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林业产业发展座谈会发言材料 本文关键词:洛阳市,产业发展,座谈会,林业,发言
洛阳市林业产业发展座谈会发言材料 本文简介:洛阳市林业产业发展座谈会发言材料嵩县林业局一、嵩县林业产业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嵩县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种苗花卉等资源培育业稳步增长;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林产品交易市场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林业产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洛阳市林业产业发展座谈会发言材料 本文内容:
洛阳市林业产业发展座谈会发言材料
嵩县林业局
一、嵩县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嵩县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种苗花卉等资源培育业稳步增长;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林产品交易市场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林业产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09年,全县林业产值44.600亿元。
(一)第一产业方面,年产值193600万元。
1、速生丰产林产业铺就林农致富路:
嵩县速生丰产林面积16.5万亩,蓄积783258立方米,年产值4950万元。其中杨树12万亩,蓄积633258立方米;泡桐1.5万亩,蓄积90000立方米;刺槐3万亩,蓄积60000立方米。
2、经济林产业成为林农的绿色银行:
全县经济林44万亩,年产值26650万元。其中天保工程以来新发展12万亩,年产值7200万元。
(1)、以李子、杏为主的小杂果经济林:
这里说的小杂果,是指时令鲜果,包括李子、杏等。近年来,河南省嵩县何村乡、大坪乡、库区乡、城关镇等乡镇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以李子、杏、杏李为主的小杂果经济林,并全力实施时令鲜果产业化、标准化生产。现有小杂果30000亩,年产值4500万元以上。该县何村乡从2002年开始,大力发展小杂果,形成了现在15000亩规模。每年的5月到10月,全乡15000亩、20多种优质无公害时令鲜果先后投放市场。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林果业的收入,已占当地农民全年总收入的40%左右。2007年何村乡被河南省农业厅授予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2)、干果经济林树种:嵩县现有干果经济林24.1万亩,主要为核桃、花椒、板栗、柿子、油桐、黄连木等,年产值11054万元。
1)、核桃:嵩县核桃栽培历史悠久,群众素有在田间地头、村旁屋后栽种核桃的习惯,全县16个乡镇都有分布。主要产地有车村、白河、木植街、黄庄、德亭、大章、旧县等乡镇。2002年以来,我县按照规模化、基地化发展的要求,在大章、旧县、德亭、闫庄、田湖等乡镇新建了一批优质核桃经济林基地。目前嵩县现有核桃3.7万亩,其中结果树2.8万亩,08年核桃产量1245吨,产值1743万元。核桃生产已成为我县车村、木植街、德亭、大章、旧县、闫庄等乡镇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2)、花椒:嵩县花椒总面积3.45万亩,其中结果3.0万亩,年产花椒0.0525万吨,产值1050万元。主要产区为九店、黄庄、木植街等乡镇。嵩县九店乡从2002年起,大力培植花椒树产业,目前大红袍、四川青椒等优良品种花椒已达15000亩,实现“户均三亩花椒园,人均百棵花椒树”的目标,涌现出东岭、九皋、王楼等花椒种植专业村。2008年产干花椒10万公斤,产值400万元。五年后进入盛果期可年产干花椒50万公斤,产值可达1500万元,可使全乡人均增收650元。
该乡还组建了120多人的花椒专业销售队伍,成立了花椒购销公司,并注册了“鹤鸣”商标,产品远销全国各地。同时,安置了大批返乡农民工,今年花椒收获季节约有1200余人参加与务工采摘,劳务收入达十多万元。
3)、板栗:嵩县板栗面积1.2万亩,其中结果0.65万亩,年产量0.275万吨,产值600万元。主要产地为车村、白河、木植街等3个乡镇,已形成产业基地。
4)、柿树:嵩县柿树总面积1.99万亩,其中结果树1.7万亩,年产果0.425万吨,产值796万元。主要分布在九店、饭坡、闫庄、田湖、大坪、何村、纸房、城关、德亭、大章、黄庄、旧县、库区等13个乡镇的丘陵地区。主栽品种有牛心、四沟、鸡鸣等9个涩柿品种;次郎、富有等3个甜柿品种。
5)、油桐:嵩县油桐面积7.83万亩,其中结果6.0万亩,年产量0.24万吨,产值3915万元。主要产地为黄庄、木植街、纸房、何村等6个乡镇。近几年来油桐籽价格有所回升且价格基本稳定,每公斤桐籽收购价在1.2-1.8元之间。
6)、黄连木:黄连木又名黄楝树、楷木、黄连茶等,漆树科黄连木属木本油料树种。落叶乔木,树冠近球形。在我国华北至华南、西南均有分布。雌雄异株,寿命长,耐干旱瘠薄。黄连木果实含油率在35%左右,果肉含油率在50%左右,种子含油率在25%左右,油可作燃料油、润滑油,也可食用,每2.5吨黄连木种子可以生产1吨生物柴油,所以又称“柴油树”。
嵩县是河南省森林资源大县,是“柴油树”——黄连木的适生区。全县现有黄连木成林5.9万亩,年产值2950万元。据悉该县经市、县人民政府挂牌保护的百年以上黄连木古树就有60株。该县的黄连木优良种源作为林木良种已通过河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3)、嵩县现有药用经济林16.9万亩,药用经济林主要为山茱萸、皂荚、杜仲、金银花(二花)、银杏等,年产值11000万元。
1)、山茱萸:又名枣皮、药枣等,是经济价值较高的药用经济林树种,主产于我国的河南、浙江、安徽、陕西等地。河南省年产量占全国1/3左右,嵩县是河南省山茱萸的主产区之一,年产量约占河南省的1/4左右。
嵩县山茱萸现有总面积12.66万亩,其中挂果面积10.5万亩,年产值7596万元以上。广泛分布于车村、白河、木植街、德亭、大章、旧县、黄庄等乡镇,尤以车村、白河、木植街等三个乡镇分布最为集中。山茱萸已成为我县药用经济林产业的主要树种,山茱萸栽培已成为我县富民惠民的优势产业。涌现出白河乡上庄坪、油路沟、大青,车村镇明白川、天桥沟,木植街乡石磙坪、禅堂等山茱萸栽培专业村。
2)、皂荚产业:
皂荚树又名皂角,为苏木科皂荚属落叶乔木,根系发达、耐旱,盛果期长达200年,树龄可达600年以上。皂荚刺即皂荚树的棘刺,为我国传统中药材,性温、味辛、无毒,主治痈肿、疮毒、癣疮、胎衣不下;有搜风、拔毒、消肿、排脓之功效,被列为抗癌中草药,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全年均可采收,以9月至次年3月为宜,将棘刺剪下,晒干或趁鲜纵切成斜片或薄片后晒干。
