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镇公开社会事务信息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文昌,社会事务,公开,信息
文昌镇公开社会事务信息的规定 本文简介:文党发[2011]79号关于印发《文昌镇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推进社会公共事务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定》的通知各村、社区、镇各中心站室:《文昌镇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推进社会公共事务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定》已经镇党委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文昌镇委员会2011年7月25日抄报:市纪委、市委组
文昌镇公开社会事务信息的规定 本文内容:
文党发[2011]79号
关于印发《文昌镇关于严肃工作纪律
推进社会公共事务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各中心站室:
《文昌镇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推进社会公共事务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定》已经镇党委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文昌镇委员会
2011年7月25日
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文昌镇关于严肃工作纪律
推进社会公共事务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镇、村、社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我镇社会公共事务公开透明运行,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镇属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以下内容:
(一)反映本中心站室、本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各类涉及民生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等;
(三)村(社区)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公共事务管理的专项工作计划;
(四)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村(社区)办公经费收支情况,村级集体经济收支情况,重大项目建设预决算情况;
(五)低保、廉租房、困难救助等事项的申请程序、所需条件、补助标准,以及享受低保、廉租房、困难救助对象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致贫原因等情况及动态管理情况;
(六)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办理情况及农村各种惠农补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征地款兑付,“一卡通”补贴发放情况,村民会议、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办理等情况;
(七)年内对村(居)民承诺办实事的情况;
(八)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条
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开的时间必须经常、动态、及时,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要做到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村、社区社会公共事务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月初公开上月情况;每年7月中旬、次年元月中旬分别公开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临时性工作要在任务完成后三天内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公共事务的公开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要经过审核,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要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公开初步的方案或意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对于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一些敏感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社区、必须认真研究和整改,有些重大问题整改后要再次公开。
第四条
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要通过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会、信息简报、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广播、手机短信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要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记录来访或咨询内容,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并将答复结果书面送达或电话告知来访者或咨询者。
第六条
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公共事务公开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归档及时。
第七条
镇政府对镇属各中心站室、各村、社区公共事务公开情况将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定期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八条
中心站室、各村、社区在低保、廉租房、困难救助等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必须按程序办理。要坚持进家入户,调查分析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确定补助对象名单时,必须召开由镇、村、社区干部及党员群众代表、申请对象参加的评议会,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对确定的补助对象要进行全方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待群众无异议后,履行审批手续,有异议的要重新评定,确保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公开、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关系低保”、“人情低保”等现象。
第九条
镇纪委按照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全镇社会公共事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的形式公开社会事务申报审批办理程序的;
(二)不及时更新社会事务公开事项内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一)不按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的;
(二)公开内容错误失实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解释答复群众疑问过程中态度恶劣,造成影响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
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站室、中心、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和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免职:
(一)故意隐匿事实真相或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的;
(二)在办理涉及公共事务上暗箱操作的;
(三)办理低保、廉租房、困难救助过程中有收受贿赂、礼金、礼物,循私舞弊的;
(四)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
扩大的。
第十三条
镇党委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在涉及公共事务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将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给予党纪处分:
(一)
干预和插手集体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
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二)
插手村、社区项目建设、工程承包、项目招投标等方
面的事务,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好处的;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向村、社区打招呼,关说人情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五)拒绝群众监督批评,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镇党党委。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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