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奖惩
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安全奖惩管理规定E-2009兴澄特钢一热电分厂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山东电建二公司兴澄维护项目部二00九年一月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不仅要做到可控,而且要做到在控”的要求,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公司党委提出的“人身重伤
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E-2009
兴澄特钢一热电分厂
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山东电建二公司兴澄维护项目部
二00九年一月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不仅要做到可控,而且要做到在控”的要求,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公司党委提出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机械、交通、火灾事故“零”目标”,创建国家一流火电企业,本着从严治企、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按照“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好成绩的项目部、专业工程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重奖,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责任者从重处罚。
1.3
安全管理必须认真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MSOP-00-47《安全施工责任制》中各级人员、部门的职责规定,在强调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同时,严格履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1.4
对工程分包方的管理是电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分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实行按施工专业划分对工程分包方管理的原则,决不能以包代管,一旦出了事故将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人身事故考核。
1.6
对于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处罚,将按上级及各分管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2
奖励
2.1
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
2.1.1
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核定的奖励指标,由公司安监部掌握分配。
2.1.2
各项目部根据本项目的情况核定奖励指标,由项目部安监部掌握分配。
2.1.3
各种安全处罚金专款专用,由财务部负责收缴和保管,各项目部安监部掌握分配。
2.1.4
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的安全嘉奖,专款专用,由公司安监部掌握分配。
2.2
奖励办法
2.2.1
安全考核奖
2.2.1.1
公司安监部对完成安全难度大、施工风险大的生产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和过程控制较好、安全管理有特色的,给予该项目0.1—1万元的奖励,对项目施工、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分别给予200—1000元奖励;对在安全检查或季度考评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集体500—5000元的奖励,个人100—1000元的奖励,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2.1.2
项目部、实业各单位可结合本项目和本单位的实际,参照2.2.1.1条款进行安全考核奖励。
2.2.2
专项奖
在正常的施工计划之外,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公司的指派进行抢险的项目,安全、优质、按时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安监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专项奖限额0.1-2万元。
2.2.3
目标奖
2.2.3.1
在建项目,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单位),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轻伤负伤频率不超过2‰,文明施工,公司给予该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1000-3000元,副职800-1600元。
2.2.3.2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单位),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轻伤负伤频率不超过3‰,公司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1000-2000元,副职500--1000元。
2.2.3.3
留守项目、基地全年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公司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500-1000元。
2.2.4
安全先进个人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违章治理活动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先进个人,由公司安监部组织评选,给予200-1000元奖励。
2.2.5
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年度奖励由公司确定。
2.2.6
对于机械管理、消防、交通等考核奖励,将按上级及各分管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3
处罚
3.1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3.1.1
发生重大事故不论是人员责任事故,还是其它责任事故均扣罚25万元。
3.1.2
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20万元,人均扣发奖金100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10万元,取消当月奖金。
3.1.3
发生一次重伤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10万元,人均扣发奖金50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5万元,扣发当月奖金50%(不少于200元)。
3.1.4
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2万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1万元。
3.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2.1
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
3.2.1.1
直接及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
3.2.1.2
次要责任者:开除厂籍或留用察看1至2年。
3.2.1.3
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使用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1000-2000元。
3.2.1.4
次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2发生重伤事故。
3.2.2.1
直接及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1至2年。
3.2.2.2次要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下岗培训6个月。
3.2.2.3
主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2.4
次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3
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或蓄意违章造成轻伤事故。
3.2.3.1
直接及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300-600元,下岗培训3个月。
3.2.3.2
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200-500元。
3.2.3.3
领导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500-800元。
3.3
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降级使用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4
对在处罚中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相应条款作出处罚。
3.5
对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处罚,执行上级有关奖惩规定。
3.6
发生事故后,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
3.7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8
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9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主管领导,要在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到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4
违章处罚
4.1
对违章的处罚执行MSOP-00-49《反违章管理条例》。
5
其他说明
5.1
公司各项目部、鲁能光大公司可按照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5.2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奖惩规定》(99版)同时废止。
5.3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6
相关文件
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
MSOP-00-47《安全施工责任制》
MSOP-00-49《反违章管理条例》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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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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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本文关键词: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本文简介: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流行,进一步加强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2、全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1000元年终奖励,科主任300元奖励。3、根据传染病上报情况,临床医生每上报一例奖励20元;对工作突出的(从
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本文内容: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流行,进一步加强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2、
全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1000元年终奖励,科主任300元奖励。
3、
根据传染病上报情况,临床医生每上报一例奖励20元;对工作突出的(从未迟报且报告卡填写规范、信息齐全者)先进个人给予年终200元奖励。
4、
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院部指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如下处理:(1)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本信息填写完整。漏登一例处罚20元;信息不齐全处罚10元。
(2)凡迟报(包括订正报告卡)且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爆发、流行者给予1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3)杜绝漏报现象发生。凡漏报者经本院自查发现者处罚200元;经上级疾控部门检查发现者按照相应分值处罚科室当月奖金(按百分计)。
(4)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爆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备注:检验科和放射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预防保健与院感管理科
2012-12-19
篇3:试行版管PK-RW-005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
试行版管PK-RW-005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奖惩,从业人员,试行,管理办法,RW
试行版管PK-RW-005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福建鹏坤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PK-RW-005行政管理部共5页之1页1.目的: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以此促进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凡属本公司人员均依本办法执行.3.权责: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负责执行或提报核准处理.4.定义:无5.内容:
试行版管PK-RW-005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福建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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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以此促进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凡属本公司人员均依本办法执行.
