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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规范

日期:2020-08-3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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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规范 本文简介: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规范学号:12211453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甲方):用人单位全称(必须填写)毕业生(乙方):张三(必须填写)学校:厦门理工学院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印制福建省教育厅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写全称(例:厦门北方教育)组织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规范 本文内容: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规范

号:122114530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必须填写)毕业生(乙方)

:张

(必须填写)学

校:

厦门理工学院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印制

福建省教育厅

单位名称

写全称(例:厦门北方教育)

组织机构代码

仅事业单位填写

单位隶属

(必须填写)

□中属

□省属

□设区市属

□县(市、区)属

□县以下(含乡镇、村、居委会等)

用人单位人事

负责人姓名

单位地址

写详细地址

(如:厦门市思明区XXX路XX号)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人事部电话

单位类别

(必须填写)

□机关

□科研设计单位

□高等教育单位

□中、初等教育单位

□医疗卫生单位

□艰苦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

□艰苦行业企业

□其他企业

□部队

□农村建制村

□城镇社区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

□其他

单位行业

(必须填写)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

档案接收单位

见注释①

档案接收地址

档案接收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依档案接收单位地址而定

户口迁移地址

见注释②

张三

男/女

出生年月

19xx年x月

毕业时间

2014年7月

入学前户

口所在地

见注

释③

汉/少数民族

政治面貌

群众/团员/中共党员

健康状况

良好

写全称

二年

本科

身份证号码

填写应准确无误

XX学学士

联系电话

手机

培养类别

√非定向

□定向

□委培

□师范

家庭地址

写全称,详细至门牌号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意见:

(见注释④)

章*年*月*日

用人单位专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

(见注释⑤)

章*年*月*日

学校院(系)意见:

章*年*月*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意见:

章*年*月*日

学校名称

厦门理工学院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592-2188335

学校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白杰

注释:

档案接收单位:

分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三类。请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用于学校邮寄毕业生的档案材料。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某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等.

具体填法如下:

企业类别

“档案接收单位”栏填法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自身人事部门或其档案管理处

事业单位

在签约时详询所在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处)

私营企业

一般存放于企业所在地地方的人才市场或地方县市人事局(政府管辖的)

户口迁移地址

分为顺利毕业和延迟毕业两类。具体填法如下:

毕业类别

“户口迁移地址”栏填法

顺利毕业

已签约的

(用人单位有落集体户的)

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

已签约的

(用人单位不落集体户的)

落至人才市场或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未签约的

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延迟毕业

待顺利拿到《毕业证书》之后到校本部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学生高考入学时的户口所在地

用人单位意见

此项盖章需谨慎,章类型常有:公章、人力资源部章、办公室、合同章、人劳部

用人单位专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

此项盖章需谨慎,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研究生、出国出境、自主创业、预征兵及支持国家贫困地区项目这九种类别。具体盖章方式如下:

用人单位所属类别

盖章机构

国有企业

由该企业的人事部门(处)或人力资源部门盖章

(只有国有企业有保管员工个人档案的资格)

私营企业

由该私企存放员工人事档案的人事代理机构盖章私营企业存放人事档案的人事代理机构一般为国家规定的(如厦门人才市场)或市、县级政府下辖的人事局。

事业单位

依所在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要求而定

公务员、研究生、

出国出境、自主创业、预征兵及支持国家贫困地区(如“三支一扶”“西部计划”)

无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⑥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使用。

篇2:福建省20XX年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2014年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采购

福建省2014年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根据《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闽药采〔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遵循“维护公益性

福建省2014年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根据《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闽药采〔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经专家遴选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的层次,参考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合理确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省级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的工作。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以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三、组织机构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审定。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省属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相应服务。

(五)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出台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在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五、采购平台

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简称“采购网”,www.fjyxcg.gov.cn)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采购网发布。

六、采购方式

(一)除常用低价药外,《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省级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二)《省级采购目录》内的常用低价药,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本实施方案第八章规定执行。

(三)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进行跨区域联合采购。

(四)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类大输液中的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的部分规格,探索实行“统一价格、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的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七、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两年左右。

