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实施办法,学业,中等职业学校,水平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为适应本市深化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特制订本办法。一、指导思想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为适应本市深化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实施专业技能与文化素质全面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实施分层考核,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坚持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方式多样;坚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配套推进,满足学生就业、升学不同发展需求;坚持稳步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逐步完善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评价内容与方式
(一)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
主要反映学生在校期间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水平及相关职业素养养成情况。
引入社会评价,重点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与专业技能学习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其他证书等。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名称、级别、颁证单位、颁证日期、证书编号,各级各类竞赛的项目名称、级别、主办单位、获奖等级、获奖日期等相关信息。记录形式如下表:
职业
资格
证书
证书名称
级别
颁证单位
颁证日期
证书编号
各级
各类
竞赛
项目名称
级别
主办单位
获奖等级
获奖日期
其他
(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
1.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
2.考试形式
(1)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其中,合格性考试为学生必考,等级性考试为学生选考。
(2)语文、数学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英语合格性考试(含听力测试)和等级性考试(含口语测试)的书面笔试也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等级性考试中的口语测试另行单独组织,采用人机对话方式。
(3)信息技术基础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且为学生选考,采用上机考试方式。
3.命题依据
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4门科目考试以市教委颁发的相应公共基础课程标准为命题依据。考试命题应强调基础,突出能力,注重相关知识与技能在生活和职场中的应用。
4.考试时间与成绩评定
(1)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满分各为100分。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
(2)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时间均为40分钟,满分各为50分。英语科目等级性考试的书面笔试时间为40分钟,满分为40分;其口语测试时间为10分钟,满分为10分。
(3)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其评定办法为:以获得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为前提,根据学生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得分之和(满分为150分),按获得等级性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约占15%;B、C各约占30%;D约占20%,E约占5%。凡参加等级性考试的学生,如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为“不合格”,则其等级性考试不给予等级,合格性考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4)信息技术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操作员(五级)》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成绩“合格”。
上述成绩可在学生毕业当年就业与升学时使用。
三、评价组织与实施
学业水平评价对象为具有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本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试点班的学生须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一)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
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收集和验证相关证书等档案材料,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进行记录,并每学期按要求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写。
(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
1.考试报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在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后,均须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参加合格性考试的学生的基本信息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系统统一提供,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
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及信息技术基础科目考试,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学校按相关要求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以上各类考试,每位学生各有1次报考机会。
2.考试费用
学生参加考试的费用均在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
3.考试组织
所有科目考试均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成绩评定。
4.考试时间安排
各科目考试一般在学生入学后3个学期内完成,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年级
考试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时间
一年级
信息技术基础
选考
第一学期末
或第二学期末
二年级
语文、数学
英语
必考(合格性考试)
选考(等级性考试)
第一学期末
说明:
(1)如个别学校因专业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课程开设及结束时间与本市相应课程统一考试时间不一致,可申请调整参加考试时间(仅限于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但学校的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需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调整考试时间。
(2)本市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试点班学生由所在学校选择参加考试时间。
5.考试管理要求
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4门科目考试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组成部分
学业水平评价是衡量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相关学习要求的重要评价手段,其评价结果是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作为用人单位录用和高等学校招生的重要参考
学业水平评价能够客观反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其评价结果是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和高等学校招生的重要参考。
(三)作为评价和改进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学业水平评价是检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评价结果既是评估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深化课改、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自2015学年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开始试行,2014学年入学的四年制学生也同时执行。
(二)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的学生,同期参加学业水平评价。
(三)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自行组织补考。
(四)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刑法诉讼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刑法诉讼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公物,上海市,刑法,诉讼,管理暂行办法
刑法诉讼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
刑法诉讼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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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罚没物品和依法追缴的赃物中需处理的物品;
(二)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邮电等部门和行政机关需处理的溢卸物品和无主物品;
(三)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理赔物品;
(四)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处理的变价物品或变价抵押品;
(五)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按资产管理规定需处理的变价陈旧物品;
(六)宣布破产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处理的动产和不动产;
(八)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外和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应上交的变价礼品;
(九)其它需处理的公物。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经主管部门鉴定的文物和金银饰品,由处理单位交主管部门鉴定后,属允许流通的物品,交拍卖企业拍卖。烟酒等专卖商品,需经专卖机构鉴定获准后定向拍卖。
第五条
