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公务车
公务车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档案名称:公务车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M-008-A0制定部门:管理中心总页次:7/7版本版次:A0发行日期:2012-07-01制定者:汪良审核:核准:江苏灵人集团文件修订一览表文件编号AM-008-A0档案名称公务车管理制度日期版本页数条文修订原因核准公务车管理制度类别管理类编码AM-008-A0
公务车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档案名称:
公务车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AM-008-A0
制定部门:
管理中心
总页次:
7/7
版本版次:
A0
发行日期:
2012-07-01
制定者:
汪良
审核:
核准:
江苏灵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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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AM-008-A0
档案名称
公务车管理制度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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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修订原因
核准
公务车管理制度
类别
管理类
编码
AM-008-A0
页数
1
7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公务车统一管理,提升车辆使用效率,有效节约成本,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务车用车申请、车辆调度、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用车费用核算、违规责任及车辆稽核管理。
三、权责
3.1制定责任: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总务部
管理中心
总
裁
3.2实施责任:
3.2.1车队负责公司公务车集中管理,并监督本制度执行。
四、内容
4.1
公务车用车申请
4.1.1
用车原则:公务车仅限公司员工因公用车、客户接待及经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应予用车的特殊情况。
4.1.2
申请程序
4.1.2.1用车单位据工作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填报《用车申请单》,明确用车日期与时间(含出发时间及使用时间)、目的地、用车事由、人员及相关备注信息,经用车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报车队审核并统一调度车辆;
4.1.2.2紧急用车可直接向车队长申请,车队长报管理中心主任同意后予以临时派车,用车单位事后须按用车申请程序补办手续;
4.1.2.3长途用车(宜兴市区以外)及夜间、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用车,未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用车申请手续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车。
4.1.3
各中心/分厂有重要接待事项需向董事长办公室借用高档车辆的,由用车单位填写用车申请,经中心/分厂负责人审核后,交车队提报董事长办公室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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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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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车辆调度
4.2.1
调度原则
(1)紧急事件原则(指员工工伤救护、急诊及公司安全应急事件协调)
(2)客户优先原则
(3)职级优先原则
4.2.2
公司内部员工用车,车队长在遵循调度原则前提下,须认真落实最大限度使用车辆和节约成本的原则:
4.2.2.1短程用车(宜兴市内),用车时间相差1小时内的,原则上协调合并派车,无特殊事由协调不成的,车队可拒绝派车;
4.2.2.2长途用车(宜兴市外),主任级(含)以上员工可安排公务派车,主任级以下员工除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外,原则上不予安排公务派车;
4.2.2.3宜兴市区内,单个目的地需停留超过1小时的,返程需自行解决或由车队另行安排。
4.2.2.4各中心/分厂相关部门例行性业务用车的,须报车队备案予以固定派车,未报备的原则上不予临时派车。
4.3
驾驶员管理
4.3.1
出勤条例
4.3.1.1驾驶员需提前10分钟上班,做好车辆清洁、检查、加油等用车准备工作;
4.3.1.2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需于每日06:00-24:00间保持手机畅通,其中因公外出司机和每日值班司机需保持24小时开通手机,确保紧急任务出车联络。特殊情况(如手机没电、欠费停机、手机意外损坏或遗失)需及时联系车队长报备临时联系方式,违规者按《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4.3.1.3驾驶员加班安排,由车队据工作需要统筹协调,非特殊原因驾驶员不得借故推诿,违规者按公司《加班管理制度》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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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驾驶员需严肃考勤,因公外出期间的考勤以《用车申请单》记录为准;
4.3.1.5驾驶员请假,需遵循事前请假原则,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请假需经车队长审核同意。
4.3.2
职业形象
4.3.2.1工作期间,整洁着装,保持良好精神面貌,严禁在办公室玩游戏、打牌、串岗、大声喧哗、吃零食、吸烟、睡觉及各类不文明行为。出车间隙可在指定休息间短暂休息;
4.3.2.2任务执行中,文明用语,热情礼貌,严禁吸烟、发短信或频繁接打手机、向车内外吐痰及抛洒废物、严禁攀谈及评论涉及公司形象、高层管理干部、管理政策及国家领导人与国家政策等敏感话题,严禁向客人传达厌恶、不满及抱怨等负面情绪或与客人争执。
4.3.3
任务执行
4.3.3.1出车前,需核实用车申请手续签批完毕,并确认和留存用车人联系方式以保持有效接洽联络;
4.3.3.2正常出车,需提前3-5分钟到达指定用车地点,做好车辆运行状态例行检查,并视天气状况做好通风及车内温度调控;
4.3.3.3临时出车,接受任务后需及时出车,如客观原因导致与用车时间预估延误超出15分钟以上的,需及时向客户说明并表示歉意,特殊情况需告知车队长;
4.3.3.4客人及领导接洽需主动热情,文明得体,如协助咨询与求助、主动指引、开车门、帮忙提拿行李物品等,彰显良好企业形象和个人素养;
4.3.3.5客人及领导的赞扬与馈赠,应表示感谢并婉言谢绝,友谊性礼物可视情节接收并报车队长备案,凡接收贵重礼品或贿赂的行为,按公司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4.3.3.6除公司授权人员外(见附件《公务车授权驾驶人员》),严禁擅自将公务车交由他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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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严禁擅自改变行车线路及目的地或利用公务出车办理私人事务;
4.3.3.8任务执行完毕,需将车辆停靠至指定停车位,并向车队长交接车辆钥匙及完整的用车记录单据;
4.3.3.9夜间出车返厂,需向值班保安交接车辆钥匙,严禁私自保管车辆钥匙或擅自开公务车回家,特殊情况须报车队长同意。
4.4
车辆管理
4.4.1
停靠与放行
4.4.1.1公司内,凡待命车辆均须严格停靠在指定停车区域,严禁违规停车或擅自在工业园区内溜车、试车,工业园区内车辆限速行驶15km/小时;
4.4.1.2公司外,凡临时停靠均须遵守交通法规及停靠场所管制要求,违规罚款均由当事司机承担;
4.4.1.3公务车由集团车队集中管理与调度,严禁擅自使用公务车辆;(公司配给总经理/中心主任级的专用车除外)
4.4.1.4公务车出车无《用车申请单》凭证的,保安室一律不予放行。特殊情况须报管理中心主任同意方可。(公司配给总经理/中心主任级的专用车除外)
4.4.2
例行检查
4.4.2.1驾驶员每次出车前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项目包含:启动性能、外观、刹车状态、水箱、油量、仪表、轮胎和备胎、灯光(尤其是刹车灯和方向灯)、及必备随车工具(各类维修工器具及润滑油等);
4.4.2.2例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车队长,由车队长组织调查、核实责任人并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未履行出车前检查作业或发现异常情况隐瞒不报的,该车辆在下一环节被检查出问题的,责任由该车辆驾驶员承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大过处分,其上级主管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4.4.3
