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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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条例》中也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使用单位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础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使用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因此,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逐步探索和适应其运行规律,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减少和避免人为影响因素,消除企业内部之间、上下之间、管理与生产之间的不协调因素,有效地克服不讲责任、职责、工作效率与经济效果地不良现象。因此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落实执行,这是管理好特种设备的重要条件,是降低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
由于特种设备各有其特点,使用范围广,使用单位错综复杂,使用单位从十几万人的特大型企业到个体私营业主,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订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不论怎样,都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注册登记、报废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等)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4)、事故应急救援
(5)、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6)、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二节、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在我国,在推行全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一、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法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着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义务。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二、
企业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a)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参与和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其主要职责为: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国有集体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形势共同发展的今天,特种设备的所有者既可能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个体私营者,特种设备的管理已趋向多元化发展。因此,安全管理机构对不同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其不同的内容。就其企业管理而言,都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安排具备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知识、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三、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各种原因会产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许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缺陷,以便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自身结构特点,在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电梯为1年、起重机械为2年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篇2:差旅费管理制度(20XX-7-14)
差旅费管理制度(2011-7-14)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制度(2011-7-14) 本文简介:深圳市阿萨达网版科技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财字[20110714]0051.总则1.1目的为规范公司人员出差管理,对其各项费用及使用额度进行规范,并合理有效地利用公司资金,特制定本制度。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阿萨达网版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1.3定义1.3.1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因业务
差旅费管理制度(2011-7-14) 本文内容:
深圳市阿萨达网版科技有限公司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财字[20110714]005
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人员出差管理,对其各项费用及使用额度进行规范,并合理有效地利用公司资金,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阿萨达网版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
1.3
定义
1.3.1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从离开原住地开始,在目的地工作、到最终返回驻地期间发生的与其业务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接待费等各项支出。与业务无关的各种费用均不予报销。
1.3.2
国内出差人员分长期驻外出差人员和临时出差人员,长期驻外出差人员必须明确“常驻地”(月度在该城市累计工作达10
天及以上,视为常驻地),在该城市工作不视为出差,但从该城市去其他城市(正常一天不可来回),则视为出差。
1.3.3员工出差期间的机票原则上由人力行政部统一预订,其它车、船票由员工自行购买。
2.
办理流程
2.1
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资金预算,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2.2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总经理审批,最后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领款。
2.4
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明细表》和有效出差单据,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2.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2.6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任何人员不得虚借或多借款,特殊情况须由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特批,所有借款单均须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领款。
3.
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奉行节约,超支不补”原则。
(1)住宿及出差补贴标准(金额单位:元):
级别
标准(天)
A类地区
B类地区
C类地区
D类地区
住宿费
误餐
补贴
住宿费
误餐
补贴
住宿费
误餐
补贴
住宿费
误餐
补贴
副总经理及以上
实报实销
总监级
250
20
180
20
150
20
120
20
其它职员
150
20
120
20
100
20
80
20
地区分类标准为:
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B类地区:省会城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温州、苏州、无锡、厦门、东莞、珠海、三亚)及直辖市(A类所列除外);C类地区:地级城市(A、B类所列除外);D类地区:除A、B、C类以外的其它地区(县级城市)。
(2)交通工具标准:
级别
标准
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
市内交通
副总经理及以上
经济舱
自选座型
自选舱型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总监级
经济舱
硬卧、硬座
普通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其它职员
预申请
硬卧、硬座
普通
实报实销
往返车站/机场
备注:
A.大区经理及以下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B.往返车站、机场,原则上须乘公共交通工具。
C.两地距离1000
公里以内,原则上不得乘飞机。
D.原则上出差须选择乘坐成本最低的交通工具。
4.
