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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重要财务制度规定

日期:2021-02-0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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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重要财务制度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重要财务制度规定一.采购审批流程:审批流程采购类别申请人/出单人内部签批人PRPO/合同PO/合同内部签批人江总审批集团审批标准采购(库存管理)﹡生产直接/辅助物料PMC采购

xx集团重要财务制度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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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重要财务制度规定

一.

采购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采购类别

申请人/出单人

内部签批人

PR

PO/合同

PO/合同内部签批人

江总审批

集团审批

标准采购(库存管理)﹡

生产直接/辅助物料

PMC

采购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10万元/每单以上的物料采购PO)

不需*

生产工序外发

PPC

维修备件/工模材料/建材

维修部

试用物料

ED

成本中心采购

(不做库存管理)

各类低耗品

各部门

文具办公用品

人政部

印刷品/复印纸

各部门

IT耗材及备件

MIS

固定资产采购及租赁

家具/办公/后勤等设备

人政部

采购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不包括经营性租赁)

电脑/通讯/办公电子设备

MIS部

生产及其它辅助设备、土建、工程

ED

房屋建筑物租赁

人政部

人政部

费用类

机器设备、建筑物的外包安装、维修、改扩建工程等

各相关部门

采购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5万元以上)

不需

专业服务费

各相关部门

﹡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合同/采购PO不需要江总签批。申购集团外生产物料集团有规定的按集团制度执行。

﹡库存管理物料:需要货仓进行验收入库、保管、转发、维护等管理的物料,各部门按需领用,不得库外设库。不做库存管理物料指仅需货仓进行验收入库后申请部门直接领出使用,不需货仓保管、转发的物料,计入领用部门当期费用。

二.

报销/付款审批流程:

单据类别

申请人/出单人

签批人

江总审批

集团审批

报销单

具备已签批采购、租赁及外包安装、维修、改扩建工程等合同/

PO

采购部

财务部

不需

不需

具备已签批房屋建筑物租赁合同

人政部

差旅费报销

各部门

财务部

个人通信费

各部门

财务部

其它杂项费用

各部门

所属中心负责人(¥500元以上)

财务部

1万元以上

银行付款申请单

采购预付款

采购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不需

固定资产、工程进度款

资产管理部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政府税费/水电/通信及各专业服务费等

各相关部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现金借款单

各部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银行票据

国内

财务部

集团代表

(RMB5万元以上)

香港(含深圳办)

财务部

集团代表

原则上一间供应商采购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不允许现金支付。确有需要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财务部申请并征得同意。

三.

其它财务相关审批流程:

单据类别

申请人/出单人

签批人

江总审批

集团审批

产品销售Invoice

财务部

利润中心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不需

不需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

电脑及资讯设备

各部门

MIS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生产及其它辅助设备/建筑物

各部门

维修部

ED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家具/办公/后勤等设备及建筑

各部门

维修部

人政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物料报废单

各相关部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on

hold逾期未索赔)

不需

滞货报废单

PMC/PPC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盘点差异核销

PMC/PPC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食堂食品价格表

采购部

人政部

财务部

废料废品处理合同

各相关部门

采购部

利润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员工工资表

人政部

财务部

额外预算申请表

各部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外借、外卖申请单

各相关部门

采购报关部

所属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

(进口设备和物料)

(设备)

以上流程中的金额:资产类指单位价值,其它类指每单金额,国内单指人民币,国外单指港币折算价。

1.1

以上签批程序中的部门签批以最高负责人(总监/高级经理)签署为准。

1.2代理人只能是本部门之上级或中心负责人。

1.3

所有¥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采购及机器设备、建筑物的外包安装、维修、改扩建工程等

原则上必须另外订立正式合同,详细列明各项技术条款,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明确双方

权益。金额低于¥5万元,可直接在PO内注明基本的合同条款,不要求另签合同,但工程

项目须有概算表。合同/PO的尾款不能低于总金额的10%;

所有固定资产的租赁必须订立正式合同;

本条中,既出PO又签合同的,以合同为准,PO只作为合同的封面,与合同统一编号以

便管理,一次性签批。所有合同签署人为江总。

1.4各部门所需的各类专业服务,如:各类审计、专业咨询、保险、代理服务、维护保养等费

用,以专业合同为依据,不需另建PO。¥5万元以上合同由江总签批,其它由所属中心

负责人签批。

1.5

所有发给供应商的PO,由利润中心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1.

