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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日期:2021-02-1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本文关键词:二十,补偿,伤害,员工

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是为了明确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公司给予补偿的具体办法。第二条补偿范围补偿的对象限于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受到伤害的员工

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二十、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是为了明确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公司给予补偿的具体办法。

第二条

补偿范围

补偿的对象限于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受到伤害的员工及其家属;受伤害员工因同一原因接受其他伤害补偿时,公司仅向其支付相当于余额的补偿。

第三条

例外

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时,由有关部门认定后,不予以伤害补偿,或给予部分补偿。

(二)补偿

第四条

补偿种类

补偿的种类包括:

1.

疗养补偿;

2.

休养补偿及休养薪金;

3.

长期伤病补偿及长期伤病薪金;

4.

后处理薪金;

5.

伤残补偿及伤残薪金;

6.

家属补偿及家庭补助;

7.

殡葬费;

8.

退职薪金。

(注)以上所列的“××薪金”指附加薪金。

第五条

疗养补偿

指因工受伤或患病时,公司向其支付必要的疗养费;疗养费直接付给员工医疗的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所需的转院交通费由公司负担。如须家属陪同时,由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

第六条

休养补偿及休养薪金

为辅助治疗,如需休养时,公司除给予休养补偿外,并附加休养薪金;休养薪金仅限于休养期,其数量为平均额的40%。

第七条

长期伤病补偿及长期伤病薪金

如受伤害者经疗养3年后尚未治愈,除予以长期伤病补偿外,并附加长期伤病薪金;长期伤病工资为平均工资的40%。

第八条

后处理薪金

受伤害者经治疗后,如需要医疗后处理(如外科手术后处理、安装假肢、义眼等),应向其支付后处理薪金;后处理薪金为平均额的60%。

第九条

伤残补偿及伤残薪金

因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时,除予以伤残补偿外,并附加伤残薪金(伤残薪金按伤残程度分级支付)。

第十条

家属补偿及家庭补助

员工因伤害死亡时,除对其家属予以家属补偿外,还给予家庭生活补助;以上两项补偿规定,应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殡葬费

员工因伤害死亡时,公司按有关规定负担殡葬费.

第十二条

退职薪金

受伤害员工如退职时,公司向其支付退职薪金;退职薪金的支付标准为:本人退职前薪金×支付天数;支付天数按本人实际年龄分段(17岁以下为600天;18-22岁为588-540天;23-26岁为528-492天;27-30岁为480-444天;31岁以上为432天)。

(三)申请手续及支付方法

第十三条

申请手续

受伤害后,员工应迅速将医师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报请上级主管,提交总务部门。

第十四条

支付方法

非薪金性补偿,直接支付给本人或其家属;薪金性补偿分月随薪金支付,必要时也可临时支付,但伤残薪金、家庭补助和退职薪金可在申请后立即支付。

(四)附则

第十五条

对临时工的伤害补偿也按本规定办理。

篇2:国内外城市拆迁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城市拆迁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本文关键词:拆迁补偿,国内外,制度,城市,研究

国内外城市拆迁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本文简介:国内外城市拆迁补偿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新常态下,城市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拆迁(征收)关系到城市更新改造能否顺利实施。文章在借鉴和分析美国、日本、新加坡、台湾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拆迁补偿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界定征地公共利益、建立拆迁补偿的中立评价机制、优化运作流程、

国内外城市拆迁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本文内容:

国内外城市拆迁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新常态下,城市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拆迁(征收)关系到城市更新改造能否顺利实施。文章在借鉴和分析美国、日本、新加坡、台湾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拆迁补偿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界定征地公共利益、建立拆迁补偿的中立评价机制、优化运作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创新拆迁补偿的管理主体和补偿方式来完善和优化我国城市拆迁补偿制度,加快城市更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内涵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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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拆迁;利益纠纷;公共利益;补偿标准

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并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的行为。拆迁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利益分配和交换引起的冲突,是房屋拆迁产生纠纷甚至爆发社会冲突的根源。《国有土地拆迁(征收)补偿条例》难以适??新形式下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

