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和措施汇编【精品专业参考资料】 本文关键词:瓦斯,参考资料,监控系统,汇编,管理制度
大型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和措施汇编【精品专业参考资料】 本文简介:大型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和措施汇编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
大型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和措施汇编【精品专业参考资料】 本文内容:
大型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和措施汇编
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矿长同意。
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
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六、通风队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八、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
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十、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
十一、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二、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十三、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头灯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报警头灯、自救器。
六、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报警头灯、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30%。
七、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安全监测人员按在籍传感器每5台配1名,维修校验人员按3人配备,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
八、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
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九、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十一、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头灯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设备、仪表台帐
监控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中心站运行日志
安全监控日报表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二、监控中心站必须有“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路线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
三、监控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
四、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技术矿长审阅签字。
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交接,履行签字手续。
三、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检查和参观的人员,必须填写“来人登记记录”。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主机设备的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六、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件上机操作。
七、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远行。
八、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操作,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整洁、卫生。
九、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测日报表,并上报矿长和技术矿长审阅。
十、在机房接听井下电话,配合井下监控维护工调试井下监控设备、探头。
十一、负责瓦斯超限报警、系统不正常运行、上级监控中心的指示请示汇报矿领导工作。
五、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一、负责井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参加安装、使用、维护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在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传感器、报警仪、报警头灯进行一次调校。
三、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检修时必须由机电专业人员负责。
四、井下监控设备、通讯电缆等每天有专人巡检。井下检修监控设备时,与其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瓦斯检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调试、维护。每月至少一次。
六、检修中遇到大问题时,最好联系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凡经过维修的仪器,应重新标校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必须保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配备专职网络管理技术人员,定期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维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三、配备的IP电话应固定在机房,并保证畅通。
四、保证中心站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五、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他网络相接。
六、机房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七、根据需要为操作人员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
八、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九、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十、配备安装客户端防病毒软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十一、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
统升级。
七、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处理制度
一、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作好记录。
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三、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汇报主管矿长,超过一小时应立即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四小时应向市主管部门报告,超过八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故障不报告,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四、井下监测员必须24小时在岗,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再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五、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六、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
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一、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种类:
1、瓦斯浓度超限
2、探头报警点定义不当
3、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
4、主扇停风报警、馈断电报警
5、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无记录
6、采掘跟踪图纸未按要求填充
7、基础数据未及时更新
8、其他异常情况
二、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向县级主管部门上报。要求以传真或网络方式上报,报告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和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备案。
三、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短电报警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同时报告上一级调度室。
