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宿管会2012年终总结报告 本文关键词:重庆,年终,邮电大学,总结报告,管会
重庆邮电大学宿管会2012年终总结报告 本文简介: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2012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的学生王斌,现任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会长,今天十分荣幸能由我代表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向大家做2012年度工作总结报告。2012年,是学
重庆邮电大学宿管会2012年终总结报告 本文内容:
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
2012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的学生王斌,现任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会长,今天十分荣幸能由我代表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
向大家做2012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012年,是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跨越式发展的一年。今年5月,在学校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在全校各学生组织和广大同学的大力支持下,在历届宿管会干部的努力和传承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从校学生会生活部独立出来,作为学校学生处管辖并直接指导工作的校级学生组织队伍之一,更名为“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
(简称仍为“宿管会”)。同时原校宿管会办公室组、宣传组、督检组分别更名为办公室、宣传部、督检部,并新增事务管理部、策划部、调研部三个部门。宿管会作为校级学生组织也进一步完善了组织机构,细化了各项工作。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一、以完善制度为契机,进一步贯彻宿管会工作理念
队伍建设,制度先行。本年度宿管会通过完善《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章程》、《干部干事管理办法》、《每月之星考核办法》、《办公室管理办法》、《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办法》等制度,努力做到制度管人、人管事,让所有的常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主席团、舍长、片区及楼栋例会是宿管会干部牺牲休息时间参与公寓工作的最好见证。
在所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宿管会都秉承“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工作理念,切实为同学们服务;通过片区管理老师与片区各楼栋宿管会对接、校宿管会主席团与片区各楼栋宿管会对接的方式,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老师、校宿管会和楼栋宿管会三者之间的联系,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促进交流,更好的开展服务工作。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2012年度,宿管会通过加强队伍的分层分级分类的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招贤、纳士,有影响地进行
6月至9月进行了第一届“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干部、干事的招新,同时还承担协助了楼栋助理管理员、楼栋学生护卫队的招新组建工作;通过校宿管会6大部门及25个楼栋宿管会联合招聘会,结合展板、展架、横幅、宣传单、网络宣传等有效宣传方式,招新总计报名人数近3000人,最终成功录用宿管会干部、干事800余名,助理管理员及护卫队队员近300名。
(二)分层、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培养
今年,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针对学生干部参加组织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各类培训。通过参加第七期“青马工程”校级骨干培训班对校宿管会主席团进行培训;通过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干部干事培训会,让新干部、干事熟悉基本工作;通过户外素质拓展加深了校宿管会和楼栋宿管会的凝聚力;通过团体心理辅导团结了基层干部、干事;除此之外,各部门、各楼栋还通过举办各项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如公文培训、接待礼仪培训、新闻写作培训、摄影培训等共计50余次,进而提升同学们的业务能力和相关技能。
(三)榜样、标杆,有方向性地带动:
实行舍长、楼长寝室挂牌,楼栋大厅干部信息栏设置。让宿管会学生干部在起好带头作用的同时也接受同学们的监督,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同学,在同学中普及“有问题,找宿管会帮忙”的意识。
评选每月之星:每月评出各部门优秀的干事、优秀的楼栋,以评促建,调动宿管会干部、干事的工作积极性,在宿管会内部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常规工作精细化,确保公寓区安全卫生:
新的宿管会更名成立后,我们更是以公寓区的安全卫生为目标,力求常规工作精细化。
更新后的25个楼栋宿管会清洁统分栏整体划一,美观大方,每个星期卫生检查结果的及时张榜公布,更有效的督促了楼栋的卫生状况不断改良;在2012年里,宿管会共完成了10万余间寝室的清洁检查,每周一的下午都有宿管会数百名同学分布在各个楼栋检查卫生勤劳的身影;每一次大功率电器宿管会同学都认真排查,耐心劝导;每一期的黑板报是宿管会同学一笔一划,架起宿舍与全校师生沟通的桥梁,在2012年度,各楼栋共计出版黑板报18期;