定期维护
4.4.3.1公务车需由各驾驶员每天清洗1次(雨天除外),每半月送公司指定洗车店保养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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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公务车每3个月或行驶5000公里需安排到指定修理厂维修保养一次。
4.4.4
车辆维修
4.4.4.1车辆故障应立即检修,故障诊断不清的须立即送往指定修理厂修理。
4.4.5
车辆年检
4.4.5.1公务车辆年检由车队据当地机动车辆管理政策统一组织落实。
4.5
费用核算
4.5.1
公务车管理费用
4.5.1.1公务车保险费、年检费、车船税、燃料费、维修费、保养费、洗车费等管理费用由车辆所在中心/分厂自行承担和核算;
4.5.1.2公司配备给高管的专用车辆,费用由高管所在中心/分厂自行承担和核算。
4.5.2
公务用车费用结算标准
4.5.2.1各中心/分厂申请用车及借用车辆,费用自行承担(合并用车的费用
按比例分摊),费用核算标准如下:
车型
车牌号
金额(元/公里)
车型
车牌号
金额(元/公里)
指南者
苏BOU672
2元/公里
凯美瑞
苏BD330C
2元/公里
宝马523
苏BD302J
2.5元/公里
奔驰E300L
苏BD058D
3元/公里
4.5.2.2各中心/分厂用车费用由车队每月15日前统计,并报财务中心结算,如有需要,各部门可前来查询。
4.5.2.3车辆补贴方案
4.5.2.3.1总经理级:1200元/月;副总经理级1000元/月;经理级800元/月。
4.5.2.3.2市内:
4.5.2.3.2.1享受车辆补贴的人员,因公事在市内产生的用车费用一律由个人解决;(常州潘家、漕桥等地亦属于市内范围)
4.5.2.3.2.2无车辆补贴的人员,私车因公事在市内私车产生的用车费用按0.8元/公里进行补贴,过桥过路费、油费自付。
4.5.2.3.3市外:
4.5.2.3.3.1在无锡、常州私车/公司配给车辆因公用车费用按照1.2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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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补贴,过桥过路费自付。
4.5.2.3.3.2出无锡、常州私车/公司配给车辆因公用车费用按照1.5元/公里进行补贴,过桥过路费自付。
4.5.2.3.3.3所有私车公用的报销单据必须有车队长签字,所产生的公里数必须核准,以车队核准的公里数为准。
4.5.2.4
车辆维修费用5000元(含)以内由车队长审核、管理中心主任批准;5000元以上的由车队长审核、管理中心主任复核,总裁批准。
4.6违规责任
4.6.1驾驶员违反4.3条款(驾驶员管理)相关管理要求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予以开除;
4.6.2因驾驶员主观违章驾驶造成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6.3驾驶员主观违章驾驶或工作疏忽造成的车辆及公司财产损失,视情节驾驶员需承担维修费用5%-15%的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4.6.4驾驶员违章驾驶(如酒驾)或重大过失责任造成的违规、肇事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公司不予受理任何责任和事务;
4.6.5公务车非公务出勤期间引发的违规、肇事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公司不予受理任何责任和事务;
4.6.6驾驶员发生重大过失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严重损坏及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的予以开除。
4.7
车辆稽核
4.7.1
为了确保集团车辆安全运行并有效管理,管理中心不定期组织车辆稽
核,稽核项目如下:
(1)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执行及安全运行状态;
(2)驾驶员资质及驾驶技术;
(3)车辆使用费用管理;
(4)车辆调度合理性及用车管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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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辆停靠与放行合理性;
(6)公务车维护、保养、维修合理性;
(7)其他应予稽核的项目。
4.7.2
稽核执行
4.7.2.1公司各级部门及管理人员须积极配合管理中心的车辆稽核工作;
4.7.2.2稽核工作遵循“客观事实,多方取证”的原则,稽核结果参照公司《奖管理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六、相关/支持性档
《奖惩管理规定》
七、附
录
《公务车驾驶员及授权驾驶员》
《用车申请单》
《车辆自检表》
《车辆6S标准》
《每周用车计划表》
篇2: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公务,驾驶员,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车辆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第二条本办法适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国有企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公务车辆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子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公务车辆管理,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
二、车辆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并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登记:
(一)集团公司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员工原则上乘坐火车或班车出差,特殊情况(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需派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派车。
(三)集团公司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因急需赶时间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车辆到南宁机场、火车站及车站
接送。
(四)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先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凭集团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统筹安排车辆(审批表格详见附件一)。没有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车辆。各部(室)不能直接调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节约有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人以上(含3人)需使用公务车辆,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派车,3人以下需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并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可由办公室派车。
第七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视为个人的专用车辆。
第八条
除有紧急公务或公务接待任务,而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临时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外,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因会议和集体活动需要,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加强对公务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同一公务活动,能用一辆车的,原则上不派两辆车。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管和维护,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出差在外未能及时返回的车辆外,按照有关规定,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办公大楼停车场。
