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考勤,休假,员工
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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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参见表1
旷工天数
0.5
1天
1.5天
2天
一年累计13天
连续旷工15天
一年累计30天以上
扣工资岗位+技能
25%
50%
75%
100%
扣年终各项奖金
除名
除名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力资源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
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
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
明
产
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
15天
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参见表2、表3)。病假三天内不扣工资,四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天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表.2
连
续
工
龄
不满二年
满二年
不满四年
满四年
不满六年
满六年
不满八年
满八年
不满是年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60%
70%
80%
90%
100%
连
续
工
龄
不满一年
满一年
不满三年
满三年以上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
50%
8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
,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
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员均实行休假规定,
参见表4
参加工作时间
满5年
不满10年
满10年
不满20年
满20年
不满30年
满30年
不满40年
满40年
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天
15天
20天
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
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篇2:八、公司商业企业员工考勤培训管理制度
八、公司商业企业员工考勤培训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商业,培训
八、公司商业企业员工考勤培训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八、公司商业企业员工考勤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
八、公司商业企业员工考勤培训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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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商业企业员工考勤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
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3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二)任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1.
总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2.
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3.
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4.
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5.
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同合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2.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4.
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5.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6.
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7.
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8.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9.
未满十五周岁者;
10.
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1.
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2.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3.
缴验户籍册;
4.
缴验医院最后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5.
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6.
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7.
填交劳工保险加保险期限表2份;
8.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张。
(三)服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3.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4.
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6.
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7.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8.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9.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10.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的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1次。
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2.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
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天;
5.
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8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1星期;
6.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以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
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1.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2.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
3.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小时比例以7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
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2.
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日10;
3.
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4.
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四)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的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的责任。每3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的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年
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1年的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的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的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五)奖惩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且有事证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的方法作重大改革的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可视实际贡献的价值决定;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一年内曾记功2次以上者;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为证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的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2)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擅用他人经管的工具及设备者;
(4)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的物品者;
(5)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
(6)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对上级主管的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5)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6)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7)故意涂改,丢失计时卡者;
(8)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9)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10)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碍秩序者;
(2)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4)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6)一年内记过2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4.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无故继续旷工至3日以上或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日以上者
(2)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胁迫上级主管,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在公司内赌博,有伤风化行为;
(10)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11)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2)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碍工作秩序者;
(13)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引起灾害者;
(14)有煽动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15)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6)一年内记过3次者。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戒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3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3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3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3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消,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六)离职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的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水。
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1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1年以下3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3年以下,1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的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的工作时间,其请假日的薪水照发。
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1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
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的薪水为准;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的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七)保险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第五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两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2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的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的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的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八)出差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的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五十三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的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五十四条
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
第五十五条
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
第五十六条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8折支给。
第五十七条
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8折支给,两个月以上者,以7折支给。
第五十八条
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五十九条
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条
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的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是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个1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
(九)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职工福利委员会的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为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从业人员建议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行政部门,均设置意见箱,由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阅。从业人员对于工作上的困难,无法由直属主管或同一部门同仁协助解决,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者,或对公司某项措施未能满意提出申诉者,或发现有人营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证据拟予检举者,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提供建设性的建议者,均可以书面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因文字表达困难或其他原因,不便以书面说明而须以口头报告者,可先以简略报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见箱内,等高级主管人员拆阅后,再定期约见。
第六十五条
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如属检举性质案件,检举人应负法律责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诉办外,本公司将再依第三十七条有关的规定对检举人予以惩处。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对提供的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公司做出贡献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永保机密。
(十)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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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司外协人员入职通知(考勤管理制度附件)QW
公司外协人员入职通知(考勤管理制度附件)QW 本文关键词:考勤,管理制度,附件,人员,通知
公司外协人员入职通知(考勤管理制度附件)QW 本文简介:通知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需要,厂内外协人员的流动性相应地增加,但都未能办理相关的入厂手续,造成各部门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未能及时了解各部门的人员情况,降低了公司人员的工作效率,情节严重的会造成公司的损失,现规定外协人员的入职必须做到的手续:1、部门出具经审批的申请表格,内容必须注明待遇、福利等的计发。
公司外协人员入职通知(考勤管理制度附件)QW 本文内容:
通
知
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需要,厂内外协人员的流动性相应地增加,但都未能办理相关的入厂手续,造成各部门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未能及时了解各部门的人员情况,降低了公司人员的工作效率,情节严重的会造成公司的损失,现规定外协人员的入职必须做到的手续:
1、部门出具经审批的申请表格,内容必须注明待遇、福利等的计发。
2、入厂当天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领取考勤卡,厂牌等),必须遵守公司相关制度;
3、外协人员需要在公司就餐或住宿的,办理饭卡及领取宿舍锁匙,离职时需退回;
4、持身份证到综合部复印并加盖公司公章出入公司大门必须出示,盖公章方为有效;
备注:此通知作为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补助规定,不按此制度执行的责任自负。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派能机电有限公司
2010年8月7日
公司外协人员入职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日期
外协人
员资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待遇
其它福利
工作内容:
部门主管审核
综合部
审核
副总经理审核
总经理
审核
备注:
本申请表一式两联,一联为综合部联,另一联为相关部门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