在2012年度,宿管会加强了卫生检查的数据统计和分析,通过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让常规工作更精细、更有实效性。
四、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提高公寓区软硬件服务质量
同学的事情无小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从公寓同学出发,秉承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注重问题发现、信息收集、情况反馈,在公寓区切实为广大同学服好务。
(一)服务新生。2012年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共计完成公寓区6000余人的迎新工作,新生报到期间宿管会特在每栋楼下设立迎新服务点,干部轮流值班为他们解答疑问、提供帮助;
(二)从同学们在公寓区的学习生活需求出发,增添公寓区硬件设施。宿管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各楼栋增设了报刊阅览架,并安排同学每天更新整理楼栋报纸。同时,逐渐在各楼栋完善微波炉、穿镜衣、书架、大厅防滑垫等硬件设施。
(三)从同学的切身利益着想,开展有意义的楼栋公益活动。宿管会联合重邮e站、三峡报刊亭进行“全校失物招领”,目前已有近200名同学成功找回遗失物品。
(四)收集信息、注重反馈,做好同学与公寓各部门直接的桥梁,促进软硬件服务质量。在2012年,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一方面开展学生公寓基本生活设施及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发放问卷2000份,调查对象涉及各楼栋、各学院、各年级,分析得到了第一手反馈信息;另一方面组织学生代表参加座谈会、反馈后勤服务相关意见。并将同学们的意见、建议收集汇总以完善各项服务工作。
(五)为保障公寓区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支持下,联合楼栋护卫队、管理员助理对楼栋的防火防盗工作进行巡查。逐渐完善各楼栋防盗网,以及加强对管理员的监督,参与对楼栋管理员考核和满意度调查,督促服务工作做到实处。
五、以特色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公寓区文化建设
2012年度,宿管会以丰富同学们寝室生活为目标,打造了一系列公寓区文化活动品牌,加强了公寓区文化建设。
(一)“寝室文化艺术节”创造良好公寓氛围:
1、面向全校4000间寝室举办了“静逸居室”的评比活动;对全校25个本科楼栋进行了“五星文明楼”评比,在公寓区树立了“清洁卫生好、团结友爱好、遵章守纪好、精神文明好、学习风气好”的整体风气。
2、开展了公寓片区名及楼栋大厅布置方案征集进一步推进公寓区文化氛围建设。目前以16栋为代表的楼栋更是布置的焕然一新。
3、结合学生专业特色,在8栋、11栋征集摄影美术作品试点美化学生公寓,促进学生专业学习。
4、与爱心社、勤工助学中心、院学生会等组织共同举办的“爱心捐赠”活动;还有各个楼栋精心策划的楼栋联谊等活动,为同学们创造与其他楼栋、其他学院、其他年级同学沟通交流的机会,真正让每一位同学走出寝室、丰富了公寓区楼栋内的文化生活!
(二)“消防安全月”强化同学们自我防范意识:
1、建立重庆邮电大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利用基地资源,对全校学生加强消防教育。今年4月16日,重庆邮电大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在黄桷垭消防中队成功挂牌成立,建立“基地”,不仅为我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能培训与指导,同样也为宿管会的“消防安全”主题教育系列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多的资源。
2、结合11.9,宿管会举办了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11.9雨红莲消防宣传暨“消防安全主题教育系列活动的启动仪式”向全校师生拉响消防警报;消防安全知识讲座请来消防官兵为各学院的同学讲解消防知识;消防征文比赛举办受到广大同学关注,共收到近千份征文,在让同学们了解消防知识的同时,将自己的感悟与心得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使“消防安全”进一步深入人心;灭火器使用演练则让近500名同学学会了正确使用灭火器的方法;大功率及寝室违规电器展,向广大同学展示了违规电器的种类,真正将违规电器拒之于公寓之外。
一系列特色活动的开展,既丰富了学生公寓的文化生活,又加强了同学们的防范意识。提高了同学们的临危应变能力,在公寓区内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2012年已经接近尾声,在即将到来的2013年,“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的工作将以服务同学为中心,以清洁卫生检查、消防检查、日常行为监督为基础,以公寓区文化活动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对重庆邮电大学A、B、C、D四个片区的32个楼栋的分层、分级、分类、分片区的管理服务及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消防安全月”、“寝室文化艺术节”等大型主题活动的影响力,并将其由原来的宿管会干部作为主要参与者转变为全校同学共同参与的文化活动;另一方面我们将对内继续完善、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宿管会干部的整体素质,规范日常工作。
最后,感谢学校领导和老师的关怀指导、感谢各级学生组织的支持配合、感谢宿管会所有兄弟姐妹们的辛勤付出。“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是一支年轻的校级学生组织队伍,他迎着朝阳、肩负使命。我坚信,在2013年里,我们一定能更好的立足公寓,切实协调解决同学实际困难、做好楼栋内事务性服务性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公寓氛围,为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安全和谐”的重庆邮电大学公寓区奉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值此双旦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宿管会祝各位老师同学“节日快乐,万事如意!”
