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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2)

日期:2021-02-2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2) 本文关键词:可燃,易燃,防静电,液体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2) 本文简介: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二条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一)有静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2) 本文内容: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一)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二)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三)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四)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易燃、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二)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三)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四)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五)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之后进行。

(六)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七)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五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并连接防静电夹子。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拆除防静电夹子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式中

V——油品流速,m/s;

D——输油管径,m。

第六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一)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三)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四)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小于104Ω)。

第七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八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爆炸危险区新建装备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除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

第九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一)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三)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四)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一)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二)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允许大于0.98Mpa。

(三)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四)应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五)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六)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一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一)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二)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三)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四)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五)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六)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七)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一)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二)生产装备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单独静电接地:

(一)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连时,可不做单独静电接地。

(二)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四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一)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二)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三)在装备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四)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五)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六)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七)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八)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第十五条

移动设备实施接地措施:

(一)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二)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Ω的导电接地带。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气体,可燃,管理规定,报警器,检测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6年9月29日(试行)文件编号:受控状态:分发号:编写人:罗召阳审核人:张财金陈福明批准人:牛禄2006年10月6日发布2006年10月8日执行吐哈石油钻井公司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6年9月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06年9月29日

(试行)

文件编号:

受控状态:

分发号:

编写人:罗召阳

审核人:张财金

陈福明

批准人:牛

2006年10月6日发布

2006年10月8日执行

吐哈石油钻井公司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06年9月29日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是保护员工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所必备的专用防护仪器和装备。为了加强维护和保管,确保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管和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资料和台帐,实行编号和分段管理。

第三条

管具公司、钻井队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的选择

第四条

呼吸保护装备的选择

1、质量安全环保部应参照GB/T

18664《呼吸保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根据作业环境中的污染或危害性质为作业人员选择配备合适的呼吸保护装备,并根据作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和佩戴者的本身特征选择配备合适的面罩。

2、有心肺系统病史或对全封闭呼吸保护装备存在严重心理应激反应的作业人员应免于参与执行必须使用呼吸保护装备的作业任务,新员工入厂体检时必须严格把关。

第五条

选择报警器具备的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执行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

验收

第六条

新购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的验收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计划设备资产部、物资供应中心、管具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管具公司和使用单位负责入库建档。

第七条

现场使用后的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回收时,由管具公司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员进行交接验收。

第四章

空气呼吸器的例行检查

第八条

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

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然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3、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4、将各系带、背带、腰带恢复初始状态。

第十条

进入油气层前使用单位集中管理,进入油层后配发到岗位。空气呼吸器实行定期检查,公司每季度、管具公司和使用单位每月、作业岗位每班组织检查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连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连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连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使用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第五章

报警器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在油气易泄漏、聚集、扩散场所,应按规定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含硫地区应按设计装设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SY5087—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4.2.4执行。

第十二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和拆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2、报警器的安装必须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有资质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

3、安装前需对探测器、报警装置、电缆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4、探测器必须是专线供电。

5、气体报警装置主机安装在干部住井房内,司钻操作室内安装主机时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6、探测器安装好后应对气体报警器、各探头进行调试,保证探测器的灵敏度,并在报警器面板上标识清楚各探头的具体安装位置。

7、井队不得随意拆卸和挪动气体报警装置的任何部分,如需挪动和拆卸必须由管具公司仪器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8、固定式检测仪由管具公司及时回收,便携式检测仪由使用单位保管使用。

第六章

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的保管与发放

第十三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由管具公司和使用单位实行集中保管和发放。

1、使用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的要求,提出检测仪器、防护器材的使用数量和期限,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到管具公司领取。

2、硫化氢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不得随意发放,管具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发放,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交付钻井队使用。向现场发放的硫化氢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充气泵等防护仪器和设备必须合格有效。

3、正压式呼吸器不得高压储存。

4、入库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充气泵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5、呼吸器应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贮存室中存放,产品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阳光长时间的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他对产品有腐蚀性的物质一起贮存,严禁重压。各类橡胶件的储存应保持遮光、摄氏15-26度的适宜温度库房内,相对湿度40%一80%。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七章

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的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

管具公司配备三名专业人员,负责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发放登记和现场安装调试工作;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爱护监测仪器和人身防护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维护和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撞、重压,气瓶应为空瓶;但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第八章

检验维护

第十五条

管具公司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充气泵台帐,及时更换配件,按时进行第三方校检,对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有效处置,避免误用。维修检验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正压式呼吸器附件每年校检一次,瓶体三年校检一次。

第十七条

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第十八条

检查、维护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压力20MPa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0、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1、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2、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第十九条

固定式监测仪每年校验一次,便携式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在超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应重新校验。

第九章

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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