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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日期:2020-09-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环节

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本文简介:《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

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本文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

(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市管项目范围为: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七)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或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八)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但前款(一)至(四)项中在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下列建设项目除外: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本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说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消防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9、勘察设计合同

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负责统一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九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专用电子邮箱。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领取材料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的书面凭证。

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不参与并联审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条

协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2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四条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主办事项。主办部门决定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批准主办事项理由说明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主办部门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查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确有必要,主办部门可提前批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终止审查协办事项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因情况特殊,主办部门难以在20日内完成审批的,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通知。

第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日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均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实施细则,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

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的明细表格。是由招标人按本细则附录规定的格式,并按“规范”规定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名称、单位、数量,而由投标人填报单价、合价等内容的工程计价表。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规范附录顺序编码,三、

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为:一至九位按“规范”附录A、B、C、D、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规范”附录A、B、C、D、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项目时应将工程量清单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第二十八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

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单位综合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般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应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

定额》中的有关说明确定。

第三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三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

单价组成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应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估算额确定,并可作为“暂定金额”列入。应由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四章

合同价、进度款与竣工结算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发包人估算数量,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由承包人按“规范”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方式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单价或合价计算支付金额。

第四十二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支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规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主要有:零星工作项目费、预留金、其他注明的暂定金额等,均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标价中包括暂定金额是表明承包人对这些暂定项目有责任承担合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量与支付:

人工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材料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机械费:

已进场并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

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第五章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应与建设部“建市[2008]256号”文件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配套执行,范本中与本细则不—致的内容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凡采用本细则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均视为无效,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与“规范”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填报需知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均按本格式编制提供和填报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2.表一:工程项目总价表。

3.表二: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4.表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5.表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表五: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7.表六: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8.表七:零星项目清单计价表。

9.表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综合单价分析表。

10.表九: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1.表十: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

12.表十一: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本统一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与招标文件一道提供给投标人。

四、“工程量清单说明“属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之一,应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与工程量清单一道提供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的内容必须满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表八、表九、表十一仅当招标人需要时才需提供给投标人填报。

六、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和所列项目填报价格。清单格式不得任意变动,清单项目不得任意增减。

工程量清单说明

说明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投标总价

篇3:重庆市建设工地进程规划核实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地进程规划核实办法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工地,核实,进程,规划

重庆市建设工地进程规划核实办法 本文简介: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制定

重庆市建设工地进程规划核实办法 本文内容: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私有住宅除外)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适用本办法。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所列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二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市政工程的放线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监督检查。市政工程中的建筑部分规划核实参照建筑工程核实三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所列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本规程所称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本规程所称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本规程所称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放线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第十条

放线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测测量的测绘资质。

第十一条

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章

放线核实

第十二条

放线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和依法审定的建筑施工图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第十三条

放线报告文本应包括放线回单、放线比较分析表(见附件3)等内容。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放线定位的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放线回单上,并在放线报告上签字存档。必要时,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当到现场核实放线定位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经放线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第三章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基础竣工测量。

放线单位自收到建设单位基础竣工测量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组织人员实施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测量,并及时出具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第十七条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包括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基础竣工测量比较分析表(见附件4)等内容。

第十八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在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上签字存档。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第二十五条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放线单位出具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的修建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抽查。测量报告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前,应当先参照《重庆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放线单位提供的测量报告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乡、村规划区内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程》(渝规发[2006]147号)、《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办法》(渝规发[2008]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2、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

3、建筑工程放线比较分析表;

4、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比较分析表;

5、建筑工程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

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

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

附件1:

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一、(放线回单的制作要求)放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位置、规划许可情况、应拆建筑的拆除情况、放线测量成果、以及其他情况说明等。

二、(放线比较分析表的制作要求)放线比较分析表应将放线测量成果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的建筑定位数据进行对照,制作建筑工程放线比较分析表。

三、(放线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放线报告的附图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制作,并将拟建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控制角点坐标,以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与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准确、清晰地标注在附图上。

四、(基础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工程位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基础竣工测量成果及情况说明等。

五、(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应载明基础竣工测量成果数据、放线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六、(基础竣工测量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在放线单位提供的放线报告附图上制作,并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总平面位置、间距,以及与其他建筑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等的实测数据标注在附图上。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

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概况、竣工测量委托书(或协议)、放线单位名称(盖章)、资质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测绘作业人员姓名、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等。其中,建筑工程概况应载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建筑工程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签发时间、建设总规模,每栋建筑的层数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情况等内容。

八、(建筑面积明细表的制作要求)

建筑面积明细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内容制作,并将每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别汇总,制作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面积实测数据应与对应的规划许可数据进行比较,并注明其差值。

九、(现状地形管线图的制作要求)现状地形管线图除应按地形图的制作要求的制作规范标注地形、地貌、地物外,还应载明建筑工程的±0.00层标高、屋顶标高、建筑制高点标高(仅限于有限高要求的区域)、地下管网。其范围应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周边30-50米的区域。

十、(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的制作要求)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叠加各类规划控制线、放线附图中的建筑放线位置。

十一、(楼层平面图的制作要求)楼层平面图应载明建筑工程各楼层的使用功能、各边的长度、立体式(机械式)停车库的净高等内容。

附件2: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

(建设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保障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我局将对你单位(

)建筑工程的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进行规划核实,并指定重庆市规划局(

)区分局的(

)同志作为为该工程的规划核实联系人,联系电话为(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核实联系的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情况;

(三)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四)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其他有关规划问题;

(五)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应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实施规划核实,并提供与规划核实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上述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的测量;

(五)应与规划核实联系人应保持工作联系,及时将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分别报请建筑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后,方可开展下阶段的工作;

(六)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或建筑工程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未经规划核实擅自开展下阶段工作,出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测量和设计;

(二)放线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对其出具的测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

四、规划核实联系人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单位、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

五、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流程。

(一)建筑工程放线核实: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发放放线通知单→建设单位联系放线单位到现场测量→放线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城乡主管部门同时提供放线报告→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核放线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二)建筑工程基础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在基础竣工后通知放线单位→放线单位进场测量→放线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竣工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核实情况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明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三)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通知放线单位→放线单位进场测量→放线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二O*年*月*日

22

栋号

点名

实放坐标

审定坐标

偏移距离

偏移方向

备注

纵坐标(米)

横坐标(米)

纵坐标(米)

横坐标(米)

(米)

(度分秒)

附件3:

附件4: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比较分析表

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名称:

栋号

点名

实测坐标

放线坐标

偏移距离

偏移方向

设计±0层

实测±0层

备注

纵坐标(米)

横坐标(米)

纵坐标(米)

横坐标(米)

(米)

(度分秒)

高程(米)

高程(米)

制表单位:

附件5:

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

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名称:

栋号

点名

实测坐标

放线坐标

偏移距离

偏移方向

设计±0层

实测±0层

备注

纵坐标(米)

横坐标(米)

纵坐标(米)

横坐标(米)

(米)

(度分秒)

高程(米)

高程(米)

制表单位:

附件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

建筑工程栋号:

单位:平方米

层数

楼层建筑面积

按使用功能分类

按建筑部位分类

备注

居住

公建

工业

配套

停车库

其他

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合计

实测

规划

差值

填表说明

制表单位:

附件7: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工程名称:

单位:平方米

建筑工程

栋号

合计建筑面积

按使用功能分类

按建筑部位分类

备注

居住

公建

工业

配套

停车库

其他

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实测

规划

差值

总计

实测

规划

差值

填表说明

制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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