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会长:王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篇2:20XX重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材料来自星星的你
2014重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材料来自星星的你 本文关键词:申论,重庆,公务员考试,下半年,星星
2014重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材料来自星星的你 本文简介: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4重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材料来自星星的你国家/重庆公务员考试报班优惠今年热播的《来自星星的你》在2014年重庆市公务员考试申论试卷大放异彩。在这次申论考试中,材料大量包含对韩剧的讨论,并且还以此为出题点命题。中公教育专家对此进行进一步解读。大韩民国(Republ
2014重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材料来自星星的你 本文内容: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重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材料来自星星的你
国家/重庆公务员考试报班优惠
今年热播的《来自星星的你》在2014年重庆市公务员考试申论试卷大放异彩。在这次申论考试中,材料大量包含对韩剧的讨论,并且还以此为出题点命题。中公教育专家对此进行进一步解读。
大韩民国(Republic
of
Korea),简称韩国,位于东北亚,是一个新兴的发达国家。宪法领土范围为整个朝鲜半岛及附属岛屿,实际领土约占朝鲜半岛总面积的4/9,面积9.96万平方公里。自6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实行了“出口主导型”开发经济战略,推动了本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短短几十年里,由世界上最贫穷落后的国家之一,一跃成为中等发达国家,缔造了令世界瞩目的“汉江奇迹”。
在不经意之间,韩国文化品牌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浸润我们的生活,在带给我们欢乐忧伤的同时,也不能不引发我们的深思。弹丸之地,资源相对匮乏的韩国,居然日渐打开各国的文化大门,不断地实现着文化输出,通过民间力量推进了自身文化的传播与影响。今日韩剧《来自星星的你》,不但进入平民百姓的家长里短,也进入了政府话题,更引起了申论试卷命题人的关注,韩国文化政策之影响可见一斑,韩国文化品牌的力量也充分彰显。
韩剧进申论,考生们不得不思的问题,申论试卷的命题热点就在你身边,其实,生活即申论,申论即生活,因生活而思考,因思考而生活,做好申论这道题,其实并不难!
重庆中公教育地址:重庆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7楼
课程咨询电话:
023-67121699
023-67121499
重庆中公教育官方网站:http://cq.offcn.com/
篇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处理—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处理—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本文关键词:重庆,常见问题,纠纷案件,承包合同,文集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处理—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本文简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处理重庆冉缤律师文集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处理—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本文内容: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处理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日益突出,因土地承包诉至法院的纠纷骤增,笔者在代理多起这一类纠纷时,发现此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正确处理好这一类纠纷,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情况
当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1、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告,起诉外地承包者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原承包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有效,要求承包者支付承包费。2、以外来户承包者为原告,本地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3、外来承包户起诉本地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无偿收回承包地或强行收回承包地、毁坏农作物、农具、房屋等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损失。4、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更换,现原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请求确认原告合同无效。5、承包方拖欠承包费纠纷。
上述纠纷主要呈现的特点有:一是纠纷的多元性、复杂性。具体体现在当事人多元性、承包方式多样性和承包纠纷的复杂性上。二是纠纷的群体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呈群体性的特点非常明显。一案里所涉及的当事人少则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几百人,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会牵涉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难度大、压力大。三是纠纷的激化性。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淡薄。同时由于原来的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承包主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及解决争议的机制不够明确和健全,加之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或受一些不懂法的村民的煽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经常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二、律师代理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系及流转效力的认定。
