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运输设备,提升,公司
晋能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晋能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晋能公司所属矿井提升运输设备管理,规范提升运输设备的运行、检查、检修和维护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晋能公司所属所有矿井。2、提升运输设备范围:指矿井的
晋能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晋能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晋能公司所属矿井提升运输设备管理,规范提升运输设备的运行、检查、检修和维护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
本规定适用于晋能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2、提升运输设备范围:指矿井的主皮带机、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斜井人车、无轨胶轮车、调度绞车等。
3、矿井使用的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关防爆电器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
4、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提升运输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6、必须建立提升运输设备检查维修制度,明确检查维修责任人和检查维修内容,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7、定期对提升设备及相关部件等进行检测、检验和试验,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
二、管理职责划分
1、提升运输设备实行三级管理:晋能公司负责完善设备管理机制,指导、服务二级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同时对二级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级公司对所属矿井的提升运输管理进行业务监管,对所属矿井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并检查其执行情况;煤矿制定本矿的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落实。
2、晋能公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集团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办法。
2)
监督检查二级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办法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为二级公司及矿井提升运输设备管理提供业务指导。
4)组织交流推广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提高集团公司整体提升运输设备管理水平。
3、二级公司职责
1)负责本公司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办法的制定。
2)对所属矿井提升运输设备管理进行监管和业务考核。
3)监督所属矿井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对所属矿井提升运输设备管理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5)对所属矿井在用淘汰产品改造进行统一规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对矿井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煤矿职责
1)负责本矿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
2)负责制定本矿提升运输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相关的技术措施,规范相关的记录。
3)负责本矿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4)负责制定本矿提升运输设备检查维修计划,并严格落实执行。
5)负责本矿提升运输设备的技术测试和检验工作。
6)负责本矿提升运输设备的日常运行、检查、维护和管理。
三、提升绞车管理
1、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绞车供电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2、提升绞车新安装或大修后,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并出具性能测试报告。以后每3年要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性能测试不合格的设备禁止投入使用。
3、提升绞车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要明确检查责任人,制定检查标准,建立检查记录。推广安装使用钢丝绳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测试。提升设备和物料的新钢丝绳检验有效期为一年,以后每半年检验一次。提升人员的钢丝绳要求每半年检验一次。在用的旧钢丝绳(检验时为旧绳)出具新绳(悬挂前)的测试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4、提升装置的最大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重量差运行。
5、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6、提升绞车保护装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实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等,保护装置要求设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7、提升绞车信号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8、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检查性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并建立试验记录。
9、提升绞车人工操作时,必须配备正、副两名司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10、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建立记录。
11、提升机管理必须执行包机制,明确包机责任人,负责提升机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对提升机的设备完好负责。
12、提升或下放大件设备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2、提升绞车应安装闸瓦磨损在线监测系统。
四、斜井(巷)皮带机管理
1、皮带机及电控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设备。胶带选用阻燃胶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主井皮带机新安装或大修后,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并出具性能测试报告。以后每3年要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性能测试不合格的设备禁止投入使用。
