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儿童之家活动记录 本文关键词:之家,儿童,阳光,记录,活动
阳光儿童之家活动记录 本文简介: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活动内容美味厨神就是我主持人李璇活动时间2015.1活动地点教职工之家参加人员学校留守儿童志愿者部分老师活动过程特意举办了主题为“美味厨神就是我”的自制午餐活动,让各留守儿童在趣味中为自己的父母献上一顿源自心、出自爱、来自一双小手的午餐!【图片】活动效果体会到父母与子
阳光儿童之家活动记录 本文内容: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美味厨神就是我
主持人
李璇
活动时间
2015.1
活动地点
教职工之家
参加人员
学校留守儿童
志愿者
部分老师
活
动
过
程
特意举办了主题为“美味厨神就是我”的自制午餐活动,让各留守儿童在趣味中为自己的父母献上一顿源自心、出自爱、来自一双小手的午餐!
【图片】
活动效果
体会到父母与子女间爱的传递
记录人:
李璇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端午假期阅读活动
主持人
李璇
活动时间
2014.6
活动地点
留守儿童之家
参加人员
学校留守儿童
郑岩
祝晓娟
孙进婷
杨瑞
颜利军
张奇
活
动
过
程
学校积极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活动。
【图片】
活动效果
受到留守儿童家庭的欢迎。
记录人:
李璇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针对留守儿童
的关爱活动
主持人
李璇
活动时间
2014.3
活动地点
留守儿童之家
参加人员
学校留守儿童
部分学生家长
郑岩
祝晓娟
孙进婷
杨瑞
颜利军
张奇
活
动
过
程
家长学校召集部分家长以社区志愿者身份为留守儿童检查作业完成情况,并解答他们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活动受到大家的欢迎,家长学校、社区对他们的关心让他们很感动。
活动效果
活动受到大家的欢迎,社区对他们的关心让他们很感动。
记录人:
李璇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关爱留守儿童、
未成年子女活动
主持人
李璇
活动时间
2014.9
活动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学校留守儿童
兄弟学校及我校领导
郑岩
祝晓娟
李月霞
杨瑞
颜利军
张奇
活
动
过
程
九月是开学的季节,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未成年儿童家庭的关心和关怀,对其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注,并慰问了留守儿童,把漂亮的书包和精美的文具送到了他们手中。
【图片】
活动效果
拿到新书包和文具,孩子们活蹦乱跳,喜不自禁。
记录人:
李璇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与留守儿童谈心沟通师生感情
主持人
李璇
活动时间
2014.11
活动地点
留守儿童之家
参加人员
学校留守儿童
郑岩
祝晓娟
李月霞
杨瑞
颜利军
张奇
活
动
过
程
1、询问孩子家庭状况:
在家里谁照顾你?身边的亲友对你是否关心?
2、询问孩子与父母联系情况:
父母与你分别了多少时间?他们在哪儿打工?父母经常寄钱回家吗?你平时和父母联系吗?放假有没有去父母打工的地方?或者父母多久回来一次?
3、询问孩子在家学习生活情况:
有谁辅导看作业,遇到困难怎么办。有没有课外书,业余时间怎么打发。
4、询问近期有什么愿望,对学校、老师、同学有什么要求等。
活动效果
增进了孩子与教师的感情,
更好地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记录人:
李璇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趣味亲子
元旦庆祝会
主持人
李璇
活动时间
2014.1
活动地点
参加人员
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任课教师
活
动
过
程
留守儿童的家长缺乏足够的时间和自己的孩子进行沟通、交流,难免会产生隔阂。我们希望,通过一个游戏的平台,以志愿者为催化剂,在游戏的轻松气氛中化解亲子间的隔阂,让留守儿童体会来自父母的爱与快乐!
【图片】
活动效果
留守儿童体会来自父母的爱与快乐!
