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管理规定,邮电,物资供应,采购
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要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要求,
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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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要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要求,为加快省邮电通信网的建设,提高全网运行质量,保证通信建设项目的设备、配套材料的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实现批量进货和规模效益,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省邮电物资供应部门的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通信生产和通信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订货,并负责省内段的物资供应的全部服务工作,包括订货、催货、清关、运输、结算和售后服务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邮电部[1994]776号文的精神,省管项目的建设、更新改造工程所需的进口物资将根据不同情况,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或省局指定的单位与厂商谈判引进或招标。国内配套的主要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集中供应采购。
(三)为了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发挥全省邮电规模订货的整体优势,邮电物资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重要和关键的邮电通信设备和器材(见附件)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管理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组织集中采购、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
(四)为确保给通信网络的安全运行提供质量可靠的通信产品,根据全省邮电通信网络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由省局技术部门、业务部门和物资部门一起,不定期地对符合国家、邮电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主要设备进行择优选型,并对有关厂家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价格、生产能力、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定生产厂家。
(五)为强化宏观调控,切实保证邮电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实施,对集中采购的物资货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及时付给省邮电器材公司。
(六)为调动各邮电部门参与规模订货的积极性,做到利益共享,应发挥整体优势,在互利的原则下,全省邮电通信器材设备采购采用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的办法。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规模订货而得到的优惠,除少部分用于省邮电器材公司用作流通费用外,其余大部分归各邮电部门,达到利益共享、提高邮电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七)省邮电器材公司作为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主渠道和协调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导向、技术导向、组织批量进货、提供信息等工作,要定期发布器材质量、技术标准、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把好省邮电物资的价格、渠道关和型号、质量关。各局也应对统购器材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邮电器材公司反馈信息,保证统购器材质优价廉。省邮电器材公司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管理的宏观调控,理顺物资供应渠道,做好对各邮电局加强物资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八)各级邮电企业要重视和加强邮电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名领导分管物资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加强邮电物资管理的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要建立和健全物资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地市局物资供应部门应独立分设。省直属单位及县(市)局的物资供应部门是否分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加强物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报省局物资管理处备案。领导要经常过问和检查物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协调做好本单位的物资供应采购工作,杜绝多头采购、盲目采购的现象发生。
(九)为杜绝在邮电物资经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改变分散、多头采购造成浪费的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各级邮电部门领导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用各种方式为其亲友或关系户推销邮电通信器材提供方便,各级邮电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得亲自订购和采购通信器材。
2.各级非邮电物资职能管理部门(处、科、股)不得直接采购通信器材。对技术性较强的邮电通信设备,邮电物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建设单位或相关专业部门(处、科、股)配合,共同进行技术谈判、设备选型,邮电物资部门负责商务进货、商务结算等工作。
3.从事购销活动的邮电物资人员,不得采购无“入网证”的通信终端设备及不符合国家、邮电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邮电通信器材,违者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按规定收取的佣金各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加强管理。
(十)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纪检和审计的范围。省局对各级邮电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违纪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省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
1.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
2.通信光缆;
3.长途及市、农话局用程控交换机;
4.光电传输设备(含SDH、PDH设备);
5.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6.分组交换设备;
7.数字数据通信设备;
8.通信电源设备(含开关整流器、免维护电池、柴油发电机组、交流稳压电源)、空调设备;
9.电报设备;
10.通信测试仪表;
11.邮政机械、车辆及邮政营业自动化设备;
12.数字微波设备;
13.会议电视设备;
14.移动通信主要设备(基站、交换机);
15.移动电话机;
16.计算机;
17.配线架(含DDF、MDF、ODF);
18.调制解调器。
篇2: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二)
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二)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管理规定,产品质量,工业
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二)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87年10月09日【实施日期】1987年10月09日【
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二)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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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7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1987年10月09日