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承包方要求流入方返还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时,流入方往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进行抗辩,而承包方则为双方之间属于代耕或者转包关系。对此应当如何认定?由于在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多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多是由流入方负担附着于土地上的税费,并由流入方向发包方直接缴纳。因此,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应当从保护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角度从严把握。实践中虽然出现了发包方将争议土地在纳税卡等资料中登记在流入方名下的做法,这仅是发包方的一种习惯做法或者不规范做法,不应理解为发包方的同意或重新发包行为。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二是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三是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后,家庭承包经营权依法获得物权方式的保护,承包方可以自主流转,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通常认为仍实行传统的债权保护模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法律规定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才可以自主流转。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转让无效的,应认定流转合同无效。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无须发包方同意,合同即可依约定生效。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或发包方事后未追认,发包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认定无效。无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关于土地承包期限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多数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永久,尤其是牛江镇、成东镇较为突出。当事人主张调整承包期的,可重新协商,补充合同、续期,协商不成的,依法判决超期部份无效。
(三)关于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问题。
《解释》第六条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出发,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物权请求权理论。发包方已将违法收回、调整的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方以发包方与他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发包方与他人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承包方要求发包方赔偿损失问题,我们代理涉农案件中较为常见,如发包方将承包地违法收回,另行发包,造成原承包人无法耕作经营,承包方起诉赔偿损失,对该损失如何确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有地不能耕,造成损失是肯定的,但在诉讼中,他们不能举证损失的依据,因此,以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有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对无法耕种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四)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不同性质,最高法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按照这些条款的规定: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应予支持;2、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但需要统一安置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该类情况是指征地时未具有成员资格,但在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成员资格的,应支持给予分配。
(五)一地数包的处理原则:已经登记的取得经营权。
一地数包是指,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他人订立两份以上承包合同的情况。对一地数包中权利取得冲突纠纷的处理。我们认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权利依法登记,则该权利具有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人,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两者相较,前者优先。如果均未依法登记,则两者权利性质同属债权,应依承包合同生效的时间先后确定。大田镇一村将松山分别发包给两人,且后合同当事人又将松山转包给他人,引起纠纷,该案应确认先签订合同的有效,第二合同的损失应由村赔偿。因转包关系造成的损失,由转包人赔偿损失。
(六)关于村民以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提起的承包合同无效之诉问题。
1、关于合同的表见代理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已明确规定土地发包应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征得村民会议的决议才能发包。即使承包合同发包方由该村负责人签字,且由负责人在合同上加盖该村的印章,但承包方尚未获取发包方出示的证明其发包已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依据前,不足以让其有理由相信发包方有村民的代理权。因而,承包方的表见代理之辩无法成立。
2、民主议定规则的适法问题。民主议定规则也即是村民会议议事规则。现有法律中主要有如下规定:《村民委员组织法》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关于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所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的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审理此类案件认定合同效力时应予适用该司法解释。最高院在该司法解释中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七)减免农业税后,承包方应否支付承包费问题。
因国家减免农业税产生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农业税减免后,原合同所约定应由承包人负责交纳的税费是否仍需由其向发包方缴纳的问题上。此类的案件也比较多,国家减免农业税是一件有利于农民的政策,但新政策出台以后,引起不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承包者认为国家减税政策的受惠者应是实际耕作者,但发包方认为政策的受惠者是土地的所有者。对此问题江门中院有一个成熟的处理方案。对这类案件,承包者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其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只享有经营权及使用权,现国家对农民免除缴纳公、购粮,享受政策受惠者应是土地的所有者而不是依据承包关系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作者,并不能理解为承包者不再承担承包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国家取消缴纳公、购粮后,如承包者不按合同约定缴款给发包者,承包者就只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亦违背了公平、有偿的原则。国家减免农业税,目的是增加农民的收入,发包者是农民,承包者也农民,但发包者是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来承包土地,承包者是市场上一个主体,此承包者农民在原来居住的地方享受了国家减免农业税,现在来外地承包土地耕作,而转变为市场主体上的农民,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不能再享受国家农业税,否则承包者受惠两次。所以笔者的意见是支持土地所有者。在调解时也是按此原则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是依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公、购粮、上调款,折算现款或以实物交纳给土地的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