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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局管理制度

日期:2021-02-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建管局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建管局

建管局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省、市、区关于开展“转变作风年、狠抓落实年”活动的有关要求,《高邮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若干制度(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干部、职工必须遵

建管局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省、市、区关于开展“转变作风年、狠抓落实年”活动的有关要求,《高邮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若干制度(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干部、职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是指局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借调人员、外聘人员、返聘人员。

第二章

教育与学习制度

第四条

大力加强机关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为建设富裕和谐优美开放的现代化强区,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五条

理论教育及业务学习的内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政建设相关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党的优良传统,时事政策,城建法律和法规,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理论教育及业务学习的形式:单位组织学习与外出参观学习相结合;领导讲学与集体讨论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撰写心得相结合;形势教育与做好本职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每周五下午为机关业务及政治理论学习时间,由局长或支部书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八条

周五学习内容按照教育培训整体要求进行统筹安排,每月制定学习计划,并根据情况适时增强时事政治内容。

第九条

在抓好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的同时,采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理论知识。

第十条

全局干部、职工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并做好学习笔记,按照学习内容要求定期写出心得体会

第三章

廉政管理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由建管局党支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抓好本局党员干部的政策、法规、廉政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每月一次的廉政教育制度,列入理论学习计划,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学习日。

第十三条

设立廉洁从政举报箱和监督专线电话。

第十四条

坚持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严格执行“五不准”、“两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记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日记、日志人手一册,共册使用。

第四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十六条

完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机制。通过电子显示屏使外来办事人员知晓本局的工作流程、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相关要求,提高建管工作的透明度,实施阳光作业。使城建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秉公办事,恪尽职守的意识。

第十七条

外单位或群众前来办理事务,第一个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力求圆满解答;如不属本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指引办事人找到相关的职能科室或人员,帮助其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各科室要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每月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撰写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

设立来电来访登记簿,详细填写接待人、接待时间、来电来访人单位、姓名,接待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人员转达。

第二十条

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你问别人去”等语言推诿搪塞外来办事人员,严格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

第五章

工作作风

第二十一条

本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完成自己岗位的工作,对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做到周有打算,月有计划,年有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圆满完成个自承担的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局干部、职工,要树立局兴我荣、局衰我耻的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责任感,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内全局干部、职工必须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1、工作时间必须佩带胸卡,如工作变动,应将胸卡交回办公室。

2、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聊天、喧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临时离岗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3、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或有事确须外出办理,要及时更换去向牌。

4、工作时间不得利用单位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5、工作日期间,中午不得酗酒。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周一上午。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参加人员有总支书记、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三名副局长参加。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事项进行督促。

第二十五条

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不少于两次,召开时间为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根据情况可吸纳个别非党群众进行列席。

第二十六条

局务会的内容:一是局重大事项,二是评优评先;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述学。

第七章

印鉴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印鉴管理,印鉴由办公室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一律无权要求印鉴管理人员盖章。

第二十八条

使用局印鉴时,须经局长审核签字,印鉴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使用党总支印鉴时,须经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印鉴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并记录在案。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财务活动由本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

第三十一条

支出公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机关各项财务开支必须经过领导审批。凡按照规定需要报销的开支,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严格执行“联审联签”制度,大项开支能局会议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现金和支票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借用和占用单位资金;因工作需要借用支票时,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并于借用三日内将经过领导审批签字后的支票存根,发票交回,因借用人不慎丢失支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丢失者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公开制度和公款报销公开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消费(除工资性收入以外的所有用公款报销的资金)情况以及单位职工的长期借用人员的所有公款报销项目均以人按项列表统计,两者在本单位一年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市区有关业务接待的管理规定及接待标准,建立公务接待台账。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下拨款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他款项的收入支出,除涉密事项外全部分项列表,在一定范围内一年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关心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凡离退休干部职工应得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本局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离岗位。

第三十八条

上下班时间按区政府规定执行,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另行决定。

第三十九条

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实行上下午两签到。签到由本人亲自签,不得代签。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代表着一个单位的精神面貌,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是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科室人员每天下午下班前,要搞好本科室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日常公共卫生——楼梯、楼道、厕所实行科室负责制,周一由办公室负责、周二、周四建管科负责、周三、周五基建科负责。

第四十四条

每周五下班前一小时为大扫除时间,由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局机关卫生的大清理。

第四十五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公共卫生,做到仪表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不乱丢杂物。

第四十六条

办公场所要求刊物放置整齐,报纸入架,办公用品摆放有序,工作环境整洁干净。

第十一章

车辆管理

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要按照各自分工,尽心尽力地完成分管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在执行任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四十九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应事先将情况报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维修。

第五十条

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出私车,否则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和承担。

第十二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一条

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使工作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根据“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不坚守工作岗位,消极怠工,长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常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无理取闹,擅自离岗的。

3、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4、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触犯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

6、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未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形成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等级和处罚权限

1、本人检查、通报批评,由分管副局长建议,局务会研究决定。

2、开除公职,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报上级审批。

3、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干部、职工因工作成绩显著或为区建设管理局争得荣誉,局里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局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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