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本文关键词: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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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
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
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
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
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
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
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师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三条
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五条
场圃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减少林木资本。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以及林木资本增减变动的具体处理办法,另作规定。
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的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关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转增林木资本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第十八条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第十九条
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
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拨款、专项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包括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林木资产应转增林木资本,完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实收资本。
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弥补场圃生产周转的资金不足而拨入或借入的资金。拨入的生产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借入的生产周转金属于负债,增加借款。
篇2: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五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五 本文关键词: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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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五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第六十条
场圃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补贴收入+营业
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产品利润+综合利用产品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综合利用产品及多种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
税金及附加-育林及维简费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多种经营和其他业务的划分,按“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经营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
场圃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是指承包者按合同规定实际上交给场圃的收入扣除应分摊的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后的数额。
补贴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拨付的定额补贴及其他补贴。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场圃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处理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数、组织群众抚育伐管理费收入、入山养蜂管理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中小学校经费(有拨款补贴的场圃应扣除拨款补贴)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救支出、被没收的财产损失、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流转税退税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场圃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净利润弥补。
第六十三条
场圃的净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场圃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应按利润总额扣除前项的数额,再扣除所得税的免税额,按其余额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场圃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三、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按照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基数的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用于场圃营林生产及发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
六、利润较多的场圃应适当上交主管部门一部分,用于调剂弥补所属场圃的亏损和扩大营林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开支。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四条
场圃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场圃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场圃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十五条
场圃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由场圃自行选定。期末(月、季、年)终了,场圃将各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期末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金额与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一章
承包经营
第六十六条
在有利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为调动场圃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场圃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六十七条
对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应在分析承包项目的历年情况和现状,并充分考虑今后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确定,既要积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要贯彻国家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基数。
对承包指标,经过执行如有严重不合理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六十八条
承包者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任务,及时足额向场圃缴纳承包费用(如承包收入、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劳动保险费、场圃管理费、职工福利费等)。对能够上交产品(水果)的承包者,也可以用上交产品的形式向场圃上交承包费用。