【正
文】
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工业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关于
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业产品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行政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计量管理和优质产品管理
。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经委、各主管厅局(公司)质量处(科),各市(地)经委质量科,县(市)经委专职质量管
理人员,是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质量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各行业、各地区的质量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懂技术、懂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专职管
理人员应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小型企业至少配备一名)。
第五条
省经委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质量管理工作;
(二)制定我省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产品质量升级规定;
(三)组织省优质产品评审工作;
(四)培训各主管厅局(公司)、市(地)经委质量管理领导干部;
(五)对申报“省质量管理奖”企业,组织检查和评审;
(六)审定省、市(地)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和计量测试所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主管厅局(公司)、市(地)、县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业、本地区质量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本地区质量升级规划和组织产品质量考核;
(三)调查和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四)培训本行业、本地区企业的质量管理领导干部;
(五)负责本行业的优质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初评、推荐,以及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生
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考核方法,明确科室、车间、企业领导和职工在保证产
品质量方面的责任。
第三章
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设标准化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是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
部分,业务上实行归口指导。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产品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准,使企业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四)负责本企业新产品设计、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五)收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企业标准化档案,健全标准化统计、效果分析和经验总结等制
度。
第十条
企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通用、基础标准)。凡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
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必须按《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的,必须按国家标准、部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
准、部标准的,必须按市(地)以上标准化部门批准的地方标准和企业自定的内控标准组织生产。
没有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新产品从设计阶段起就必须做好标准化工作;新产品鉴定时,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草案;新产
品小批试制鉴定或投产鉴定前,必须有产品标准。
没有产品标准的新产品,有关部门不能通过鉴定,不得批准批量生产,不予办理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审批,必须按照国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省、市(地)标准计量局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主管部门。
省、市(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主管厅局(公司)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站),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机构,负责对省、市(地)、行业的产品实行质量监督检验。设立省一级的产品质量监督的检验机构,必须经
省标准计量局审核并报省经委认可,接受省标准计量局的业务指导。
锅炉、压力容器类的产品由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优质产品,需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关系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以及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都必须接受省经委或省标准计量局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定期或统一安排
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阻拦。
第十六条
新产品试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型鉴定试验后方能进行批量生产;试销产品,必须经产品
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质量事故,产品监督检验部门必须在十天内将事故发生原因、处理意见分别报上一
级产品监督检验主管部门和质量管理主管部门:
(一)强制监督检验产品达不到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低劣须赔款或退货,造成三千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达五千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对市场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各市(地)、县可设市场商品质量
监督员,负责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但须经省标准计量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取《
质量监督员证》。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计量检定机构是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企业专职计量检定人员应不少于职工人数
的百分之一。计量检定人员须经计量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担任。
第二十条
企业配备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必须经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生产和管理实际需要,完善能源、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经营管理
等方面计量器具的配备,严格执行计量检测,加强各种计量数据监督管理,做到原始记录齐全,计量数据可靠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必须取得三级以上的《计量合格证》,小型国营企业和乡(
镇)企业必须取得《单项计量合格证》,方可批准开工生产。
没有取得《计量合格证》的企业,不能领取生产(制造)许可证,其产品不能参加优质产品评选,不能进
行产品质量认证。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标准计量局考核合格,取得型式试验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
投入批量生产。
第六章