6固定资产须按年度预算,经资产管理部门及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通过SAP内部订单分

项目管理,各部门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时,需填具申请表,详细列明需求情况,由资产管理

部门按需求选择相应的设备采购或租赁方案,填具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由采购部负责询

价。所有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工程由ED审核;电脑、通讯、办公电子设备等软、硬件

及相关工程项目,由MIS审核;办公、后勤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工程由人政部审核。

(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7香港、澳门、深圳OFFICE购买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须由香港行政部审核及

采购,其中电脑资讯设备由MIS审批。

1.8

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限额内的差旅费、电话费,经过报销部门总监/高级经理、财务

部审批后给予报销;已审批过的采购、租赁及外包安装、维修、改扩建工程等合同/

PO报

销由采购部报销,已审批的物业租赁费由人政部报销,经财务审批后可入账,不需经中心

负责人审批;但合同/PO条款有改变的,须原审批人重新审核报销;除此以外其它各项费

用报销,¥500元以下由所属部门总监或高级经理审批(无总监高级经理的由中心负责人

审批),¥500元以上需中心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的费用需江总审签。

固定资产、工程进度款要求资产管理部门按合同条款出具相关进度证明文件,支付尾款必

须有用户、维护部门确认的按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指标验收的文件,政府另有验收规定的须

提供法定文件。

二.差旅费:

2.1

交通费:长途交通工具可以是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长途汽车等,费用实报实

销。始发地到机场的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出差由公司安排交通工具的,不得再报销。

香港员工往来机场,仅可报销铁路或公共巴士同等费用,无公共交通工具时可报的士费。

2.

2

员工(包括香港员工)国内一般住宿及外埠市内交通补贴、伙食补贴标准:(¥/人·天)

出差人员级别

住宿费

交通费

生活费

粤闽江浙鲁辽等沿海省份、直辖市及各省会城市

其它地区

外埠市内交通费

膳食补贴

经理级

260元/天

180元/天

50元/天

50元/天

其它人员

150元/天

100元/天

50元/天

50元/天

2.3员工(包括香港员工)出国住宿、生活费(膳食、交通、洗衣等)补贴标准,参考如下:

(/人·天)

国家/地区

韩国

(美元)

日本(日元)

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新加坡/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美元)

港、澳

(港币)

台湾(美元)

法国(欧元)

德国

(欧元)

定额补助

52

8000

35

200

40

40

40

住宿标准

60

8000

45

350

50

70

60

国家/地区

英国

(英镑)

美国

(美元)

加拿大(美元)

澳洲/新西兰(美元)

其它欧元国家

(欧元)

定额补助

28

40

35

40

30

住宿标准

45

55

55

55

60

2.4

总经理室成员参考以上标准上浮100%,也可视具体业务需要做相应调整。其它实报实销。

2.5

公司有签约饭店的,由公司代订在签约饭店住宿,标准按与饭店约定的结算价为准。

2.6

同性别员工必须两人一间房。只能单人住宿时,住宿费标准可提高50%

2.7

香港写字楼员工出差国内或澳门生活费补贴为HKD100元/人·天,澳门写字楼员工出差

国内或香港生活费补贴为HKD100元/人·天,深圳代表处及惠阳、佛冈等所有国内工作

的香港员工出差澳门及国内广东以外地区生活费补贴为HKD100元/人·天,半天减半。

深圳代表处员工广东省范围内出差误餐补贴¥15元/人·天。

所有员工香港,澳门,深圳三地往来船票费用实报实销,香港、澳门员工因公司原因未

安排中港车的,可按罗湖HKD20元/程,皇岗HKD12元/程报销交通费。

其它项目根据2.1—3在标准范围内凭票实报实销。

2.8

惠阳厂员工在惠州、淡水地区办事,按交通费惠州¥30元/人·天、淡水¥20元/人·天、

膳食费¥30元/人·天范围内凭出差单及发票实报实销;佛冈厂员工到清远地区办事交通

费在¥50元/人·天,膳食费在¥30元/人·天范围内凭出差单和发票实报实销

(佛冈县

范围办事,只报交通费,凭出厂纸及发票实报实销);

长期外勤人员申请的固定差旅费津贴,凭出差单和发票实报实销。

2.9

各地员工因公前往公司其它办公场所,交通及住宿由人政部统筹安排。

2.10

国内出差报销原则上都需使用正式税务发票,尤其是超过100元的必须提供正式税务发

票,100元以下视具体情况允许使用收据。

差旅费报账发票要求与出差地相符,不能出差A地用不相关的B地发票报销。

差旅费必须详细注明出差地点、时间及事由。

四.