3皮带机必须安装综合保护装置,具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温度、烟雾报警、自动洒水等功能。皮带机沿线必须安装急停装置。在主巷道安装的皮带机必须安装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要求设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4、皮带机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装设制动装置。皮带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5、皮带机管理必须执行包机制,明确包机责任人,负责皮带机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对提升机的设备完好负责。
6、必须每天对胶带进行检查,要明确检查责任人,制定检查标准,建立检查记录。主皮带机推广使用X光钢丝绳芯胶带在线监测系统。
7、皮带机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建立记录。
五、架空乘人装置管理
1、架空乘人装置必须配备可靠的制动器,应安装断绳抓捕器。
2、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沿线急停、人员越位、速度、脱绳、重锤下限位、安全制动、钢丝绳张紧等保护功能。保护装置要求设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3、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必须执行包机制,明确包机责任人,负责架空乘人装置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对架空乘人装置的设备完好负责。
4、必须每天对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进行检查,要明确检查责任人,制定检查标准,建立检查记录。
5、必须责成专人每班对架空乘人装置抱索器进行检查,发现不完好情况立即进行处理,杜绝抱索器自动脱扣。
6、架空乘人装置各部分(包括驱动轮、首、尾轮、制动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建立记录。
六、斜井人车管理
1、斜井人车信号必须符合要求,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2、斜井人车管理必须执行包机制,明确包机责任人,负责架空乘人装置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3、斜井人车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防坠器必须设专人每天进行手动试验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并建立斜井人车试验记录。
4、斜井人车各部分(包括防坠器闭锁装置、轮对、连接装置、保险绳或保险链等),每班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建立记录。
5、斜井人车运行时,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七、无轨胶轮车
1、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气体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测,并建立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必须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要求。
2、要根据无轨胶轮车的车型和路况核定各车辆的装载重量和运行速度,并在车辆上进行标识,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载或超速运行。
3、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瓦斯超过1%时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
4、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通讯设备,并与井上、下调度站保持畅通。
5、无轨胶轮车每台车必须配备两台灭火器。
6、无轨胶轮车必须安装定位跟踪系统,各错车场之间的信号实现闭锁。
7、司机开车前必须对车辆刹车、照明、喇叭、防爆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问题车辆严禁投入使用。
8、无轨胶轮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制定专项技术措施。运输大型材料和设备,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9、要制定无轨胶轮车检查、检修管理办法,明确车辆日检、旬检、月检、半年检、年检项目、实施和验收办法,明确责任,做好检修记录。
10、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对所有在用的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检查和处理情况建立记录。存在问题没有处理的车辆禁止投入使用。
八、调度绞车
1、调度绞车必须达到如下完好要求:电器设备完好无失爆;绞车固定可靠;闸完好,无变形,松紧符合要求,操作手把过位螺栓齐全;护绳板齐全完好;压绳符合要求;出绳方向正确。
2、调度绞车信号声光俱全,信号上牌板。
3、钢丝绳的使用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新到的钢丝绳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钢丝绳不得有打结、扭曲现象,其直径磨损减少
10%,或者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全部钢丝总数的
10%时,必须停止使用。
4、调度绞车管理必须根据绞车的具体工况,核定绞车挂车(矿车和材料车)数量,并明确标识在绞车管理牌板中。
5、调度绞车管理必须执行包机制,明确包机责任人,负责调度绞车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6、使用小绞车前,绞车司机必须对调度绞车、钢丝绳和信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问题必须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篇2: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新能源技术“十二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新能源技术“十二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浙江省,新能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专项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新能源技术“十二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新能源技术“十二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一年九月目录一、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1二、专项预期目标4(一)总体目标4(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4三、专项实施的主要内容51.风能52.太阳能63.生物质能64.水能及海洋能技术75.地热能86.蓄能及多能互补87、氢能及燃料电池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新能源技术“十二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
新能源技术
“十二五”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九月
目
录
一、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1
