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管理规定,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或者对用户承诺的服务质量;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其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或者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
第十二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依法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所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或者妨碍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联系方式,在有关规定限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投诉。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服务争议的,用户有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解决或者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有关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因本规定禁止的行为发生争议,可能对用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争议双方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争议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其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其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有关行为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2:《会议管理规定》
《会议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会议,word
《会议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简介:民权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文件编号MQHH-3-QG-001页次4OF4文件名称会议管理规定版次1.0版本变更履历:版次日期变更内容摘要12012-07-31新制订指定分发部门机密等级为公开制订受控状态□受控□不受控发行审核标准化审核核准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会议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3
《会议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内容:
民权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MQHH-3-QG-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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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会议管理规定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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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版
本
变
更
履
历:
版次
日
期
变
更
内
容
摘
要
1
2012-07-31
新制订
指定分发部门
机密等级为公开
制
订
受控状态
□
受控
□不受控
发
行
审
核
标准化审核
核
准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会议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权责:由办公室负责制度的监督和实施。
4.定义:无
5.
内容
5.1会议召开的原则
5.1.1公司所有的会议必须以精简、有效、节俭的原则进行;
5.1.2只有在需要时才召开会议,开会要有明确的目的和结论。
5.1.3公司严格控制未预见的临时性会议,对此类会议须按一会一报原则审批。
5.2会场纪律
5.2.1
公司定于每周五下午由各部门召开部门内部周工作总结与计划
例会。
5.2.2
每周六下午15时由总经办组织各部门召开管理层周例会。
5.2.3
周会的议程:总结上周工作,安排下周主要工作任务,商讨工作
中出现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由副总上报总经理。
5.2.4
每月月度会议(28号左右)、季度会议、年度会议(12月-元月)
由办公室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时间,提前二天通知各部门。会
后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总经理。
5.2.5
开会前5分钟与会人员必须到达会场,同时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
或关机;
5.2.6
会场内严禁吸烟,未经批准,不得在会议期间进行私自讨论;
5.2.7与会人员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会议组织
单位请假,得到组织单位批准后,才能请假。
5.2.8
会议中途与会人员如有急事需离开,需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
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
5.3会议管理体制
5.3.1公司级会议召开前期,召开会议的单位应准备好会议相关文件或
资料,必要时进行会场布置、设备调试。
5.3.2在会议进行中按照《会议纪要表》做好记录,记录方式主要是速
记笔录或录音、录像。
5.3.3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放于公司共享资料相应文档内,机要会议内容
进行存档即可。需要书面传达的应该在会后及时影印分发相关部
门,并做好分发签收记录,以便于工作落实;同时当月进行分门别
类的整理和归档。
5.3.4除各单位内部会议外,公司级会议资料应整理、立卷、归档。
6.附件:
无
6.1
MQHH-001-A《会议签到表》
6.2
MQHH-002-A《会议纪要表》
以上规定办公室保留最终解释权。
篇3:《车辆管理规定》 (2)
《车辆管理规定》word版 (2)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车辆,word
《车辆管理规定》word版 (2) 本文简介: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使用公司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能耗,安全行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第三条办公室指定专人做为公司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司用车分为部门用车和办公室用车,部门用车原则上仅限本部门使用,非特殊情况,办公室不再另行
《车辆管理规定》word版 (2) 本文内容:
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公司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能耗,安全行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公司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做为公司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司用车分为部门用车和办公室用车,部门用车原则上仅限本部门使用,非特殊情况,办公室不再另行安排车辆,部门用车平时主要由部门经理驾驶,部门经理为车辆日常使用责任人(如部门经理未取得驾驶证,用车需向办公室申请,部门不再单独安排车辆)。办公室用车用于每天定点接送员工和其他工作性事务用车,办公室司机为车辆日常使用责任人。
特殊情况下,如公司重大事务或其他事务需要但不影响部门工作的前提下,部门用车办公室有权调用。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养路费、年检、牌照办理等手续工作,由车辆管理员办理,所需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事情紧急情况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如遇同一时间用车人员较多,无法满足用车的情况下,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交通工具。
第七条
每辆车均设置车辆行使记录表,使用后应记载使用人、行车里程、时间、地点等,在发生违章或车辆损坏,由于没有记录而找不到相关责任人的情况下,由车辆的日常使用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即只限指定车牌车辆使用),统一由办公室购置发放,每次使用完毕后交由办公室进行充值,车辆责任人同时填写提交《油卡充值申请单》,办公室做好记录、存档。
第九条
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辆内外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提醒、警告、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十条
车辆正常使用范围:
1.日常工作性事务用车;
2.公司驻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接送用车;
3.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等公务用车;
4.接送公司宾客和重要办事人员用车;
5.员工因私用车(员工私人用车必须在满足公司车辆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方可借用),填写《个人借用车辆申请表》,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6.
其他正常使用范围内用车。
第十一条
车辆非正常使用范围
1.员工私人用车未经领导批准的;
2.车辆驾驶人员无证驾驶的;
3.车辆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的;
4.其他非正常使用范围内用车。
以上情况一经发现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如确实需要将车开回家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车辆应停放在合理位置,由于停放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保持车辆干净。
第十六条
非特殊情况,各部门人员外出用车,办公室不再安排司机;(临时工、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开车外出)
第十七条
新考取驾驶证的员工在正式驾驶指定车辆外出前,必须经过1小时的练习(报办公室,利用休息日完成)合格后方可;
第十八条
各部门自行统筹用车,非特殊情况办公不再另行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跨部门借用车辆,必须经办公室统一调配;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由借车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给予借车人、被借车责任人500-1000经济处罚,严重者给予辞退处理。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车辆的日常保养(每8000公里为一保养周期,每16000公里调整一次轮胎位置、每80000公里更换新轮胎)、正常维修须由车辆日常使用责任人提出申请,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负责保养、维修。非正常情况出现的车辆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如中途抛锚,应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负责人,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申请
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达到保养里程时,应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报主管领导签批,然后提交公司办公室车辆管理员;
2.送修
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将待修的车辆送到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保养、维修。
3.验收
送修车辆返回公司后,由车辆责任人进行验收。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应将《车辆维修申请单》及维修清单及时登记存档,施行一车一档案。
4.
维修项目更改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现由于其他问题需增加维修项目,或需要增加维修费用,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或电话联系办公室。
5.
费用结算
(1)车辆的维修保养应由办公室指定维修厂家进行,费用定期结算并开具相关正式发票;
(2)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情况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并与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经主管领导批示。
第五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正常用车的情况下,发生的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的,经扣除保险赔偿金额后,其差额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员(使用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非正常用车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车辆损毁或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由驾驶人员(使用人)负担;公司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严重者予以解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罚分等由驾驶人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予以废止。
二0一0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