记录人:
李璇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爱祖国、爱家乡
主持人
李璇
活动时间
2015.4
活动地点
烈士陵园
参加人员
学校留守儿童
全体班主任
活
动
过
程
清明节上午,学校留守儿童由大队辅导员领队,赴烈士陵园开展清明扫墓活动。
【图片】
活动效果
学生们在活动中不但了解了资源的风土人情和地域文化,更加深了对“红色资源”的了解,懂得了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决心努力学习,奋发向上,长大报效祖国,建设好家乡。
记录人:
李璇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迎六一,关爱留守儿童活动
主持人
李璇
活动时间
2015.5
活动地点
学校
参加人员
学校留守儿童
家长志愿者
郑岩
祝晓娟
李月霞
杨瑞
颜利军
张奇
活
动
过
程
“六一”儿童节临近,家长志愿者组织留守儿
童在校游戏,和他们共同欢度节日,并给他们发放了节日礼物。
【图片】
活动效果
受到欢迎
记录人:
李璇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为留守儿童举行生日Party
主持人
徐云
活动时间
2015.9
活动地点
留守儿童之家
参加人员
学校留守儿童
郑岩
祝晓娟
宋逸飞
杨瑞
颜利军
张奇
活
动
过
程
活动中全体参与的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深情的唱着生日祝福歌,学生们深受感动,有的同学更是感动得流泪。通过活动的开展学生们深深的感受到了学校的关爱。
【图片】
活动效果
学生们深深的感受到了学校的关爱。
记录人:
徐云
合肥市侯店小学留守儿童活动记录表
活动内容
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
主持人
徐云
活动时间
2015.11
活动地点
留守儿童之家
参加人员
学校留守儿童
郑岩
祝晓娟
宋逸飞
杨瑞
颜利军
张奇
活
动
过
程
组织留守儿童学习反邪教宣传材料,学生谈心得体会。
三至五年级学生各写一篇心得体会,家长签名,并于上交大队部存档。
活动效果
孩子们从活动了解我国宗教基本状况及政策法规,能够正确区别宗教与邪教,知道了邪教的危害和怎样预防和抵制邪教。
记录人:
徐云
篇2:留守儿童调查报告(实践报告)
留守儿童调查报告(实践报告) 本文关键词:留守,调查报告,实践,儿童,报告
留守儿童调查报告(实践报告) 本文简介:留守儿童调查报告姓名:XX学号:XX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至22%。调查显示:我国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市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4岁以下占86.5%
留守儿童调查报告(实践报告) 本文内容:
留守儿童调查报告
姓名:XX
学号:XX
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至22%。调查显示:我国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市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4岁以下占86.5%.他们失去父母庇护,身心、学习、成长都面临着失管、失教和失衡,由此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这个群体的关注。在暑假这段时间中,我在平时走访了一些家庭,对农村留守儿童也有了一顶的了解!结合此次调查,现总结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现状及对策,提出如下调查意见。
一、留守儿童现状
1、留守儿童生活问题
特别是父母双方都外出打工的那部分儿童,其生活状况是不容乐观的。留守儿童的父母之所以抛下自己的孩子外出打工,是因为家庭务农的收入无法让自己的家庭过上稳定的生活,否则如果有一点办法,他们都会想法设法与孩子呆在一起的,所以生活困难是留守儿童家庭的普遍特征。虽然他们出去打工可以挣到一些钱,但其付出与收入相比依然是极不平衡的,有时因为制度等方面的缺陷,自己挣到的钱还不能及时拿到手,所以他们在家庭生活方面是及其节俭的。父母离开后,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在节俭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表现在饮食方面,吃好是不敢奢求的,能吃饱就行了。儿童时期正是长身体的时期,合理的饮食结构和营养搭配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处在这一年龄段的城市儿童,是备受父母及亲友呵护的,而农村留守儿童只能在极度节俭的状态下过着维持温饱的生活。老弱病残成了农业的主要劳动力。留守儿童在其稍有一点力气的时候,也不得不加入到劳动者的队伍中去,即使他们不去干那些高强度的体力活,也要承担各种家务劳动。过早的分担家庭负担对他们的健康成长的影响也极大。
2、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据统计,80%以上的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学习。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针对留守儿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关爱力不从心,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家庭和学校监护不力,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及初中教育的在学率都低于正常家庭儿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在校率大幅度下降,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
3、留守儿童心理问题
心理问题是农村留守儿童最值得关注的问题。长期的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甚至是他人监护、无人监护,使留守儿童无法象其他孩子那样得到父母的关爱,家长也不能随时了解、把握孩子的心理、思想变化。这种亲情的缺失使孩子变得孤僻、抑郁,甚至有一种被遗弃的感觉,严重地影响到了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这些心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使他们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社会都经常出现一些与其他孩子不一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常常超越道德、法律底限。这个年龄段孩子不应有的沉思状态!由于长期远离父母,逾四成以上留守儿童感到孤单,三成以上留守儿童出现心理卫生问题。
4、留守儿童道德行为问题
儿童的道德行为关乎到支撑儿童成长的精神支柱和精神脊梁问题,切不可小视。著名的心理学家皮亚杰通过对儿童认识形成过程的研究表明,低龄段的儿童从行为到思维或从感知运动格局到概念的过渡还没有完成,其间经历着“一个缓慢的分化过程”,“这个过程依赖于同化性转换作用”,而在这种同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便是对成人行为的模仿。这一模仿过程是通过成人行为的耳濡目染,其中不仅有语言表达方式与语言内容,更有为人处世的道德行为。而家庭正是这种接受耳濡目染最直接、最多、最深的环境,特别是温暖的家庭气氛、和谐的亲子关系、关怀与爱护的父母态度,有助于亲子之间的认同倾向,是发展道德良知的最佳环境。无论道德知识、道德情绪及自我控制的意志力的培养,都是从家庭开始的,父母平时对儿童的教诲、奖励与惩罚的控制方式、管教方法与态度、行为示范等对于儿童的抗拒诱惑、罪疚感的态度以及对是非善恶的判断,均能产生积极的决定性的影响。
