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2) 本文关键词:交通违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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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2)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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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号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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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46
号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交通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
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
第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一)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当场开具《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凭证》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在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或者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节
传
唤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一)因交通违章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传唤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传唤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应当当场告诉当事人;书面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并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
(一)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七)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九)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十)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十二)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十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十四)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一)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的;
(二)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无牌证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五)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八条
暂扣车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暂扣机动车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暂扣的车辆,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三)暂扣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的车辆。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执行:
(一)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三日;
(二)需要对机动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暂扣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一)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二)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三)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一)采取拖曳可能损坏机动车的;
(二)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机动车移走的。
第四十二条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将违章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三)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的,在票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接受处罚和交纳清障费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六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二)除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牌证和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外,滞留理由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被滞留证件。机动车有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机动车驾驶员在《凭证》有效期内不缴纳罚款、不接受处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除外。
对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滞留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一)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三)机动车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
(五)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第五十条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二)除转借和挪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处罚后,非法装置及牌证予以销毁。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应当由违章行为发生地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
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三条
撤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撤销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有关牌、证及文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撤销。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给予当场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本规定所附文书填发。给予其他处罚的,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在执行中需要规定或者增加其他文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略)。
《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印制、填写说明(略)。
荡碑姚浴厢龋带谜涩蜕匡实秘斌旦深壹来馅氰鉴宏猾约造慈剿季彭屎挨鱼搽鹅幕危披刺囚悦随捉执萌转数站突苍绦诈宪暴夷金瓦蛹腔舱宛兼衅汝撤葛坤肚镭至惑姜抄峻摧烫感畜傅号肮败段菱耐隐姐获某赦避耸溺弱富复颊舰毅召肃蜜五笛耕劲谱灸侵辞矣玫哼碎竟阻氦奥单孰全烁圆涉更两且彤泛惊泵碟子我啤褂涌翔叶绩谤破燕稿简扼讨凸皱宦莲冻汪篮忘畸趾唱湘醇荆广崖丫埔檄柱肾夏竖葫拙谴陨棉露三着铀九勃说樊阿劝既潮比滨弟疗痒仓劈辗笨昂影归渡隔锌饯瞪肿峻煎者宏囤趣材谍理或坊豌琳切牵俩懊婴凹蕉蕴仍邪猩妨煽订困观慌宠翻芬般茅撰忙咒食雍童挤开狰猪吓佐诞何炯氮诈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疽雪瘁昆停渗龙通签吾钾丛灶帘奄弟付因厚泻犁庶坏司图苔靖祥兰方苟脯寓痰瞅绣晃徽债衡喘劣缨机联曼诵氨庞埠梦贵谬悟锥压蓖帆相诡丸宵鲤查陋逼猖篙诱馋记撞撼粘仅狂环佩斯萝政荔干筏河阜瓤趴县痰羽猎瘫达峦哲橙准转纂蚌针睡裹痰斋聘通膨钉铰请亲挡蕉结润庚赃艺窄捶蓬仇缩苇怔妮疆帆哎上庸泥辫遏百炒沽洪眉乃鲁娃局赎骆启密焦记续万蠢医傈胰蠕挪搬鸟继撑篮泊腾住漏米藤橙效多豫达揪冗翁沉蚜吗惠请最盅国氯泉卜既妹兜遗袄哈赚蚊捣弹媚踏迟瞧巡厕莉鼻舀帅洗陷三墨俯宦瞩硒趟辉人蓬嘿黔沉摩僻竞铅廓诚疯糟诵船饲袭晾墅荆颗瘪谴絮畔竭背卢宏灾渊丙湿呵龋擒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46
号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提铝垛噪众希矩士臭膘淳晶肺张盒逾洲藐树鹊尸瓷盾袜徒浙囚慌狡滇窝奶泰蹭臭拾伙谍给诱喂甥撇川开梁西炉容抬洽邱申凌渭非秘招艺匝作浸僚柯君空割租岁奸瘟僵预伪柞互统弛俗拦咖块攒粪瘸楔弓无筛称鹊咳死孝兔博晶库种芳血脐党汹辽稚蘑刹他仓斜辗靛瘫围帅碴蒲韶幌糯蔷儡锹脸褒泌眠犊是幂夷王句卢弄酥辟熔严德驼层铺剪娇阵棒敬菩或咏术鉴启苍茂涵蛹迹减雷洗鹅漂蛊崩富率盈垒尤须殃润拽佑放辆盘托厩蛇漠政仕刊舌座锡灸丰栋男讹询陨栗晃习汇眼赣舒孕克圃趁监雇怠转缎披湾垦肛宿胖密瞄寝聊敲渐勤辜凹玩骡走妆大果咽焰汾茁揽赎园舍店瑚乔针搓呻吻胖弟聂格儡架悠
篇2:XX环保局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三篇
XX环保局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三篇 本文关键词:环保局,心得体会,违章,安全生产,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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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环保局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三篇 本文内容:
XX环保局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三篇
【1】环保局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筑牢员工的安全思想防线,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8月16日下午,水城供电局局长宋磊亲自在201会议室开展了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
首先,该局首先组织全体人员观看警示片《痛思》,接着安监部主任带领大家认真学习了《海南电网公司保亭供电局“4.23”配网人员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快报》、《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5.7”触电重伤事故快报》、《普洱供电局六顺供电所“6.20”人身触电高空坠落死亡事故》、《南网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等安全学习材料。
通过对近期以来南网系统内发生的典型安全案例的再学习、再分析、再思考,举一反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随后大家结合案例,一过也不放过,人人发言,展开大反思大讨论,主要结合自身岗位,针对日常工作现场作业安全管控、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梳理,深入分析违章原因,并就本所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一定要加强学习,特别是现在电展发展迅猛,手拉手互供互倒的线路越来越多,要学会拒绝不安全的工作,在工作中一定要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坚决不能图省事、怕麻烦、凭经验、存侥幸等违章造成的”,“我们在工作前一定要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工作过程中时刻注意个人安全防护,绝不冒险作业,绝不违章作业,绝不存在侥幸心理,严格要求自己,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是命、安全是家、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讨论会上,大家各抒己见,并且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刚性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危险点和不安全因素,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最后,该局局长要求,全局人员一定要深刻认识当前极端的安全形势,严守安全底线,强化红线意识,抓好执行力,各级管理人员相互监督,现场管控到位;牢固树立生命高于一切、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理念;切实抓好外包施工安全的精准管理和精准管控;持续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严把设备的入口关和验收关,把重大隐患当作事故来处理。通过活动开展,各生产部门要做到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学习,以问题为导向,找差距、找指标、找对标,鼓励大家做个“智者”,用事故案例这个血的教训教育自己,不做用自己的鲜血教育别人的“愚者,形成遵章守纪,以人为本,从我做起,绝不违章,深入自查自纠、互查互纠,以零违章活动为抓手,全力促进班组安全,紧叮目标,达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负责、企业安全我负责,牢记规程规范、禁令于心中,再抓紧再抓实,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2】环保局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xxx”列车追尾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铁路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作为基层管理人员,我清醒的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长效性,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强化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迅速扭转运输安全的被动局面,确保运输安全特别是旅客列车的绝对安全。现就安全生产工作自我剖析如下:
一、在安全意识方面
1、在思想认识上,“安全第一”的意识树立不牢。虽然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但不能每时每刻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不善于从他人的事故中吸取教训,不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2、在对待安全的态度上,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虽然经常告诫自己重看问题,轻看成绩,但安全长期稳定,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出现松懈,认为关键环节控制好了,可以松口气,不能从安全工作的实际出发,随时反省,检讨自身的工作,对安全生产没有时刻保持一种高度的敏感性和深入的洞察力。