河南省嵩县九店乡是我国最大的皂荚刺集散地。多年来,每到农闲季节,该乡便有2000多名群众三五结伴,自带专用工具,遍走江苏、湖北、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城乡,专业采集皂刺,每年从外地采集皂荚刺400余吨,销售额1600万元,外出采集者人均增收达6000元左右。该乡九皋村陈海军,去年麦收前外出20余天采集皂荚刺300余公斤,价值9000余元。
近年来,嵩县在县城周边十个浅山丘陵乡镇大力发展皂荚种植。截止目前,全县已栽种皂荚树3万亩。已培植出九店乡、阎庄镇、饭坡乡、田湖镇、纸房乡等皂荚栽培重点乡镇。2008年本地产皂荚刺近400吨,销售额1400万元,已成为河南省及全国最重要的皂荚刺生产基地。
嵩县现已成立皂荚刺购销公司5家,下连300多名走乡串户收购皂荚刺的农村经纪人。为拉长皂荚刺产业链条,购销公司还把收购的皂荚刺加工成薄片,然后出售给药材市场、制药企业。
2、嵩县现有从事苗木培育、花卉种植,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企业8家,经营面积从50亩至200亩不等,培育的造林树种主要为速生杨、板栗、核桃、杜仲、侧柏、刺槐、臭椿等;城镇绿化树种主要有大叶女贞、雪松、红叶李、栾树、桧柏、垂柳、金丝柳、五角枫、白日红、紫荆等。
3、嵩县在林木种子采集、培育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龙头企业有嵩县林木种子站、嵩县绿源绿化种苗科研有限公司。年均生产、经营林木种子、野生地被植物种子、观赏灌木种子近100个品种、数百吨,辐射全国20余省、市、自治区,部分品种如截叶胡枝子、黄栌、野菊花、黄连木等产量、质量方面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魁蒿、截叶胡枝子、野菊花、流苏等20多个树种(品种)还通过中国林木种子公司等单位出口国外。
4.嵩县中药材种植面积16.9万亩,产量1万吨,08年产值9000万元。龙头企业有洛阳顺势药业有限公司。
5、采矿业是嵩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已探明黄金储量80吨,年产黄金15万两,是全国十大产金县之一,“高都赤金”以其成色足赤蜚声海内外;境内金源黄金公司、前河公司、金牛公司等国有金矿是上市企业“中金黄金”的成员企业,全县各金矿日处理金矿石能力1万吨。钼矿资源丰富,其中龙头企业丰源钼矿位于河南洛阳市嵩县德亭乡栗子园村,钼矿储量4.6亿吨、钼金属储量34万吨,单体矿量为全国第一,采选能力为每日3000吨。其他莹石、铁矿、重晶石、花岗岩等矿藏均有可观的开发价值,采矿业08年产值15亿元。
(二)第二产业方面
1、嵩县是天保工程重点实施县,每年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一般在1.2万立方米左右,但我县现有持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木材加工点122家,其中75家为家庭作坊式带锯、木匠铺,以帮助乡邻加工家具、解木材等来料加工为主;其余40家以加工、销售板条等为主,7家以加工芯板为主,出要为外地木材加工企业提供经过初加工的板条、芯板。
2、其他林产品加工:
嵩县林产品加工的一个特色就是以槲叶为主的叶类加工业,槲叶为槲树的叶子,叶片大,椭园形,色泽鲜,味芳香,富含多种营养物质,经过腌制、灭菌、真空包装等技术处理,色泽纯正,柔韧鲜嫩,不会对食品产生任何影响,分解物不会污染环境,是一种理想的环境保护食品包装材料。在日本被称作“食用级的包装纸”,
作为日本男孩节的食物包装,多年来直接从我国进口,每年约十几万箱(每箱3000张),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韩国及东南亚国家也有较大需求,国际市场前景看好。
采摘槲叶及初加工,是嵩县车村镇农民的一项重要营生。每年5月采摘槲叶季节,山上人山人海,人员最多时达1.5万人。除槲叶外,嵩县还成功开发出竹叶、柿叶等叶类绿色食品包装材料。
依托洛阳山珍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嵩县车村百合轻工业有限公司两个龙头企业,嵩县年产槲叶、竹叶、柿叶等出口叶类6万箱左右,实现产值2000万元,创汇240万美元,2800余户贫困农民从事采叶和初加工,户均年收入3000元。
3、嵩县中药材种植面积16.9万亩,龙头加工企业洛阳顺势药业有限公司,年产中成药900吨,产值7484万元。
(三)第三产业方面
森林生态旅游已逐渐成为嵩县县域经济中的一项支柱产业。嵩县依托国有嵩县五马寺林场和国有嵩县王莽寨林场先后开发了白云山景区、天池山景区、木札岭景区等三大森林生态景区。2004年以来,嵩县县委、县政府确立了“旅游强县”战略,目前三大森林生态景区已累计投资4亿多元,改造硬化了200多公里旅游干线公路20余家高档次旅游饭店、300多家家庭宾馆,接待床位达到15000个,兴建了一批特色旅游项目,开发了一批有嵩县特色的旅游商品。目前,上述三大景区均为国家AAAA级旅游区。
除此之外,嵩县依托群营林区丰富、优美的森林生态资源,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陆续开发了伊河漂流、卧龙谷、陆龙山、杨山、龙池十八瀑、唐代古银杏群等在省内小有名气的森林生态旅游景区。
二、嵩县林林业产业存在问题
我县林业产业还存在不少问题: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少,林产品加工水平低;林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林业产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和潜力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我县无从事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培育的造林公司,说明我县的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培育产业仍处于发展的较低阶段。
(二)全县有种苗花卉0.5万亩,但规模都还较小,缺乏龙头企业。
(三)木材加工方面,急需培育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大型龙头企业,目前已和香港罗照木业达成合作意向。
三、发展思路与具体目标:
嵩县林业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建成特色和优势突出、结构和布局合理、生态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林业产业体系。
1、调整优化种植和养殖业结构。加快速生丰产林建设,实现人造板生产与原料林基地建设的一体化;加快无公害经济林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核桃、板栗、花椒、柿树等名、特、优、新经济林树种和品种;调整结构;扩大山茱萸、辛夷等中药材种植规模,提高名优中药材生产能力;着力培育林木种子产业,力争2012年前,有1家龙头企业进入省级林木种子龙头企业行列。