5、留守儿童安全问题
监护责任不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是留守儿童。女孩受到性侵害又不能及时得到父母帮助,极易酿成严重后果。
二、实际解决方法
1、家长:努力承担起教子之责
首先,家长应树立“子不教,父之过”的正确教育责任观,明确教育子女是自己的应尽之责。即使在外地务工,也要把教育孩子的那份责任承担起来,与学校、社会形成合力,把教育孩子的工作做好。应主动与子女的任课老师、班主任联系,加强沟通,向老师说明自己的情况,了解子女的发展变化,共同商讨教育孩子的策略和方法,这样才不致于使“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方面出现盲区。其次,应尽可能调整好外出方式,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条件。父母之间最好留一个在家照顾和监护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保持家庭教育与影响气氛的完整存在。如果夫妻双方都出去打工,首要问题就是选定好监护人。监护人最好是比较有文化、有责任感、能监督和指导自己孩子的亲朋好友,既不要娇惯孩子,也不要让子女干过多的家务、农活,保证子女充分的学习时间。如是祖辈监护,一定要嘱咐其对孙辈的严格要求,加强生活和学业的监护。最后,应采取多种方式,注意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沟通中父母要明示他们对孩子的爱与厚望,希望孩子能理解他们的家境与现状,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感变化。每一个孩子都是一块无暇的“璞”,只要心里装有父母和亲人的爱,他们就有积极向上的原动力,就会学得更棒,做得更好。
2、学校:发挥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要完善留守儿童学校教育,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重点是加强农村中小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领导及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共同努力,形成校内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拓宽育人途径上下功夫。各学校应专门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卡,全面掌握其数量、家庭及监护人、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态度等情况。除此之外,学校还要注重解决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要及时主动地了解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心理状况,关注他们的成长变化,学校要争取配备心理老师,或对教师进行相关培训,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加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教育内容,加大疏导力度,创造条件开设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课,创设心理咨询室、咨询信箱、亲情热线电话等,使留守儿童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得到及时矫正,以便及时疏导教育,弥补父母不在身边的家庭教育缺失;注重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文化生活,吸引留守儿童参加文明健康的活动,让他们融入集体之中,消除孤独感、自卑感,促使其人格的健康发展。
爱是教育的基石,教育应把爱放在中心位置。老师要给予留守儿童特殊的关爱,与班上的“留守儿童”交朋友,时刻关心、爱护、照顾他们。在安全上,时刻提醒;在生活上,尽可能提供帮助;在心理上,细心观察,多方沟通;在学习上,耐心辅导;在交往上,鼓励他们融入大班级集体中,减少其心灵的孤独和寂寞,使其保持活泼开朗的学习和生活心态。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坚持启发、引导的疏导原则,强化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组织班队活动让留守儿童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亲身体验中受到教育,以弥补他们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
3、地方政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仅依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力量很难彻底解决,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介入。地方政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并完善农村教育和监护体系,使之成为农村教育保障机制,成立关心留守儿童教育指导机构,建立农村社区教育和监护体系。加强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力度,以有效地措施督促民工及其委托的子女监护人从手法的高度,正确处理外出务工致富与教育子女的关系,把留守儿童的辍学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4、留守儿童:学会自我约束
留守儿童自己应该加强自我教育和引导,要树立自信心和自尊心,要有面对现实的信心及勇气。向着积极、乐观、开朗、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等好的一面发展,不断完善自己。做生活中的强者,更要学会乐观的面对一切困难。留守儿童、少年的成长和教育,牵动着每一个农民工家庭的心。我们希望社会、政府、学校及家庭能够迅速的联合在一起,为这场保护祖国的花朵而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了社会更和谐的一面而奋斗。愿全国的“留守儿童”能够健康而快乐的成长。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
3
篇3:鞍山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鞍山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鞍山市,合法权益,妇女,老人,儿童
