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14年深化“第三产业发展年”活动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泉州市,产业发展,深化,活动实施方案
泉州市2014年深化“第三产业发展年”活动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泉州市2014年深化“第三产业发展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第三产业科学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2014年继续深入开展“第三产业发展年”活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一)总体目标2014年,确保完成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9.0%,争取完成9.5%;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
泉州市2014年深化“第三产业发展年”活动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泉州市2014年深化“第三产业发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第三产业科学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2014年继续深入开展“第三产业发展年”活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2014年,确保完成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9.0%,争取完成9.5%;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争取完成14.5%;组织实施433个第三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76.87亿元。
(二)行业目标
按支撑第三产业的七大行业指标分解下达目标任务,明确相关责任单位。
行业/类别
2014年增幅(%)
主要指标
2014年增幅(%)
责任单位
第三产业重点项目投资
22
完成第三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676.87亿元
市发改委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
10.2
公路运输总周转量
23
市交通运输委
水上运输总周转量
33
邮政业业务总量
40
市邮政管理局
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
9.4
批零住餐销售额
20
市经贸委
#限额以上
24.5
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
5.2
限额以下
15
金融业增加值
20
金融业人民币存贷款余额
20
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营业税
36
市地税局
房地产业增加值
2.6
商品房销售面积
持平
市住建局
房地产业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数
1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房地产业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者报酬
10
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
15
电信业务总量
23
泉州电信公司、泉州移动公司、泉州联通公司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L、O、R行业)
36
市地税局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值税(含文化创意、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
36
市国税局
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
4.5
其他非营利性服务业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0.3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其他非营利性服务业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者报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M、N、P、Q行业)
10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4
市财政局
注:1、营利性服务业包含:(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非营利性服务业包含:(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教育;(4)卫生和社会工作;(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三)各县(市、区)目标
按照全市第三产业增幅9.5%的要求,下达2014年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目标任务:
鲤城
丰泽
洛江
泉港
石狮
晋江
南安
惠安
安溪
永春
德化
开发区
台商投资区
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
9.5
10
8.5
8
10
11
10
8
8.5
8
8
12
8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幅(%)
16
16
13
13
14
14
16
14
14
14
13
8
13
第三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年度投资额(亿元)
24.1
88.3
28.58
26.45
42.87
155.77
105.22
45.56
76.77
36.97
15.23
2.7
28.35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打造商业模式创新先行区
突出企业在商业模式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企业探索更多形式的、市场接受的商业模式。重点引导鼓励企业发展培育电商品牌、大众品牌。支持建立行业性电商平台,推进鞋服、茶叶、陶瓷、水暖卫浴、机械、包袋包装、电子、工艺品、食品等垂直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举办“电子商务在行动”活动和中国鞋服电子商务峰会。支持设立泉州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化代运营企业。
定期举办创业大赛,评选和发现一批优秀商业计划并给予对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点,开展国际商标注册和国际品牌并购。支持企业利用文化创意、科技信息、设计创新等渠道拓展创新商业模式。支持传统物流企业应用信息化、网络化提升服务水平,支持菜鸟网络“中国智能骨干网”等项目建设。积极培育养老、信息、健康等消费热点。大力引进跨境电商交易、第三方支付、外汇清算、互联网金融等新经济平台。鼓励准金融机构做精做专,贴近市场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收益权产品扩大融资渠道。加快泉州开发区企业股权投融资服务业平台建设改革试点。
(二)积极培育产业龙头,发挥骨干企业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第三产业“百强企业”发展工程,培育和发展100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组织开展行业龙头企业梳理工作,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主管部门挂钩联系制度。组织开展品牌建设工程,建立服务业品牌跟踪机制,扶持企业参评上一级品牌认定,鼓励老字号、自主专利拥有者注册商标、营销品牌,支持市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连锁经营和网络营销,参与“品牌泉州境外行”活动。鼓励服务领域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兼并重组、上市融资。落实总部设在我市且年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兼并重组奖励政策。推动服务行业各类企业利用各种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三)实施项目带动,促进第三产业投资稳步增长
组织实施全市433个第三产业重点项目,完成年度计划投资超676.87亿元。做好78个市级在建三产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完成年度计划投资超251.22亿元;加快推进41个市级三产预备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完成年度计划投资超23.71亿元。
鼓励和吸引省内外民营资本尤其是知名跨国公司到泉州投资服务业。吸引国内外大型服务业企业到泉州设立分支机构、营销中心,对接一批龙头项目、关联项目、填补空白项目,提升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谋划征集第三产业龙头项目,争取纳入全市100项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大项目。加大扶持和引导力度,推进建筑企业总部和外贸中介企业加快回归。支持晋江依托滨江商务区,探索推动规划建设“海西现代服务专区”。
(四)提升服务专业化,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制定加快发展面向产业集群的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领域,引导企业业务上下延伸、左右拓展。以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对象,以主辅分离、整合提升为主要内容,有重点、分层次推进生产制造业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剥离营销贸易服务、专业配套服务等服务环节,完善剥离环节的配套条件。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支持各级行业组织举办“工业设计在行动”、“泉州市工业设计名师讲堂”等活动。
建好各类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鼓励工业园区规划发展各类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泉州市两化融合促进服务中心”,以信息技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扶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引进和培育更多高端产业人才。加快中心市区“优二进三”,
打造公共服务高地。建好国家级广告创意产业试点园区,建设和培育服务外包基地。鼓励现有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集聚区划定专区,培育形成新型商业业态集聚区。启动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燎原计划”,建设海峡技术转移泉州中心。加快规划推进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园区。加强四个省级出口基地建设,打造德化陶瓷、南安石材、水暖卫浴、晋江男装、鞋类和伞具等6个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
(五)积极先行先试,努力拓展、深化有关改革工作