3.权责: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负责执行或提报核准处理.
4.定义:无
5.内容:
5.1奖惩
5.1.1
奖励:分嘉奖、记小功、大功、奖金四种.
嘉奖一次奖100元奖金,记小功一次奖200元奖金,记大功一次奖500元奖金.
5.1.2
惩处:分警告、记小过、大过、降级、解雇五种.
记警告一次扣100元,记小过一次扣200元,记大过一次扣500元.
5.1.3奖惩事件之提报及判定流程.
A
提报方式
(1)由当事人部门上一级主管不定期提报.
(2)由事件主办部门主管提报.
(3)由行政管理部门提报.
B
判定流程:各部门提报奖惩事件时,应填“奖惩事件处理单”送部门经理核准后,转送管理部备案及予以公告.
5.1.4奖惩之核定应依据事实审慎办理,不得浮滥.惟为培养从业人员优良品德及其对本身工作职责有正确之认识,奖励得多于惩罚.另有关奖惩案件并得衡量情节轻重,依下列规定酌情提高(加重)或降低(减轻).
A
奖励案件:
(1)对团体影响重大者提高.属一般职业道德规范内者降低.
(2)非属本职责而主动积极完成者提高.属本职责内或在上级督导下完成者降低.
(3)超出一般能力者提高.
B
惩处案件.
(1)出于故意者加重,无意之过失者减轻.
(2)连续或累犯者加重,初犯者减轻.
(3)视悔意之有无及其他因素可资参酌者,如其态度、手段、动机、目的等,加重或减轻.
5.1.5
奖励事件当事人如是因所属主管人员领导得力所致者,其直属主管得连同给予奖励,由最终核准者裁定,但该主管如于同一奖励事件中亦有其他奖励时,则以其受奖励之最高奖励别为其该事件最终奖励.
5.1.6
各种惩处事件如是由于主管人员平时疏于预防、管教或查察所致者,或系属其他人员或管理部举发究办者,其直属主管应受连带处分,由最终核准者裁定.
5.1.7各级主管对所属人员各种惩处事件,如有涉及知情不报或蓄意护短者,除应受连带处分外,并就其包庇行为部份另案论处.但如发生原因不能归责或是监督责任未满二个月或事前已尽防范之责有事证,事后并能主动究办者得减轻或免除其连带处分.
5.1.8依本办法应于奖惩之事件如已逾半年者,得不再奖惩,但属于奖惩性之事件是由于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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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月*日
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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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超过时效者,不在此限.
5.1.9奖惩除依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晋升、降职等职级外,其奖惩金或奖品部份,另定办法奖励之.
5.1.10奖惩事件
5.1.10.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奖100元: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4)工作勤奋,品性优良,有具体表现者.
(5)节俭消耗物料或对呆废料能适当利用,减低损耗降低生产成本.
(6)整理编辑重要资料、报告、内容完善优异者.
(7)改善员工福利、安全卫生或其他有益事项表现优异者.
(8)承办、执行、策划或督导得力,有绩效者.
(9)对上级交办事项圆满达成任务者.
(10)爱护团体,建议改革事项确实具有价值经采行者或举报惩处案件成立者.
(11)在公司举办之各类竞(比)赛成绩优异者,该活动须有总经理核准之规定或办法上明订者.
(12)对增进公司团队荣誉精神,提高员工士气及工作效率有绩效者.
(13)对外参加县级或同等级之类似机关团体举办活动中获得二、三名或佳作之表现优异者.
(14)参加集团公司各项活动中得奖或前三名之表现优异者.
(15)休息时,对厂区环境之维护或美化有具体表现者.
(16)拾金不昧者.
(17)有其他功绩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5.1.10.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小功,奖200元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确具成效者.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者.
(4)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5)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者.
(6)意外事变能及时排除或抢救,确保公司人员及财物之安全者.
(7)缓和化解员工间之纠纷,改善公司员工之不良风气者.
(8)承办执行策划或督导重要事务绩效卓著者.
(9)代表公司对外参加省级以上单位团体或集团公司等重大活动之竞(比)赛,成绩优异获省级以上(1)前二、三名或集团公司最优或第一名者.
(10)对增进团队精神,提高员工士气及工作效率有重大贡献者.
(11)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供表扬者.
5.1.10.3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奖500元.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工厂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非本职范围内遇非常事故能处置适当减少或避免损失者.
(5)工作上或技术上有所创新,显具重大绩效者.
(6)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或对公司荣誉有特殊贡献者.