鞍山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文简介: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鞍山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1988年6月7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鞍山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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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1988年6月7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处罚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侵犯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义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侵害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查清事实,严肃处理,不得徇情偏袒,推诿不办。对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漠视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因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禁止家庭成员或其他人侵害老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治安处罚:
(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拒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拒付赡养费,拒不扶助、承担老人的家务劳动的;
(二)成年子女违背老人意志,无视老人经济承受能力,强行向老人索要经济资助的;
(三)成年子女或其他人侵占老人的合法财产,非法剥夺老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和依法享有的遗产继承权的;
(四)成年子女或其他人侵占老人的住房,强行改变老人居住条件的;
(五)子女或其他人干涉老人婚姻自由,妨害丧偶、离异老人再婚或再婚后家庭正常生活的;
(六)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打骂、冻饿、侮辱、诽谤、嫌弃老人,老人生病不给及时治疗、护理,强迫老人做繁重劳动,或以其他手段对老人进行精神折磨的;
(七)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嫌弃、侮辱、诽谤老人,克扣、挪用、侵占老人的伙食、福利经费和物资的。
第六条
保护离、退休老人依法享有的生活保障的权利。各单位应保证离、退休老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疗养、福利、住房等方面的待遇。离、退休老人就医,应本着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得到妥善安排和切实保障。离、退休老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专长,从事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保护老人依法享有的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对孤老人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制度。社会各界都应为老人晚年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提供方便和帮助。成年子女拒不赡养老人的,经民政部门批准,老人由养老院、敬老院收养,但要由成年子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赡养义务的人处以罚款或行政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老人在“五保”供养期间的一切生活费用。拒不执行的,民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章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招工、招生、招干、招聘、提职晋级、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奖金分配、住房分配、宅基地划分、租赁承包等方面,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规定歧视妇女的附加条件。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除特殊行业和岗位外,一律不得以身高、婚姻状况或其它理由,限制妇女就业。实行租赁承包的单位在用工制度上,应保证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实行同工同酬。
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妇幼保健等方面的规定,对月经期、怀孕期、产褥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妇女,予以适当照顾。产褥期女职工工资和奖金待遇不变。按规定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的工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自承担一半;男方在部队、外地、机关工作的,女方单位承担休哺乳假的女职工的全部工资。
第九条
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成员和其他人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行政纪律处分、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处以罚款:
(一)歧视、打骂、凌辱、折磨妇女的;
(二)嫌弃盲、聋、哑、残、呆傻妇女或患有精神病、其它严重疾病妇女的;
(三)公然侮辱、诽谤妇女,损害妇女的名誉、荣誉、人格、人身,或以欺骗手段玩弄妇女的;
(四)以淫秽物品引诱、腐蚀妇女,提供卖淫场所,介绍嫖宿,或以欺骗、引诱等手段煽动妇女盲目外流的;
(五)利用封建迷信等手段欺骗、迫害被骗妇女,或利用职权、教养、从属关系,侮辱、猥亵妇女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为妇女摘除节育环,做胎儿性别检查,或虐待生女婴、不育妇女的;
(七)强迫妇女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卖艺活动的。
第十条
依法保护妇女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干涉妇女婚姻自主的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罚款、行政纪律处分、治安处罚:
(一)以威胁、打骂、毁坏名誉、精神折磨、扣压户口或粮食关系,以及断绝生活来源等手段,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或进行逼婚的;
(二)利用宗教、迷信、宗族关系或欺骗、胁迫手段,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
(三)包办、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四)干涉妇女正当离婚要求,干涉妇女再婚或歧视离异、丧偶妇女的;