二、专项预期目标4
(一)总体目标4
(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4
三、专项实施的主要内容5
1.风能5
2.太阳能6
3.生物质能6
4.水能及海洋能技术7
5.地热能8
6.
蓄能及多能互补8
7、氢能及燃料电池9
8、其它新能源技术9
四、专项组织实施方式9
五、专项实施的可行性分析10
一、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以煤和石油为代表的传统化石能源为人类社会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据2010年的统计,全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中传统化石能源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原油消费占34%,煤炭占30%,天然气占24%。这种不可持续的能源消费模式已经引发了人类社会的深刻反思和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强烈需求。我国处于快速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阶段,能源消费量日益攀升。201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为32.5亿吨标准煤,已成为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大国,其中煤炭、原油和天然气消费量占比分别为70%,17%和4%。对煤炭和石油的依赖日益严重。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的现状,化石能源资源严重不足,人均石油储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10,人均煤炭储量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2。能源不足必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积极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新能源解决方案在我国已经达成广泛的共识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努力下,中国的新能源经过几年的起步阶段后,目前已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其基础已初步建立。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上最关注可再生能源的国家,并拥有极其广阔的潜在市场,“十一五”期间中国新能源产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例如风电连续5年翻番,以年均102%的速度增长,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居世界第一,占到世界的一半等,生物质发电产业从无到有,已形成了以自有技术主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我国已经把新能源确定为新兴战略产业,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到2015年新能源战略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这一比重占到15%左右。新兴产业整体和创新能力和产业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这已经成为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宏伟目标。
浙江省人均一次性能源资源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消费总量逐年增加。《2010年浙江省能源与利用状况》(白皮书)指出:“浙江省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为1490万吨标准煤(等价值),比上年增长20.3%。净调入和进口能源15211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9.0%。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共调入和进口煤炭13985万吨,比上年增长6.6%;原油2826万吨,比上年增长12.2%;天然气31.8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66.6%。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基本依靠外省调入和进口。”可见,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91%以上依靠省外调入和进口。
与一次性能源相比,浙江省具有较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国家将新能源列为战略性发展产业的大背景下,浙江省也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发挥各种优势条件,不断促进我省以各种可再生能源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的规模扩大和深度发展。《2010年浙江省能源与利用状况》(白皮书)公布了可再生能源生产情况:“风能利用:全省已建成投产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24.9万千瓦,比上年增长9.7%。风力发电量4.7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32.0%。太阳能利用:全省已建成投产的光伏利用示范项目装机容量2.96万千瓦,比上年增长5.7倍,累计推广太阳能热水器920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5.5%。垃圾焚烧发电:全省已建成投产的垃圾焚烧发电机组装机容量33.3万千瓦,比上年增长2.3%。年发电量约20.1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25.7%。农村生物质能:全省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用能中,秸秆和薪柴消费折合标准煤57.8和95.6万吨。沼气用户14.4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7240处,年产沼气1.7亿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0.3万吨。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已达66.0%。”此外,“核能与水能:全省核电总装机容量374万千瓦,比上年增长21.9%;年发电量257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7.1%。水电装机容量661万千瓦,比上年增长2.0%;年发电量193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57.4%。”
上述数据表明,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生产量增长迅速,是能源生产增量的主力军;此外,在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同时,催生了新兴产业,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行业已经成为浙江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和地热能等新能源,对于浙江省增加能源供应、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专项预期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十二五”时期,将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培育发展新能源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指导下,以“十一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成果为基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并以此为纽带培养一支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人才队伍,着力突破一批核心和关键技术,掌握一批产业化技术,开发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本专项拟结合浙江省新能源发展现状,选择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包括海洋能)和地热能等五大研究领域进行攻关。通过专项重大、重点项目的实施,到“十二五”时期末,预期达到以下目标:
