技术要
求,实施采购;
6.1.3固定资产:由集团信息部统一采购;
6.1.4低值易耗品和耗材:每个月末,各分支机构信息部向集团信息部提出下个月需求
(包括安全库存)。沈阳地区:由集团信息部统一采购;沈阳外地区:由各分支机构单独采购;
6.1.5软件、网站建设等其他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由集团信息部统一采购。
6.2新购资产的验收程序
新购资产由信息部和使用部门一起进行验收,并填写《IT类资产验收报
告》。
7
IT类资产日常管理
7.1信息部建立IT类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
低下的IT类资产,信息部有权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资产利用率;
7.2
集团对IT类资产,原则上每半年进行
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信息部负责将盘点表递交财务部一份。对盘盈盘亏的IT类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7.3集团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
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按照制度要求对IT类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如因使用、养护和各种防护措施不当导
致设备损坏的,应按照集团规定追究责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8
IT类资产借调
8.1由申请借调入单位及部门填写《IT类资产借调申请表》,交于本单位
信息部人员;
8.2本单位内:信息部人员办理相关借调手续;
8.3单位之间:借调入单位信息部人员与借调出单位信息部人员办理相关借调手续;
8.4信息部人员负责整个借调过程中工作。
9
IT类
资产交接
由于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IT类资产使用人需要更换的,由部门负责人、
信息部人员与原使用人进行部门台帐与实物清点。核实无误后,再确定并转交给新使用人,最后将落实情况报信息部备案。
10
IT类
资产维修
10.1使用部门申请报修,填写《IT类资产
维修申请单》,并转交给本单位信息部人员;
10.2信息部人员根据维修申请单,进行维修;
10.3
维修分为内部维修和外部维修;
10.4外部维修: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下,
可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必须先上报集团信息部,由集团信息部进行判定并做下一步处理。
11
IT类
资产报废
11.1
使用部门申请报废,填写《IT类资
产报废申请单》;
11.2
信息部人员对报废资产进行鉴定,并给出处理意见;
11.3
信息部对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理并在账上进行减少。
12
IT类
资产管理流程
12.1
IT类资产采购流程、《IT类资产
采购申请单》见附录一
12.2
IT类资产验收流程、《IT类资产
验收报告》见附录二
12.3
IT类资产借调流程、《IT类资产
借调申请单》见附录三
12.4
IT类资产维修路程、《IT类资产
维修申请单》见附录四
12.5
IT类资产报废流程、《IT类资产
报废申请单》见附录五
13
附
注
该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信息部
附
录一:IT类资产采购流程
IT类资产采购申请单
资产名称
数量
主要用途及要求:
要求到货时间:*年*月*日
存放地点:
申请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信息部门意见:*年*月*日
分支机构负责人意见:*年*月*日
集团信息总监意见:*年*月*日
主管院长意见:
财务总监意见(申购固定资产时签批):
注:此表复印件作为
采购依据,原件装入设备档案。
IT类资产采购申请单
资产名称
数量
主要用途及要求:
要求到货时间:*年*月*日
存放地点:
申请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信息部门意见:*年*月*日
分支机构负责人意见:*年*月*日
集团信息总监意见:*年*月*日
主管院长意见:
财务总监意见(申购固定资产时签批):
注:此表复印件作为采购依据,原件装入设备档案。
附
录二:IT类固定资产验收流程
IT类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资产名称:
合同编号: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序列号码:
出厂日期:
制造商名称:
代理商名称:
代理商地址:
代理商电话:
保修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保修电话:
联系人:
标准配置:
随
机
附
(备)
件
名
称
单位
数量
规格型号
备注
随机资料:1)设备装箱清单;
□
6)应用软件;
□
2)使用说明书;
□
7)驱动程序;
□
3)维护维修手册;
□
8)产品注册证;
□
4)保修卡片;
□
9)销售许可证;
□
5)产品合格证;
□
10)其他;
□
安装位置:
使用部门:
信息部人员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务资产员签字:
安装日期:*年*月*日
使用日期:*年*月*日
备注:
注: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财务部门保管;一份信息部保管;
2)随机资料必须认真确认,原件装入资产管理档案,各使用部门使用复印件;
附
录三:IT类资产借调流程
IT类资产借调申请表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资产序号
档案编号
资产规格
资产型号
借(调)出部门
资产状况
借(调)出单位
标准配置:
附
件
或
备
件
名
称
型
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备
注
部门负责人:
信
息部人员:*年*月*日
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
型号
借(调)入日期:*年*月*日
借(调)入单位
借(调)入部门
预计归还日期:*年*月*日
借(调)入原因:
部门负责人:
经
手人:*年*月*日
信息部意见:*年*月*日
信息总监:*年*月*日
集团资产总负责人:
资产归还确认记录:
借出部门负责人:
信息部人员:
借入部门负责人:
归还日期:*年*月*日
注:1)借(调)入部门向
信息部提出申请;
2)信息部填表,请示信息总监;
3)经信息总监批准后与调出部门协商拆机时间;
4)信息部负责拆机与安装;
5)请认真填写,装入资产档案。
附录四:IT类资产维修流程
IT类资产维修申请单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资产序号:
使用单位:
档案编号:
使用部门:
资产负责人
故障现象:
资产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受理维修日期及检查结果:
1)操作不正确;
2)电源供电不
正常;
3)需要校正;
4)需要调试;
5)需要维
护;
6)需要维
修;
资
产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信息部人员:*年*月*日
维修记录:1
自己维修
2
外委维修(供应商)
更换配件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产地
采购部门
经手人
配件费用合计:
配件申请部门:
申
请人:
财务负责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
配件申请日期*年*月*日
配件
到货日期*年*月*日
维修结果:□1)正常使用;□
2)等待配件;□
3)申请报废;□
4)其他;
备注:①已经维修次数
②其他
使用部门验收签字:
信息部人员签字:*年*月*日
注:1)使用部门认真填写故障现象,不得涂改;维修完成后装入资产
档案;
2)维修部门根据维修申请单及检查结果申请购买维修配件,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凭复印件购买;
3)配件由使用部门或维修部门出库,更换下来的旧件(坏件),由验收人员确认后返回仓库
4)更换配件部分由信息部人员负责填写
附
录五:IT类资产报废流程
IT类资产报废申请单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资产序号
档案编号
资产数量
报废日期
使用单位
使用部门
标准配置:
附(备)件
名
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型号
备注
处理方式:
1)
整机(按废品)出售;
2)
拆件;
3)
改装(利用一部分功能);
4)
科研;
5)
其他;
附件(备件)及拆件处理方式:1)返回仓库备用,需
要时领用;
2)维修部门保管备用;
3)按废品处理;
信息部意见:
财务部意见:
信息总监:
主管院长:
财务总监:
注:装入资产管理档
案。
篇2: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信贷业务,风险,银行,xx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增强我行业务竞争力,根据有关监管法规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采用特定的担保方式或特定交易结构,当其违约时,贷款行通过处置担保物、追偿保证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增强我行业务竞争力,根据有关监管法规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采用特定的担保方式或特定交易结构,当其违约时,贷款行通过处置担保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能够及时、足额保障债权实现,从而不直接承担违约损失的情形下为借款人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和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是指以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是指客户在我行办理的由特定金融机构或有良好偿付能力的第三方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金融机构指经我行有权审批人认定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八条
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须符合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应遵循“严格限定范围,优化业务流程、防控操作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第十条
我行认可的信贷业务低风险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
客户以足额保证金担保的;
(二)
客户以中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质押和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的;
