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本文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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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摘要:*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6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薄籍。一切帐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薄(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年度终了,各金融企业应办理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帐务、及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按规定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书,并及时上报。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帐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奖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4.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帐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帐;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帐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帐。
5.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帐核算。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6.贷款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的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帐损失。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结算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各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帐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上贷下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二、投资业务核算规定
1.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允许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
2.长期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财、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进行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在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的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括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
三、信托业务核算规定
1.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
2.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应按贷款期限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呆帐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3.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客户的委托所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入帐,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在“委托存款”帐户核算,其应付的利息应作为利息支出入帐。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业务核算规定
1.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三种。
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他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经济行为。
2.自营、代理和其他证券业务应根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代理业务的有价证券,除代保管的证券外,一律纳入帐内统一核算。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表外科目核算。
3.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自营证券业务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采用证券票面面值核算。
(1)实际成本核算。金融企业经营性证券的应收股利和应计债券利息,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股票买价中含有已宣布发放的应收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从买入证券的入帐成本中剔除,即自营库存证券(股票)的记帐价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应收股利;带息票的债券和每期支付利息的债券,其会计处理与上述股票的处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的债券,应以债券的买卖差价作为收入处理。
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卷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实际成本)/(期初结存票面价值+本期买进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的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2)票面价值核算。以购进证券的票面价值入帐,应同时设置“自营库存证券--面值”和“自营库存证券--差价”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证券的票面价值和实际买入价与票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售出证券,除按证券票面价值结转成本外,还要定期结转证券的差价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差价率=(期初证券差价+本期买进证券的差价)/(期初证券的票面价值+本期买进证券的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应分担的差价=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差价率
上述两种方法,金融企业任选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并分析其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影响。
抵押证券、贴现证券按规定转入“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时,其入帐价格以证券面值或转帐当日的该种证券市场价格记帐。
自营库存证券的收入原则上按销售价与成本价的差价入帐。