报销办法
4.1
住宿费报销办法
4.1.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4.1.2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1.3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副总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4.2
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中午12时前离开常驻地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常驻地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常驻地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常驻地按全天补助。
4.3交通费报销办法
4.3.1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4.3.2对于自带车辆人员,按公司“私家车管理规定”执行(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4.3.3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座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请示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报销。
4.3.4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绕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春运无法购票的,在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4.4
其他
4.4.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4.4.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公司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4.5
罚则
4.5.1以下行为视为虚报:
(1)使用虚假发票的;
(2)业务行为不存在或存在夸大事实的;
(3)虚报天数、金额的。
4.5.2第一次虚报的,对虚报的金额不予报销,并处以虚报金额2倍的罚款。
4.5.3第二次虚报的,处以虚报金额5倍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4.5.4对第三次重犯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并扣除所有在公司未结清的各项费用。
4.5.5对有虚报差旅费行为者,其直接上司(对驻外机构而言,主要是指办事处/办事处经理)应负连带责任,并视其情况处以虚报金额50%的罚款。
5.
补充规定
5.1两人以上出差人员,在请示主管领导允许后,可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
5.2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误餐补贴。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6.
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和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原制度同时作废。
6.2
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检查、解释及修订。
6.3
附件1:《差旅费明细表》
附件2:《出差申请审批表》
深圳市阿萨达网版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1年7月14日
第6页
共
6页
差
旅
费
明
细
表
出差人:
常驻地区:
报销月份:
填写日期:
日期
出差
起点
出差
终点
地区
标准
天数
住
宿
费
市外
交通费
市内
交通费
补助
小计
备注
费用
酒店名称
联系电话
合
计
出差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
所属部门
出差时间
出差期间工作交接人
主要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行程安排
出差目的地
同行人员
住
宿
安
排
酒店名称
酒店星级
房间类别
房价
天数
住宿费用总预算
出差预支费用
审
批
意
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人力行政部意见
总经理意见
备注
篇3:【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
【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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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条
凡是与和泰纸业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劳动合同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指导、审查、监督。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员工在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与员工签订试用劳动合同,试用合同届满前10天双方确定是否继续聘用关系,如果决定继续聘用,公司应在员工办理转正手续时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与员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合同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劳动合同自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1.
违反法律、法规的;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
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4.
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3、工作条件;
4、教育与培训;
5、劳动纪律;
6、劳动保护;
7、劳动报酬;
8、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9、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0、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11、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2、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和泰纸业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照湖南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1、有固定期限的。其中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普通员工一般为1年,部门主任级员工一般为2年,部门经理级员工一般为3年,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为3-5年;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
3、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4、试用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合同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
双方协商同意的;
2、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3、
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4、
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5、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
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
因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
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按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七条
试用期员工实行月薪工资制,每月按试用期月薪的60%发放,剩余的40%待试用期届满一次性在转正后的第一个月工资中全额补发。如员工在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离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好离职手续,公司在结清工资时一并将剩余工资补发给员工。
第十八条
正式员工按职务级别分别实行年薪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其发放形式如下:
1、
实行月薪制的员工,每月劳动报酬按月工资的90%发放,剩余的10%在工作每满1年结算1次,在每满1年的次月工资中一次性补发,如此类推。
2、
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每月劳动报酬按月平均工资(年薪工资/12)的70%发放,剩余的30%在每年12月进行结算,其中剩余工资的90%在次年1月一次性发放,另外10%留待次年再进行结算,如此类推。
方案二: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每月劳动报酬按月平均工资(年薪工资/12)的70%发放,剩余的30%在工作每满1年结算1次,在每满1年的次月工资中一次性补发,如此类推。
方案三: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职位设有不同金额的合同保证金。员工可将每月平均工资的30%用来支付合同保证金,在达到合同保证金金额为止,也可一次性足额支付合同保证金。在合同保证金已足额支付后,以后各月可领取全额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决定终止聘用关系,员工按公司规定办理好离职手续后,公司一次性将合同保证金发给员工。
注:月平均工资按(年薪工资/12)的标准计算。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9、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3、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4、公司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5、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高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6、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7、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3、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二十条第1、2、3、4、5项,第二十一条第1、2、3、4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4、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双方确定是否继续聘用关系,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第1、2、3、4、5项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节
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应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合同鉴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3、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4、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5、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6、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四条
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证鉴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公司统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第六节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2、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7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