1.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新能源产业,有效增加能源供应,优化能源结构,建设推广应用示范工程20项,培育重点企业15家,预计实现年新增产值100亿元,利税10亿元以上。
2.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新能源利用关键共性技术20项以上,新产品120个以上;专利申报和授权达到100项,其中发明专利60项以上。
3.培养新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与管理人才等650名以上。
(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
1.大型海上风电场工程技术和装备研制;
2.高效太阳能光伏、光热利用技术和低能耗太阳能电池制造技术;
3.生物质能高效转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4.常规水电高效利用和深度开发技术及海洋能利用技术;
5.地(水)源热利用技术;
6.
蓄能、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
7.可再生能源应用计量及评价体系。
三、专项实施的主要内容
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包括海洋能)、地热能、氢能和蓄能等领域中,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重点项目,以解决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主要研究领域及攻关方向如下。
1.风能
针对我省大陆海岸线长,大小岛屿多,风能资源取之不尽,且沿海年平均风速大多在6-7米/秒之间,是开发风能发电资源理想风速的特点,重点研究和开发风能发电装备和风电场技术。
攻关方向:
(1)
风能资源特性的分析与评估,包括风资源特性研究,风电场风功率预测研究,短期功率预报和调度;近海风特性和台风风况模型研究;
(2)
大型海上风电机组开发与试验技术,包括整机结构设计、在线监测与远程控制技术、电能质量控制技术;
(3)
大型海上风电场工程技术和装备研制、海上风电场地质勘探与桩基结构设计及测试技术,海上输变电技术等。
2.太阳能
针对我省平均日照时间长,太阳能资源丰富的特点,重点研究和开发太阳能光、热发电的基础材料、器件、设备和装置,建立太阳能应用示范基地,快速推广太阳能在我省的应用。
攻关方向:
(1)
能源与资源节约的多晶硅和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生产新技术;
(2)
多结叠层、薄膜、纳米晶、聚光光伏等新型太阳电池制备和应用技术;
(3)
大阳能电池生产线及核心组件的制造技术和装备国产化;
(4)
规模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和应用示范;
(5)
太阳能集热热流高效转换、传递和长效储热技术;
(6)
分布式太阳能热发电系统研发与示范。
(7)
太阳能光热互补技术和智能化建筑光伏一体化系统
3.生物质能
针对浙江省生物质原料的来源以及生物质原料的多样性、分散性的特点,并考虑生物质在转化为其他能源过程中需要综合利用的因素,重点研究生物质能转化效率和综合利用技术。
攻关方向:
(1)
生物质直燃发电核心技术;
(2)
生物质气化制合成气及合成液体燃料技术;
(3)
生物质高效液化制生物油及车用燃油技术;
(4)
生物质制取成型燃料、生物炭及高值利用技术;
(5)
油料制生物柴油与综合利用技术;
(6)
微藻生物柴油技术;
(7)
纤维素乙醇制备关键技术;
(8)
餐厨废弃物联产生物柴油和车用燃气技术;
(9)
高浓度低能耗沼气发生技术及沼气转化为天然气技术;
4.水能及海洋能
针对浙江省水能和海洋能资源十分丰富,而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机电设备制造业,重点研究水能和海洋能高效发电技术。
攻关方向:
(1)
高效率的水能和海洋能的采集和利用技术;
(2)
适合农村地区小水电建设的箱式整装小水电站发电技术;
(3)
常规水电高效利用和深度开发技术;
(4)
海洋能(如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和温差能等)发电利用新技术;
(5)
海上恶劣环境下可自存保护的平稳波浪发电关键技术;
(6)
小水电和海洋发电装备耐磨耐蚀耐污涂层技术。
5.地热能
针对浙江地理情况特点,重点研究浅表地热能利用的利用技术。
攻关方向:
(1)
地源热泵技术应用评估指标体系;
(2)
地源热泵与土壤的传热规律;
(3)
地源热泵系统利用和节能优化技术。
6.
蓄能及多能互补
可再生能源具有随时间变化的特点,通过蓄能及多能互补实现平稳供能。
攻关方向:
(1)
蓄能的关键技术
(2)
基于水能的太阳能和风能规模化利用调蓄技术;
(3)
海岛多能互补利用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4)
海洋能离网和并网电力系统示范工程;
(5)
电动汽车用能量功率兼顾型动力锂离子电池产业化技术。
7、氢能及燃料电池
氢能作为一种二次能源具有可储存、利用过程清洁及作为交通运输燃料的特点,特别是与燃料电池相结合具有非常广泛的发展前景。
攻关方向:
(1)
大规模高效氢制备技术;
(2)
氢的储存及运输技术;
(3)
固体氧化物电解池高温电解水制氢的集成技术;
(4)
千瓦级固体氧化物小型热电联产系统的开发与示范。
8、其它新能源技术
与浙江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的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攻关方向:
(1)
先进洁净煤技术;
(2)
先进核能技术及装备。
四、专项组织实施方式
本专项由浙江省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组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专项咨询专家组,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所有的申报项目均应在本专项所设置研究领域之内,与主要研究方向相一致。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协作攻关,优先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同时鼓励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的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将分别通过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来确定。
本专项的课题设置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点资助能对浙江省发展新能源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科技研发项目,特别是原创性的项目。
五、专项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本专项的实施具有许多有利条件:
1.我省在2009年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开发及提升。
2.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政策支持,使企业具有进行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
3.
