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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本文简介: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西华教字[2009]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本文内容:
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西华教字[2009]1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授予学位时止,必修课程的正考不合格的学分超过该学科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25%者(“正考”是指本门课程结束时的第一次考试)。
3、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
4、因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到部队工作或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毕业前考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下列竞赛并获得奖项的申请者。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2)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3)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4)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
(5)
全国大学生艺术节;
(6)
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因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没有第二次受到处分,且在以后的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一等奖学金,或得到两次校二等奖学金,或得到三次校三等奖学金,或到部队工作或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毕业前考上硕士研究生的申请者。
符合本条第1、2两款的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和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离校后申请学士学位
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没有获得学士学位,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提出一次学士学位申请。
1、在毕业后五年内取得的署名单位为西华大学的学术成果的当量分不低于3分的申请者。学术成果当量分计算办法如下:
学术成果
署名
当量分
论文
SCI、SSCI收录的论文
第一作者
3
第二作者
2
其他作者
1
EI、CSSCI、A&HCI、CA、《人大复印资料》和《新华文摘》以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索引源收录的论文(注:《人大复印资料》和《新华文摘》要求全文检索)
第一作者
2
第二作者
1
其他作者
0.5
全国核心期刊论文、国外公开刊物论文、国际会议论文[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版)上当年所列出的刊物,增刊一律不计]
第一作者
1.5
第二作者
0.5
其它公开刊物论文、正式出版国内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第一作者
0.5
科研获奖
省部级及以上奖
所有获奖人
3
市厅级及以上奖
第一获奖人
3
其他
2
专利
国家发明专利
所有申请人
3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申请人
3
其他
2
专著、
教材
专著
第一、二作者
3
其他
2
教材
主编
3
其他
2
科研、教改项目
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
主持人
3
其他
1
2、在离校后五年内,贡献特别突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申请者。
符合本条第1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2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列出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由教学管理负责人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学运行科。
2、教务处教学运行科逐个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和成绩,由教学运行科工作人员(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者)签字后,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七条
在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从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从2006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实施),原西华教字[2008]186号文件《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西华教字[2004]281号文件《西华大学申请学位应取得的学术成果及其学术水平评定细则》作废。本文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工作细则由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9年6月25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