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威海,城镇,市区,管理暂行规定,外立面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7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容貌管理,保持城镇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外立面完好、整洁和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侧墙体立面及屋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装饰装修建筑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筑设计、施工和装饰装修管理。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使用建筑外立面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辖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清洁保洁工作。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应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建设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镇景观、建筑物性质、外立面功能布局等因素,符合城镇环境和容貌要求,体现城镇特色。外立面装饰材料、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对新建建筑物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外立面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空调搁板:新建住宅,应当对每个具备居住特征的房间在外墙预留安装空调机的搁板(或预留窗式空调机的位置)、穿墙孔洞和冷凝水管孔。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集中式空调外机,并应当设置在隐蔽部位。鼓励采用格栅装饰空调搁板。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热水器上下水管线应统一设置垂直管井,禁止在墙外吊挂。新建住宅小区的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鼓励十三层以上居住建筑试点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三)牌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城镇容貌标准,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的原则统一设计预留牌匾位置。
(四)户外广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大型广告位置,并应当进行景观亮化。居住小区原则上不设计预留墙体广告位置。
第九条
既有建筑物原有管线为架空或者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新建建筑物的雨水和空调排水管线、电力电缆、有线电视、网络、通讯、供热计量远传等管线应当进行统一设计,原则上应敷设于建筑物墙体内部或者地下。
第十条
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空调机、太阳能、牌匾、户外广告、防盗网等设施的金属支架及格栅等,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金属支架、构件及与外立面墙体固定的连接件等,应当采用不锈钢、热镀锌等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防锈工艺,防止锈蚀、污染外墙面。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如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中和竣工时,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规划验收、质量评定、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完整性。
阳台外、窗外、外走廊和屋顶等空间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使用功能、外观设计等,确需改变的,须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禁止对建筑外立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堵塞建筑外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二)用建筑材料连通或分隔阳台;
(三)在建筑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四)其他可能影响建筑外立面观瞻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居住小区内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大型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安装防盗网等防卫设施不得凸出墙外,并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耐用、防锈材料。
倡导使用门窗防盗锁具或门窗防盗报警系统等新型防卫设施。
鼓励小区业主大会制订管理规约,对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需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公告栏的,应向所在区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统一设置。
第四章
维护更新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是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建筑外立面保洁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外立面保洁管理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保洁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对有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修补或粉刷。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保洁:
(一)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应每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
(三)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原有节能设施;
(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三)未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依附建筑外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照明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顶部广告及墙体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应定期进行广告设施及其载体的结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排除。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和城镇改造实施计划等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相应修缮或改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外立面工程设计标准或者质量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设计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施工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建筑外立面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坏建筑原有节能设施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市的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使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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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威海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
威海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 本文关键词:威海市,发展规划,新材料,产业
威海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 本文简介:威海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1年)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市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方针,以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为抓手,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国家863计划新材料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不断加快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步伐,新材料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
威海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 本文内容:
威海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1年)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方针,以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为抓手,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国家863计划新材料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不断加快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步伐,新材料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8年,全市新材料产业实现工业总产值432.7亿元,占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30.2%,实现利税23.2亿元。
(一)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发展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以医用高分子材料、铝镁合金材料、子午线轮胎、碳纤维复合材料和低辐射镀膜玻璃等为主要支撑,以新型化工材料、纳米纺织材料、耐磨材料等为补充的新材料产业体系,拥有年销售收入过十亿元的新材料产品2项,过亿元的新材料产品7项。碳纤维预浸布、药物涂层心脏支架、医用非PVC及骨科材料与制品、非调质钢曲轴、大型工程子午线轮胎等新材料项目已取得重大成果,实现了产业化生产;高性能碳纤维、光伏镀膜玻璃等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已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
(二)规模聚集效应显现,龙头骨干企业不断膨胀壮大。目前,我市已形成高性能橡胶材料及制品、碳纤维及制品、新型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三大产业集群,其产值占整个新材料产业产值的60%以上。总产值过100亿元的企业1家,过40亿元的企业2家,过亿元的企业11家。子午线轮胎年产值达到150亿元。三角集团大型工程子午线轮胎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年可实现产值18亿元。我市拥有国内目前最大的碳纤维制品生产基地,年产值可达10亿元。威高集团成为全国最大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008年实现产值49.6亿元。这些企业的经济、技术等指标排在国内同行业前列,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聚集效应,成为国内重要的新材料中试和产业化基地。
(三)产业领域不断拓宽,培育了一批新兴企业。2006年以来,全市新材料产业列入省级以上各类科研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近50项,获得补助经费近1.2亿元。这些项目的研发成功和转化造就了一批新材料产业的新兴企业。如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威海三盾焊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先后承担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管理水平及职工素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不断优化,企业呈现出跳跃式发展的态势,经济指标稳步增长。
(四)产学研结合紧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我市与中科院沈阳分院和西安分院、山东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新材料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日益紧密,60%以上新上项目来自于产学研合作。如碳纤维、医用非PVC材料等重大产业化项目都是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目前,新材料领域创新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能力,碳纤维及其制品、医用高分子材料、子午线轮胎等重点领域拥有一批核心知识产权。全市通过产学研合作建立了拓展理化测试、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新产品快速成型设计、哈工大(威海)国际微电子中心和中科院威海成果转化等平台,拥有市级以上新材料相关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8家,其中国家级工程实验室2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家。
存在的问题:一是新材料产业规模偏小。缺乏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新材料产业占工业的比重不高,对全市经济的支撑能力较弱。二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大部分新材料企业研发能力不突出,主要靠引进国外技术或与高校院所合作为主,自主研制的产品很少,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从事产品的简单加工,市场竞争能力较弱。三是缺乏高水平的科技人才。新材料产业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产品开发周期长、速度慢。由于产业发展和企业自身环境等诸多原因,目前高水平的科技人才普遍缺乏。四是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形成,风险投资担保机构发展缓慢,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较大。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新产品开发缓慢,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
二、目标任务
到2011年,通过整合新材料产业资源,形成较强的新材料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培育出具有导向性的新材料研发生产优势企业群体,初步形成以新材料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结构,主要经济指标年平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实现产值600亿元。
三、发展重点
(一)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依托现有资源,大力推进面向科研院所、企业和市场提供服务的拓展理化测试平台、船舶设计与制造研究平台、新产品快速设计制造公共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依托高区创新创业基地、科创孵化器等现有服务机构,有效组织社会各类创新服务资源,以市场化运作的形式提供支持和服务,使相关机构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形成工作互动、资源共享的创新服务网络和体系。同时,使社会资源流动到产业发展的各环节和各阶段,提高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整体竞争力。
在重点新材料领域形成成果孵化与转化中心,建立起“真正利于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模式,形成多形式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体系,并与材料的应用领域形成良好的互动。
(二)组织实施重点领域产业化项目
以国家863计划新材料成果产业化基地为依托,加快医用高分子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材料产业化基地建设,推动新材料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1.复合材料。加大节能、长寿命、轻量化、环保型、高性能复合材料制品的研究开发力度。重点是进行高性能碳纤维材料及其制品研发,加快低成本碳纤维及制品产业化生产;研究开发高性能涂料和工业污水处理技术及产品、高性能橡胶材料及其制品、聚氨酯汽车材料及制品等产品;抓好以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为依托的湿法仿丝制备T700型聚丙烯腈碳纤维及原丝(3K-12K)10—50吨/年工程化技术开发项目;加快T300纤维项目产业化步伐。
2.结构材料。研究开发高性能陶瓷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弹性体材料及其相关产品。重点推动威高集团与中科院在可降解改性聚乳酸、人工心肺与齿科医用材料、可降解骨科材料、医用非PVC材料等医用材料方面的产业化进程;扩大大型工程子午线轮胎的产业化规模;促进山东双连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为主承担的陶瓷纤维增强树脂基配方汽车用刹车片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
3.功能材料。研究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薄膜材料、燃料电池及烧碱用质子膜材料、节能环保纳米轮胎、保温材料、高性能平板显示材料、新型耐热材料、纳米纺织材料技术及其相关产品。研究开发单晶硅棒拉制、硅片加工、光电池元件制造、电池组封装等项目。重点发展MW级薄膜光伏建筑一体化并网光伏电站的开发与产业化项目,TFT单体量产建设工程,以及应用于液晶电视的TFT负性混合液晶的研发和中试项目。
4.金属材料。重点是加快铝镁合金材料、耐磨耐蚀材料、非调质钢及其相关产品的产业化进程。以威海万丰镁业公司为依托,重点推进高性能镁合金材料在赛车、高级轿车上的应用,加快推进规模化进程;完成威海三盾焊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加快耐腐蚀堆焊材料的规模化生产;推进以威海威硬工具有限公司为依托的高性能金属刀具系统的研究。
5.新型化工材料。依托镆铘岛石化基地,开展新型合成材料、有机原料、精细化学品等石化工业产品的开发及产业化。