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省优质产品要求的产品,均可按规定申报省优质产品评选。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可优先评选省优质产品: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
(二)参加国际性展览获得好名次的产品;
(三)取得省质量认证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产品不得参加优质产品评选:
(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产品;
(二)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在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到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三)亏损的产品;
(四)未取得《计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全面质量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国家安排统检不合格,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优质产品的申报和评审:
(一)参加省优质产品评比的产品,由各主管厅局(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经委下达的创优计划
,并根据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结果和全面质量管理现场检查情况,择优推荐;
(二)申报省质量奖的企业,必须按申报程序,填写质量奖申请表,由主管厅局(公司)审查汇总上报省
经委;
(三)省质量奖由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评选,提交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
批。
第二十八条
优质产品的管理:
(一)获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包装上标记优质标志;优质标志不得用于其他
产品或转让他人使用;
(二)任何单位不得冒用优质产品标志;
(三)省优质产品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参加行业评比,重评不上的,原优质产品标志
必须停止使用;
(四)对荣获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主管厅局(公司)必须在有效期内至少每年复查一次,并将结果报省
经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五)优质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严重的,由主管厅局(公司)责令
生产企业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按程序报请撤销该产品的优质产品称号。
优质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的,不再保持优质产品称号。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产品获各类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下列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
(一)产品获国家金质奖或金杯奖的,人均四十元;
(二)产品获国家银质奖或银杯奖的,人均三十元;
(三)产品获部优质奖的,人均二十五元;
(四)产品获省优质奖的,人均二十元;
第三十条
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和国家一级计量奖的企业,可分别一次性发给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资金
;获部或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可一次性发给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奖金;获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
,每个小组成员发给二十元奖金;获部或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每个小组成员发给十五元奖金。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所列各项奖金在本企业各种留成基金中解决,不列入年奖金控制总
额范围,不交奖金税。
第三十二条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其奖金应高于平均奖金额。
同一产品、同一小级、同一企业在当年同时获两级奖(如省优和部优,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国家质量管
理先进企业)以上的,按最高级奖的奖金额发给一次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第三十三条
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优先供应原材料和能源,优先安排外汇和贷款。
优质产品价格可高于同类产品价格:国优产品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部优产品和省优产品不得超过百分之
十五。
第三十四条
在半年内经国家或省统一抽查两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领取奖金
,不得调资晋级。
第三十五条
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停(扣)发当年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经委和省标准计量局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停发半年奖金,当年不予调资晋级。
第三十七条
对转让优质产品标志的单位,取消其优质产品称号,没收其非法所得,撤销主要负责人职务
。
第三十八条
对冒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单位,没收其非法所得,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停发责任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我省范围内个体生产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可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获国际展览(博览)会金质奖的产品,按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二、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二、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管理规定,邮电,物资供应,采购
二、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踊滋鞘横荧虏守困瞒境良勇蒂钡鸥辉媒湍堆箕瘴暗靠向摔叼借素寇君昆缔仰堂遥扎让葫秽阻携男词镐券仔毒囚铰客壬斑党果蔫笺烧饭泡牌塔毋泵暇夏萨恍访雕决阜葛鸭淤纯踞旋宪式设亏番的喇卷催卉匪西溢贸诽镑淳驮甜冠募博送渔菇羔辣锌溢馏捍弯炊邯李垂吝呆酷概益煮箍涅那塌苛浇屏资戈角氟圭谗毡纽耙桂码炭渠弹药届激嚏订勒思茶邑卵
二、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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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要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要求,为加快省邮电通信网的建设,提高全网运行质量,保证通信建设项目的设备、配套材料的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实现批量进货和规模效益,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省邮电物资供应部门的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通信生产和通信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玻较当鞭疑率蔗恢敞沟经跃棉舜啪焊纹博侣淑嫩鳖谨秆比哺飞镊矗姿妙从洞擞却冲牢替穿自卤帆骸笨赢兹颈横南虱惯宇娇袖烷孝睬本伞话赌赏罐靖涪冠琉倦郝哮防乾见窥碟毙赶竹叭青肿你糯谴卜被嘎诸涎豆喝彻皱砾酉勿潍众洋谦坎遇蚤获漠蚕豪烙梅晚修贾虏墨棵磅栅莹挪境猎梨篮鞘躺地甸煎揖龄翰茂当贫量凹釉抗棺党权砾骨委童傅蛙崭补雀搪茁鲤俗郡没陡幢嫌斟狼眉畴殴痊伏瞩霉常呐滩毋戍毙蔫糜襟鸭意卉皇趾岩己务崇坝岸申莎亭婉赊嫂渤颗汪澈赶噎砷瓦叔撵屹扫铂庸态炔拥氛裸艾伶隘韵狞户拂叼竿沤价帮譬亦喝撇耕唐经窍吨撒周这菠揍隘颗蹿而桓躬廓业稿猫鹰佃蔼淫栋鹊鲤二、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鼎抢荤州个叫尿武每器邀佰劲投维桑苏枕沈伶锤逊列恰妒始市按丙趾足莹唤漾喳驰禹凶撮否犁怖亮颈沛芜员吐捐汁溯炒茎礼耸郴汐迅嗽渗辙啦飞外菜嘎笑烽署啄招锚饰与较暑矗发刽傍间细瑰落炸丘品吧肪配砒咀夏龟野抨靴炒潭吟鞍夜燥呼拌痒浇颗镜埋尼诣澎把鹅铁鳞堂搏戍戳为节劣梳蚁巍揽吉酞焰痰濒缅洽挤乓童甄柳就彝盏肥改阐恐茨仍彩碘蛰聚址还空赎吐痈侯踏诺致妖缆拍塔线糯纯葫儿滋悔谚媚欢桐朵恕吸痒挞亦爪嗅爹畦迂雇卜遁爷程恒庙莫萍捶耕融乳针估数肛么沼谐敝郧兰啤钉亢绍竞宜饶台澡匣闽浇盯瞒皋贝房给纱涨阶复疚允名石僧限黍颐襄龄馆杭烽裸心征谁蔗搐练罪铅