(五)因妇女生女婴、不育,或因男方有外遇,以及男方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对妇女施以虐待、威胁、欺骗等手段,逼迫离婚的。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害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违者,除责令返还财产外,并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在确认房屋所有权、居住权时,必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处理涉及女方及子女居住男方老人公房的离婚案件,在男方老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条件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应允许女方及子女对其公房暂住至女方再婚或有房时为止。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应支持和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配偶或明知她(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姘居,妨害一方或双方家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未婚男女青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所在单位或婚姻登记机关,应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纪律处分。符合结婚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责令分居;未婚先孕生有子女的,由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罚款或做其它处理,但男女双方必须协商解决子女归属,依法尽抚养义务。
禁止“转亲”、“换亲”和“童养媳”,违者,予以批评教育、罚款、行政纪律处分。
患有医学上确认的不准生育的疾病者,不准生育。违者,予以罚款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严禁虐待儿童,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治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赔偿经济损失:
(一)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非法侵害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剥夺儿童依法享有的遗产继承权的;
(二)虐待或歧视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的;
(三)唆使、诱骗儿童离家出走或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或以恐怖、淫秽的语言、读物,腐蚀、毒害儿童,及以其它手段迫害儿童的;
(五)父母及其他人阻止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逼迫儿童辍学做工、务农,或从事有害儿童身心健康活动的;
(六)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户私自招用儿童做童工的;
(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对儿童的教育职责,过分溺爱、迁就,导致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教师、保育员体罚、打骂、侮辱儿童;克扣、挪用、侵占儿童伙食、福利、教育经费和其它专用物资;或工作失职,使儿童身心健康遭受损害的。
第十五条
禁止弃婴、溺婴和买卖婴儿。违者,除对责任者进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责任外,责令抚养义务人将被遗弃、买卖的婴儿领回抚养,并给付收养人在收养期间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擅自送养的,其收养关系无效,并责令送养者将子女领回抚养。
第十六条
在婚姻纠纷调解、诉讼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借故不履行对配偶、子女的扶养、抚养义务。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给付扶养、抚养费。
第五章
处罚和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处罚分为:
(一)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罚款数额,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乡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公职。
(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劳动教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批评教育、罚款、经济赔偿,或责令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由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的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司法、民政、计划生育部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由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各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和行为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被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应在五日内按时交纳、给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给付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拒不执行的,由裁决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审批、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单位执行。
第十九条
不服行政纪律处分,或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不服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鞍山地区人员和外地来鞍人员违反本规定者,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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