城市拆迁补偿的关键性问题

征地属性为强制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这属于“公权力”的范围问题。为了保证社会公益或公共事业的发展,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各国都建立了房屋征收制度。尽管各国征收制度的内容不同,但征收的本质上都是一致的。除了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外,征收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合理补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可将拆迁范围划入强制性征地,原产权主体应当配合。对于何种土地能够纳入强制性征地的范围,则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法律以及监督机制。美国根据《重要空间法》纳入法律讨论的范畴。台湾的民意机构在征收计划公布之前的公听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加坡,原产权所有者需要成立“共同出售委员会”,收集和征询意见并负责整个出售过程。在香港地区,为了商业目的也可以征收土地,即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强制售卖,但是对发展商征收土地政府也相对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通过政府的重建局来监督执行。

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这属于“公平性”的保障问题。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强制性征收还是商业化运行,拆迁补偿标准均通过市场机制确定。首先,补偿范围包括土地、房屋补偿及安置补助,同时,也考虑预期的土地发展权价值。其次,补偿标准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公平透明的基础上,由价格机制决定合约达成的条件。最后,采取的原则多为“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对于多数比例多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台湾地区规定强拆规模不能高于5%,新加坡规定的比例则是不超过10%。

二、

国内外城市拆迁补偿制度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已经危害到拆迁的效率。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房屋征收、旧城改造方面有许多先进、成熟的制度和经验可加以借鉴,对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拆迁补偿机制进行介绍(如表1),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可对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规定形成对照,以此来推动城市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

城市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机制

在解决拆迁利益纠纷问题时,上述国家和地区各有侧重,但“钉子户”问题皆为重中之重。从旧城改造经验来看,国内外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解决“钉子户”问题时虽然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是核心途径还是大同小异,就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以“公共利益”为突破口,动用“公权力”解决“钉子户”问题。

为了保证社会公益或公共事业的发展,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建立了房屋征收制度。尽管各国征收制度的内容不同,但本质都保持一致。除了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外,征收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合理补偿。

1.

美国。拆迁的法律依据是《重要空间法》。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行使房屋征收权,即在没有取得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直接对私人财产实施强制性征收,而财产所有人无法阻止政府的征收行为,但是可以获得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补偿。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房屋征收需同时具备公共使用、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补偿三个要件。《重要空间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绝对公共利益项目的需求,如铁路、公路、水利、民航、国防等。随着早期工业化城市的衰落,对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成了地方政府面临的难题。最高法院扩大了《重要空间法》的适用范围,允许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来强制征收老旧商业区并授予开发商加以改造。与此同时,《重要空间法》也授予了居民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和上诉权利。政府和居民相互制约,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动态均衡。

2.

新加坡。房屋拆迁的法规较为严格。政府除了具有征收权外,还可以决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如果政府认定某个拆迁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就是假定政府是有足够的事实来证明这个目的是公共利益。新加坡en-bloc出售制度规定,只要拆迁方案获得了大多数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出售en-bloc。财产使用年限不同,法律规定的比例也不同。10年以下的,需获得所有者中90%人的同意;超过10年的,只需80%所有者的同意。很多学者担心政策侵犯到私人的绝对财产权利,但考虑到新加坡国土面积狭小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这些担心都被en-bloc出售中的公共利益抵消掉了。

3.

台湾地区。房屋拆迁是以土地权利的保护为核心。在评估土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区分营利性和公共性用地,考虑商业补偿和公共利益补偿的差别。为了减少房屋拆迁的纠纷,公共利益用地的补偿也开始考虑土地预期的商业利益。在解决钉子户问题时,台湾地区采取的做法是在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司法裁决后,将给“钉子户”的合理补偿费用强制性存到银行。对于强拆规模,政府也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到5%以下,最多不能超过5户,开发实施主体要先自己解决大部分,剩下的极少数,政府可以动用公权力提供支持,但未来的方向是行政程序必须更严谨。台湾地区运用《集会游行法》来处理民众拆迁的抗争。警察会给民众三次举牌警告,倘若还不解散,便会强制驱散民众,并将在场的民众和领导者送交法办,进行刑事处理。

4.