四、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处理决定书后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浏览监控数据(探头位置标注、探头报警数值、基础数据录入)认真作好各项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
九、关于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处理措施
为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对通风安全的作用,针对监控系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情况,特制定如下故障的处理措施:
第一条、当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了无信号时,立即向通风科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汇报时说明无信号的地点。
第二条、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瓦斯员和区域跟班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瓦斯浓度情况,先由瓦斯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监测。
第三条、跟班巡检员得知无信号情况后,立即对该区域的监控装置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线路故障还是分站故障,传感器损坏,人为的把传感器甩开不用等原因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条、巡检员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导致无信号,在8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时,24小时内必须更换。
第五条、对线路故障,维护工负责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于传感器的损坏,若不能现场修复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在此期间,区域瓦检员进行人工代替监控职能,安监站派安监员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七条、在处理故障时,必须要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八条、井下处理监测故障时,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认需要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监控室值班人员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密切注视显示情况,若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汇报通风科。
第十条、跟班巡检员对无信号情况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通风科汇报故障的原因,系统情况正常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篇2: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河北省,瓦斯,综合治理,煤矿,办法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 本文简介: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8﹞1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2月8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煤矿安监局编制的《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 本文内容: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8﹞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2月8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煤矿安监局编制的《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借鉴。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瓦斯地质和通风系统为基础,以瓦斯抽采为重点,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推进综合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科技、投入、管理、素质”并重,保证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治理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改。
矿井应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
高瓦斯、突出矿井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可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任)。
第七条
突出矿井须设置专门瓦斯防治机构,建立通风、防突、抽采、监控专业队伍,各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
新招录的从事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防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及以上学历。
防突预测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度。
(一)瓦斯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确定年度的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工程量、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瓦斯治理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矿井瓦斯灾害实际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采掘工作面逐面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三)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总结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矿井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矿井应专题研究防突工作。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甲烷浓度≥3.0%的,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安全副经理负责组织追查;甲烷浓度在2.0-3.0%的,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其他情况由矿井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突出矿井防突预警制度。根据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变化、区域预测、区域措施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级预警,采取不同措施分级处置。
(六)瓦斯动态分析、处置制度。低瓦斯矿井每周、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每日由矿井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地质、通风、防突和安全监控等部门人员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涌出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七)自然发火分级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根据煤层自然发火等级、采空区自然发火情况、采煤方法、巷道布置等进行分级管理。
(八)安全生产调度与安全监控联合值守应急处置制度。调度员与安全监控人员应联合值守,根据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防突预测工每年应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周。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突知识培训专项检查和防突预测工实际操作技能演练。
第十条
对煤层瓦斯压力≥2MPa、埋深>800m且无保护层开采的,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不能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安全风险不可控的矿井,应划定禁采区或缓采区。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合理确定瓦斯治理科研费用使用比例,保证瓦斯治理科研投入;积极谋划、筛选符合要求的瓦斯治理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含在建)须设立专用回风井。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须实现全风压通风。进入三期工程前,须在地面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第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回风应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巷道须按采区设计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在上(下)山巷道内设置通风设施形成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须在采区巷道按设计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工作面顶、底板瓦斯抽采巷除外);采区按设计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
