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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施工制式合同

日期:2021-01-0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园林施工制式合同 本文关键词:园林施工,制式,合同

园林施工制式合同 本文简介:编号()园景观绿化工程承揽合同(QB——2010——0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揽甲方()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事项协

园林施工制式合同 本文内容:

编号

)园景观绿化

工程承揽合同

(QB——2010——04)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承揽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揽甲方(

)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园景观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硬景及软景施工;艺术品加工制作安装;水电及零星工程等内容。

二、工程承揽范围:

已审核通过的

)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图所含的全部内容;图纸会审纪要以及施工过程中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变更内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水、电费;冬雨季施工费用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0天

四、承揽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承揽方式确定。

包工包料包苗木养护。本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应严格按照双方封样材料进行采购;主要材料采购前须经甲方景观部认可;苗木养护期为两年;施工及养护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均由乙方承担。

五、工程合同总价款约

元。

五、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

方案一、

园林景观工程:

1、按《景观工程统一单价及做法》执行,包工包料综合单价一次包死,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测量结算,综合单价不变。

2、标注为暂定价的项目,待其价格经甲方确认后实施。

3、《景观工程统一单价及做法》表中没有列项的,依据工程做法及甲方确认的主材价格,执行2004年仿古园林定额、费率定额,无合适项目可套用时,参照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费单价调整按冀建质[2008]280号文,人工费调增部分不作为费率计费基数,只做差价处理;按园林工程费率取费;其他材料依据施工同期邢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调整。最终以做出的预算价下浮5%后做为结算价(甲方确认的主材价不再下浮)。

绿化工程:

1、

按《绿化工程统一单价及要求》执行,包工包苗木包养护一次包死,(苗木主材价除外)。

2、

苗木主材价由乙方在种植前报采购计划及价格,经甲方确认后实施。

3、《绿化工程统一单价及要求》表中没有列项的,依据苗木的规格要求及甲方确认的主材价格,执行2004年园林定额、费率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按冀建质[2008]280号文,人工费调增部分不作为费率计费基数,只做差价处理;按园林工程费率取费。最终以做出的预算价下浮5%后做为结算价(甲方确认的主材价不再下浮)。

方案二、

本合同价按以下约定方式据实结算,做为本工程结算价。

1、

依据施工图及工程变更计算工程量;执行《2009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水消耗量定额》,结合《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缺项部分参照《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按园林工程费率取费;本工程用主要材料价格、品牌等由甲方确认,其他材料价格依据施工同期邢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调整。最终以双方认可的预算价下浮

%做为工程结算价(甲方确认的主材价不再下浮)。

六、付款方式——转账支付:

按完成工程量的形象进度支付,即根据分阶段(月)完成工程量造价的

70

%支付工程进度款,达到竣工条件(

完成全部工程量

)时付至完成工程量总造价的

80

%,余款待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有竣工结算结果(结算单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扣除工程总造价的

3

%作为质量保修金,余款付清。

七、工程结算程序及时间

一、结算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单;

2、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书;

3、施工竣工图、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资料;

4、工程竣工结算书;(以上资料为施工企业必须报的资料)

5、主要材料甲方认证价格单;

6、甲方景观部进场通知书。

二、工作程序

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资料――景观部审查核实――预算部工程结算初审――副总、总经理审核或裁定送审――董事长签批――财务支付。

即竣工结算依据运行卡进行:施工单位将应提交的全部资料整理汇总后一次性上报景观部;景观部必须2人以上审核签字后报预算部;预算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后报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核或送交审计部门审核;最终由董事长签批;财务按计划支付。

三、

时间要求(以下时间不包含节假日及公休日)

1、施工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之日起,竣工结算书及资料上报时间为20日内。

2、景观部核查为自送达本部门起5日内;

3、预算部审核结算时间为自送达本部门起30日内;

4、甲乙双方核对时间为自送达本部门起15日内;

5、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核时间为自送达本部门起5天;

6、送交市审计部门时间为自送达本部门起15日内(特殊情况例外);

7、竣工结算审定周期一般为90天。

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结算资料和同甲方核对结算时,则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该权利,可按甲方结算结果执行。

如双方有争议问题时,可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八、质量标准:

?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保证合格工程。

?

