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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0-08-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泰安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

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地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泰安市内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泰安市外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驻地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市外或市内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泰安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当地规定,费用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发布的《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泰安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泰安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9

篇2: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泰安市,征用,暂行规定,房屋拆迁,市区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泰政发〔2004〕4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泰政发〔2004〕4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可由拆迁人安置,也可由拆迁人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交被拆迁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委托其负责安置。

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加区位价,结算差价;超过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不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户多宅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安置,其他院落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九条因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房建设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41号文的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安置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按院落土地面积80%折算的,其房屋院落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拆迁尚未完成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属于村庄综合改造的,其房屋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及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

2、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3、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可由拆迁人安置,也可由拆迁人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交被拆迁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委托其负责安置。

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加区位价,结算差价;超过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不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户多宅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安置,其他院落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九条因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房建设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41号文的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安置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按院落土地面积80%折算的,其房屋院落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拆迁尚未完成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属于村庄综合改造的,其房屋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及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

2、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3、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

附件一:

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类别

评定估价成新标准

补偿(元/m2)

砖混结构

三层及以上

圈梁、构造柱、主要砖墙承重,楼板、楼梯、屋面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层高2.7米以上,设施完好的单元式成套住宅。

550-600

二层

圈梁、砖墙承重,楼板、楼梯、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屋面用钢筋混凝土制作的平顶或钢木制作的大瓦顶,檐高、层高2.7米以上,设施完好。

500-550

砖木结构

砖墙承重的平顶、大瓦顶、木梁或铁梁、木檩或水泥檩,层高、檐高2.6米以上,内外墙、门窗完好,设施齐全。

400-450

乱石结构

部分砖墙或乱石墙、土坯墙、平顶或大瓦顶,木檩或水泥檩、木梁或铁梁,檐高2.4米以上,门窗、内外墙完好。

350-400

注:房屋门窗包括不锈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钢窗、木窗。

2、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2004年住宅楼房建安成本价600元/m2。

附件二:

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区类

范围

补偿价格(元/m2)

一类区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岱道庵路以西,御碑楼路以东

1300

二类区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御碑楼路以西,浪潮工业园以东。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岱道庵路以东,泰佛路以西。

灵山大街、泰山大街以北,东岳大街以南,长城路以东,泰佛路以西。

1000

三类区

泰山大街以北,东岳大街以南,长城路以西,104国道以东。

600

四类区

泮河(至京沪铁路)、泮河大街中心线向南延伸200米以北,灵山大街、泰山大街以南,东双龙河以西,泮河以东。

450

五类区

城市市区以内的其他区域。

350

附件三: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

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拆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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