通讯费标准:

(元/人·月)

总监/高级经理

经理

主任/高工

业务人员

800~1200

300~800

150~300

150~300

3.1

总经理室成员通讯费参考标准为1200元/月,也可视当月具体业务情况做相应调整。

3.2

各部门外联业务人员及报销标准须各中心负责人签批后报财务部审核,每月在标准内报

销。其它主任级以上员工自动按各级最低标准报销,超出最低标准的须中心负责人审批。

3.3

同时具有香港及国内电话卡的员工两地费用之和不得超出该标准。香港深圳主任级及其

它员工的电话费视业务需要个别审批。

3.4

因公出差国外电话费回国后凭通话清单据实报销。

3.5

报销人只能用已公告的自用电话号码报销。

四.加班/开会误餐费:

国内职工的加班及开会误餐费标准为15元/人.次。香港及澳门员工加班至晚八时半,晚餐

津贴港币/人民币15元/人次,凭票报销。

五.公司车及出租车费用:

5.

1

经理级人员因公出差选择自驾私家车时,按¥1元/公里计算补贴,凭当次出差的路桥费、

加油票在限额里程内实报实销;

经理级人员每日自驾车上下班的,可提出申请经人政部、财务部审批备案后给予¥300

元/月的交通费报销补贴,无自驾车的人员不能申请,申请补贴后不得再使用公司车接送;

公里数的核定、变更由人政部公告。

5.2

各部门用车需求由人政部统一调派,费用计入使用部门费用。

详见人政部《车辆管理制度》

六.部门活动费:

6.1

用于部门内部员工联谊等增进组织亲和力的活动费用,标准为工程师级以上人员

¥50/人·月,不能提前预支。

6.2

报销时须由人政部核实人员级别及数量。

6.3

香港员工及澳门员工以每星期一次中午聚餐代替,不适用此标准。

6.4

深圳代表处以每周一至周五中午包餐及每人¥30/人·月部门活动费

七.招待应酬费:

7.1

原则上招待应酬费只限经理级以上职员才能开支。

7.2

原则上只有外联型部门设立此项开支,招待对象只能是客户,有关联的重要政府机构等。

非外联型部门可申请设立特别应酬费,用于必要的业务应酬,总监/高级经理负责的部门为

¥1500元/月,其它部门¥500元/月。

7.

3

外联型部门名单:

总经理室

营业部

采购报关部

人政部

财务部

企业发展部

QA

ED

7.4

在公司签约的酒店、酒楼经批准享有签单权的成员为,总经理室成员,总监、采购部、

财务部高级经理、QA及营业部正、副经理;

签单金额在各部门年初的应酬费预算中开支,全年累计超出其年度预算总额后其签单权

不得再行使,否则费用自负;

有签单权限之人员之间可以代签并需在所签单据上注明,每月结帐之时,须被代签人氏

确认。

7.5

凡用于政府、公安、海关、税务等属公关性质的招待应酬费,采用年度分部预算管理

方式操作。

应酬费必须详细备注人数、时间、地点、内容并与发票内容相符。

八.办公费用:

标准及开支范围由人政部按年度预算管理,另行公告,财务部备案。

九.员工福利费:

员工福利项目及开支标准由人政部按年度预算管理,另行公告,财务部备案。

十.员工培训费:

分公共培训及专业培训费,开支办法及标准由人政部按年度预算管理,另行公告,财务部

备案。

十一。电话费及信息办公费:

公司内各部门固定电话费及信息办公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由MIS部按年度预算管理,另行

公告,财务部备案。

十二。预算管理:

对部门相关费用及固定资产超出年度预算,申请追加的,须详细列明原因,经中心负责人

及江总审批后方可由财务部在ERP系统中释放,其中固定资产的预算追加需先经资产管

理部门审批。

十三。其它事项:

凡各部门有涉及财务方面的制度,必须经财务部审核后才可公告实行。

本制度从公告之日起实施,财务部负责对各条款的解释及修订。

篇2:财务分析撰写规定范本

财务分析撰写规定范本 本文关键词:范本,撰写,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撰写规定范本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财务分析撰写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分析内容和格式,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及其效果,切实发挥财务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本集团的所有核算单