(三)
客户以我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质押,其中如使用工银亚洲开具的存单的,应符合我国监管法规;
(四)
客户以我行或工银亚洲、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以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
(五)
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十一条
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质物币种与办理的信贷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押率应能覆盖汇率风险,做好汇率避险安排,并审慎办理。
第十二条
客户提供的质押物本金、票面值或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金额不低于授信本金与利息之和。
第三章
低风险交易结构的范围
第十三条
法人客户低风险交易结构包括:
(一)
客户在我行办理占用代理行授信额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
(二)
我行接受开证行委托并占用开证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三)
我行接受委托行委托并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付融资业务,以及代理代付业务和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开信用证和代开保函业务;
(四)
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交易结构。
上述所称的代理行、开证行、委托行须为本办法规定的特定金融机构。
第四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总额贷款总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的总额,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与我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扣除保证金、存单和国库券质押的低风险贷款金额)与我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的期限,按照具体经办授信业务品种的期限要求执行。本外币互保质押的低风险业务,原则上不超过13个月。
第十六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利息支付方式,按授信审批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在接受以特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担保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时,占用特定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特定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管理按我行同业授信额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上述业务办理时,须审批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且在业务发生的同时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金融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总行各业务部门和分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提出特定金额机构名单的修改建议和授信额度需求,收集相关资料后,按相关规定报总行授信审批部经有权人审批。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审批结果及时维护和更新相应的同业授信额度信息。
第五章
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应按叙做的各业务品种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和审查,重点根据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质物和保证人进行调查审查。业务部门、授信审批部审查要点如下:
(一)
融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总行规定条件;
(二)
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
(三)
信贷业务是否受国家政策限制,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四)
以保证金质押的,应核查保证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等情况,以不同币种质物的,应提出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
(五)
以存单、债券、票据质押的,业务部门应核实相关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六)
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早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七)
对于保证担保,应了解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和授权(如需)情况,核查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印章签字等的真实性,担保条款的有效性,以及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应通过加押SWIFT报文格式向我行提供担保文书;
(八)
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业务部门应核查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九)
业务部门应披露申请人在工银亚洲的关联或集团授信情况,存在关联或集团授信的,应取得集团客户经理的正面意见并填写集团授信概览表(包括工银亚洲及我行现有和正在申请的项目);
(十)
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营业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单据技术性审查工作。对存在不符点(瑕疵)情况,客户经理应取得开证行(保兑行)有效承兑或书面同意接受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我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放
款
第二十二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发放流程按现行一般授信业务的发放流程执行,涉及占用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部门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实同业额度及可使用余额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放款中心。
第二十三条
营运部门负责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或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系统查询,查询路径包括SWIFT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票据系统查询等方式对备用信用证、保函文本和银行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通过以上方式无法核实真实性的,由客户经理和营业部门人员双人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四条
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票据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或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不得接受作为质物。不得发放到期日早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放款中心(以下简称放款中心)负责担保核保、抵质押手续的办理,具体包括:
(一)
各项业务的担保合同拟定、签署和见证;
(二)
核算保证金应缴金额及期限,下发保证金扣划通知;
(三)
核查存单真实性及有效性,背书“质押”字样及核实企业印鉴;
(四)
办理、见证各项质押担保所需的止付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放款中心同时负责审查放款前提条件是否满足,重点审查:
(一)
各项业务办理条件已落实;
(二)
以存单、国债或票据质押的,应该核查是否已办妥相关止付手续。可接受的国家债券质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业务规章制度要求是否满足;
(三)
以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核查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担保要求,以及其出具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审批意见相符。
第七章
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总行/分行信贷管理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低风险信贷业务中质物权利凭证和保证担保文书的保管,落实管理责任。对客户提供的存单、国债、票据等应按信贷业务重要保管品管理办法入库保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低风险信贷业务,业务部门可在各相关业务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基础上适当延长检查期限,但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业务期限短于一年的,应于到期前十日检查一次。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重点检查内容:
(一)
检查质物、质押权利凭证、担保文书等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检查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情况,检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
