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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02-1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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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515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5

1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域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各类综合整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特殊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污染源地区是指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等容易因雨水下渗而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项目指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过街人行地下通道、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建设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等列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附负面清单)

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区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绵办)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盐田区、坪山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合作区管理局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审计、各区级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工作,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审查要点和相关规定,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强化对海绵设施的审查,并在批复中载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负责制定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规划建设审批要点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中;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并负责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的核查、许可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验收。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与环保相关的要求纳入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道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道路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建筑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房屋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务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水务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协助住房建设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公园绿地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由本级财政承担的有关海绵城市项目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区级各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建立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管控机制,在辖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对于城市更新项目,由各区级政府、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和审批环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其他各有关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编制和审查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或修编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各区级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及本地区情况,组织编制区、片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并滚动编制建设计划。

第七条

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全面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构建现代化市政设施体系。

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分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核心指标。

编制详细蓝图、更新单元规划等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专项)。海绵城市专题(专项)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明确区域是否适宜开展海绵设施建设,明确区域内生态控制线、蓝线等相关范围,细化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编制或修编各层次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八条

编制或修编各类、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成果充分征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法定规划、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在报批前将涉及海绵城市的规划成果征求同级海绵办意见。

三、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应当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应当贯彻应做尽做的要求,统筹考虑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设施与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将海绵设施规划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前期勘察情况,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保障相关经费,并确保在各阶段报送材料中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设计、建设或审查。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明确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及海绵设施建设目标。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应当强化对海绵设施技术合理性、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招拍挂条件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要求予以明确;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选址阶段明确开展海绵设施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当列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中应按照并联审批的原则,将专项技术审查的相关内容融入现有审批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计的专项技术审查。

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的报批文件应当落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方案阶段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市海绵办联合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判定项目目标、设施规模及布局等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核查意见书列出的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编制阶段予以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取得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关于该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在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时,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列入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

第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时,应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质量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强化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规范及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发放审查合格证书。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查意见中列明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时,应当按地方标准与规范,充分保障项目海绵设施的规划、建设、设计、监理等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在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许可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核发施工可证。

市、区水务部门在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进行施工备案。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出现可能导致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能发生改变的重大变更时,应当报经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才能实施。

四、施工建设

第十九条

海绵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部分项(单元)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监督并保存相关设施的过程管理材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海绵城市工程或设施的建设,不得取消、减少项目或降低施工标准。

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海绵设施验收时应当做好海绵设施建设技术服务,不得出具降低海绵设施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重大变更必须经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才能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进场原材料必须经中介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应当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项目完工应编制提交专项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配套海绵设施建设加强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应当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对项目建设各方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五、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验收管理,明确各阶段各环节验收标准及要求,对于未按批准图纸施工或未按要求组织施工的,不得通过验收。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组织规划验收时,应当对海绵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规划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文件中应完整编制海绵设施的相关竣工资料。

六、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海绵办负责组织制定我市海绵设施施工、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

车行道、人行道海绵设施(雨水进入生物滞留设施之前的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道路附属绿带中的生物滞留设施等海绵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排放口(溢流口)之后的海绵设施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进行智慧管理,逐步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制订服务标准,按效付费,充分调动管养单位积极性。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市区海绵办及市、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人员的培训,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扩大海绵城市建设参与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对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激励。具体激励政策由市海绵办会同市财政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市相关部门、各区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实绩考评,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年度实绩考评由市海绵办负责组织实施。

八、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图纸技术审查、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将其违章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失信名单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相关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市海绵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海绵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市海绵办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完善和修订工作。

篇2:(精简版)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精简版)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房屋租赁,精简版,合同书

(精简版)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本文简介: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乙方):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一、租赁的房产及用途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区**的房屋及设备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精简版)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本文内容:

出租方(甲方):

证件号码:

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码:

址: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一、租赁的房产及用途

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区**

的房屋及设备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二、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为

住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三、

租期

1.

租期:该房屋的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归。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

租赁期内乙方若将房屋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四、

租金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2.

租金应于每月

日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个月的租金,及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五、押金

1.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的租赁押金,及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2.

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后,在甲、乙双方结清应付租金、管理费等乙方应付费用后,余款甲方应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六、

房屋使用费用

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

七、双方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出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存储违禁、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非法活动。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该爱护房屋及屋内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不得随意装修,不得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设备,不得在墙壁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下水、污水管道如发生堵塞,由乙方自行疏通。

4、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煤气,如不正当使用导致人员伤害、房屋设备受损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如拖欠租金达5天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达两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物业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及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租赁期满,乙方应该如期归还房屋,并按时撤出人员及物品,搬出后3日内房屋内如有余物,将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取乙方逾期期间的租金。双方共同验收房屋和设施正常使用情况无异议后,乙方将所有大门及房门钥匙如数交回给甲方。

八、如发生不可抗力,政府或上级部门征用房屋或土地等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概不负责。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

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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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司管理制度】深圳市主要会所一览表

【公司管理制度】深圳市主要会所一览表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会所,管理制度,公司,一览表

【公司管理制度】深圳市主要会所一览表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WI/A-0010ZHPM深圳市主要会所一览表A/O1/1会所名称所属楼盘规模服务项目备注湖景花园会所湖景花园3层,3000平方米健身房、健美舞厅、游泳池、桑拿浴、电影厅、图

【公司管理制度】深圳市主要会所一览表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WI/A-0010

ZHPM

深圳市主要会所一览表

A/O

1/1

会所名称

所属楼盘

规模

服务项目

备注

湖景花园会所

湖景花园

3层,3000平方米

健身房、健美舞厅、游泳池、桑拿浴、电影厅、图书馆等近20项

96年建成营业

中央会

中央花园

共3层

中西餐厅、酒吧、游泳池、儿童娱乐室、桑拿、健身舞蹈房等15项

规划中

华庭会所

中海华庭

由3部分组成

游泳池、美容美发、桌球、乒乓球、儿童乐园、模拟高尔夫球室、网球场、老年活动室、茶座等

部分营业

旭日会

旭飞花园、华天区

由5部分组成

再就业培训中心

经济商务沙龙

部分营业部分规划

金地海景花园会所

金地海景花园

地下1层

地上1层

室外部分

健身房、桑拿、游泳池、桌球、棋牌室、乒乓球、网球场、老年室、儿童室、图书室、酒吧、咖啡厅、美容美发

98年上半年使用

东海花园会所

东海花园

网球、乒乓球、壁球、游泳池、桌球、阅览室、健身房、桑拿

已营业

京隆会帝景轩

京隆苑

游泳池、健身中心、高尔夫球练习场、儿童游乐场、老年活动中心、桑拿

已建

百仕达花园会所

百仕达花园

3层

游泳池、健身房、网球场、桌球、露天茶座、商务中心等18项

98年7月建成营业

俊园会所

万科俊园

位于6楼,2800平方米

游泳池、健身房、桑拿、吧台、阅览室、乒乓球室、影视厅、儿童游乐场、绿化花园

已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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