4.代理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证券业务按其种类分为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代保管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除代保管证券外,均应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代发行证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根据金融企业与客户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的发售方式进行核算。
其入帐依据为:一是证券入库;二是发行期开始。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在备查簿登记,不得记入帐内。
(1)代销方式。金融企业收到代客户发售的有价证券,应在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同时对应登记入帐,发行期结束后,冲销应付款项并收取手续费收入;
(2)余额包销方式(也称助销方式)。其发行期内的会计处理与代销方式相同。在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证券,金融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将剩余的证券买进,记入“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
(3)全额包销方式。金融企业以合同确定的价格承购证券,并以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或会计期末,以承购价结转证券发售成本,计算代发行证券的差价收入。
代理兑付债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严格按会计核算手续入帐。
代理买卖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客户进行的买卖业务应如实反映,代理买入证券和代理卖出证券应分别进行核算。代理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当期的收入。
代保管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保管的有价证券,不论采用收费保管或免费代保管的方式,还是统一入库保管或分别打包保管的方式,均不纳入表内核算,金融企业可设置单式帐簿进行登记。
5.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向该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该客户买回,金融企业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
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处理;卖出回购证券的价差支出应列入当期费用,记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均应单独核算。
(2)证券贴现是金融企业对客户以不能上市的证券进行贴现,应根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利率予以贴现。贴现的证券应区别于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并单独反映,如金融企业对贴现的证券准备出售时,应从“贴现”科目中转至“自营库存证券”或“短期投资”等科目。
(3)金融企业为客户进行股票过户等鉴证手续,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五.租赁业务核算规定
1.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企业以融资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和一定利润。
金融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按总额法进行核算,也可按净额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任选一种,核算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采用净额法的企业,不应设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
2.经营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于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租赁用固定资产产折旧费、修理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性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租赁收入是指经营租赁业务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收入;转租赁业务的租金与租出的租金差额收入。
租赁收入应单独核算。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转租赁等业务的租赁收益应进行明细核算。
六、投资基金核算规定
共同投资基金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投资基金管理分为专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和兼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其发行受益证券所获得的投资基金,应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
七、手续费收支是金融企业办理金融业务而发生的收支,应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凡是手续费收入都应纳入帐内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不得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先入帐,再分别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八、有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金融企业应设置“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外汇买卖”或“外汇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向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金额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金融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九、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应在表外科目核算。对业务上使用的重要凭证或尚未起用的有价证券,金融企业也应在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企业可视情况进行复式或单式记帐。
篇2: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设
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设 本文关键词:激励,制度,金融,企业,张文
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设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金融企业激励制度建设“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一年一度的战略性议题论坛,此前已连续成功举办四届.2009年4月11-12日,第五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
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设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金融企业激励制度建设
“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一年一度的战略性议题论坛,此前已连续成功举办四届.2009年4月11-12日,第五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在深圳召开,以下是搜狐财经从前方发回的报道:
张文魁:上午好!很高兴来参加第五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
主办方今年主题设计的很好,就是中国金融市场改革与金融企业治理,这个方向非常正确。就是更多的市场化、更好的企业治理,两个方面都去走才可以。如果只有市场化,没有治理结构改善,要出很大问题。原来主办方给我出的题目是金融企业的激励机制,后来我自作主张改了题目,就是中国金融企业薪酬制度问题。我想光讲激励,没有约束,不行的。我们薪酬制度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激励,一方面是约束机制。所以我等一下讲可能会得罪一些金融机构高管,你们可能会不高兴。最近有一本书叫做《中国不高兴》,你们可能也不高兴,但是我想要有激励,必须要有约束。刚才张承惠博士讲到了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成为全球性一个热点话题,我们中国在礼拜五,财政部公布了对国有金融企业高管限薪令,08年薪酬在07年基础上要降10%,如果你的业绩下降的话,还要降10%,另外09年目前来看只能按照08年的50%来发放,当然他还会后续配套一些政策出来,但是总的来说是一个限制性的东西。
我们浦发银行公布的年报就可以看出来,08年高管薪酬有大幅上涨,最高翻了一倍,他说我不能改,因为我们是在财政部出限薪令之前出来的,我们不能更改原来的合同,因为要有契约精神。美国AIG更厉害,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他出问题之后,美国联邦财政部和美联储给他输血1800亿美金,所以他现在也是一个美国的国有控股企业。1800亿给他之后,去年他差点垮掉了,业绩大降,第四季度亏损600多亿美金,但是年底他给高管发了1.6亿美金,后来说不止1.6亿美金,其实是2.2亿奖金。奥巴马用了一个词“无耻”,美国老百姓也是非常愤慨。美国网民给他们扔鸡蛋、扔西红柿。有些高管退回了几千万。但是华尔街的人认为也不能违背契约精神,这个奖金也不是没有道理,有些高管是非常优秀的金融人才,我们要留任,留任就要留任费。现在正是风雨缥缈的时候,你还拍屁股就走,这就会雪上加霜,把他留任是要留任费,虽然他亏损600亿美金,但是有些部门业绩还是不错,该给奖金还是要给。老百姓说继续雇佣你要留任费,解雇你还要给解雇费,总之都要给费,老百姓是很有意见。所以金融企业高管薪酬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是问题,都有争议、都是难题,甚至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所以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破解中国金融企业薪酬制度难题。
首先看一下市场化薪酬制度是怎么回事。中国很多还没有到达一个高层的市场化,所以我们看看市场化怎么回事。市场化一般是一个完整的薪酬包,包括几个部分:或者我们一般叫全薪酬或者薪酬包。他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基薪(base
salary)、年度奖金(annual
bonus)、长期激励(long
term
incentives)、福利(Benefits)、特殊津贴(perquisites)。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大企业高管薪酬包当中长期激励占有很高比重,美国年收入100万美元高管中长期激励约占全部薪酬比重在1985年为20%,2000年上升到65%,2007年接近70%。金融企业尤其注重长期激励,其占总薪酬的比例可以高达90%。去年倒掉的贝尔斯登,它的CEO一年收入几千万美金。几千万美金中,他的年薪是多少?年薪只有20多万美元,但是他的中长期激励、股票期权兑现、包括年度奖金加起来一共是3000多万。我们中国公布的更多的是前两个部分,基薪、年度奖金。但是福利计划、特殊津贴没有公布,这两个东西其实是很多的,他的隐性收入非常厉害。给他买了什么保险,你可能不知道的。所以我们一方面结构不完全合理。另外显性化程度不是很高,隐性化程度很高。看起来我才拿300万人民币,很低。但是跟后面两个加起来,已经很高了。
市场化薪酬长期以来也存在严重问题:第一,增长失控。Greenbury报告就指出,1995年之前的十年,英国企业高管薪酬每年增长10.5%。普通职工为3.1%。第二,与业绩脱钩。Greenbury报告也显示了薪酬与业绩脱钩甚至于股价脱钩的事实。第三,自肥。自己决定自己的薪酬。这是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没有人管,自己就把自己薪酬抬起来了或者相互抬。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美国、英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对高管薪酬进行报告和批露;有些薪酬计划需经股东会批准。但是上述措施仍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特别是最近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成为众矢之的。美国那些金融企业,股份很分散,都是消极的股东,所以他不管。中国是有大股东的。
中国情况的特殊性。中国大部分重要金融企业都是国有控股企业,一些国有参股企业(中国平安),马明哲拿6000万,还不算什么大问题。但是我们国有控股企业就有问题,因为高管的产生、退出、责任承担机制都没有实行市场化,许多高管保留干部身份并享受干部福利(医疗等)。你这个人身份没有市场化、约束机制没有市场化,就拿市场化薪酬,这个说不过去,要搞就全套。否则你拿了市场化收益,没有市场化的风险、选择机制、离任机制。你看几大行的高管都是中管干部。深圳市国有控股金融的高管是市管干部,不光政治待遇好,福利待遇也好,比如干部医疗实报实销,不存在上限问题。另外政治待遇好,他还可以调任、升官,这就是通道制。高管就任的时候就没有形成合同,高管就任后自己给自己定薪酬。人家AIG讲的很明白,我以前有合同,你不能因为政府投资入股了,就撕毁这个合同。我们问题是没有合同,叫你来当这个,你没有合同,然后你给自己定一个合同,这个不行。国外挖一个人进来,首先给你谈基薪多少、奖金怎么来。而且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薪酬委员会没有独立性或者独立董事根本就不独立。我们很多董事会,独立董事应该有独立宣言,到美国费城看看独立宣言。另外我们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很低,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你这个银行高管拿这么多,你说你业绩好,竞争根本就不充分。办一个银行多么难,民营银行、中小银行,根本就开放不了。香港银行多过米铺,他们是因为开放程度很高。我们保险公司开放程度稍微高一点,但是还不是一个很开放的行业。你不让别人跟你竞争,你业绩很好,就说你业绩好,要拿钱。你的利润很多都是垄断利润。就像国家电网公司,你要拿很高的,人家就不愿意了,你是一个抄表工都可以拿十几万。我们国家金融企业救助机会比欧美多很多,存在道德风险。大家讲美国不也借助吗?但是你看到是贝尔斯登倒了,才救AIG,后来发现如果不救的话,会倒一大片,所以这是一个非常临时的干预措施。但是在中国国有金融机构救助是非常普遍的。刚才黄会长讲几年前证券公司倒了一大片,但是国家补了很多钱。你好的时候,大把的分钱,熊市的时候一倒掉了,国家给你还钱,这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我们金融企业改革,你们很多改革比工业国有企业还慢很多。工业国有企业基本上是硬预算约束,我们金融企业还没有到这一步。你们连基本的硬预算约束都没有做到,我们这么多年国家给金融机构有多少注资?给国有工业企业注资基本上没有。你老是在注资,硬预算约束机制都没有做到,所以这个跟国外不一样。那就是你拿国家的钱去冒险,非常激进的经营。刚才黄主席还讲到去年一年熊市,证券业还是盈利的,问题是一年熊市,如果五年熊市就不一样了。如果真的是很长的熊市,你亏钱,最后还是国家救助。另外中国本土金融企业面对与国外金融企业抢人才的问题,你不提高薪酬也不行,你不提高可能人才流失。
出路在哪里。目前的限制确有必要,财政部试探性地出台了一些办法。但无法长期靠限制解决问题和回避问题。不限制的话,真的是脱落缰绳的野马。一定要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身份进行改革,不能身份模糊。产生机制、退出机制、责任承担机制一定要市场化。一个人一会儿是监管机构的干部,一会儿又是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这是最糟糕的事情。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高级官员一下子到金融企业当老板去了,人家一看就是有问题。还有一些年轻的,当了处长、局长,把你派到金融机构当几年高管,至少几百万,然后又回去当局长甚至升官,这种以薪养廉是不好的。要实行高管任职与薪酬的合同化。公司治理层面的措施,不仅仅是独立董事,更重要的股东批准、详细报告与公开披露,让整个市场对你进行监管,如果采取措施的话,我想东西会有所改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