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期货基础知识:期货结算制度考试试卷 本文关键词:期货,甘肃省,结算,基础知识,上半年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期货基础知识:期货结算制度考试试卷 本文简介: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期货基础知识:期货结算制度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A.中国证监会B.中国期货业协会C.期货交易所D.国务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期货基础知识:期货结算制度考试试卷 本文内容: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期货基础知识:期货结算制度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期货业协会
C.期货交易所
D.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在下列期货品种中,属于商品期货的有__。
A.金属期货
B.能源期货
C.欧元期货
D.林产品期货
3、被称为“另类投资工具”的组合是__。
A.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
B.期货投资基金和共同基金
C.期货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
D.期货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
4、期货公司对风险进行调整时应当以()为依据。
A.分类
B.流动性
C.帐龄
D.可回收性
5、机构为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但不应为()的人员办理。
A.已被本机构聘用
B.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C.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D.最近3年未实际进行过证券、期货交易
6、__能反映多种生产要素在未来一定时期的变化趋势,具有超前性。
A.现货价格
B.期货价格
C.批发价格
D.零售价格
7、某期货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董事长张某在期货公司里面工作10余年,总经理李某曾经在证券公司里面任职达6年之久,副总经理孙某在期货公司里从事期货业务已满5年,张某、孙某在期货公司里面连续担任董事长、副总经理分别达5年、4年之久,张某已经获得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2010年由于期货行情稳定,形势良好,该期货公司的资本迅速扩大,达到1.5亿元,于是该期货公司开始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会员资格,但未被批准,其原因可能是__。
A.该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只有一人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B.该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C.该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不符合规定
D.该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任职不符合规定
8、下列关于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监管,说法正确的有__。
A.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B.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律管理
C.证券交易所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律管理
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无权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
9、美国长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以上的国债。
A:5年
B:6年
C:8年
D:10年
10、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应当近()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11、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价格不具有__的特点。
A.预期性
B.连续性
C.保密性
D.权威性
12、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
A:自有资金
B:风险准备金
C: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
D:非结算会员的银行账户资金
13、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__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A.15日
B.20日
C.25日
D.30日
14、关于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的意义,下列描述正确的有__。
A.因转让而无须背书,便利了期货合约的连续买卖
B.使期货市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C.极大地简化了交易过程,便利了投机活动的进行
D.消除了交易成本
15、张某是甲期货公司的客户。甲期货公司因风险控制不力致使保证金出现缺口,申请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张某保证金损失15万元。张某可能得到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补偿的最大金额为__万元。
A.15
B.14.5
C.14
D.10
16、下列关于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因故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B.应明确授权范围
C.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
D.可以采用口头委托的形式
17、金融期货经历的发展历程为。
A: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
B: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利率期货
C: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指期货
D:利率期货—外汇期货—股指期货
18、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应。
A:暂停对该公司新业务的审批
B:限制该公司的职工薪酬发放
C: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D:对其处以50~100万元罚款
19、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元。
A.3000万
B.5000万
C.8000万
D.1亿
20、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制定。
A: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B:中国期货业协会
C:国务院
D:中国证监会
2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
A.70%
B.100%
C.120%
D.150%
22、期权合约买方可能形成的收益或损失状况是____
A:收益无限,损失有限
B:收益有限,损失无限
C:收益有限,损失有限
D:收益无限,损失无限
23、()表明在近N日内市场交易资金的增减状况。
A.市场资金总量变动率
B.市场资金集中度
C.现价期价偏离率
D.期货价格变动率
24、交易者同时买进和卖出两种相关的外汇期货合约,此后一段时间再将其手中合约同时对冲,从两种合约相对的价格变动中获利的交易行为是__。
A.套利交易
B.投机交易
C.套期保值交易
D.多头套期保值交易
25、__均为买卖双方约定于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商品。
A.分期付款交易
B.远期交易
C.现货交易
D.期货交易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是__。
A.应当在当日收量之前提出
B.应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C.应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D.应在3个交易日以内向期货公司提出
2、下面对远期外汇交易表述正确的有__。
A.一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互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达成
B.交易数量、期限、价格自由商定,比外汇期货更加灵活
C.远期交易的价格具有公开性
D.远期交易的流动性低,且面临对方违约风险
3、当香港恒生指数从16000点跌到15980点时恒指期货合约的实际价格波动为____港元。
A:10
B:1000
C:799500
D:800000
4、随着交割日期的临近,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的差异将会__。
A.逐渐增大
B.逐渐缩小
C.不变
D.不确定
5、如果一个企业提高其商品价格后发现总收益减少,这意味着该种商品的____
A:需求缺乏弹性
B:需求富有弹性
C:价格弹性等于
D:收入缺乏弹性
6、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在终止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
A:保证金
B:手续费
C:佣金
D:其他资产
7、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设立目的和职责
B: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C: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D:营业期限
8、下列关于投机者操作的说法,正确的有__。
A.止损单上的止损价格应和当时市场价格越接近越好
B.当投机者的损失已经达到事先确定的数额时,应及时对冲
C.合理运用止损指令,可以限制损失、滚动利润
D.如果行情变动有利,应立即平仓
9、取得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为以下哪些公司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__
A.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
B.本公司的客户
C.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
D.其他期货公司的客户
10、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公信
11、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____承担。
A:期货公司
B:期货交易所
C:期货业协会
D: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12、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__。
A.以自身利益为首要出发点
B.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
C.必须保证所在机构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D.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13、关于侵权行为责任的正确描述是()。
A.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客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B.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C.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最多承担80%
