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规定(标准版) 本文关键词:标准版,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标准版) 本文简介: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鲁3标段施工项目部安全奖惩规定为了贯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反违章活动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9】1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标准版) 本文内容:
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
鲁3标段施工项目部安全奖惩规定
为了贯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反违章活动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9】191号、公司相关文件结合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鲁3标段的实际,对施工队安全工作实行严格奖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须认真遵照执行。
一、奖惩对象
本规定使用与建设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鲁3标段所有参加施工的施工队。
二、资金来源
基础施工项目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项目部给予的安全奖励,对施工队发生安全事故及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三、项目部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施工队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湖南送变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业主项目部安全奖惩规定
五、奖励
1、各施工队能认真贯彻执行项目部下发的有关国家电网公司及上级规定、规程、文件、实现安全目标。
2、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3、施工队施工完毕实现无人身伤亡事故。
4、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布置:承建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工程基础、铁塔组立、架线施工,按600元/基进行奖励。
5、按每月巡检评比先进施工队,每月巡检按2000元对先进施工队进行奖励。
6、施工队处罚项目与奖励项目金额一致。
六、处罚
1、施工队发生特大设备、火灾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施工队负责人及施工队做如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0元的处罚,并停职调查。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5000元的处罚,并停职调查。
3)对施工队给予20000元的处罚。
2、施工队未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现场布置则每基基础罚款200元。(详见附表1)
3、施工队每基现场如果出现国网公司界定的典型违章100条中的任何一条则处于每条300元的罚款。(详见附表2)
4、施工队针对项目部下发的问题通知单必须马上认真整改反馈并对下发的通报要有学习记录。施工队没有准照执行的则每发现一次扣500元。
5、施工队罚款奖励结果详见附表3.
工程结束后,由项目部核定整个工程无人员构成轻伤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发生有影响的其他责任事件,包括被国网公司、山东电力公司、业主项目部、总公司稽查组查处并通报的严重违章行为,即按上述标准实施奖励。奖励资金不直接纳入到施工队的总结算,施工队在结算时,由项目部提供工作量给分公司安监部,通过分公司安监部核算后,提供给分公司计划部直接对施工队进行奖励。施工队奖励资金要发放至本队每个为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并造表到安监部存档。
4、凡是被省公司、网公司评定的“无违章班组”、“无违章现场”,由施工队申报取得的称号,在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分公司上浮100%同步奖励,反之,上浮50%同步奖励。
附件1:标准化作业施工队现场布置要点
附件2:国网公司界定的典型违章100条
附件3: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台帐
2009年8月26日
附件1:
标准化作业施工队施工现场布置要点
序号
施工任务
现场安全管理
1
线路路径复测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正确着装
2
拉线杆塔基础分坑定位
3
自立式铁塔基础分坑定位
4
坚土、粘土基坑开挖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
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
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
彩旗、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医疗箱、正确着装
5
泥水、流沙基坑开挖
6
岩石基坑开挖
7
人工挖孔桩基础开挖
8
灌注桩基础施工
9
支模及钢筋绑扎
10
基础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
、
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
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彩旗、
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
医药箱、正确着装、
混凝土配合比标牌、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11
拉线基础:预制底拉盘的埋设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正确着装
12
现浇基础拆模、回填养护及基面整理
13
电杆装卸、运输及检查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
安全警示牌(公路:前面施工、车辆慢行)
14
铁塔装卸、运输及检查
15
倒落式抱杆整体组立铁塔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
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彩旗、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医疗箱、材料标识牌、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
工具标识牌、设备基础保护设施
16
悬浮式抱杆分解组立铁塔
17
落地式摇臂抱杆分解组立铁塔
18
电杆排、焊杆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安全围带、消防设施(林区)
19
拉线杆、塔整体组立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
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彩旗、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医疗箱、正确着装、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20
拉线杆塔单柱起吊分解组立
21
拉门塔散件吊装组立
22
起重机吊装钢管杆
23
杆塔整理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
24
悬浮式抱杆分解拆塔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
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
25
跨越架搭设和拆除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
安全警示牌(公路:前面施工、车辆慢行;跨越线路:有电危险,禁止攀登)
26
张力架线——绝缘安全网搭设与拆除
27
张力架线——绝缘子及滑车吊装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正确着装
28
张力架线——牵、张场布置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
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彩旗、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医疗箱、正确着装、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29
张力架线——导引绳展放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
30
张力放线——展放地线、牵引绳及导线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正确着装、靠紧线端的耐张塔:施工友情提示、
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医疗箱、
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31
张力架线——导地线压接
32
张力架线——紧线施工
33
张力架线——耐张塔平衡挂线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医疗箱、
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34
非张力架线——导地线展放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靠紧线端的耐张塔、施工友情提示、
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医疗箱、
材料标识牌、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工具标识牌
35
非张力架线——紧线、挂线
36
附件安装:跳线安装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持证)
(附件安装: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
37
附件安装:直线杆塔附件安装
38
附件安装:间隔棒安装
39
光缆架设(张力)
40
接地工程施工及测量
41
防护设施:护坡与挡土墙的修砌
42
防护设施:保护帽浇筑、排水沟、
排洪沟修筑
43
防护标志的安装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
附件:2
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一、违章界定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二、违章分类
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三、典型违章(100条)
(一)行为违章(60条)
1.
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3.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
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7.
约时停、送电。
8.
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
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10.
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11.
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12.
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3.
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14.
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15.