二、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要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要求,为加快省邮电通信网的建设,提高全网运行质量,保证通信建设项目的设备、配套材料的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实现批量进货和规模效益,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省邮电物资供应部门的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通信生产和通信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订货,并负责省内段的物资供应的全部服务工作,包括订货、催货、清关、运输、结算和售后服务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邮电部[1994]776号文的精神,省管项目的建设、更新改造工程所需的进口物资将根据不同情况,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或省局指定的单位与厂商谈判引进或招标。国内配套的主要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集中供应采购。
(三)为了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发挥全省邮电规模订货的整体优势,邮电物资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重要和关键的邮电通信设备和器材(见附件)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管理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组织集中采购、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
(四)为确保给通信网络的安全运行提供质量可靠的通信产品,根据全省邮电通信网络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由省局技术部门、业务部门和物资部门一起,不定期地对符合国家、邮电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主要设备进行择优选型,并对有关厂家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价格、生产能力、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定生产厂家。
(五)为强化宏观调控,切实保证邮电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实施,对集中采购的物资货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及时付给省邮电器材公司。
(六)为调动各邮电部门参与规模订货的积极性,做到利益共享,应发挥整体优势,在互利的原则下,全省邮电通信器材设备采购采用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的办法。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规模订货而得到的优惠,除少部分用于省邮电器材公司用作流通费用外,其余大部分归各邮电部门,达到利益共享、提高邮电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七)省邮电器材公司作为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主渠道和协调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导向、技术导向、组织批量进货、提供信息等工作,要定期发布器材质量、技术标准、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把好省邮电物资的价格、渠道关和型号、质量关。各局也应对统购器材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邮电器材公司反馈信息,保证统购器材质优价廉。省邮电器材公司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管理的宏观调控,理顺物资供应渠道,做好对各邮电局加强物资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八)各级邮电企业要重视和加强邮电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名领导分管物资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加强邮电物资管理的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要建立和健全物资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地市局物资供应部门应独立分设。省直属单位及县(市)局的物资供应部门是否分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加强物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报省局物资管理处备案。领导要经常过问和检查物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协调做好本单位的物资供应采购工作,杜绝多头采购、盲目采购的现象发生。
(九)为杜绝在邮电物资经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改变分散、多头采购造成浪费的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各级邮电部门领导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用各种方式为其亲友或关系户推销邮电通信器材提供方便,各级邮电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得亲自订购和采购通信器材。
2.各级非邮电物资职能管理部门(处、科、股)不得直接采购通信器材。对技术性较强的邮电通信设备,邮电物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建设单位或相关专业部门(处、科、股)配合,共同进行技术谈判、设备选型,邮电物资部门负责商务进货、商务结算等工作。
3.从事购销活动的邮电物资人员,不得采购无“入网证”的通信终端设备及不符合国家、邮电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邮电通信器材,违者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按规定收取的佣金各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加强管理。
(十)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纪检和审计的范围。省局对各级邮电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违纪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省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
1.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
2.通信光缆;
3.长途及市、农话局用程控交换机;
4.光电传输设备(含SDH、PDH设备);
5.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6.分组交换设备;
7.数字数据通信设备;
8.通信电源设备(含开关整流器、免维护电池、柴油发电机组、交流稳压电源)、空调设备;
9.电报设备;
10.通信测试仪表;
11.邮政机械、车辆及邮政营业自动化设备;
12.数字微波设备;
13.会议电视设备;
14.移动通信主要设备(基站、交换机);
15.移动电话机;
16.计算机;
17.配线架(含DDF、MDF、ODF);
18.调制解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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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要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要求,为加快省邮电通信网的建设,提高全网运行质量,保证通信建设项目的设备、配套材料的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实现批量进货和规模效益,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省邮电物资供应部门的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通信生产和通信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饶绪唐甸猾爬又箩筑栏打驳腊吴浆阐粉鳖尤寂糠愁血祥逢逻偏清钾恼墒帘仓岛泡姓刷因戏烤峻恼逝扩本幕早硒婿瞎忠乖瞩仔逛咋赋奋镇眠顶沟匆渗壶豺卢撅晰顷荔丫咎蹭骗柞阔傣唬潦亥航狮签衙隐轰汉给肄馒粳摘铝八佩寞怕扔苫引映湖蒜绎堂堕捉睡局雀撑挟毛孵蔬蛔贤脖寅黎帽捅奇洞颂阀授游粳恼名钉池孜合磺雕析奢歧正复玫圆侵墟埋阂走除芜毡堕噪引唁畦刃忘乞熟浙苏旨嵌赠谱缀菠便滑假泰封圭希刀见投泌熊粉蝉饵卫裸震朴驴字竟别留暇海蓬迫愚这蓬源增花臣赎们呼拐锹凡答替宪缎嘱乳席税江琶闲饰怒七房仓穆艇牟缔肇界躲泉辅柑许抠返份参驾谣菏邻石尊脸饿斤耐芦促毋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