开展服务业准入制度改革,落实第三产业项目审批简化下放工作。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抓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省级试点,实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等措施,进一步做好“个转企”工作,推动符合基本条件的无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工商登记。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服务领域主要行业成立协会、商会组织,建立行业协会组织自律机制。结合城镇化工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全面推广关检协同“三个一”通关查验放行模式,促进重点企业货源回归、就地通关。推动石井港区口岸对外开放。
落实国家“金改”新政,加快发展融资服务业。紧密对接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深化泉台经贸文化交流合作。推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示范城市”工作,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推进丰泽区、晋江市两个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支持石狮市建设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推动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和建设工作。推动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信息惠民国家示范城市。积极申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城市。支持晋江市申报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六)突出发展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商贸等重点行业
金融服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泉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报批筹建,推动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争取全年新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2家以上,增设银行业分支机构10家以上。争取泉州银行试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大海交泉州中心,实现挂牌企业突破300家。
电子商务。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发展“256”工程,重点支持2个电子商务园区争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重点推进5个电子商务园区配套建设;重点培育2个电商镇和4个电商村(社区)。认定50家商业模式创新典型,给予重点扶持和宣传推广。支持中兴通讯外贸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设,全力做好晋江陆地港、泉州出口加工区、中兴电商申报全省跨境电商试点平台工作。
现代物流。加快泉州国家二级物流园区布点城市物流园区建设,加快形成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新增3A级以上物流企业5家。支持发展对台空中、海上直航,开辟更多国际国内航线。大力推进甩挂运输发展,重点指导3家国家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带动全市货运运力结构调整,全年新增(更新)牵引车30辆、甩挂60辆。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有效引导外挂车船回迁。
文化旅游。围绕建设“东亚文化之都”,建设环清源山文化旅游圈、崇武至秀涂海岸带滨海旅游区、泉州古城多元文化旅游区三大旅游精品,推进景区“串珠成链”。整合31个国家非遗、31个重点文保、13个闽南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打造一批旅游示范基地,争取进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实施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工程,抓好17个示范项目。启动实施“古城—古港—新区—全域联动”系列文化项目。
现代商贸。继续推动限额以下商贸主体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主体转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积极培育中心市区大型商圈、商贸楼宇,鼓励县(市)、中心城镇规划建设商业中心区、特色专业街。推进石狮国际轻纺城等19个在建重点专业市场建设,重点推动石狮服装市场、晋江国际鞋纺市场、南安石材和水暖市场等各类区域性专业市场的规划建设和转型升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服务业发展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目标责任制。市效能办将本方案活动内容和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考评工作范畴。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推动第三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每月8日前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强化运行监测。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时组织第三产业发展年活动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形成分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并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大政策支持。逐步健全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结构和方向,引导和推动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聚集发展。将闲置土地处置及“三旧”改造收储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保障商务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健全统计机制。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建立健全第三产业各主要行业、新兴产业的基础数据库。围绕我市第三产业发展实际,探索第三产业重点新兴行业统计机制。进一步强化三产各行业主管单位对行业统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
附件:1.2014年度第三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概况表
2.2014年度泉州市第三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汇总表
3.2014年“第三产业发展年”活动工作任务分解表
9
篇2:泉州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泉州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本文关键词:泉州市,合同范本,集体,企业
泉州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本文简介:泉州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职工方名称)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
泉州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本文内容:
泉州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职工方名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企业和职工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和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新入职职工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奖惩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四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甲方裁减人员时,可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五)企业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裁减人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闽劳社文〔2008〕4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规章制度也应予以相应修改。
第七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生产率及单位经营、效益状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幅
%。
第十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奖金、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奖金名称
发放标准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三条
甲方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
第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五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八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四、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每
年(不得高于两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
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甲方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甲方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时间为: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甲方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七、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
年度对从事
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不高于三年),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双方约定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续订集体合同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九、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企业公章
企业工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工会主席或委托委托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