财务分析撰写规定范本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财务分析撰写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分析内容和格式,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及其效果,切实发挥财务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集团的所有核算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条

各项指标数值的计算填列。

(一)各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格式按和企业财务分析表进行。

(二)表中的计划数指各公司每年度的承包指标数。

(三)工业企业应揭示工业产品销售率及上年同期对比的增减水平。

(四)投资收益率指标只限于年度分析填列。

财务状况分析

第四条

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从产量、产值、质量及销售等方面对公司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一简单评价并与上年同期水平作一对比说明。

第五条

成本费用分析

(一)原材料消耗与上期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对变化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与上期对比)并分析变化的原因,对业务费、销售佣金单列分析。

(三)以本期各产品产量大小为依据确定本公司主要产品,分析其销售毛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可行途径。

第六条

利润分析

(一)分析主要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主要业务利润按工业、贸易和其他行业分为产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利润和营业利润)。

(二)对各项投资收益、汇总损益及其他营业收入作出说明。

(三)分析情况及其原因。

第七条

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状况分析

(一)存货分析

1.根据产品销售率分析本公司产销平衡情况。

2.分析存货积压的形成原因及库存产品完好程度。

3.本期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的分析,包括处理的数量、金额及导致的损失。

(二)应收账款分析

1.分析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及处理情况,包括催收或上诉的进度情况。

2.本期未取得货款的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如比例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3.应收账款中非应收货款部分的数量,包括预付货款、定金及借给外单位的款项等,对于借给外单位和其他用途而挂应收账款科目的款项应单独列出并作出说明。

4.季度、年度分析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分析,予以分类说明。

第八条

负债分析

(一)根据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的大小。

(二)分析本期增加的借款的去向。

(三)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应根据各项借款的利息率与资金利润率的对比,分析各项借款的经济性,以作为调整借款渠道和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其他事项分析

(一)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作出分析说明(如长期投资等)。

(二)对数额较大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超过限度的现金余额作出分析。

(三)对其他影响企业效益和财务状况较大的项目和重大事件作出分析说明。

措施与建议

第十条

通过分析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途径,包括:

(一)根据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三)总结前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第十一条

财务分析应有公司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并在第一页表上的右上盖上单位公章,如栏目或纸张不够,请另加附页,但要保持整齐、美观。

第十二条

各企业财务分析应在每月10号前报财务管理部,一式二份。

各项财务指标说明

应收账款平均点用额×30

1.

账款周转天数=——————————————

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30

2.动资金周转天数=——————————————

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存货平均占用额×30

3.存货周转天数=————————————

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销售利润(或营业利润)

4.销售利润率=——————————————×100%

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本月产品销售收入

5.产品销售率=————————————×100%

Σ各产品产量×销售单价

负债总额

6.负债比率=————————×100%

资产总额

税后利润

7.投资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或上级拨入资金)

以上各项指标的平均占用额,指该指示的月初数与月末数的平均数。

年度财务分析则将上述公式中的30改为360,销售收入以全年累计数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点用额则指该指标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数。

月份企业财务分析表

指标名称

本期数

累计数

计划数

完成计划情况(%)

指标名称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增减水平

营业收入(元)

总产值(元)

利润(元)

应收账款(元)

周转天数(天)

创汇额(美元)

流动资金(元)

周转天数(天)

存货

周转天数(天)

存货(元)

销售利润率(%)

借款总额(元)

产品销售率(%)

应收账款(元)

负债比率(%)

职工人数(人)

投资比益率(%)

本月财务状况分析

记账凭证汇总表

19*年*月*日至

会计

科目

贷方

备注

亿

亿

记账凭证自

号至第

号自

字第

号至第

号自

字第

号至第

会计主管:

记账:

复核:

制表:

篇3: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

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临建设施

办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在建工程

高度不大于24m

5

10

5

5

7

10

10

高度大于24m

7

15

7

7

10

15

15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

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

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

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

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

(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

(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

(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

(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

(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

(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

(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

(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

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根据火灾情况,使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四)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疏散:

(一)施工现场宿舍区发生火灾时应指定一至两名员工作为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火场人员有序疏散。

(二)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扩音器或喊话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火场人员逃生。

(三)火灾无法控制时,工程施工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利用工程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每名员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施工现场、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建设施,是指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临时消防设施,是指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三)临时疏散通道,是指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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