我省“缺煤、少电、无油”的现状和得天独厚的新能源开发条件,而且新能源的利用可有效地保护环境,是成功实施本领域项目的前提。
4.我省已有一定的新能源产业基础和相关装备的制造能力,具有一批技术研发单位,并且有关企业也具备了一定的研发力量。
同时,应该认识到新能源利用技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是:利用成本高,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产生矛盾;
资源来源分散且随时间变化,生产规模难于扩大;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利用体系等。因此,需要全社会充分认识新能源利用的社会意义,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扩大利用规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源来源的分散性,必然导致利用形式的多样性,在利用的过程中还要做到因地制宜,力求实效,形成特色。
尽管可再生能源在利用过程还存在困难,但有社会的需求、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视、政策的引导鼓励、企业的积极性和已有的产业、技术基础,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可以使专项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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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福建省20XX年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2014年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采购
福建省2014年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根据《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闽药采〔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遵循“维护公益性
福建省2014年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根据《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闽药采〔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经专家遴选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的层次,参考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合理确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省级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的工作。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以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三、组织机构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审定。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省属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相应服务。
(五)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出台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在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五、采购平台
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简称“采购网”,www.fjyxcg.gov.cn)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采购网发布。
六、采购方式
(一)除常用低价药外,《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省级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二)《省级采购目录》内的常用低价药,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本实施方案第八章规定执行。
(三)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进行跨区域联合采购。
(四)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类大输液中的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的部分规格,探索实行“统一价格、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的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七、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两年左右。
八、适用范围
参加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集中采购目录
一、省级采购目录
(一)目录内容
经专家遴选委员会遴选确定《省级采购目录》,具体见附件。
(二)不纳入目录的药品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不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
二、区域采购目录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应在《省级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常见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水平、医生用药习惯等,确定本区域采购目录(具体到剂型、规格)。
为保障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的使用,除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外,凡涉及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同一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口服、注射、外用)的其他剂型和规格,原则上不再列入区域采购目录。
第三章
药品限价
一、限价原则
(一)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二)同通用名、同层次(不区分生产企业)的药品限价不得高于基准品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3位中标价的中位数价格。目录内的品种以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为基准品。没有规定代表品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确定剂型,取该剂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
(三)同企业、同通用名的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其他品规根据差比价规则按就低原则确定。
(四)常用低价药的采购不制定最高限价,但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
二、其他
(一)在集中采购结果正式公布之前,除国家发改委调价外,本省暂停调整药品价格。
(二)最高限价结果在采购网公示,经领导小组批准,在投标报价前公布。
第四章
企业申报
凡参加我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均要在采购中心报名和申领数字证书。只有通过采购中心审核的企业和药品方可参加我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的议价和采购。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等(其中,无菌制剂生产线必须在报名前通过2010版GMP认证)。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具有境外产品代理协议书和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生产企业应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2012年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药品条件
(一)申报药品必须是有效注册、合法生产和经营的。
(二)申报药品必须在《省级采购目录》内。
三、申报文件
(一)申报企业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和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申报承诺书。
5.药品质量、货源和配送承诺书。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报药品材料
1.药品注册批件(境外产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2.药品GMP证书(境外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和境外产品代理协议书)。
3.报价药品价格文件