采掘工作面回风应进入本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安装除外),对非易自燃煤层、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用Y型通风方式需跨采区通风的,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煤层风化带区域、保护层开采后确认保护效果有效的被保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中底区、沿空掘进已卸压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除外,但须制定安全措施。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2个采掘工作面共用与专用回风巷相连的一段巷道按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
第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或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不得串入其他采掘工作面。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1次,但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采区内新区段的掘进巷道,须首先构建回风系统。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设置联络巷,确需设置的,低瓦斯矿井须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批,高瓦斯、突出矿井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七条
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清挖水仓除外)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安设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应符合规定(安全监控分站电源取自局部通风机电源除外)。对旋局部通风机两级均应实现甲烷电、风电闭锁。
第十八条
矿井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确需使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巷道严禁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
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电动)处理回风隅角瓦斯。
第十九条
矿井应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演习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演习(不要求每台备用风机都进行反风),并应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
通风系统特别复杂、反风确有可能造成灾害,不宜进行反风演习的,每年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并按时检查反风设施。
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含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除尘风机。
其他地点使用除尘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应保证局部通风机的出风口与除尘风机的出风口之间的距离≤30m,此段巷道内风速达不到要求的,须加装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值均设为≥0.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相邻矿井(共同边界)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P≥0.74MPa的。
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50m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等参数。瓦斯参数测点布置应沿煤层走向每500m、垂深每50m至少布置1个;预测地质单元瓦斯参数测点布置沿走向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点位于工程垂深最低位置。
开采范围内距开采煤层<10m的不开采煤层(厚度≥0.3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
第二十三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须同时编制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煤矿企业批准。
瓦斯防治规划应做到精排1年、细排3年、规划5年,超前实施区域瓦斯治理工程,为瓦斯治理在时间和空间上提供保证。
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应以瓦斯治理五年规划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
低瓦斯、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检查范围只包含本工作面和进、出工作面沿途。
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加强瓦斯治理重点环节现场管理。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揭露突出煤层、火区封闭和启封等重点环节须有矿领导带班。
矿井瓦斯排放实行分级负责制。排放区域甲烷浓度≤3.0%的,由矿领导带班排放;排放区域甲烷浓度>3.0%或启封不存在火区及高温点的封闭区域,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领导带班,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前向煤矿企业调度报告;启封、缩封火区及高温点的,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煤矿企业领导带班,矿山救护队实施。
第五章
瓦斯抽采
第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瓦斯抽采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矿井应保证瓦斯抽采量、瓦斯风排量、残余可解吸瓦斯量“三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瓦斯抽采矿井须建立瓦斯抽采管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中甲烷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以及设备的开停状态,具备自动统计抽采纯量和累计抽采量功能。瓦斯抽采参数监控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或接入安全监控系统),并能实时传输抽采管网的监控参数。
瓦斯抽采矿井须装备钻孔测斜仪和瓦斯抽采综合参数测定仪。
第二十九条
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评价单元,须安装瓦斯抽采自动和人工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
瓦斯抽采量及预抽效果评价须依据抽采自动计量数据,自动计量与人工计量数据每周至少进行1次比对,误差>5%时以低值数据为准计入评价。
第三十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试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方法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效果,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煤层瓦斯抽采超前时间。
煤矿企业应明确本单位预抽评价单元最小区段长度和预抽钻孔最短抽采时间。
第三十一条
抽采瓦斯钻孔设计须依据经考察的钻孔抽采半径设计,钻孔控制范围和间距须符合规定,确保矿井抽采能力、抽采时间、抽采率最大化。
钻孔设计包含柱状图、钻孔布置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所有图纸须按比例绘制)、每个钻孔的参数(孔径、开孔位置、方位角、倾角、孔深、终孔位置)、钻孔预计见煤、岩长度,须在钻孔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封孔工艺和参数。
第三十二条
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应符合设计参数要求,钻孔施工过程应做好记录,松软煤层钻进应全程下护孔套管,每个钻孔施工完毕后须进行验收,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发现钻孔控制范围或间距不符合设计应及时补打钻孔,严禁出现抽采“空白带”。
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应准确记录钻孔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且竣工资料应保存至钻孔施工地点采掘活动结束。
第三十三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抽采效率和抽采瓦斯浓度。