八、适用范围

参加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集中采购目录

一、省级采购目录

(一)目录内容

经专家遴选委员会遴选确定《省级采购目录》,具体见附件。

(二)不纳入目录的药品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不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

二、区域采购目录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应在《省级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常见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水平、医生用药习惯等,确定本区域采购目录(具体到剂型、规格)。

为保障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的使用,除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外,凡涉及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同一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口服、注射、外用)的其他剂型和规格,原则上不再列入区域采购目录。

第三章

药品限价

一、限价原则

(一)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二)同通用名、同层次(不区分生产企业)的药品限价不得高于基准品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3位中标价的中位数价格。目录内的品种以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为基准品。没有规定代表品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确定剂型,取该剂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

(三)同企业、同通用名的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其他品规根据差比价规则按就低原则确定。

(四)常用低价药的采购不制定最高限价,但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

二、其他

(一)在集中采购结果正式公布之前,除国家发改委调价外,本省暂停调整药品价格。

(二)最高限价结果在采购网公示,经领导小组批准,在投标报价前公布。

第四章

企业申报

凡参加我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均要在采购中心报名和申领数字证书。只有通过采购中心审核的企业和药品方可参加我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的议价和采购。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等(其中,无菌制剂生产线必须在报名前通过2010版GMP认证)。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具有境外产品代理协议书和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生产企业应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2012年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药品条件

(一)申报药品必须是有效注册、合法生产和经营的。

(二)申报药品必须在《省级采购目录》内。

三、申报文件

(一)申报企业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和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申报承诺书。

5.药品质量、货源和配送承诺书。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报药品材料

1.药品注册批件(境外产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2.药品GMP证书(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和境外产品代理协议书)。

3.报价药品价格文件

(1)政府定价药品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福建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制定公布过最高零售价格的,提供正式公布过的最新价格文件(可网上下载)。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福建省物价局已公布代表品价格但未公布其他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企业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后报送。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福建省物价局尚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暂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主定价并提供相关价格材料。

(2)市场调节价药品,提供企业自主定价相关材料。

4.药品说明书。

四、申报形式

(一)所有申报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绑定使用的方式在网上进行申报。

(二)申报人需采用原件扫描、拍照等方式按要求制作带有申报人公章图片的申报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

五、申报文件修改

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允许企业对其申报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六、申报文件审核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申报人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审核确定为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审核结果公示

申报文件审核结果将在采购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申报文件澄清和确认

在资格审查阶段及评审阶段,对企业申报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采购中心有权要求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在网上做必要的澄清,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人对有关内容做出书面澄清。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采购网,对采购网中已审核的本企业相关信息认真核对,并确认提交;未按时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五章

带量采购

在《省级采购目录》和最高限价范围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局根据临床治疗需求,确定本区域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含剂型、规格)及采购量(金额)。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向区域内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申报当年拟采购量。

第六章

一、报价要求

(一)根据限价原则,申报人参考各区域医疗机构采购量进行报价,报价采用网上加密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采购网报价系统按要求进行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申请修改报价。

(二)除国家发改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另有规定外,同竞价组的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包材之间,报价应符合差比价规则。药品差比价的计算以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为依据。

(三)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及其他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

(四)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元)。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视为放弃。

(五)须按采购网报价系统显示的包装单位进行报价。

(六)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报价。

(七)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撤回或修改报价。

(八)报价具有法律效力,申报企业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价解密

本次集中采购报价采用网上统一解密方式,由相关部门现场监督,实时公布。

第七章

药品评审

一、相关名词定义

(一)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药品的类别,由各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产生。

(二)“双信封”:指商务标书和经济技术标书。

(三)层次划分:按药品定价属性划分层次,政府定价且属国家发改委价格文件中标注特定企业生产或商品名的药品(以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正式公布为准)归属第一层次;其他药品归属第二层次。

(四)竞价药品:同竞价组申报企业数在3个及以上的药品。

(五)议价药品:同竞价组申报企业数为1~2个的药品及同竞价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均无中标价的药品。