香港地区。为了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香港采取强制性措施来解决拆迁利益的纠纷。《土地收回条例》规定了政府主导机制下的强制措施,《土地因重新发展强制售卖条例》规定了市场主导机制下的强制措施。旧物业的多数所有者可以要求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强制出售少数所有者的所有权。这一规定,解决了“钉子户”不愿意出售旧物业而妨碍社会发展的困境,促进了城市的更新改造进程。与此同时,也限制了少数人的财产权利。因此,香港对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即需征得90%的所有者同意后才可进行强制性拆迁。

依据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引入司法途径解决城市更新拆迁利益纠纷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合法运用“公权力”和合理解读“公共利益”。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渐到来和对私权的保护越来越严,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特别是商业性城市更新中,动用“公权力资源”基本上都受到了“基于公共利益、公平赔偿、特定程序”三个条件的限制,且动用“公权力”都不是政府可以随意动用的权力,而是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由法院授予的权力。

四、

城市拆迁补偿制度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深圳市城市更新的程序、案例和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到,城市更新拆迁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表现在拆迁利益纠纷和“钉子户”问题、国有企业物业处置问题、开发主体进入和退出机制问题等方面。构建我国城市更新拆迁补偿机制,应该从以下?赘龇矫嫒胧郑?

1.

基于法律界定拆迁的公共利益。针对不合理的“钉子户”现象,尝试引入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程序。通过立法和“一事一议”的机制合理判断城市更新项目对于实现城市规划、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能、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的效用,对具体项目给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项目的决议。当城市更新项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业主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出现“钉子户”问题漫天要价,且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援引公共利益条款支持大多数业主诉权,申请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保障多数人利益的实现。对于强拆规模的具体比例,可明确规定,例如台湾地区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业主比例必须达到95%以上,且最多不能超过5户等,新加坡经验则是依据房屋使用年限,建立动态幅度比例,房屋使用年限越长,所要达到签订补偿协议的比例越低。

2.

建立拆迁补偿的中立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评价,对拆迁纠纷进行评估,对拆迁过程进行公开监督,这对于政府、开发主体、原产权主体来说均有很大裨益。从国内外一些城市的情况来看,城市更新初期规划就开始保证公众实际参与的权利,社会评估贯穿在更新改造方案和实施的全过程之中,并进行后效评估。建议城市更新补偿过程中建立城市更新项目的综合评价体系,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具体操作中,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城市更新项目全过程进行社会评价,包括事前评价(评价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事中评价(评价城市更新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事后评价(主要评价项目完成后的居民满意度、社会影响及效果等)。

3.

优化运作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成本。市场化运作流程改变了行政指令下旧城改造的一系列问题,但仍存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这导致开发主体缩减原产权主体的部分拆迁补偿,用于抵消高额交易成本,因而,对拆迁运作流程的优化,进一步降低制度成本能够给原产权主体带来更多的利益空间。

对原有更新流程做出已有的优化处理,主要在民意整合阶段,最大限度得到原产权主体的支持,能够减少后续的纠纷和冲突事件。一方面可采取多种方式与原产权主体协调,如由政府组织或开发商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如政府牵头成立股份合作机构,组织公开选择项目前期开发主体,在整个公选过程中充分听取民意。另一方面,鼓励原产权主体参与拆迁改造过程当中,既能够调动原产权主体的积极性,也能够增强监督,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最后,建立制度使前期开发主体既可以参与后续项目改造,也可以将项目开发权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其它开发主体,并且如果民意整合失败则项目能够及时终止。

4.

创新拆迁补偿的管理主体和补偿方式。应积极创新城市更新补偿的管理主体和补偿方式,在管理主体方面,可以成立股份合作机构、共同出售委员会、住宅合作社等多种主体。例如,拆迁可在占建筑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拆除重建之后,由街道办联合开发主体以及同意改造的业主成立住宅合作社,组建的住宅合作社作为拆除重建项目的前期主体,全权负责拆迁补偿协调工作。这样既减少了政府和开发主体的工作,也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针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也可以成立城市更新国有物业管理机构,全权负责监督城市更新国有物业价值认定和转让处置工作。一方面,对国有物业的价值进行合理性认定,另一方面,督促相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委派代表及时参与拆迁补偿谈判,避免出现相互推诿、害怕担责而避开谈判的情况。

多种补偿方式增加了原产权主体的选择空间,例如对于国有企业权利人,在评估国有物业价值时应重点考虑最大程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效益,减少因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带来的拆迁谈判“不好谈”甚至“没法谈”的情况。开发主体可以依据“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直接货币补偿”等处理模式,向国有企业物业权利人提供各种模式的经济效益测算方案,由权利人根据风险和收益配比情况进行权衡利弊,选择最适合的补偿方式。

参考文献:

肖守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学位论文,2005.