瓦斯抽采矿井首次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深孔爆破等增透技术装备,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并进行效果考察。
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达标评判:
1.预抽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范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满足设计要求。
2.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和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Wc<6.0m3/t,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3.分单元评价,每一预抽评价单元区段长度、钻孔预抽时间不小于煤矿企业规定或一次评价。
4.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
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5.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回风隅角甲烷浓度<1.5%。
(二)被保护层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首采保护层的被保护层采煤工作面保护范围应一次性评判。对保护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实际考察结果,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适用于矿井其他区域地质条件无变化的同一被保护层。
2.在回采区域内至少布置3个测定点,测定点均匀布置。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或Wc<6.0m3/t,且测定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3.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
4.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回风隅角甲烷浓度<1.5%。
(三)煤巷掘进条带瓦斯预抽达标评判:
1.预抽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范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等满足设计要求。
2.分单元评价,每一预抽评价单元区段长度、钻孔预抽时间不小于煤矿企业规定或一次评价。
3.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和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Wc<6.0m3/t,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4.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0.8%。预测巷道掘进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3m3/min的,应制定瓦斯抽采措施。
(四)被保护层掘进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首采保护层的被保护层工作面保护范围应一次性评判。对保护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实际考察结果,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适用于矿井其他区域地质条件无变化的同一被保护层。
2.掘进前在巷道布置范围内至少布置3个测定点,具备条件时测定点均匀布置。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或Wc<6.0m3/t,且测定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3.预测巷道掘进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3m3/min的,应制定瓦斯抽采措施。
4.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
(五)井巷揭煤瓦斯预抽达标评判:
1.预抽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范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满足设计要求。
2.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或Wc<6.0m3/t,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3.应进行一次性评价,预抽评价钻孔最短抽采时间不小于煤矿企业规定。邻近巷道或其他地点施工预抽钻孔的,揭煤期间保持连续抽采。
4.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
第三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非突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预抽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范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等满足设计要求。
(二)实测或预抽后采掘工作面区域内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0.6MPa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6.0m3/t;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三)采煤工作面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预测巷道掘进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3m3/min的或工作面回采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5m3/min的,应制定瓦斯抽采措施。
(四)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浓度<1.5%。
第三十六条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报煤矿企业备案。
第六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三十七条
采掘作业前,须查明瓦斯地质情况,编制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并将瓦斯地质情况绘制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上。未查明瓦斯地质情况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十八条
突出矿井应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防突预测图编制应以瓦斯地质图为基础,包括经预测的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周边采掘工作面及应力集中采掘工作面情况、通风系统、采取的防突措施及测定的防突指标等内容。防突预测图由矿井地质、防突部门共同编制,矿井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查,并报煤矿企业备案。防突预测图应悬挂在井下对应的作业地点。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在采掘工作面局部放大图(生产指挥图、采掘工程交换图)上增加绘制瓦斯地质内容,绘制岩浆侵入范围、保护层的保护范围、抽采达标范围、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抽采达标主要测点参数。
第三十九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根据所属矿井煤层的不同状况,确定符合实际的防突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的确定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考察,也可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批复。考察工作应涵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所有方法,并通过实测数据来确认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应符合矿井实际。凡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之前测定的敏感指标不超标的,须重新考察确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
第四十条
矿井发生突出、压出、倾出瓦斯动力现象时,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实时监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甲烷浓度及其变化规律。
第四十一条
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须执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并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须经专家论证,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二条
突出煤层不得采用本巷道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钻孔可以一次贯穿的小构造区段(一般应≤60m),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并对预抽区域进行整体一次性效果检验和抽采效果评价。