(1)政府定价药品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福建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制定公布过最高零售价格的,提供正式公布过的最新价格文件(可网上下载)。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福建省物价局已公布代表品价格但未公布其他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企业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后报送。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福建省物价局尚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暂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主定价并提供相关价格材料。
(2)市场调节价药品,提供企业自主定价相关材料。
4.药品说明书。
四、申报形式
(一)所有申报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绑定使用的方式在网上进行申报。
(二)申报人需采用原件扫描、拍照等方式按要求制作带有申报人公章图片的申报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
五、申报文件修改
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允许企业对其申报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六、申报文件审核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申报人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审核确定为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审核结果公示
申报文件审核结果将在采购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申报文件澄清和确认
在资格审查阶段及评审阶段,对企业申报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采购中心有权要求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在网上做必要的澄清,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人对有关内容做出书面澄清。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采购网,对采购网中已审核的本企业相关信息认真核对,并确认提交;未按时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五章
带量采购
在《省级采购目录》和最高限价范围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局根据临床治疗需求,确定本区域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含剂型、规格)及采购量(金额)。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向区域内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申报当年拟采购量。
第六章
报
价
一、报价要求
(一)根据限价原则,申报人参考各区域医疗机构采购量进行报价,报价采用网上加密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采购网报价系统按要求进行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申请修改报价。
(二)除国家发改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另有规定外,同竞价组的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包材之间,报价应符合差比价规则。药品差比价的计算以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为依据。
(三)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及其他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
(四)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元)。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视为放弃。
(五)须按采购网报价系统显示的包装单位进行报价。
(六)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报价。
(七)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撤回或修改报价。
(八)报价具有法律效力,申报企业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价解密
本次集中采购报价采用网上统一解密方式,由相关部门现场监督,实时公布。
第七章
药品评审
一、相关名词定义
(一)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药品的类别,由各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产生。
(二)“双信封”:指商务标书和经济技术标书。
(三)层次划分:按药品定价属性划分层次,政府定价且属国家发改委价格文件中标注特定企业生产或商品名的药品(以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正式公布为准)归属第一层次;其他药品归属第二层次。
(四)竞价药品:同竞价组申报企业数在3个及以上的药品。
(五)议价药品:同竞价组申报企业数为1~2个的药品及同竞价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均无中标价的药品。
二、竞价组划分
(一)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剂型类别
序号
剂型类别
包含的剂型
1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含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型片、划痕片);咀嚼片;含片(含可溶片);肠溶片;分散片;泡腾片;口腔崩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胶囊壳形);软胶囊(胶丸)
2
口服缓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胶囊;缓释混悬液;控释片;控释胶囊
3
口服丸剂
滴丸;糖丸;小丸
4
口服颗粒剂、散剂及粉剂
颗粒剂(含可溶颗粒、混悬颗粒、泡腾颗粒、肠溶颗粒);散剂(口服);粉剂
5
口服液体剂型
口服溶液剂(含滴剂);口服混悬剂(含混悬滴剂);口服乳剂;口服酊剂;糖浆剂、胶浆剂;干混悬剂
6
普通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点刺液;
注射溶液;无菌分装粉针剂;注射剂(无菌粉末)
7
特殊注射剂
植入剂;缓释植入剂;特殊剂型;注射剂(脂质体、微球、脂微球)
8
吸入剂
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干粉吸入剂;气体;溶液剂(吸入用);雾化溶液剂;吸入溶液剂
9
外用制剂
贴剂;透皮贴剂;散剂(外用);膜剂(固体);巴布膏剂;冻干制剂(外用);外用冻干制剂;蜡棒;片剂(外用);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凝胶剂;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灌肠剂;溶液剂;酊剂;气雾剂
10
口腔用制剂
含漱液;贴剂(口腔黏膜);乳膏剂;软膏剂;膜剂
11
腔道用制剂
栓剂(含阴道软胶囊);阴道片;阴道泡腾片;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
宫内节育系统
12
眼用制剂
眼膜剂;眼丸剂;眼内插入剂;滴眼剂;洗眼剂;眼内注射液;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
13
鼻用制剂
滴鼻剂;洗鼻剂;鼻用喷雾剂;鼻用软膏剂;鼻用乳膏剂;鼻用凝胶剂;鼻用散剂;鼻用粉雾剂;鼻用棒剂
14
耳用制剂
滴耳剂;洗耳剂;耳用喷雾剂;耳用软膏剂;耳用乳膏剂;耳用凝胶剂;耳塞;耳用散剂;耳用丸剂
(二)中成药剂型类别
序号
剂型类别
具体剂型名称
1
口服常释剂型(一)
普通片(含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型片、划痕片);咀嚼片;含片(含可溶片);肠溶片;分散片;泡腾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胶囊壳形);软胶囊(胶丸)
2
口服常释剂型(二)
锭剂;颗粒剂;泡腾颗粒剂;袋泡剂;茶剂;曲剂;散剂(内服)膏剂(内服);煎膏剂;流浸膏剂;浸膏剂
3
缓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胶囊
4
口服液体剂
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合剂(含口服液);糖浆剂;露剂;胶剂;酊剂(内服);酒剂(内服);滴剂;口服溶液剂
5
丸剂
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糊丸;蜡丸;微丸;滴丸
6
注射剂
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
7
外用制剂
贴膏剂(含透皮贴剂);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凝胶剂;膏药;搽剂;涂剂;涂膜剂;膜剂;洗剂;散剂(外用);酊剂(外用);酒剂(外用);油剂;气雾剂;喷雾剂;泡沫剂;灸剂;膏剂(外用);锭剂
8
口腔用制剂
含漱液;贴剂(口腔黏膜);气雾剂;喷雾剂;粉雾剂
9
腔道用制剂
栓剂(含阴道软胶囊);阴道片;阴道泡腾片;灌肠剂
10
眼用制剂
眼用液体制剂(滴眼剂、洗眼剂);眼用半固体制剂(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
11
鼻用制剂
滴鼻剂;洗鼻剂;鼻用喷雾剂;鼻用软膏剂;鼻用乳膏剂;鼻用凝胶剂;鼻用散剂;鼻用粉雾剂;鼻用棒剂
12
耳用制剂
滴耳剂;洗耳剂;耳用喷雾剂;耳用软膏剂;耳用乳膏剂;耳用凝胶剂;耳塞;耳用散剂;耳用丸剂
(三)相关说明
1.竞价组顺序先根据上述剂型类别划分再根据第一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划分。
2.