D.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下列__衍生品种已经在某些交易所上市,实现了期货合约无基础现货市场交易。
A.股票指数期货
B.商品指数期货
C.天气指数期货
D.自然灾害指数期货
15、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A: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
B:谈话提醒
C:发布风险提示函
D:强制平仓
16、在我国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有__。
A.豆粕期货合约
B.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C.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D.玉米期货合约
17、在期货交易中,关于买方客户对货物质量、数量的异议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买方客户应当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B.买方客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
C.买方客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的,应视为无异议
D.买方客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的,应视为有异议
18、下列因素能影响国内消费量的是__
A.政治领袖的改选
B.人口的增长
C.人们消费结构的变化
D.政府的就业政策
19、程序化交易系统的设计原则有。
A:准确性
B:稳定性
C:高效性
D:简单性
20、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B.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C.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D.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21、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平等对待,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A:本公司客户
B: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
C: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客户
D:特別结算会员期货公司
22、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价格具有周期性
B.系统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可避免的
C.套期保值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价格风险
D.因为参与者众多、透明度高,期货市场具有发现价格的功能
23、下列关于对冲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有__。
A.又称避险基金,是指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B.可以通过做多、做空以及进行杠杆交易等方式,投资于包括衍生工具,外币和外币证券在内的资产品种
C.一般都是高风险的,没有低风险对冲基金和混合型对冲基金
D.经常运用对冲的办法去抵消市场风险,锁定套利机会
24、我国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包括______。
A.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B.投机头寸达持仓限量6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C.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相同
D.按照合约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期确定不同持仓限额
25、下列关于我国期货交易代码的说法,正确的有__。
A.阴极铜合约的交易代码为CU
B.黄金合约的交易代码为G
C.天然橡胶合约的交易代码为RU
D.燃料油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u
篇2: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暂行规定,财务管理,期货交易,商品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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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管财政机关,依其出资者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由会员依然组建,其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以“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
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
由会员投资组建的期货交易所,起净资产归会员共同拥有,由理事会负责管理。
对会员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它属于会员的资产,期货交易所应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并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只能用于改善会员直接的交易条件、弥补损失,或购买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投资。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须为每个会员提供一个基本交易席位。如会员另外申请交易席位,期货交易所可按即定标准向该会员一次性收取席位占用费,作为应付款管理。
每年按占用席位和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计入当年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交纳的监管费,计入营业费用。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的税后利润不得用于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利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期货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在净资产达到足以抵御市场风险的一定规模时,可以在一定期间对会员给予降低或免收手续费的待遇。
第九条
在持续经营期间,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申请退会、转让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其结清所有债务之后,对会员资产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会员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按原数额予以退还;
(二)列作营业收入的年会费,不予退还;
(三)构成注册资本的会员资格费,如会员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可在年度终了后,按其原认缴数额予以退还;如会员按章程规定转让会员资格,则不予退还。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每个会员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分别开设帐户核算,列作流动负债管理,在银行单独开户存储,对银行计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应转付给会员。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接受会员对其应追加保证金的财产抵押。当会员不能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用于弥补该会员亏损。
依法处置会员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会员亏损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会员。
期货交易所接受会员的抵押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可上市的国债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小于10%。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每一交易日的全部交易帐目必须在当日结清,并通知会员。至少应当按月制定固定格式并加盖结算专用章的资金结算核对单交付会员,作为会员核查交易帐簿记录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必须加强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必须结清所有会员的平仓盈亏和浮动盈亏,相应调整盈利会员与亏损会员的保证金帐户金额,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会员的浮动盈利,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
第十四条
会员合约成交或履行实物交割时,期货交易所应按规定向会员收取手续费,并全额计入营业收入。
对某期交易量比较大、手续费支付比较多的会员,可以采取在下期减收手续费的办法给予优惠,不得向会员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时,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属于期货交易所资本损失备抵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以货币资金形态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不得挪作它用。
由于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应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累计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足以弥补的,应以以后期间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后,不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十六条
对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应以违约会员帐户的保证金给予补偿;如其保证金不足补偿时,期货交易所代其补偿,并享有追索权。确实难以收回,符合坏帐核销条件的,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
期货交易所对违规交易的会员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款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实物交割过程中的违约罚款除外。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购置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按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本身不得从事期货和现货经营的交易。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后,期货交易所因空头会员违约无法提交货物而不得不公开征购交易货物的,或者因为多头会员违约没能接收货物而不得不拍卖交易货物的,作代办业务处理。实际征购价格与多头会员交割价格之间的差价或者实际拍卖价格与空头会员交割价格之间的差价及有关费用,由违约会员负担。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实物质量、数量、交款或交仓单时间等违约问题,期货交易所对责任方实施的违约罚款,应当划转给受损方。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对保证金、手续费、交易盈亏等的资金结算和划拨,一律通过转帐结算进行,不得以现钞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按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交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并报送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会员有权了解期货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第三章