陈建霖,崔炯哲.新加坡en-bloc程序与我国拆迁制度的立法完善[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9,17(Z1):254-284.

倪嘉.日本的土地产权与土地收用制度[D].济南:山东大学学位论文,2014.

吴彬,张文主,张占录.基于可交易产权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7,(4):63-65.

温泽彬,高应可.港式征收:私权公益平衡司法具公信力[N].法制日报,2010-02-09.

范利平.大陆与港澳台拆迁制度的比较[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8,19(5):27-30.

作者简介:吴彬(1986-),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土地制度与政策;张文主(1988―),女,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钦州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城乡规划;赵永升(1989―),男,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房地产市场与宏观经济政策、房地产金融等。

收稿日期:2018-01-16。

篇3:巢湖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巢湖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文关键词:巢湖,征收,补偿,道路,房屋

巢湖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文简介:巢湖市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方便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区域内广大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该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

巢湖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文内容:

巢湖市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方便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区域内广大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该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巢政〔2012〕115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巢政〔2012〕119号)和《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巢政〔2012〕12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巢湖市三中路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征收项目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一)征收范围(本项目房屋征收四至界限及其闭合区域)

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房屋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草城社区约47户、房屋建筑面积约6000㎡(以三榜终审公示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2014年

日至2014年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位置、户型和面积

(一)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点)位置:

住宅房屋:山水华庭小区

(二)住宅房户型及建筑面积:

户型HX-1(约65.8㎡)、户型HX-2(约79.8㎡)、户型HX-3(约96.2㎡)、户型HX-4(约117.9㎡)、户型HX-5(约118.9㎡)、户型HX-6(约124.6㎡)、户型HX-7(约138.8㎡)、户型HX-8(约119.3㎡)、户型HX-9(约87.6㎡)。

住宅房户型及建筑面积等最终以房产部门核定为准。安置房最终以市政府提供的房源为准。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等

具体以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对征收办公、生产及仓储性质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一般性规定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模拟)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房屋建筑年代在10年以内(含10年)按1成新计算,10年至20年(含20年)按0.95成新计算,20年至30年(含30年)按0.9成新计算,30年以上的按0.85成新计算;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模拟)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可以参照已办理土地、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逾期不签约的,不再享受参照有证房处理优惠。

2、对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模拟)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房屋面积可按其50%-80%计算,被折算部分按不予认证面积给予补偿;房屋成新据实计算,但原则上砖混结构的成新率最高不应超过0.9,砖木和简易结构的成新率最高不应超过0.85。

3、对不予认证的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大砖房200-350元/㎡、简易结构180-280元/㎡、彩钢瓦房80-120元/㎡;

4、对已下达违法建设处罚文书的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拆除工时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2001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由市规划局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街道城北小学运动场扩建工程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市认证办,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公平、公正。

(三)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用途改为生产、办公、仓储用途的房屋,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九、征收住宅房屋相关规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

1、对征收单体非共产权、无共有共用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7.5%计算,公摊系数为2.5%;

2、对于住宅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对上述的公摊面积不予补偿;

3、对于不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如室外楼梯、无柱走廊、门斗等)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结合成新等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互补差价”;

2、同等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住宅房屋单价)×套内建筑面积;

3、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1+选定的安置房的实际公摊系数);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5㎡)部分: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对超出15㎡(含两户型面积档差原因)以外的按安置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对超出15㎡以外的按市场评估基准价(即市场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其中住宅面积较小且属于唯一住房(经市征收办、房产局、规划局、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联合核实无误)选择最小面积安置房户型的,执行《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住宅面积较小的非唯一住房或因经审批“同意分户”剩余小面积的户选择≥2套住宅(含其中一套为最小户型安置)的,其合计增购≤15㎡为建安成本价,其余增购面积为市场价。

4、选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基准价(即市场价)结合修正系数结算。被征收户在选房安置时,对同一户型的安置通过摇号产生,不再通过先交钥匙先选房的方式。

5、增购面积:被征收人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结合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进行选房,在户型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选择最邻近面积的房屋套型(不得跳上档或跨上档)进行安置,可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选房,但增购的建筑面积每户(含回迁2套及以上安置的,合计)在0-15㎡。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唯一补偿方式的,严格执行《房地产价格估价规范》(朝向、成新等)。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修正因素,按评估结果结算。