二、竞价组划分

(一)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剂型类别

序号

剂型类别

包含的剂型

1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含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型片、划痕片);咀嚼片;含片(含可溶片);肠溶片;分散片;泡腾片;口腔崩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胶囊壳形);软胶囊(胶丸)

2

口服缓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胶囊;缓释混悬液;控释片;控释胶囊

3

口服丸剂

滴丸;糖丸;小丸

4

口服颗粒剂、散剂及粉剂

颗粒剂(含可溶颗粒、混悬颗粒、泡腾颗粒、肠溶颗粒);散剂(口服);粉剂

5

口服液体剂型

口服溶液剂(含滴剂);口服混悬剂(含混悬滴剂);口服乳剂;口服酊剂;糖浆剂、胶浆剂;干混悬剂

6

普通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点刺液;

注射溶液;无菌分装粉针剂;注射剂(无菌粉末)

7

特殊注射剂

植入剂;缓释植入剂;特殊剂型;注射剂(脂质体、微球、脂微球)

8

吸入剂

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干粉吸入剂;气体;溶液剂(吸入用);雾化溶液剂;吸入溶液剂

9

外用制剂

贴剂;透皮贴剂;散剂(外用);膜剂(固体);巴布膏剂;冻干制剂(外用);外用冻干制剂;蜡棒;片剂(外用);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凝胶剂;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灌肠剂;溶液剂;酊剂;气雾剂

10

口腔用制剂

含漱液;贴剂(口腔黏膜);乳膏剂;软膏剂;膜剂

11

腔道用制剂

栓剂(含阴道软胶囊);阴道片;阴道泡腾片;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

宫内节育系统

12

眼用制剂

眼膜剂;眼丸剂;眼内插入剂;滴眼剂;洗眼剂;眼内注射液;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

13

鼻用制剂

滴鼻剂;洗鼻剂;鼻用喷雾剂;鼻用软膏剂;鼻用乳膏剂;鼻用凝胶剂;鼻用散剂;鼻用粉雾剂;鼻用棒剂

14

耳用制剂

滴耳剂;洗耳剂;耳用喷雾剂;耳用软膏剂;耳用乳膏剂;耳用凝胶剂;耳塞;耳用散剂;耳用丸剂

(二)中成药剂型类别

序号

剂型类别

具体剂型名称

1

口服常释剂型(一)

普通片(含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型片、划痕片);咀嚼片;含片(含可溶片);肠溶片;分散片;泡腾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胶囊壳形);软胶囊(胶丸)

2

口服常释剂型(二)

锭剂;颗粒剂;泡腾颗粒剂;袋泡剂;茶剂;曲剂;散剂(内服)膏剂(内服);煎膏剂;流浸膏剂;浸膏剂

3

缓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胶囊

4

口服液体剂

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合剂(含口服液);糖浆剂;露剂;胶剂;酊剂(内服);酒剂(内服);滴剂;口服溶液剂

5

丸剂

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糊丸;蜡丸;微丸;滴丸

6

注射剂

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

7

外用制剂

贴膏剂(含透皮贴剂);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凝胶剂;膏药;搽剂;涂剂;涂膜剂;膜剂;洗剂;散剂(外用);酊剂(外用);酒剂(外用);油剂;气雾剂;喷雾剂;泡沫剂;灸剂;膏剂(外用);锭剂

8

口腔用制剂

含漱液;贴剂(口腔黏膜);气雾剂;喷雾剂;粉雾剂

9

腔道用制剂

栓剂(含阴道软胶囊);阴道片;阴道泡腾片;灌肠剂

10

眼用制剂

眼用液体制剂(滴眼剂、洗眼剂);眼用半固体制剂(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

11

鼻用制剂

滴鼻剂;洗鼻剂;鼻用喷雾剂;鼻用软膏剂;鼻用乳膏剂;鼻用凝胶剂;鼻用散剂;鼻用粉雾剂;鼻用棒剂

12

耳用制剂

滴耳剂;洗耳剂;耳用喷雾剂;耳用软膏剂;耳用乳膏剂;耳用凝胶剂;耳塞;耳用散剂;耳用丸剂

(三)相关说明

1.竞价组顺序先根据上述剂型类别划分再根据第一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划分。

2.