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16.
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17.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8.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19.
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20.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21.
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2.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23.
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24.
检修完毕,在封闭风洞盖板、风洞门、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和压力容器人孔前,未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
25.
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6.
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27.
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8.
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29.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30.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
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32.
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33.
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34.
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
35.
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36.
跨越运转中输煤机、卷扬机牵引用的钢丝绳。
37.
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8.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9.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40.
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41.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42.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43.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4.
进入蜗壳和尾水管未设防坠器和专人监护。
45.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46.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47.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8.
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49.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50.
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51.
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52.
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53.
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54.
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5.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6.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7.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8.
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
59.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60.
值班期间脱岗。
(二)装置违章(18条)
61.
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6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63.
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64.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5.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6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67.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68.
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栏。
69.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70.
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71.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
72.
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73.
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
74.
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5.
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
76.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77.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78.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三)管理违章(22条)
79.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80.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
81.
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82.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83.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84.
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85.
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86.
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87.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88.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
89.
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90.
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91.
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92.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93.
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
94.
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
95.
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96.
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
97.
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98.
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99.
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100.
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抄送:
2009年2月24日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
安全
工作
通知
附件3
安全奖惩登记表
序号
罚(奖)款金额
罚(奖)款时间
罚(奖)款单位
累计金额
备
注
篇2:保密协议标准版
保密协议标准版 本文关键词:标准版,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标准版 本文简介:保密协议本协议于2009年7月24日由下列双方签订:甲方:住所:乙方:住所:鉴于甲方与乙方就项目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会相互披露若干专有、秘密或保密的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定义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及披露方关联公司的(1)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
保密协议标准版 本文内容:
保密协议
本协议于2009
年
7
月
24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
项目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会相互披露若干专有、秘密或保密的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及披露方关联公司的(1)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来传真或邮件;(2)著作权作品登记申请资料和文件、客户资料、产品、商业计划、行销信息、投资信息、财务状况、图纸、技术决窍、计算机程序、研究及其他资料,以及任何由接收方和/或其代表根据该等信息编制的或其所编制的与该等信息有关的资料、任何包括该等信息或全部或部分依据该等信息而形成的资料;(3)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4)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基于本协议,甲乙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披露方”,也有可能成为“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仅限于(1)披露方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收方和/或其代表;(2)接收方从披露方处获取,而不论是否基于项目合作目的。
1.4“关联公司”,指通过一个或者多个中介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该特定主体、或者被该特定主体控制、或者与该特定主体共同处于他人控制之下的任何主体。对某一主体的“控制”意指依据合同或者其他形式通过拥有附带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其他含有表决权的所有者权益而取得或者指挥该主体之管理和政策制定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权力,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且不限于前句中的规定。