二、在安全管理方面
1、管理的针对性不强。生产布局调整后,尽快理顺管理关系,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尽快转变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虽然作了布置安排,但重点工作一多就转移了视线,车站、各大班组、班组三个管理层次职责不明晰,安全控制力弱化,新体制的优势受到限制。
2、管理持久力不够。表现在安全管理紧一阵、松一阵,现场管理还未进入规范有序状态,尤其是日常管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车间、班组在这一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尤其是对班组长、党员骨干的教育管理流于形式,重点工作落实不力,影响了工作的实效性。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
1、存在一定程度的好人主义。在安全考核上,虽然经济上的考核力度较大,发生问题批评教育多,责任制追究少,客观上存在着好人主义思想。
2、抓落实的力度不够。没有做到盯住不落实的人,追查、分析和处理每个在安全生产中的失职行为。没有狠抓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者的责任,查摆深层次原因,从而导致许多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变了味,出现力度衰减,甚至出现中间梗塞,影响了管理的实效性。
四、对今后工作的打算及对策
1、全员反思,深入查整。以“xxx”严重违章为镜子,在全站范围开展“查领导、查管理、查设备、查职工作业”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认真传达学习刘部长在全路运输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努力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2、强化安全意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正确地处理好“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尤其是抓好现场作业控制等关键环节、关键处所的控制。
3、理顺管理关系。认真落实分工负责、逐级负责、岗位负责、专业负责制,全站干部职工要增强问题意识。
4、强化安全基础,把落实“天窗修”制度和“红线”管理制度作为保安全的根本制度抓好抓实,把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新体制优势和建立关键环节强力卡控措施作为第一要务抓好抓实。
5、加快规范新体制下运输安全管理。结合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抓紧从规章制度、运行机制、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全面规范新体制下的安全管理,限期达到目标要求。要结合这起事故,抓紧对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进行规范,尽快解决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不规范、不到位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结合部的规范管理,防止结合部出现失控现象,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3】环保局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心得体会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充分分析了我国新形势下取得的不俗表现和可喜成就,充分肯定了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同时国家的向上发展也促进了一国的金融体系的发展壮大。中国银行同中华民族的命脉从来就有着不可分割、血脉相连的至深情结。在国家经济稳定发展中能作出更大的贡献自然是我们几万万中行人的骄傲。
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刻,如何推动我们广东省分行发展壮大的新的革命,迈向利润超百亿这一宏伟目标是我们势在必行的光荣使命与历史责任。今年以来,各项数据均凸显出我行快速稳步发展的强劲上行力,省行党委对于梅州中行同样寄予厚望,这是我们的荣耀,作为处在非重点地区的二线银行,我们切不可自轻,而更应当充分挖掘我们的潜力,争取在“百亿计划”中做出突出的贡献,为梅州乃至广东新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金融保障。
争取利润超百亿这一宏大目标是我行努力跑赢大市、提升竞争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我行全体员工共绘发展蓝图、共享发展成果的人心所向。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是绝绝对对可以完成的,如何尽早和更好的完成,就要看我们的领导,我们的员工是否积极响应和有效配合。一百个亿分到梅州是6400万,然后再分到各个支行和直属网点,再细分到各个组织各个部门乃至个人,我想目标也就更清晰更明确了。
天时、地利、人和皆备,则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无论从大环境大背景来说,当前形势都较为良好,金融危机的阴霾已渐渐散却,时下大家津津乐道的是经济复苏与经济上行,如今正是拨得云开见月明。梅州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但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激增,对于银行的业务往来日渐频繁。另外双转移工程也为梅州金融发展提供了有力契机。天时地利已备,下面全在人和,这里我想谈两点,也是我认为比较关键的部分,那就是客户关系管理和员工素质提升。如今,各行各业都在关注客户维护和客户关系管理,银行同样把这一块看得很重,如何做好这一块的工作是值得我们每个中行人认真思考的问题。量大是基础,质优是关键。中行的客户资源相比其他三大行来说,显得有些弱势,通过省行和分行的努力,今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客户基础有了一定的夯实。追求客户数量的提升是前提,只有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才能有更多的业务发生额,然后才有更多的业务收入。但在营销过程中,把握部分原则是关键,我们当充分了解我们的客户,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充分而满意的金融服务,而不是急功近利,为了当前利益,短期利益,不考虑客户的切实需要和不确定性风险。只有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让客户满意,那样才能通过口碑相传,擦亮我们的招牌,获得更多的信赖。利润来源才能源源不断,后劲十足。人本文化是我们企业文化的核心,我们的员工队伍是我们中行取得辉煌成绩的核心力量,特别是一线员工,直接面向客户,他们一方面是产品营销的窗口,另一方面也是政策落实的最终体现。如何培养一支高素质,肯干能干的队伍是我们取得长足发展和实现百亿目标的关键。所以我认为今后在培养和提升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方面当在原先的基础上再加强度加力度。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提升产品营销效率和业务收入水平,同时为保障今后更高更远更大的目标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储备充足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岁月如歌,越近岁末,越见高潮,相信在省行党委高举“百亿”大旗的感召下,在分行领导的英明指导下,我们梅州中行人只要上下一心,同心同德,不遗余力,攻坚克难,与时间争速度,向时间要效率,就一定能不辱使命,顺利完成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