粮、油、鲜活商品、中西药材以及有害毒品、淫秽物品、危险品等各种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进行拍卖,其处理办法按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关于各项没收赃物财物处理补充办法的联合通知》(沪财预〔1981〕第103号)执行。
第六条
下列需处理公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港口、车站无法交付的生产资料,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经交〔1986〕第727号)处理;
废纸,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政府财贸办关于上海市废纸收回管理办法的通知》处理;
废旧金属,按《上海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一九九○年第25号令)执行。
房屋,按《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沪府〔1988〕60号)处理。
第七条
由市商业一局所属“上海拍卖行”负责受理各类生产资料公物的拍卖业务;由市物资局所属“上海物资拍卖行”,负责受理各类生产资料公物的拍卖业务。其他国营企业,需经营生活资料公物拍卖业务的,市区由市商业一局审批,郊县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审批。需经营生产资料公物拍卖业务的,一律由市物资局审批。经上述有关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公物拍卖业务。未经批准并办理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者,一律不得经营公物拍卖业务。
第八条
委托拍卖公物的单位,应先填制需变价出售的公物清单,持单位证明,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拍卖公物的标的、成交约定、拍卖手续费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拍卖企业对拍卖公物进行整理、分类,根据物品的种类和特性,组织单件拍卖或成批拍卖。拍卖企业应于拍卖前五至十天出示拍卖公告,说明拍卖物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拍卖日期和地点(定向拍卖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并允许竞买者现场看样,向竞买者提供拍卖物品的性能咨询。拍卖活动应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十条
以经营为目的参与拍卖的,须持有准予经营该类商品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定向拍卖的竞买人范围,由委托单位和拍卖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拍卖公物不受价格限制,应按公开竞买,随行就市,拍卖成交的原则作价。
第十三条
拍卖公物的最低拍卖成交价(即底价),应由拍卖企业与委托方共同商定,严禁泄露。最低拍卖成交价确定后,单方无权变更。宣布破产的企业需拍卖的国有资产,最低拍卖成交价应报经市财政局认可。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必须将拍卖标的物,拍归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当竞买人所出最高价低于最底拍卖成交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撤销对该标的物的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以拍卖主持人拍板方式表示卖定并宣告成立。拍卖一经成立,各方均不得反悔,如反悔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成立后,竞买人应及时付清全部货款或定金;拍卖企业应当场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加盖“上海市公物拍卖专用章”。有关部门应根据拍卖企业的有关凭证,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由于司法、执法等部门结案的时间要求,或物品经两次以上变更底价仍不能拍卖成交的,经委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拍卖企业作无底价拍卖。其中,宣布破产的全民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还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作无底价拍卖。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的收入来源只限于拍卖手续费和与拍卖直接有关的其它合法收入,并按规定纳税。
第十九条
拍卖手续费标准,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条
拍卖物品所得价款,一律由拍卖企业扣除拍卖手续费后返还委托方,再由委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拍卖的公物属于以物抵债或退赃性质的国家计划供应商品、限价商品、专营商品,其超过国家规定价格部分,由委托方另行上缴国家财政。
第二十一条
境外竞买人货币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及拍卖物品出境手续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举办的各类公物的竞买活动;委托方经办人员也不得参与本单位委托的公物竞买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由市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对本市的公物拍卖企业和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商业一局是“上海拍卖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资局是“上海物资拍卖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类拍卖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可联合或单独、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理应拍卖公物的单位,将视其情节,比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有关精神,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在擅自处理中,以贱价私分或营私舞弊的单位,除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要追回按拍卖价款计算的差价,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法规的,由工商、公安、税务、审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凡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经营公物拍卖业务的单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拍卖市场秩序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过去规定的公物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3:5.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
5.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废纸,管理办法,回收,5.
5.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废纸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废纸的回收利用是弥补本市造纸工业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做好废纸回收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堵住资源外流,支持工业生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的废纸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纸边角料、残次坏
5.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废纸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废纸的回收利用是弥补本市造纸工业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做好废纸回收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堵住资源外流,支持工业生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指的废纸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纸边角料、残次坏片、废旧纸箱及书报杂志、包装纸等。
二、
本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以及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纸,除保密纸仍按原规定处理外,统一由上海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所属各区、县物资回收站(店)负责收购。
三、
凡从事向居民和农村村民回收生活废纸业务的集体及个体回收站,须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凡接受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委托代收工业废纸任务的,应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价格收购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所收购的废纸均应交售给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四、
为确保本市工业造纸原料需要,废纸不得擅自外流。确需外运的(包括各种化工纸袋、水泥袋等利用纸)事前须由运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或县计委批准同意,送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签发“上海市废纸外运证明”。事后不予补办。
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收购废纸及利用回收废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予以查处。
六、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对无证外运的废纸应予扣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收购。查明确系赃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物资回收部门要配合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和查处后的接收工作。
七、
对擅自外运废纸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不超过总收购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对高于规定收购价格出售废纸的单位,其牟利部分应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罚款。对非法收购废纸并转手倒卖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八、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款项,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用于办案补助费和奖励金,奖励给直接参与查处的单位和个人。
九、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