1.5“代表”,指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律师、事务律师、会计师、咨询人、合作单位以及其他代表人。
2、保密义务
2.1接收方确认保密信息乃属于披露方的有价值的、专门的和特殊的资产。
接收方承诺须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身的专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谨慎标准保护和维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特别是,接收方同意在未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除本项目专业服务所要求外概不会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纵有上述规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情况下以及为了实施、评估、磋商或咨询项目,接收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须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2接收方同意,(1)接收方(2)督促其代表,在未获得披露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概不会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运用、采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2.3双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应在不损害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尽快商讨处理该等情况的方式。
3、保密义务豁免
3.1根据本协议须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3.1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3.12并非由于本协议项下未获授权的披露行为或本协议的违反而属于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
3.13接收方独立开发而成的信息(以保密信息为基础者除外);
3.14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披露或传达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该等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3.2接收方为履行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各自称为“政府机构”)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在此等情况下,接收方于做出该等披露前,应当:(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种要求或命令,以及有关该要求或命令的条件和具体情况;(2)就可以采取的拒绝该要求/命令或者缩小该命令/要求披露范围的合理措施,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披露方采取上述合理措施;(3)与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证,以确保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须遵守本协议之保密约定。
3.3为办理著作权登记事宜,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文件,无论是否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也无论是否被成功授予著作权登记证书,均不影响申请资料和文件的保密性,乙方均应予以保密。
4、所有权
接收方确认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为披露方所有的财产;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视为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接收方应尽合理努力保证接收方及其代表不会对于有关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请专利权或注册商标、著作权登记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5、披露方不对任何保密信息之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担保。
6、保密信息的交还
披露方可于任何时间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及任何副本交还或销毁,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在作出交还及销毁后,未故意直接或间接将任何保密信息或其副本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接收方须于接获上述要求后7日内履行任何该等要求。
7、保密期限
接收方同意,基于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将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
9、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接收方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将选择下述
1
款约定承担责任:
(1)赔偿披露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名誉损失、律师费、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2)向披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金。
10、可分割性
倘本协议有任何一个条款或多个条款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概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本协议其余的条款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执行而且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按照其原来的条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1、其他规定
11.1除非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任何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修订、解释或豁免概属无效。
11.2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一方对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或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排除该方可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他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
11.3各段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添加,概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义或解释。
11.4本协议所载为双方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而订立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做出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11.5本协议及双方在本协议下的行为须受中国法律约束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此承认中国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5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做出或发出,并须以专人送递,或以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或以传真(均要求回执)方式发出,寄往本协议页首所列的双方的地址或有关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
篇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标准版)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标准版) 本文关键词:标准版,合伙,合伙企业,协议,有限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标准版) 本文简介: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标准版) 本文内容:
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
注: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
。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本合伙企业共
名合伙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
住所(址):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
住所(址):
,
3、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
住所(址):
,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无非货币方式出资请删除作价出资内容)作价出资人民币
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年*月*日内缴足。(注:未实缴完毕。)/实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已于*年*月*日实缴完毕。(注:实缴完毕。)
2、……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
(注: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
(注:法人合伙人)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注: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则填写,若为自然人,此内容删去)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以商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如与企业以往合伙协议有矛盾以本合伙协议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相应修改本合伙协议。本合伙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于*年*月*日订立。
全体合伙人签署:
注: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
提
示
(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制作合伙协议时,斜杠部分需企业自行选择一项,如“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选择一个。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范本中需要合伙协议自行规定的内容,请企业在制订时自行规定。
5.合伙协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