第六十九条
实行承包后,承包者所需生产资金基本自理,场圃在可能情况下,可以适当借给一部分周转金,但承包者必须按期归还,并要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七十条
为了有利于场圃进行经济核算,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场圃财会人员应该帮助各承包者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并要求承包者向场部报送有关生产财务收支报表,为场部提供所需的财务指标和其他经济指标。场圃对承包者的帐目要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场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场圃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户银行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场圃财务状况变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场圃总结和评价本身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具体使用哪些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场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林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的林场、苗圃。根据林业事业发展需要,转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有林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乡村集体林场也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篇3:林场14工作总结及15工作计划
林场14工作总结及15工作计划 本文关键词:林场,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林场14工作总结及15工作计划 本文简介:实验林场2014年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计划2014年以来,在林科院党委的正确领导及市林业局的关心和支持下,实验林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护林防火和林业生产为己任,以建立创新型、服务型林场为目标,大力推进自身建设,森林防火、科研服务、营林生产、虫情测报
林场14工作总结及15工作计划 本文内容:
实验林场2014年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计划
2014年以来,在林科院党委的正确领导及市林业局的关心和支持下,实验林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护林防火和林业生产为己任,以建立创新型、服务型林场为目标,大力推进自身建设,森林防火、科研服务、营林生产、虫情测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较好的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现对2014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护林防火,万无一失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场位于泰山主景区之内,属泰山一级火险区。因此,我们始终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列入重要议程,适时召开会议,研究防火,安排防火。并按照“横到边、竖到底、无漏区、全覆盖”的要求对全年防火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提出年度任务、目标和要求,并签订年度防火责任书,把防火工作的责任安排到位,细化分解落实到人,不留空挡。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充分利用集体学习时间,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防火会议、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防火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在清明节之前,组织林场职工刷新辖区以内15个固定防火警示牌,用油漆书写防火宣传标语130余幅,悬挂防火横幅十处、挂防火小旗80个;
3、加强值班,死盯死守。全年,在我场物防、技防条件尚不先进的情况下,继续发挥人防的作用,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春节、清明节、农历十月一等地方传统节日全员全力以赴,死盯死守。整个防火戒严期职工尽量不休班,以后补休,且和经济利益挂钩,确保林区安全。
4、补充机具,完善设施。进入防火期之前,组织人员打除草剂,清理防火隔离带、林道、游道及提水路线两侧、坟地等部位可燃物30000平方米,进入防火期前已清理防火道、坟头周边、公墓等近40000平方米,实现了与友邻单位林地的封闭阻隔。并对风力灭火机进行了检修,恢复了正常运行,为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提供了必要条件。
5、加强联防,确保安全。加强了与泰山林场、泰前大队护林员及附近社区、驻户的联系,实行联防联护,并派多人在辖区护林。由于措施得力,今年没有发生火警及林木被盗现象。
(二)科研工作,服务到位
1、对板栗品种园、美国黑核桃、**四大名药、竹子品种园、枣树品种园进行了多次除草浇水,且对新造的枣树园和原来的竹子品种园割灌打除草剂2遍。
2、对新造的六百棵板栗小苗及其他苗木进行抚育,保持无杂草、无遮挡
,使之有一个好的生长环境。
3今年移栽了院办公楼前绿化改造移出的木绣球、八仙花、百日红等三百多棵,新造枣树品种苗二百多棵,美国黑核桃三百多棵。
4、苗圃地350米的围栏、园内道路、地堰上边水泥抹平已完工,清理了部分杂树。
5、组织力量完成了市林业局年初下达的300亩修枝抚育任务。
(三)虫情测报,及时准确
在市局森保站和院森保所的技术指导和帮助下,加强了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对林区树木虫害进行调查,及时上报。松林里挂了十多个诱扑器,对松墨天牛、褐幽天牛进行诱杀,使之数量极少,达到有虫不成灾,基本没有造成松树死亡,严格控制了虫害的发性。实现了有虫不成灾的管理目标。
(四)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一些干部职工的思想不够解放,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提高。二是林业产业发展缓慢,产业链不长,特色不突出。三是林场人员少森林防火和营林生产工作压力增大。
2015年工作计划
实验林场2015年持续深入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狠抓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科研服务水平和森林防火能力。
一、森林防火工作继续常抓不懈。
1、发挥人防的作用,在防火期坚持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态度,没有急事护林人员不准休班,雨雪天气可多休,余下的班在非防火期的七、八、九月在不影响值班的情况下集中休,每天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春节、清明节、农历十月一等地方传统节日全力以赴,死盯死守,以保证林区安全。
2、进入防火期之前,将组织人员清理防火隔离带、林道、游道及提水路线两侧、坟地等部位40000平方米;对地震台后小山喷洒3-5遍除草剂,减少可燃物载体,减少火灾隐患,实现与友邻单位林地的封闭阻隔。
3、对进山人员实行了登记制度,控制火源,减少隐患。添置防火工具40余件。
4、加大野外用火管理,不断创新各种工作手段,切实提高森林防火工作水平,确保林场2015年无森林火灾发生。
二、紧抓机遇,搞好科研服务
结合新一届党委科研基地尽量设在实验林场的精神,我们林场要抓住这次机遇,给每个落地项目搞好服务,当好后勤,保证每个项目都能保质、保量的顺利进行:
1、继续抓好“四大名药”的整地、种植等园区建设,抓好竹子品种园、板栗品种园、枣树品种园、美国黑核桃的后期管理。
2、抓好新上茶树品种园的整地、种植、围墙建设
3、配合好绿化研究所槭树、名优特树种在林场的汇集。
三、营林生产
1、对新造的六百棵板栗小苗进行抚育、保持无杂草、无遮挡
,使之有一个好的生长环境。
2、组织力量完成市局下达的150亩修枝抚育任务
3、组织精干力量完成以防虫为目的的抚育间伐任务1000亩。
四、基础设施建设
1、在林场打深井一口,同时铺设好为防火科研相结合的水网。
2、建设200立方米的防火蓄水池一座、防火盘路1000米、原蓄水池加高扩容、防火隔离网2000米、地震台后小山护林房修缮、防火物资储备库修缮和防火视频监控的安装工作。
3、为今后大量种质资源落户林场,提供土地保证,15年分期分批改造一些原有的梯田地、因地制宜新开部分新梯田地。
五、虫情测报情况按要求测报
在市局森保站和院森保所的技术指导和帮助下,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对林区树木虫害进行调查,及时上报。准备松林里挂100多个诱扑器,对松墨天牛、褐幽天牛进行诱杀,使虫口密度低,达到有虫不成灾,基本不造成松树死亡,严格控制虫害的发生。对危害麻栎的舞毒蛾、危害侧柏的双条杉天牛、危害板栗的红蜘蛛进行检测。
泰山林科院实验林场
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