2、壮大振兴林产工业。引导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快技术改造,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探索林产品增值的新途径,建设和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销路好、产品附加值高的林产工业项目。大力发展经济林产品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实现林产品加工多次增值。2012年前,至少新建成1个省级大型木材加工龙头企业,解决目前嵩县木材加工无龙头企业的现状;要继续把槲叶等叶类加工做大做强,努力进入省级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1家。
3、大力培育森林旅游业。凡森林资源相对集中、环境优美的林区都要积极建设森林公园。积极开发旅游产品,加快旅游品牌及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成吃、住、行、游、购、娱六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实现森林旅游业由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把森林公园和各类森林生态园建设成生态旅游基地、休闲度假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体育健身基地。
4、不断完善林产品市场体系,积极发展外向型林业产业。围绕林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立和完善木材、干鲜果品、中药材、苗木花卉、人造板、家具等区域化林产品销售市场。加快建立干鲜果品、林木种子、中药材、山珍特产等出口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林产品出口贸易,提高林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
5、突出重点,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
要从现有林业企业中选择一批大型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培养,使其尽快成为龙头企业;对产品市场销路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型企业,要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加强引导,发展一批新的龙头企业。
6、加强林业产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鼓励科技人员研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领办和创办开发实体。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偿方式参与林业产业开发。
四、区域布局与建设任务:
(一)、按照全县河川区发展速生杨,坡岭地发展刺槐、泡桐的角度狠抓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重点抓好每年新增2000亩杨树丰产林基地建设、500亩泡桐基地、500亩刺槐基地建设。
(二)、按照“嵩南干果,嵩北水果、全县核桃”的经济林发展思路,大力发展经济林。在巩固嵩南山芋肉、九店花椒、何村时令鲜果三大传统林业产业的同时,按照全市核桃产业发展规划,突出抓好全县8万核桃基地建设(其中2010-2012年新发展4.5万亩);完善提高何村乡、田湖镇、库区乡小杂果基地;巩固九店乡、黄庄乡花椒基地;发展好九店、饭坡等乡镇皂荚基地。
(三)嵩县林木种苗花卉产业发展方面,突出嵩县特色,立足嵩县资源,着力培育林木种子产业,力争2015年前,有1-2家龙头企业进入省级林木种子龙头企业行列。
1、建立野生和特色花卉苗木种质资源库。
突出嵩县优势,加强野生和特色花卉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和保存工作。建立包括流苏、黄栌、黄连木等优势特色花卉苗木育种平台,加快花卉苗木品种的驯化和选育,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卉苗木品种。
2、建设珍稀灌木树种采种基地:
主要培育黄栌、白绢梅、珍珠梅、美丽胡枝子、中华绣线菊、四照花、盐肤木、文冠果等珍稀灌木树种。
3、建设乡土地被植物采种基地:
主要培育紫花地丁、狼尾草、截叶胡枝子、白茅、野菊花等乡土地被植物。
4、建立野生观赏花木驯化基地。
5、进一步加强容器育苗,要在在容器种类、容器规格、苗龄、树种上取得突破,除侧柏外,还要多育栎类、绿化苗木、花卉苗木等树种,力争成为河南省最大的容器育苗基地县。
6、狠抓生物能源树种育苗基地建设,以嵩县乡土生物质能源树种——黄连木育苗为主,文冠果、乌桕、毛徕为辅;常规育苗、容器育苗一齐上,力争成为河南省最大的生物能源树种育苗基地。
(四)林产工业建设
主要包括新上1-2个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加工能力在8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
(五)在生态旅游开发上,在巩固完善3个4A级生态旅游区基础设施的同时,继续上规模、上档次、上项目、创品牌,每年完成生态旅游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生态旅游综合效益2亿元以上。
(六)市场流通业
2010年要进一步建设好、县城、白云山、天池山3个旅游山珍大市场;2011-2015要建设嵩县中药材批发大市场、车村镇、白河乡、德亭镇3个旅游山珍大市场。
五、拟扶持的龙头企业规模
1、香港罗照木业嵩县分公司,年产值5000万元;
2、托洛阳山珍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年产叶类产品3万箱,年产值1000万元;
3、嵩县车村百合轻工业有限公司,年产叶类产品3万箱,年产值1000万元;
六、意见建议
(一)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支持力度。市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和扶贫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要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产业发展的投资比例。