脂肪乳注射液按成分(大豆油、鱼油、橄榄油)不同分为3个竞价组,不同成分混合的归为大豆油组。
3.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特(预)充、笔芯和普通瓶装胰岛素区分为不同竞价组;胰岛素先按基因合成与类似物分组,再根据药品的作用时间分为长效、中效、短效、超短效4个竞价组。
4.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划分为3AA、9AA、15AA和其他4个竞价组;小儿氨基酸和19AA单列为同一竞价组。
5.多种维生素复合药按复合维生素或复合维生素加矿物质,分为两个竞价组。
6.低分子量肝素与其它低分子肝素区分为不同竞价组。
7.造影剂按浓度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
8.腹膜透析液按渗透压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
9.生物制品类中不同亚型的品种按照临床第一适应症归并竞价组。
10.同一通用名不同碱基、酸根、金属元素、晶型、结晶水数量、溶媒归为同一竞价组。
11.脂质体注射剂和脂微球注射剂视为同一竞价组。
12.除生物制品外,药品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单独区分竞价组。
13.中成药单方与复方制剂分为不同竞价组,同成分的复方制剂为同一竞价组。
14.仅限于小儿疾病、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的用药单列竞价组。
15.无糖型与有糖型分为不同竞价组。
16.中成药制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组。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为不同竞价组,同方异名为同一竞价组。
17.主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体外培育或体内培植、人工分为3个竞价组,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明确标示。
18.锭剂按用药途径,口服归为口服常释剂型,外用归为涂剂。
19.注射剂按肌肉注射剂和静脉注射剂分为2个竞价组,既可肌肉注射又可静脉注射的归为静脉注射。
三、评审方法
竞价药品,采用“双信封”评审;议价药品,采用议价方法评审。
(一)双信封评审
先评审商务标书,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再进入经济技术标书的评审。
1.商务标书的评审。按照申报企业的数量,根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进入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列者同时进入。
2.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对产品质量、企业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和信誉等客观指标,赋予不同权重分值,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进行经济技术标书评审,满分为10分。
3.确定拟中标药品。按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中标企业。
(二)议价方法
议价可采取人机对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人机对话是由议价专家委员会结合药品报价及临床需求等信息,与申报人就申报药品的价格进行2轮远程谈判。第一次报价小于或等于专家商议价的,取低价者中标;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由议价专家委员会按规定投票,票数过半数的拟确定中标。
四、区域中标品种产生
中标价必须符合差比价规则。根据企业中标基准品的中标价,依差比规则计算该企业其他中标品规价格。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的拟中标药品在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所在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物价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将中标药品目录(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中标价、企业名称等)在采购网上公布。
五、中标品规价格调整
同一企业同一品规若在我省不同区域以不同价格中标的,取其最低中标价作为该企业该品规在我省本轮药品集中采购的最终中标价。
中标品规的价格如明显高于本企业同药品标外市场价格或生产成本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核实认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其他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参照省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具体制定本区域药品评审及中标规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常用低价药采购办法
一、企业报价
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报价。
二、设定参考价
取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生产企业中标价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高于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纳入取值范围。
三、采购方法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对采购网上直接挂网的常用低价药,根据参考价和企业报价,采用“双信封”进行评审。按照经济技术标书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进入商务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不超过3家),并列者同时进入,然后根据企业报价,确定1家最接近报价算术平均值的企业中标,其他进入商务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备选。价格相同时,经济技术标书得分高的企业中标。
第九章
药品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本区域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确定本单位使用的药品。
(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必须通过采购网进行采购,各地不再另建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比例采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三)医疗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四)采购过渡期为中标公告发布后60日,药品生产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医疗机构供货。过渡期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全部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及时足额结算或按结算周期提前拨付的前提下,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二、配送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应在开展带量采购前,确定本区域不超过10家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在采购网上公布,供医疗机构选择。
第十章
监督管理和部门职责
一、监督管理
采购人、申报人、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商、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依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中央纪委驻原卫生部纪检组下发《卫生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驻卫纪发〔201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部门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
(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遴选10家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制定中标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证明文件有异议的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中标药品质量。
(三)省人社厅负责核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情况,做好中标药品医保编码比照与对接相关工作。
(四)省经信委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五)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省商务厅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七)省工商局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八)省物价局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按规定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不良记录管理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中标资格,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药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由省卫生计生委将违法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计委,按国家及《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闽卫医政〔2014〕45号)规定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惩处。
(一)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中标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六)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七)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八)以其他非中标药品取代中标药品进行配送的;
(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动态管理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五)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
(七)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三)本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附件: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