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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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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厂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工厂的和谐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安全生产禁令》、《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等,主要内容有: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针和目标;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禁令;3、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4、安全操作规程;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9、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质的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10、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等。
第三条
工厂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集团公司及江汉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厂工会依法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工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实施安全生产禁令。厂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作业指导书,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工厂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工厂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等),有计划地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以及有毒有害场所的治理,力争达到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
第九条
工厂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油气和工程施工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教育;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教育;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类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指导书及技能教育等。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
工厂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油田《安全生产禁令》,深化HSE标准体系建设,推行“两表一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工厂对重点要害部位实施领导挂点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工厂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工厂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厂工会对“三同时”实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厂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信息卡、危险源点设提示卡。积极搞好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粉尘、噪音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场所),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第十五条
工厂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的劳动保护用品,教会职工正确使用方法。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管理者不得安排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十六条
工厂对在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放射性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定期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放保健津贴,建立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
工厂建立职工定期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七条
工厂按国家、湖北省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落实工伤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时,工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厂工会,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厂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厂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权利;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厂工会应参加研究制定和修改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必需经厂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厂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工厂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员组成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设立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
第二十二条
厂工会应积极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和“两表一卡”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厂工会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教育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厂工会要积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的学习和比赛,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厂工会支持企业做好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工厂每年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和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
第二十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厂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七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厂工会应与安全部门一起,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职工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成立由工会与行政双方组成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双方首席代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被检查单位应限期整改。如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四条
由于管理不当造成人身伤亡、严重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工厂要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厂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职代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一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O一一年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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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