(7)代表参加全国性各项活动比赛或省活动比赛活动第一名者.
(8)具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表率者.
5.1.10.4凡从业人员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颁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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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2)服务满十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三次(含)以上者.
(4)具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5.1.10.5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警告,罚100元.
(1)在工作时间内谈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2)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7)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8)工作期间在厂区未穿着制服/帽或无正当理由穿拖鞋者.
(9)遗失工作证,未报失而被冒用者.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入厂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者.
(11)破坏环境卫生者.
(12)不遵守规定执行勤务或执行怠忽,情节尚轻者.
(13)言行失检有辱团体荣誉,情节尚轻者.
(14)遇非常变故,故意规避者.
(15)对交办事项执行不力,且执行工作时间偷懒者.
(16)同事之间互相辱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17)月累计迟到、早退、忘(漏)打卡达5次者.
(18)对于团队精神员工士气有不良影响之行为,情节尚轻者.
(19)于休息时间中,在成品、半成品、原物料或其他公物坐卧或其他不当之使用者.
(20)达两次未到下班时间却提前用餐或做私事者.
(21)违犯各项行政规定情节尚轻者.
(22)其他适于警告行为者.
5.1.10.6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罚200元.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其他人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而妨害他人工作者.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5)未有正当理由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6)投机取巧,隐藏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7)对同仁恶意攻击,誣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8)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外出或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9)出入厂区携带物品不接受警卫人员检查且其公然辱骂威胁情节尚轻者.
(10)同事之间互相辱骂吵架情节较劣者.
(11)对主管人员公然侮辱威胁情节较劣者,且有悔意者.
(12)在厂区内酗酒滋事、或在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上岗者.
(13)职务下所保管之公物有短少,毁损私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者.
(14)遗失重要公物或泄漏资料尚未发生不良后果者.
(15)对所属管教无方或查察督导不周,致生事端或对其违规事件失职者.
(16)禁烟区内吸烟者.
(17)执行重要工作不力者.
(18)遇加(值)班捏造事实请假或其他不当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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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有事证者.
(20)季度内累计受警告处分达三次者.
(21)其他合于记小过之行为者.
5.1.10.7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一次,罚500元.
(1)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2)泄漏生产和事务上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4)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或机件物件情节重大者.
(5)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6)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违犯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9)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10)刷卡后无顾不到者或代刷卡者.
(11)行为粗暴或行为不检,有辱团体荣誉,情节重大者.
(12)对所属人员之违规事件,循情失职,情节重大者.
(13)执行特定交办事项重大疏忽,致发生不良影响者.
(14)职务异动交代不清或抗延不移交者.
(15)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确予以包庇隐瞒或不为举报者.
(16)在厂区或宿舍涂写墙壁门户以恶意毁诋公司及个人,经查属实者.
(17)未经许可私自动用设备者.
(18)半年内累计小过处分达两次者.
(19)其他适于记大过之行为.
5.1.10.8凡本公司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不经预告直接解雇之:
(1)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2)对主管、主管家属、主管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3)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4)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5)受有期徒刑以上徒刑之宣告而未论知缓刑或未准罚金者.
(6)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旷工达三日以上者.
(7)粘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以破坏环保劳资情感者.
(8)达3次在厂内(含宿舍)赌博者.
(9)偷窃同仁或公有财产者.
(10)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失者.
(11)侵占公有财务或营私舞弊者.
(12)在厂内有伤风俗行为者.
(13)厂内非吸烟区吸烟引火者.
(14)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业务者
(15)因岗位履职能力不足,且经培训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者.
(16)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延长医疗期满后复工(不能从事原岗位)且不接受另安排岗位工作者
,
(17)利用病、伤、事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查实后,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
(18)不仅不服从管理,且无理纠缠领导,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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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工作不作为,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重大后果者.
(20)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21)仿效上级主管签字,盗用公司印信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22)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23)年度内积满三次大过者.
(24)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25)利用职权要求馈赠或其他不当利益者.
(26)故意打架滋事情节恶劣者.
(27)不听调遣者.
(2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调遣、监督
(29)聚众要胁妨害生产秩序者.
(30)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31)其他重大过失,并应追究法律责任,损坏文件、物品者,应全额赔偿.
5.1.10.9降级降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降薪.
(1)累计达三次大过者.
(2)绩效考核得分为E等者.
(3)人岗不匹配(经试用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资格)经证实直接降级降薪者.
(4)其他适于降级降薪之行为或过失.
5.1.10.10同年度之功过,得予以抵销之嘉奖与警告,记小功与记小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后功抵前过)
5.1.10.11所有的奖惩都记录在个人履历表表中,作为年终奖金及晋降职级的依据.
5.1.10.12为因应管理需要,得依行政命令发布于厂规罚款细则权:由各部门主管依工作特性及须要发布之.
5.1.10.13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6.相关文件:
6.1《职级管理办法》
6.2《薪资发放管理办法》
6.3《员工手册》
7.使用表单:
7.1奖惩事件处理单
7.2行政公告模板
8.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