本工程所用部分主要材料详见《景观工程统一单价做法》《绿化工程统一单价及要求》;乙方采购前需提前取样,经甲方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

材料、工艺、施工质量均以北京万科紫台景观园林最佳部位效果为标准。

九、工程监督管理:

1、工程施工阶段乙方须在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统一管理。

2、施工期间现场内发生的治安、环保、城管、工商、税务等各部门影响施工方面的因素,乙方自己协调解决,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必须保证工期计划的实现,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保修期限及保修期内责任:

1、本工程保修期限自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年。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或功能丧失,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电话)通知24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进行免费更换或修复;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修复,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齐。更换物品及修复部位的保修期限从更换或修复合格之日起满

(两)

年。保修期限届满,若保修金有剩余,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5日内付清。

2、苗木养护期内所有水电、人工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水源及电源。

十一、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能按以上付款办法支付工程款,可按银行同期存(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给所欠工程款部分的利息。

2、因甲方因素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核准后,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付因此所增加的任何费用。

3、非甲方原因,乙方不能按时交工(不可抗力除外),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按1000

元(大写:壹仟元)/天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损失自负。

4、在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停工等危及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乙方承包本工程后,应由本单位组织施工,不准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发包,甲方有权拒付已完工程的剩余工程款。若乙方完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返修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双倍向乙方追偿。

6、本工程所用材料需经甲方采购部、景观部

认证并封样,乙方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不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甲方有权采取警告、停工整顿、暂停付款、直至解除合同等相关措施,并有权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解除合同后乙方需无条件退场,现场机具、剩余材料归甲方无偿支配。

十二、工程变更及价款:

1、施工中凡涉及计算标准、规模、内容、工程做法、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及材料代换等调整与变更时,应使用附件“设计变更运行卡”书面形式,报甲方景观部,经预算部等有关部门会签,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核准确认后,方可作为变更实施。工程变更应提前5日提交书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补签,乙方应在变更开始实施之日起5日内,按变更运行程序补办手续。逾期补签所增加费用结算时不予追加,减少费用予以核减。变更价款计算方法严格按第五款工程价款的确定的方法执行。

2、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不视为变更,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不得降低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及外观效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乙方的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其他:甲方有关部门应在收到乙方工程恰商及签证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因甲方答复拖延造成的无法按期完工,工期顺延。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有关制度,不得以各种理由招待甲方工作人员或送有价物品,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出现三次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乙方主张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可通过信件或电话方式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吃拿卡要等不合理要求;举报电话:

2、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景观部。

3、甲方有权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进行补充完善,并相应增减工程造价。

4、乙方对现场已有设施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损坏应无偿修复,若乙方未及时修复或无相关资质无法进行修复的,由其他相关部门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优先扣除,若工程价款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负有补足义务。

5、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费用由乙方自负;施工、养护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施工的工程在投入使用后至保修期内,因材料和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

7、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员病、伤、亡、残,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劳动保险等相关费用及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

8、经三方共同认证该项目负责人员名单:

甲方现场代表:

职称:

身份证编号:

乙方项目经理:

职称:

身份证编号:

现场监理总监:

职称:

身份证编号:

9、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甲供苗木乙方负责保活率在95%,如成活率低于95%则应扣除死亡苗木相应的后期养护费用(起挖、运输、种植及支护费用不予扣除);

乙方自供乔木、灌木成活率为100%,地被、竹类成活率为95%,若达不到此要求时,乙方负责更换,所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七、合同附件:

?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资质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如委托他人代理,则须有公司对委托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附件1)

?

工程结算资料运行卡(附件2,共1页)

?

设计变更运行卡(附件3,共1页)

?

景观工程统一单价及做法(附件4,共20页)

?

绿化工程统一单价及要求(附件

,共2页)

?

)园预算(附件5,共11页)

十八、合同生效:

?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月*日

工程结算资料运行卡

(附件-2)

工程名称

园)景观绿化工程

应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单

2.施工合同

3.竣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

4.工期的变更

5.合同条件的变更

6.工程结算书

以上结算资料必须是依据天厦公司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要求所签证认可的资料。

资料审阅程序:

施工单位将应提交的全部资料整理汇总后一次上报景观部;景观部审查签字后交物业工程部;物业工程部审查签字后交预算部;预算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后报主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核或交审计部门审核;最终由总经理签批。

审阅部门

审阅意见

签字

时间

施工单位

景观部

物业工程部

预算部

主管副总

总经理

设计变更运行卡

(附件3)

园)景观绿化工程

提出部门

审阅部门

审阅意见

签字

时间

施工单位

物业工程部

景观部

预算部

主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10

篇2:北京市园林施工合同

北京市园林施工合同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园林,施工合同

北京市园林施工合同 本文简介:BF——2004——0204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方承包方合同编号监制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二00四年二月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资质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

北京市园林施工合同 本文内容:

BF——2004——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监制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

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合计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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