(二)
质押品是否发生不合法或权属争议,导致处置困难;
(三)
质押品是否发生贬值,已不能完全覆盖授信风险;
(四)
对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应对物流、资金流进行跟踪;
(五)
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须关注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对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应及时将托收回来的资金转为保证金或收回贷款本息;
(六)
发生其他足以产生授信风险的不利因素。
如检查中发现以上异常情况,客户经理须如实反映相关风险事项,如预期损失确定,须纳入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以不同币种质押的,客户经理至少每季度应重点检查质押货币与融资货币的汇率变动情况,质押物是否足值,季度检查时或质押期间发现质押物无法覆盖用信本息的,原则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同一额度内,出现质押不足值时,剩余额度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完成后,应编写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交有关人员审查。
第三十二条
出现票/证到期不能承兑、开证行/承兑行/贴现行拒付等情况时,应及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追偿和索赔。
第三十三条
对本金或利息逾期七天内不清还者,原则上应立即处置质押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以变现、追偿保证人资金还贷。还贷后仍有余额的,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进行清收。
第三十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贷资产分类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质押担保物价值或保证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依据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规定进行分类。
第三十五条
放款操作完成后,相关质物、权利凭证和保证担保文书正本交由信贷管理部门归档,作为重要保管品入库保管。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中收集和形成的所有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加强低风险信贷业务的监督指导检查,督促业务人员合规、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下述情况,纳入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
(一)
远期信用证项下,由我行承兑约定期限付款的,且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本息能够覆盖远期信用证偿付本息的业务;
(二)
进口代付项下,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本息能够覆盖我行偿付本息的业务;
(三)
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口代付等,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本息能够覆盖我行偿付本息的业务;
(四)
总行贷审会认可的质押品本息能够覆盖我行偿付本息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有关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GMOEM2011157《xx银行公司类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认定的特定金融机构名单
2.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模板)
3.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模板)
4.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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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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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测绘,标准化,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组织研究、制定与修订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测绘标准化工作及基础性、通用性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是基础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保证经费投入。
第四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应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属于科技成果,纳入测绘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维护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三)组织拟定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
(四)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测绘行业标准;
(五)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归口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编制地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拟定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
(四)组织宣传、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地理信息领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测绘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地理信息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秘书处设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其职责为:
(一)组织建立和维护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提出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
(二)协助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三)负责地理信息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负责相关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意见。
(四)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颁布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
(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地理信息技术委员会(ISO/TC211)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提出对相关国际标准提案和文件的意见,积极推荐我国地理信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六)组织国内外地理信息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作为国家测绘局在测绘标准化方面的决策咨询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结合国内外测绘标准化发展动态和我国测绘标准化需求,向国家测绘局提出有关测绘标准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审查测绘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项目计划;提出测绘标准研究和立项建议。
(三)负责测绘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并协助和指导测绘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宣贯和培训工作,对标准提出咨询意见。
(四)办理国家测绘局交办的测绘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是测绘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其职责为:
(一)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基础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标准的制定、修订。
(二)承担国家测绘局下达的标准草案的立项审查、形式审查和程序审查工作。
(三)负责国内外测绘标准化动态和发展趋势跟踪、分析、研究工作,开展国内外地理信息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和研究工作。
(四)负责测绘与相关地理信息标准化咨询信息及咨询服务工作。
(五)承担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章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
第十一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事物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强制性条款。其他属于推荐性标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建立与维护测绘系统与基准;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