(三)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群体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发展要素的配置作用,以应用推动开发,以应用联动企业,以应用推动产业化。积极推动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强强联合,提升在开发、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资源共享能力,构建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资源整合优势。紧紧抓住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机遇,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集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技术为一身的现代高科技企业以及上市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建立产业基地和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在市场机制下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863计划新材料成果产业化基地的孵化功能和企业聚集效应。一是突出发展重点,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采用附加值高、无污染、低消耗的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新材料产业基地上水平;二是严格基地建设标准,增强基地发展的活力和对创新型企业的吸引力;三是树立产业集群竞争的观念,将新材料产业基地的发展与同类企业竞争联系起来,在产业结构趋同问题初显端倪的背景下,积极培养新材料产业集群竞争的优势,把握竞争的主动权和市场开发的先机。
(二)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新材料产业稳步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三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科技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与知名科研院所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引导企业与其建立科技合作关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研究制定一系列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快产学研合作步伐,推动新材料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集成资源,重点扶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一是争取承担更多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确保新材料产业科技综合水平在国内居领先地位;二是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加快新材料重点产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进程;三是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引导其成为创新主体;四是通过优化创业环境,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一批精、专、高的企业人才;五是加大专利申请和保护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四)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产业化进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材料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加强与风险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以及技术先进、资本雄厚大公司的合作,引进发展所需的战略资源。支持骨干重点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产业发展所需资金,加快企业膨胀,推动新材料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五)加大支持引导力度,为新材料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发挥政策、舆论和融资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促使区域内的各种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二是创造条件,降低门槛,鼓励科技人员为经济发展做贡献,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创业资金支持;三是推动法律服务、技术咨询、产权交易和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的建立,使其在整合科技资源中发挥应有作用;四是推动开放式产业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的建立,鼓励企业与国际创新网络对接,与国际知名公司合作,引进消化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新材料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篇3: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威海市,用地,村民,管理办法,住宅
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2000年5月17日威政发[2000]17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适用本办法。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根据城市建设
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2000年5月17日
威政发[2000]1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适用本办法。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必须建设一楼多户住宅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住宅用地只有使用权。
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提倡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上级下达的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镇、村。严禁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在666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非耕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达到法定婚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搬迁的;
(三)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四)现住宅破旧需翻新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非本村村民的;
(三)本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后又申请宅基地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房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当年建房户名单,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批准的建房户名单。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住宅用地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逐级向市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先行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开垦整理耕地,新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当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一条
农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管会计)申请住宅用地的,应由所在镇领导集体审查同意,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住宅用地,须由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人员按照用地批复界定用地范围、丈量用地面积后,建房户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对批准的住宅用地,不得改变位置、用途,不得自行交换、转让,不得买卖。
第十四条
住宅建成后,由市或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进行审核,符合用地要求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向建房户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迁建住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房村民签订《迁建住宅协议书》,约定新房的建设期限、拆除旧房的时间和要求等内容。农村村民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原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对多占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买卖住宅应履行审批手续,由买方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购买。住宅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所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建设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恢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超过规定的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用地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转非村,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村民可以一户占用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月1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威政发[1992]1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