第四十三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层前,须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瓦斯动力现象的、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是突出煤层或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在揭露该煤层前,应按规定编制揭露煤层设计,经煤矿企业批准后实施。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
第四十四条
矿井应开展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煤层中的断层等区域构造造成工作面本煤层完全消失变成全岩,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二)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10m时(在地质构造复杂带为<20m时),须先探后掘;法向距离≤7m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三)同一突出煤层相邻的2个采掘工作面可能造成的应力集中范围应进行考察,确定最小影响间距;尚未进行考察的,相向(背向)掘进工作面间距≥60m,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工作面间距≥100m。
(四)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作业,避免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指标。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的突出煤层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6个月内未掘进的,应重新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按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处理,直接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至少采用1种具备储存、显示功能的仪器,设备内储存的数据保持2天以上。具备打印功能的,其检测报告须附打印清单。
第四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或突出矿井须建立瓦斯实验室,能够测定包括煤层瓦斯含量(W)、瓦斯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等参数。
第七章
安全监控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须做到安全监控系统装备齐全、功能完善、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新建矿井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须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进入二期工程后须安装使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十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实时向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传监控数据。严禁人为切断数据上传和采用数据过滤、压缩、后台处理等手段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在以下场所应增设甲烷传感器:
(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设置≥0.8%、断电点浓度设置≥1.0%,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m范围及其下风侧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二)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空、施工钻孔的钻场、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矿井总工程师确定。
(三)开采突出煤层的采区进风巷。
(四)正常进行作业活动的生产区域封闭墙内甲烷浓度>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为≥0.8%。
第五十二条
备用工作面从切眼扩巷开始,按采煤工作面标准设置甲烷传感器(隅角可暂不设置);收尾工作面在处于全风压通风期间,按采煤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设置≥0.8%、断电浓度设置≥0.8%。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切顶线≤0.8m,距顶板≤0.3m,距巷壁≥0.2m。
第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回风甲烷传感器传感器(T2)、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规定应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应实现本地设备断电功能。
第五十五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每2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八章
防灭火
第五十六条
凡经鉴定属于容易自燃、自燃或有自燃征兆的煤层,均属自燃煤层。鉴定为容易自燃煤层和自燃煤层的不得降低自燃倾向性等级。
第五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须建立灌浆或注氮防灭火系统。
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须制定以灌浆或注氮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第五十八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进行煤层自然发火气体分析,确定各煤层的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其临界值,完善自然发火指标体系。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其临界值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企业或矿井须配备气相色谱仪。
第五十九条
采空区密闭墙按防火墙构筑管理,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应构筑2道,2道之间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生产区域内容易自燃煤层采空区密闭墙外应设置CO传感器(已连接束管防火监测系统的除外)。
矿井应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在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
第九章
监管监察
第六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煤矿重大瓦斯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的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违法行为;对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斯综合治理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监管监察,发现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未升级的,应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以抽定产,发现抽采能力不足的,应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
第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突出事故的;
(二)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掘采严重失调、抽采不达标生产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瓦斯参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等。
第六十四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二级公司)、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二级公司)及其他整合主体企业。
本办法除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煤矿企业是指开滦集团、冀中能源公司外,其他条款煤矿企业均是指煤矿企业二级公司。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25
篇3:瓦斯防治实施细则
瓦斯防治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瓦斯,实施细则,防治
瓦斯防治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防治实施细则2011年12月1日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防治实施细则根据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同煤科字[2011]207号文件,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
瓦斯防治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瓦
斯
防
治
实
施
细
则
2011年12月1日