三、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车辆维修、保险及年检等数据档案,以便对公务车辆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杜绝使用证照不齐全的车辆。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汇报,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照保险条例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车辆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对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更换机油及有关易损部件。分管车辆的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应对分管车辆进行安全日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由于驾驶员人为责任,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驾驶员的管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每年经过内部评标在南宁市内择优选择一家车辆修理厂,作为定点维修厂,负责集团公司车辆维修。每年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核修理资质、质量、价格、修理时间、服务态度等,对于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定点维修厂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五、车辆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可为车辆酌情购买一部分商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过路过桥费,按时为车辆进行年检。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司务公开范围。
六、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加油,不得因车辆缺油而影响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在南宁市内加油实行定点管理,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在广西区内选择一家信誉度高,便捷的汽油销售管理公司作为定点加油点,按车辆数量购买油卡,每月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按财务预算额度对加油卡进行充值,原则上只能用油卡加油,不得用现金支付油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需注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在南宁市外出差沿途加油,应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加油发票的信息必须与出差的日期、途径地或目的地相吻合。禁止虚报油耗发票,如违反,将根据金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车辆配置、更新、报废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配置,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部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更换。虽然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能正常使用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严格审查在用车辆是否属于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车辆、检验是否属于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现有此类情况的车辆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公务车辆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公务车辆的出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八、交通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违章罚款及处分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私自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私使用车辆,造成责任事故,违规人员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视情节及损失,使用者要赔偿并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九、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服务态度,谦虚谨慎,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严格管理,并注意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的所有证件、车钥匙、随车工具、备用轮胎、千斤顶、灭火器、备用备件等。同时必须爱护和保养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文明驾驶,服务周到,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开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遵纪守法,严守国家秘密。不打听、不传播领导之间或领导和客人之间的谈话内容,不得泄漏国家和集团公司秘密。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
务
用
车
审
批
表
申请部室: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用车人数
及
时
间
用车理由及
日程安排
部(室)领导意见
办
公
室
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调度的车辆(车牌号码)
驾驶员
驾驶员电话
出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实际用车时间及途经地、目的地
交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备注
注:1、用车前,申请部室填写此单,在完成审批和车辆调度后,将此单交给出车驾驶员,驾驶员凭此单出车。2、申请人用车完毕,驾驶员填写相关内容并将此单据交集团办公室存档备案。3、出车途经地只需写明途经路线县(含县)以上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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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公务,管理制度,车辆,机关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黄各庄镇人民政府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黄各庄镇人民政府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台账”加油办法。驾驶员驾驶指定车辆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辆车的耗油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使用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停车场(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赴区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下午的2:3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赴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3.应急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值班制度。应急车辆的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告知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机关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财政所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九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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