(二)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支持力度。对面向农民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要简化贷款手续。允许林业经营者依法以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三)采伐限额方面:个人、集体或企业凡在一个县(市、区)内营造人工商品林1000亩以上和平原林场营造的商品林,应允许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单独编制采伐限额。采伐已经达到数量成熟或工艺成熟指标的人工商品林,其采伐限额不足的,应优先上报解决。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其主伐年龄应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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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改造网闸实施方案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改造网闸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洛阳市,实施方案,电子政务,改造,网络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改造网闸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改造网闸实施方案北京网御星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6月一、业务需求本项目为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项目,全网分为直接与互联网相连的电子政务外网和与省政府及各区县电子政务内网相连的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专网)两部分网络。其中,电子政务外网和电子政务内网(专网)为两张独立的子网,之间必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改造网闸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改造
网闸实施方案
北京网御星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6月
一、
业务需求
本项目为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项目,全网分为直接与互联网相连的电子政务外网和与省政府及各区县电子政务内网相连的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专网)两部分网络。其中,电子政务外网和电子政务内网(专网)为两张独立的子网,之间必须实现物理隔离。但当前存在电子政务内网(专网)用户访问电子政务外网服务器区OA系统的应用需求,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在保证电子政务内网(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相互独立的前提下,实现电子政务内网(专网)用户到电子政务外网服务器区域OA系统的访问需求。
根据上述的描述,在与洛阳市政府信息中心用户沟通后,决定在电子政务内网与电子政务外网之间放置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网闸)。这样既能保证两个子网之间的数据隔离,也能使专网用户访问到电子政务外网服务器区域的OA系统,同时满足了用户的访问需求及安全要求。
二、
实施拓扑
三、
方案描述
本次项目采用的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网闸)部署在洛阳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专网)与洛阳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之间。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网闸)外端机与电子政务外网核心区域放置的启明星辰USG4000DUTM相连,网关指向UTM,外端机通讯地址:172.30.4.2/30;内端机与电子政务内网(专网)服务器区域启明星辰USG2000C防火墙相连,网关指向防火墙,内端机通讯地址:16.24.1.10/29。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网闸)外端机安全通道模块内配置服务器端的普通访问策略,内端机安全通道模块内配置客户端的普通访问策略。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
外网OA对内网终端开放
10.101.1.13上的21端口、4357端口、8888端口
内网用户需要通过访问16.24.1.10的21端口、4357端口、8888端口
篇3: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洛阳市,使用权,流转,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依法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的新增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作价入股、抵押等,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权明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控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四)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和有限期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六条
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本着宜林、宜农、宜工的原则,依法有序进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整理成建设用地的,纳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
第七条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证书制度。流转证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凭证,依法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根据人随地走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转移相关手续。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保护耕地的责任和义务不变。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或权属证明;
(二)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建设用地有效证明材料;
(三)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出让、出租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租。除商品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可以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其他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市、县(市)已经建立的有形市场,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平台。各城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在市有形市场进行。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必须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期限等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最高年限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同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租金,并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充分尊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的出让、出租年限内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确因法定或约定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或根据合同约定补偿。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转让、转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出租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的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
(一)被依法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取得原出让合同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取得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持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后,经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解除、终止,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土地登记手续的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届满前一年内与合同另一方协商,合同另一方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所有权人可无偿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自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方案时终止。
征收主体应当依法给予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补偿。已被确定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的示范本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抵押权实现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
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30%。
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归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纳入其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村民生产生活补偿安置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需要。其中60%以上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和转租的收益,归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让、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扣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后,剩余部分的使用,按照优先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和转租,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依法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时间开工建设,逾期不建设或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对闲置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应当按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实行而未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的,流转行为无效,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本本。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