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瓦斯防治实施细则
根据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同煤科字[2011]207号文件,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搞好我公司的瓦斯防治工作,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治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实现我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a.建立瓦斯防治领导机构,强化瓦斯防治责任:
组
长:王彪(执行董事)蔡永生(经理)
副
组
长:乔仲平(生产副经理)、李
君(安全副经理)
刘有官(机电副经理)、马
宏(经理助理)
成
员:殷
富(生产技术科科长)、李建刚(机电科科长)、
孙
杰(安检科科长)、刘志辉(监控主任)、
安
宁(探水队队长)、殷玉恒(调度室主任)、
龚
悦(监控维修工)、杜立新
王天亮
办公室下设“一通三防”科,办公室主任由经理助理兼。
b.领导组职责:
1、负责贯彻上级瓦斯治理的工作会议精神、安排检查瓦斯治理各项工作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2、负责组织编制本公司瓦斯治理工作年度计划等。
3、定期组织召开本公司月度、季度、年度瓦斯治理工作例会,并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参与本公司瓦斯事故的救灾与调查处理。
5、保证本公司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财、物。
c.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经理责任制
1、执行董事、经理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每季度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审查瓦斯治理工作年计划,保证瓦斯治理所需人、财、物,抓好技术业务培训和不定期安全轮训,做到人员持证上岗。
3、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经理,经理助理,“一通三防”科及有关科室参加的一通三防例会,听取瓦斯治理情况汇报,研究和布置瓦斯治理工作。
4、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及时签署处理意见。
5、监督检查瓦斯治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二)总工程师责任制
1、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
2、每年负责组织编制瓦斯治理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和定期检查完成情况。
3、每旬组织一次瓦斯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每月组织通风,技术、安检,施工单位等部门召开一次防治瓦斯工作例会,研究瓦斯治理工作。
5、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并签注意见。
6、经常进行瓦斯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科技攻关和推广运用工作,不断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三)安全副经理责任制
1、负责对防治瓦斯各项设计,计划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每旬组织一次对瓦斯治理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因监督检查不力,而造成瓦斯事故。
3、及时向执行董事、经理汇报瓦斯治理情况和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从事瓦斯治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持证上岗情况。
(四)生产副经理责任制
1、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2、对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设施负管理责任。
3、在主持研究生产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瓦期治理细则。
4、在组织生产时,必须遵照瓦斯治理细则和措施执行,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五)经理助理责任制
1、负责编制瓦斯治理月度,年度计划,编制和审查瓦斯治理方案及措施。
2、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可能存在的隐患地点进行巡查,制定瓦期治理技术管理细则。
3、负责组织验收瓦斯治理工程情况。
(六)值班领导责任制
值班领导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调度指挥责任,必须掌握当天当班入井人数及生产安全情况,发现有瓦斯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发现重大瓦斯隐患,严格按《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瓦斯应急预案》处理。
(七)一通三防科责任制
1、一通三防科是瓦斯治理管理部门,对瓦斯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法规和瓦斯治理管理规定,负责编制执行矿井瓦斯治理措施及方案。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监测等管理制度。
3、认真检查,监测矿井各工作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发现超限应按“三大规程”安全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4、管理好盲巷,对形成的盲巷做到及时封闭、定期检查,严格管理。
5、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实现分区通风,保持系统简单、稳定、可靠。科学合理调配风量,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做好通风设施。消除作业点的无风区域、微风区域和风流不稳定区域,消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局扇循环风、采空区通风和扩散通风,防止瓦斯积聚。
6、负责全矿井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及使用管理。保证监测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测监控。
7、负责安装全矿井瓦电闭锁,检查管理掘进面“三专两闭锁”。
8、负责掘进面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使用情况。
9、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
10、掌握摸清矿井瓦斯变化规律,分析研究盲巷瓦斯积存量,增长速度;分析研究单巷开口至完工瓦斯涌出规律;分析回采工作面开采至结束的瓦斯涌出规律,坚持掘进巷道、回采工作面每月进行一次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盲巷采空区每周一次瓦斯检查化验。做到每旬一分析,每月一总结。对瓦斯通出量大的地点,瓦斯积存量高的采空区和盲巷;过断层,地质构造复杂段;高冒区,新开拓盘区提前编制措施,安排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和处理。
11、实行监控机房24小时值班制,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重大瓦斯隐患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值班汇报。
12、负责对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按照安全仪器仪表强检规定定期送检并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
13、对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事故负有直接技术责任和管理责任。
(八)安检科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指令及规定的贯彻执行。
2、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责任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落实。
3、对发现瓦斯隐患,有权提出停止作业,并通知有关队组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凡监督检查不力发生事故的,要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九)掘进区队责任制
1、按作业规程,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瓦斯治理规定和措施。
2、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严格执行本公司“瓦斯治理实施细则”。
3、负责工作面范围内局部通风设施的管理。
(1)局扇必须是双风机双电源可自动切换通风。
(2)局扇实行挂牌管理,由跟班领导指定懂机电的专人看管,应保证连续运转不得停风。
(3)风筒吊挂平直,不准扯破口,未端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米。施工队组负责3个班风筒吊挂、“一通三防”科负责日常风筒维护。