(四)重要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标准不得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相违背。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不得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违背。
第十四条
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事物,应制定测绘国家标准:
(一)测绘与地理信息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图式、图例等;
(二)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和深度基准的定义和技术参数,各等级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重力系统的实现、更新和维护的仪器、方法、过程及其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测绘的方法、过程、服务、产品和管理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四)各种比例尺航空摄影的仪器、方法、过程、服务、产品和管理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五)基础地理信息及其产品的内容、形式、规格、格式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其产品加工、质量、管理、应用服务的仪器、设备、方法、过程、服务、信息共享和管理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六)空间定位导航数据及其产品的内容、形式、规格、格式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其产品加工的仪器、方法、过程、服务、信息共享和管理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七)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及其产品的内容、形式、规格、格式等,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及其产品加工、质量、管理、应用服务的仪器、设备环境、方法、过程等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事物;
(八)测绘与地理信息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章
标准年度计划及立项
第十六条
测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每年要根据测绘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下年度测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指南,提交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测绘局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测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根据国家测绘局批准的项目指南,向全国测绘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常年征集测绘标准提案。
第十八条
测绘企事业单位提出的标准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报测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由其进行必要性和协调性审查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测绘局。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组织对通过必要性和协调性审查的提案进行立项审查。审查由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二十条
通过立项审查的标准提案由国家测绘局批准立项,并编入年度标准化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年度计划与立项程序按《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立项的标准化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主编)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国家测绘局指定承担(主编)单位。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在立项前,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第五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制订、修订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项目承担(主编)单位编制标准制定、修订技术设计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测绘与地理信息领域生产、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标准送审稿,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按标准立项途径,分别报送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或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秘书处提交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或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标准审查意见。
(四)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主编)单位按照标准审查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技术设计和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标准的主要内容、法律地位与作用、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制修订标准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依据;
(三)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四)拟提交的工作成果;
(五)本单位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基础条件;
(六)合作单位与任务分工;
(七)经费使用方案;
(八)时间进度。
第二十六条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或与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主编)单位进行,重大标准可由国家测绘局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一至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依据;
(三)与现行标准的协调、衔接、替代情况;
(四)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
(五)标准的格式和体例。
第六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报送的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属行业标准的,由国家测绘局批准、编号、发布。
测绘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一)强制性测绘行业标准编号
CH
××××—××××;
(二)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编号
CH/T
××××—××××。
第三十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的发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测绘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强制性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及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推荐性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被强制性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测绘成果或地理信息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测绘与地理信息推荐性标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并委托有关单位大力开展测绘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国家经济政策和科技发展需要的;
(二)相关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三)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复审意见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全部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其继续有效;
(二)个别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整个标准即可适应当前科技水平的,应当建议其修改或补充。
(三)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矛盾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
(四)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主要技术内容与上级标准重复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标准复审结果应当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确认,并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标准,应由其批准部门公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对经复审决定修订的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和重大专项中需要制定的专用技术规定、规范、规程等指导性技术文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