脂肪乳注射液按成分(大豆油、鱼油、橄榄油)不同分为3个竞价组,不同成分混合的归为大豆油组。

3.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特(预)充、笔芯和普通瓶装胰岛素区分为不同竞价组;胰岛素先按基因合成与类似物分组,再根据药品的作用时间分为长效、中效、短效、超短效4个竞价组。

4.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划分为3AA、9AA、15AA和其他4个竞价组;小儿氨基酸和19AA单列为同一竞价组。

5.多种维生素复合药按复合维生素或复合维生素加矿物质,分为两个竞价组。

6.低分子量肝素与其它低分子肝素区分为不同竞价组。

7.造影剂按浓度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

8.腹膜透析液按渗透压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

9.生物制品类中不同亚型的品种按照临床第一适应症归并竞价组。

10.同一通用名不同碱基、酸根、金属元素、晶型、结晶水数量、溶媒归为同一竞价组。

11.脂质体注射剂和脂微球注射剂视为同一竞价组。

12.除生物制品外,药品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单独区分竞价组。

13.中成药单方与复方制剂分为不同竞价组,同成分的复方制剂为同一竞价组。

14.仅限于小儿疾病、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的用药单列竞价组。

15.无糖型与有糖型分为不同竞价组。

16.中成药制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组。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为不同竞价组,同方异名为同一竞价组。

17.主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体外培育或体内培植、人工分为3个竞价组,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明确标示。

18.锭剂按用药途径,口服归为口服常释剂型,外用归为涂剂。

19.注射剂按肌肉注射剂和静脉注射剂分为2个竞价组,既可肌肉注射又可静脉注射的归为静脉注射。

三、评审方法

竞价药品,采用“双信封”评审;议价药品,采用议价方法评审。

(一)双信封评审

先评审商务标书,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再进入经济技术标书的评审。

1.商务标书的评审。按照申报企业的数量,根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进入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列者同时进入。

2.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对产品质量、企业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和信誉等客观指标,赋予不同权重分值,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进行经济技术标书评审,满分为10分。

3.确定拟中标药品。按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中标企业。

(二)议价方法

议价可采取人机对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人机对话是由议价专家委员会结合药品报价及临床需求等信息,与申报人就申报药品的价格进行2轮远程谈判。第一次报价小于或等于专家商议价的,取低价者中标;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由议价专家委员会按规定投票,票数过半数的拟确定中标。

四、区域中标品种产生

中标价必须符合差比价规则。根据企业中标基准品的中标价,依差比规则计算该企业其他中标品规价格。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的拟中标药品在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所在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物价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将中标药品目录(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中标价、企业名称等)在采购网上公布。

五、中标品规价格调整

同一企业同一品规若在我省不同区域以不同价格中标的,取其最低中标价作为该企业该品规在我省本轮药品集中采购的最终中标价。

中标品规的价格如明显高于本企业同药品标外市场价格或生产成本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核实认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其他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参照省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具体制定本区域药品评审及中标规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常用低价药采购办法

一、企业报价

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报价。

二、设定参考价

取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生产企业中标价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高于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纳入取值范围。

三、采购方法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对采购网上直接挂网的常用低价药,根据参考价和企业报价,采用“双信封”进行评审。按照经济技术标书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进入商务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不超过3家),并列者同时进入,然后根据企业报价,确定1家最接近报价算术平均值的企业中标,其他进入商务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备选。价格相同时,经济技术标书得分高的企业中标。

第九章

药品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本区域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确定本单位使用的药品。

(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必须通过采购网进行采购,各地不再另建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比例采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三)医疗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四)采购过渡期为中标公告发布后60日,药品生产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医疗机构供货。过渡期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全部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及时足额结算或按结算周期提前拨付的前提下,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二、配送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应在开展带量采购前,确定本区域不超过10家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在采购网上公布,供医疗机构选择。