十、征收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

征收办公、生产、仓储房屋,原则上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化补偿。

十一、其他补偿

(一)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补偿

按照《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巢政[2012]121号)执行。

(二)搬迁费补偿

1、住宅房屋:500元∕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2、非住宅房屋:7元/㎡(按实际使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助)。

(三)临时安置费(房租)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起开始计算,暂定为18个月,据实结算。

1、住宅房屋:在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7元/㎡·月标准支付;

被征收房屋事实上属于唯一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0㎡计算。

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2、非住宅房屋:在过渡期限内对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7元/㎡·月标准支付;

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十二、优惠和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享受以下措施:

(一)安置房结算降价优惠(即安置价)

为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条件,共享城市发展成果,决定将山水华庭高层安置房结算价格由评估基准价4424元/㎡降价定为4229元/㎡;

小高层安置房结算价格由评估基准价4328元/㎡降价定为4137元/㎡;

多层安置房结算价格由评估基准价4809元/㎡降价定为4544元/㎡。

(二)安置房价格再折算优惠(即优惠价)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安置房价格再享受九折优惠,即山水华庭高层安置房结算价格按4229元/㎡×90%=3806元/㎡计算;小高层安置房结算价格按4137元/㎡×90%=3723元/㎡计算;多层安置房结算价格按4544元/㎡×90%=4090元/㎡计算。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搬迁的,对经认证属合法有效的房屋部分,按其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在正式动迁第一天至第十天签约并搬迁的,奖励标准为150元/㎡;

2、在正式动迁第十一天至第二十天签约并搬迁的,奖励标准为100元/㎡;

3、在正式动迁第二十一天至第三十天签约并搬迁的,奖励标准为50元/㎡;

4、在正式动迁一个月以后签约并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三、其他事宜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面积(非套内建筑面积)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实施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房屋征收“十个禁止”工作纪律》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应区分情况,严格按安徽省和《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暂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自本项目发布《房屋征收拟决定意向书》之日起新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项目房屋征收如采用模拟征收方式,本区域房屋所有权人在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模拟)补偿协议》之日,需先行签订《承诺书》(具体见附件2)。

十四、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巢湖市相关政策执行。

十五、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预评估报告(摘录)

附件2: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巢政〔2012〕121号摘录)

附件3:承诺书

附件1:预评估报告(摘录)

被征收各类结构住宅房屋基准价汇总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等级

基准价

砖混结构

2

3755

3

3669

砖木结构

1

3706

2

3607

简易结构

1

2437

2

2376

注:基准价为各类结构房屋一层、十成新、朝向南、层高2.8m以上标准的房屋价格。

层高低于2.8m的简易结构房屋,层高调整系数为:层高每减10cm,基准价下降1.5%。

安置房屋基准价汇总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等级

安置房基准价

钢混凝土结构

1(高层)

4424

2(小高层)

4328

3(多层)

4809

注:基准价为房屋一层、十成新、朝向南、层高2.8m以上标准的房屋价格。

被征收房住宅房屋楼层价差增减表

单位:元/平方米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1

0.00

0.00

0.00

0.00

2

0.00

0.00

0.00

3

-30

+50

4

-30

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

结构

成新

超过30年

26~30年

21~25年

16~20年

11~15年

10年以内

砖混

成新度

7

7.5

8

8.5

9

按实际情况评定,使用5年以上的房屋成新率上限应不超出99%。

成新率

86%

88%

90%

94%

96%

砖木

成新度

6.5

7

7.5

8

8.5

按实际情况评定,使用5年以上的房屋成新率上限应不超出98%。

成新率

84%

86%

88%

90%

94%

简易

成新度

3

4.5

5.5

6

7

成新率

70%

76%

80%

82%

86%

注:成新率根据被征收房屋耐用年限和实际保养程度确定,上限参照此表。

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表

主要房间朝向

西

朝南

修正系数

96%

98%

99%

100%

“山水华庭”楼层价差增减表

单位:元/平方米

楼层

六层

十一层

十八层

二十八层

1

0.00

0

0.00

0.00

2

0.00

0

0.00

0.00

3

+50

15

+15

+15

4

+20

15

+15

+15

5

0.00

30

+15

+15

6

-30

30

+30

+15

7

45

+30

+30

8

45

+45

+30

9

60

+60

+30

10

60

+75

+30

11

0

+90

+45

12

+90

+45

13

+75

+60

14

+60

+60

15

+45

+75

16

+30

+75

17

+15

+90

18

0.00

+90

19

+75

20

+60

21

+45

22

+30

23

+30

24

+15

25

+15

26

+15

27

+15

28

0.00

附件2: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巢政〔2012〕121号摘录)