5、负责监测设备:传感器、断电议、电缆的使用管理。要求:监控电缆吊挂整齐,传感器位移必须符合标准,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毫米,距工作面小于5米无风筒一侧。炮掘工作面在爆破时,要将传感器移至工作面30米以外的安全区域。爆破后,要及时将传感器移回原设定位置。如发现传感器故障或显示不正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6、班组长,放炮工,电钳工均需随身携带瓦斯便携仪。由跟班干部负责,工作面2米内应悬挂一台瓦斯便携仪,随时检查瓦斯,防止超限作业。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跟班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8、负责工作面的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9、负责掌握工作面瓦斯情况,主动听取瓦检员汇报,如遇工作面停风或瓦斯超限,要按规程要求及时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等措施。跟班领导负责监督瓦斯员的上岗情况和检查次数。做好瓦斯手册的签认工作。
(十)瓦斯队责任制
1、瓦斯队负责全矿井瓦斯测点检查工作,要认真按照瓦斯循环路线图表检查瓦斯。认真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保证做到不空班漏检。
2、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瓦斯超限的具体规定,保证采掘队组及各工作地点不超限作业。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严格执行瓦斯员班中汇报和交接班制度。
5、按时按规定正确填写瓦斯记录牌板和瓦斯记录手册,做好跟班领导签字和交接班签字工作。
6、认真检查路线图中有关的各类通风设施,发现损坏,要及时汇报。
7、认真检查局扇运行是否正常,风筒吊挂符合标准,如发现局扇停风,工作面无风或微风,要做到按规程要求,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或撒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要求施工队班组长安排警戒,并及时汇报。如发现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时,按照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现场必须有跟班领导、安检员、电工,如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及时汇报由矿总工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排放。
8、负责检查监测系统:瓦斯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吊挂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一通三防”科值班人员。
9、瓦斯日报必须在次日上午8:00前上报经理、总工程师审批。
(十一)监测队责任制
1、负责全矿井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与管理。
①、严格按监测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数量、安装位置质量标准进行安装,采掘工作面安装时,要由队组提面申请,监测队按标准进行安装,验收合格后交队组管理使用。
②、监测系统出现故障。如:分站运行不正常,传感器不着或数字显示不准等原因,监测队要做到及时下井处理。
③、井下分站每半年检修一次,瓦斯传感器每7天用标准气调效一次。
④、定人定责任范围,保证每两天对各采掘工作面检查整理维修一次,全矿井每半月普查一次,发现有故障及时组织处理。
⑤、地面中心站,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坚守岗位,发现局扇停转、主扇停转、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要做到及时通知值班领导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⑥、要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台账及各种监测记录。
⑦、绘制全矿井监测系统图。
2、负责采掘工作面瓦电闭锁装置安装、维修与管理。
3、负责全矿井瓦斯便携仪的发放、维修与管理。
①、仪器要统一编号,固定专人使用。发放前要认真检查功能是否正常,仪器是否完好,不合格仪器不得发放。
②、要认真填写发放登计表、管理台账、维修调效记录。
③、应坚持每天对仪器的电压、显示、外表是否正常进行检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
④、仪器应保证每7天用标准瓦斯气对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效,不合格不准使用。
三、通风系统管理
1、井下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由“一通三防”科统一管理。
2、矿井及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要健全可靠,井下实行分区式通风和独立通风,风量必须满足需要。
3、每旬对井下所有井巷、硐室以及密闭的通风,瓦斯等情况进行一次巡检,同时检查通风设施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4、责成专人每旬一次测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风量。
5、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执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使用功率不小于2×11kw对旋式局部通风机,风筒使用抗静电耐腐蚀胶质风筒。
6、每月5日、15日、25日组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7、按要求做好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和通风阻力的测定工作。
四、瓦斯等级管理
1、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做好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爆炸性鉴定工作。
2、按照新的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和验收。
五、瓦斯检查工作
1、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各工作面设立专人负责,合理设置检查点随时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二次。
2、杜绝空检、漏检、假检,严禁谎报瞒报。
3、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班配备专人进行巡检,制定巡回检查图表,对各密闭前无人作业区域,瓦斯涌出异常地点以及各回风巷道、盲巷进行检查,每班检查二次。
4、严格执行停送电瓦斯检查排放制度,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
5、瓦斯检查必须执行“三对口”。
6、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瓦检员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特殊情况先撤人,后汇报请示处理。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六、监测监控管理
1、各类传感器必须设置齐全,位置正确,符合规程要求。
2、每周进行一次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气样调校。
3、风电闭锁、瓦电闭锁、故障闭锁功能必须灵敏可靠。
4、系统运行必须稳定可靠,双机联网热切,设置UPS电源,防雷装置及报警装置。
5、健全中心站制度,台账记录填写齐全。
6、按规定配备监控值班人员,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1、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入井设备必须经机电科进行防爆检查。
2、杜绝电气失爆,消灭引爆火源,严禁带电作业。
3、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要做到双电源供电,供电必须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
5、杜绝无计划停电,停电时执行工作票制度。
6、非专职人员严禁擅自开停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
八、瓦斯超限管理
1、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发生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①、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经理助理组织追查。
②、发生2%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经理组织追查。
③、发生3%以上的瓦斯超限,由上级部门组织追查。
2、瓦斯排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措施。
3、加强盲巷管理。严禁产生盲巷,不进行供风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4、及时封闭采空区,每个工作面结束后,按照规程要求期限及时封闭。
九、瓦斯治理投入
1、按照5元/吨的标准,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用于瓦斯专项治理。
2、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3、不得出现瓦斯治理亏欠工程。
4、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
十、岗位准入标准
1、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基本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2、从事通风工作的人员,必须在三年内通过培训达到中专文化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工作。
3、从事通风管理的管理人员,必须三年内达到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管理工作。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