第十章

监督管理和部门职责

一、监督管理

采购人、申报人、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商、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依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中央纪委驻原卫生部纪检组下发《卫生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驻卫纪发〔201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部门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

(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遴选10家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制定中标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证明文件有异议的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中标药品质量。

(三)省人社厅负责核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情况,做好中标药品医保编码比照与对接相关工作。

(四)省经信委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五)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省商务厅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七)省工商局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八)省物价局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按规定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不良记录管理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中标资格,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药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由省卫生计生委将违法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计委,按国家及《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闽卫医政〔2014〕45号)规定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惩处。

(一)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中标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六)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七)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八)以其他非中标药品取代中标药品进行配送的;

(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动态管理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五)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

(七)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章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三)本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附件: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略)

篇3:福建省20XX-20XX年全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

福建省2013-2015年全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实施方案,医师,全科,培训

福建省2013-2015年全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福建省2013~2015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律,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多渠道培养培训全科医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3~2015年,计划每年通过全科医生规

福建省2013-2015年全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福建省2013~2015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律,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多渠道培养培训全科医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3~2015年,计划每年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方式各培训300名全科医生,通过在职学历教育每年培养全科医生100名。通过较为系统的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培训,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为城乡每万服务人口培养培训3名全科医生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1.

培训对象

(1)2009年及以后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进入或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本科毕业生。

(2)2009年及以后新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

(3)“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的签约人员。

2.

培训基地

依托本省医学高等院校作为全科医生理论培训基地,在经省卫生厅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实践能力培养。

3.

培训形式与内容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时间为2年(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专升本”学生另加在校理论学习1年)。培训内容分理论学习、临床科室实践和基层实践3个部分,按《福建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纲》(另行通知)执行。

(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1.

培训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中正在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2.

培训基地

依托本省医学高等院校作为理论培训基地,在经省卫生厅认可的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和基层实践培训。

3.

培训形式与内容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3个部分。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

(三)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

1.

在职学历教育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中现从事医疗工作,并具有医学中专、大专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

2.

培养形式与内容

委托省属医学高等院校实施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成人学历教育。在临床实习阶段安排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毕业时可同时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全科医生继续教育

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推广实施全科医生经常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教育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培训工作

1.

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全科医生培养作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2.

师资队伍

全科医生理论、临床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主要带教师资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3.

培训基地

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全科医生临床、基层实践培训基地及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相关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经省卫生厅认可并承担相应的全科培训计划。做好建设与认定管理工作衔接,经认定的基地医院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和配备与培训任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条件,如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及学员生活设施,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卫生厅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复评1次。

4.

培训质量

各理论培训单位和实践基地要严格教学组织、教学过程、考试考核等环节管理,加大师资队伍培训,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的认可与省卫生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挂钩,保证培训质量。

5.

学员请假制度

各类学员在培训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1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1个月;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6个月;超过6个月者,按照终止培训处理。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

(二)人事管理

1.

单位推荐培养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2.

其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培训前先与当地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与当地卫生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关系应及时转至当地卫生部门)。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训基地医院负责,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回签约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3.

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将作为2009年及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和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执业注册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合格者,在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4号)精神,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四)考核评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对象参加全科医生培养情况将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经费保障

全科医生培训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资助、培训单位补助、个人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必要的全科医生培训经费。

1.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1)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人450元标准对理论培训单位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

(2)属于“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的签约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按《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09〕18号)执行。

(3)除上述“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的签约人员外的其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各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给予补助,其余由市、县级财政负担。

培训基地医院按不低于财政补助标准1:1的比例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培养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提供生活补助。

2.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1)由财政按照每人450元、3050元、500元标准对理论培训单位、临床实践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

(2)由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给予生活补助。

(3)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给予补助,其余由市、县级财政负担。

3.

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和全科医生继续教育所需经费由培养培训对象所在单位和培养培训对象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

为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项目实施进度,对于由市县财政安排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所需经费,采取“省级财政先行垫付,次年通过上下级结算扣回”的办法进行。

7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平潭县卫生局。

福建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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