1、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有线电视

110

元/户

160

元/户

固定电话

168

元/户

空调

100

元/台

拆装费

分体式

160

元/台

200

元/台

热水器

太阳能

300

元/台

拆装费

100

元/台

80

元/台

室外

地坪

水泥(厚25cm以上)

45

元/M2

水泥(厚10cm-25cm)

30

元/M2

水泥(厚10cm以下)

15

元/M2

10

元/M2

围墙

土、篱笆

10

元/M2

50

元/M2

石(干砌)

90

元/M3

石(浆砌)

120

元/M3

75

元/M2

栏杆

木制、砖

40

元/M2

不计算

建筑面

积部分

的围护

钢(铁)制

80

元/M2

不锈钢

120

元/M2

雨棚

40

元/M2

定制、浇筑

80

元/M2

防盗

门窗

防盗门

高档(单开)

600

元/扇

钢筋、钢管

160

元/M2

防盗窗

30

元/M2

不锈钢

50

元/M2

厨卫

设施

150

元/个

300

元/个

50

元/M2

抽油烟机

50

元/台

生产性用灶

180

元/个

面盆、水池

60

元/个

座便器

100

元/个

蹲便器

50

元/个

200

元/个

整体厨柜

500

元/套

拆装费

整体浴室

100

元/套

水井

砖砌井(深井)

1200

元/口

压水井

300

元/口

涵管

砖石井(浅井)

按砖、石围墙标准补偿

化粪池

20M2以下

450

元/个

20M2以上

800

元/个

简易

搭盖

石棉瓦墙顶

50

元/M2

简易厕所、畜圈、禽舍

砖墙石棉瓦顶

100

元/M2

砖墙瓦顶

150

元/M2

室外晾衣架

100

元/M

长度

20

元/M2

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补偿

标准

单位

备注

吊顶

纤维板、扣板、胶板条

15

元/M2

石膏板(含龙骨)

20

元/M2

塑料扣板(含龙骨)

30

元/M2

铝合金扣板(含龙骨)

60

元/M2

墙面

墙纸、墙布

20

元/M2

瓷砖、面砖、墙面砖

30

元/M2

三合板、胶合板

20

元/M2

内饰隔断(实木、塑钢、铝合金)

80

元/M2

壁柜式组合家具

200

元/M2

地面

10

元/M2

水磨石(普通、彩色)

30

元/M2

地板砖

50

元/M2

复合地板

60

元/M2

实木地板

120

元/M2

花岗岩、大理石

90

元/M2

其他

包装木门

150

元/套

门套

包装木窗

100

元/套

窗套

3、

各类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一般树木胸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3-5cm

5元/棵

1、树木密度超过每亩1000棵,移植费按面积补偿:胸径Ф≤1厘米,2000元/亩;1<Ф≤3厘米,4000元/亩;3<Ф≤5厘米,6000元/亩;Ф>5厘米,8000元/亩。

2、草本花卉按15元/㎡补偿;

3、果树按果树规格和合理栽植棵树补偿,合理栽植棵树为75棵/亩,超过即按75棵/亩补偿。

5-10cm

10元/棵

10-15cm

20元/棵

15-20cm

30元/棵

20-30cm

40元/棵

30cm以上

50元/棵

果树地

径(距地面0.1m处量取)

≤2cm

10元/棵

2-5cm

20元/棵

5-10cm

45元/棵

10-15cm

70元/棵

15-20cm

100元/棵

20cm以上

150元/棵

附件3:

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我叫

,性别:

,家住巢湖市凤凰山街道草城社区。我本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均同意在本次巢湖市三中路待建道路周边房屋征收过程中,同意并自愿在巢湖市政府发布正式房屋征收决定前实行模拟征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让房、腾空房屋并领取《交房验收单》。并承诺自本项目发布《房屋征收拟决定意向书》之日起,我户保持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不变,因改变房屋现状等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任何形式的补偿。

同时我本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自愿并同意自巢湖市政府发布正式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我户所签定的《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自动生效转变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户主签名(手印):

户主身份证号码:

联系号码:

承诺日期:

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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