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认定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http://www.szsmb.gov.cn2010年4月21日深圳政府在线阅读:2105收藏此文事项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条件满足《认定办法》第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http://www.szsmb.gov.cn
2010年4月21日
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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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条
件
满足《认定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要求必须注册一年以上),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从申报系统中可直接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登陆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通知公告”)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原件);
7、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登陆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通知公告”)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交原件);
8、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原件);(注:此财务报表即为年审报告,由合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要求一定从推荐的名单中选取,企业已出具的仍然有效)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套(要求:编写好页码,附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封面请注明),扫描的电子文档一套递交到市科工贸信委办文窗口(地址: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大厅54-56号窗口,窗口咨询电话:82107096、82107097)。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程
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材料,对审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对现场考察、评审通过的,公示→深圳市科工贸信委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及证书。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审批通过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及《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1年。
法律效力
申请人可以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审制。年审办法如下:(一)每年4月30日以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1份)、《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考核表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站: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原件1份)、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原件1份)。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二)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对年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考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考核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2、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3、企业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查处的;4、未按时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报送高新技术产品月报表和年报表或有虚报、瞒报、拒报行为的;5、未按时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考核其他材料或有虚报、瞒报、拒报行为的。(三)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网上受理
http://www.innocom.gov.cn
状态查询
无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科信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进行三次集中申报和审批,申报时间为3月、6月、9月第1个工作日至第10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网上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3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
(四)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属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按照材料目录顺序订装成册,向市民中心市科技信息局窗口递交书面材料3套。
第五章
复审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申请复审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3个会计年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达不到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的;
(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六)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填报截止于前1个月的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每年4月份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每年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产品统计调查表》和国家的有关报表。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科信〔2007〕112号)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深科信〔2007〕152号)同时废止。原根据上述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
篇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征求意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2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4第四章附则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2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4
第四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政策对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适时调整,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配偶需要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和结婚证。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第七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期限为自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按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应当满3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缴存额。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相关票据在开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
第十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发票或者专项收据开具日前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
前款规定中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十一条
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异地购房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证》。
(二)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并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证》,异地购房的还应当提供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职工因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房地产证》、城建和规划部门用地批复或者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第十三条
职工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房地产证》、城建部门翻建批复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第十四条
职工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房地产证》、城建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第十五条
职工因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一年内两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70%;
(二)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完税发票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赁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的租金不计入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
第十六条
职工因租赁普通商品房或者因租赁其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租赁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完税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因租赁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与租赁管理部门签订的住房租赁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完税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因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贷款合同和《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协议)金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职工因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为上月实际还贷额。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四)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五)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本人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供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和《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申请办理社保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要求进行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10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另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2月1日开始只办理销户提取,明年3月份开始办理其他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方式一: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预约后,到业务网点递交纸质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方式二:申请人携带纸质证明材料直接到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7
篇3:深圳市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方案(征求
深圳市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方案(征求 本文关键词:污染物,深圳市,废水,工业企业,征求
深圳市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方案(征求 本文简介:深圳市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执行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提高对工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加快污水管网建设,规范工业企业纳管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纳管动力,现结合深圳实际对我市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优化调整方案如下:一、对工业
深圳市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方案(征求 本文内容:
深圳市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执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提高对工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加快污水管网建设,规范工业企业纳管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纳管动力,现结合深圳实际对我市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优化调整方案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按污染物排放种类,实行分类控制。
对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等16种一类污染物(即有毒污染物,具体名单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实施从严控制。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生产车间或废水处理设施的相应位置设立独立的排放口(见附件1),在与其他污染物混合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排放第二类污染物的,须在总排放口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执行《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排放总氰化物时,须在总排放口达到《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对第二类污染物按排放去向,实行分区控制。
对排放第二类污染物的,根据其排放去向,实行分区分类控制。
将饮用水源地、作为饮用水源的流域和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划为严格控制区,该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和大鹏新区。严格控制区域继续沿用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实施管理,其第二类污染物不论排放去向,一律按排向自然水体的要求执行排放标准。其中,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限值。
将污水处理系统及管网配套较为完善的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该区主要包括罗湖区、南山区、福田区和盐田区等区域。一般控制区的第二类污染物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的企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见附件2)的较严值;无行业标准的,其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
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调整区。优化调整区域的第二类污染物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的企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见附件2)的较严值;无行业标准的,其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未有效排入污水管网的,执行排入自然水体的相应标准。
各工业企业具体执行的排放标准以环保部门重新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排放标准为准。
三、按照控制区域类别,实行分时控制
1、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工业企业的执行标准自2013年10月31日起实施;
2、优化调整区工业企业的执行标准原则上自2013年10月31日起实施,同时根据企业有效纳管的核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为实时评估优化调整方案实施的影响,市人居环境委将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估制度,并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关流域、区域工业企业的执行标准。
附件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除外)
序号
污
染
物
适用范围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0.005
其他排污单位
0.05
2
烷基汞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3
总镉
一切排污单位
0.1
4
总铬
一切排污单位
1.5
5
六价格
一切排污单位
0.5
6
总砷
一切排污单位
0.5
7
总铅
一切排污单位
1.0
8
总镍
一切排污单位
1.0
9
苯苯[a]芘
一切排污单位
0.00003
10
总铍
一切排污单位
0.005
11
总银
一切排污单位
0.5
12
总α放射性
一切排污单位
1.0
Bq/L
13
总β放射性
一切排污单位
10
Bq/L
14
活性氯
烧碱行业水银电解法
5.0
烧碱行业隔膜电解法
20
烧碱行业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2.0
15
石棉
烧碱行业隔膜电解法
50
16
氯乙烯
聚氯乙烯工业
2.0
注:此表来源于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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