期货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纪机构属于在期货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并按历史成本核算。
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管理。
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年会费,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电话、电脑、信息资料、培训、业务招待及房屋租赁等各项费用,作为本期营业费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机构申请退会、转让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在清结期货交易业务后,对所欠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应予补交;收到期货交易所退还原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收回长期投资处理,如有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由于期货交易所为非盈利会员制法人,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从期货交易所收回的投资,不得超出原缴纳会员资格费的金额,期货交易所依法实施清算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机构对申请开立帐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查验其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有效批准文件,查验其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及其财务状况,以认定其是否具备期货交易资格。未经查验确认,或经查验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期货经纪机构一律不得收取其开户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期货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以下统称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结算帐户时,期货经纪机构应按政府期货监管部门规定先与客户签署必要的开户文件。特别是对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客户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指定其开户资金调拨人的证明,并办妥预留印鉴等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按每一个客户开设保证金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必须控制在客户存入保证金所允许的风险范围内。对客户的浮动盈亏,应当按日调整客户的保证金存款帐户金额。对客户的浮动盈利,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
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对自身管理不严、错单交易等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理。同时,要按内部经济责任制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机构与期货交易所及客户之间的保证金往来款项,分别作为应收款和应付款进行结算。
收到期货交易所转来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视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处理。对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不再计付利息,所得利息收入计入期货经纪机构本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纪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可接受客户对其应交追回保证金的财产抵押。其中用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作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低于10%。
在发生损失而客户不能及时追回保证金时,期货经纪机构应按协议规定强制平仓,并依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以弥补其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依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客户损失之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客户。
第二十九条
代理交易达成后,期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计收手续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手续费全额计入本期营业收入,应付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计入本期营业支出。
期货经纪机构不得采取回扣方式招揽客户。向客户提供业务优惠时,可采取降低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方式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通过平仓或交割了结合约时,期货经纪机构按客户指令平仓或履行交割形成的该合约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或交割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客户已实现的平仓盈亏,并按规定与客户进行盈亏结算。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机构向客户计收手续费,结算客户保证金、交易盈亏等款项,必须每天向客户提供成交记录单、平仓盈亏清单、浮动盈亏清单及资金结算帐单等凭证,作为客户入帐的依据。
如客户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款项收付必须通过转帐结算进行,不得以现钞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应坚持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结算款项的管理。
对于客户因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客户逾期未偿付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作为坏帐损失,确认后,按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将逾期3年未予收回的应收帐款确认为坏帐损失处理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期货经纪机构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其他性质的期货经纪机构按章程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机构应完善包括交易员在内的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对不属于本单位正式职工的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可按最高不得超过代理手续费净收入4%的比例和合同约定的方式从营业费用中列支劳务费,并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期货经纪机构可按代理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计入营业费用。但交易损失准备金达到相当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
交易损失准备金作为期货经纪机构的一项长期负债,应单独核算,专门用于抵补期货经纪机构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行承担的交易损失,以及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确认的坏帐损失。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计作本期损益。
期货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清算时,交易损失准备金按前款规定弥补损失后仍有剩余的,列入清算财产处理。
实行交易损失准备金制度之后,期货经纪机构不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机构购置的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第三十六条
期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向主管财政机关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章
期货投资企业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务控制。
企业用于交易的资金要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入市之前经过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确定最高投资限额,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
企业入市交易,需以企业名义进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包括法定代表人)从事交易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资金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期货交易。
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支付不能、涉临破产的企业,不得入市交易。
第三十八条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所需资金,必须有合规的来源。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期货交易:
一、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款或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等对个人的负债。
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不得为期货交易而向外单位拆入资金或专门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会部门要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度工作。对期货交易人员提出的保证金需求,必须经过认真审核,报企业主管财务经理或总会计师批准后拨付。
第四十条
企业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支付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支付的年会费,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转让会员资格、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费,应冲销长期投资;如有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企业因违规交易被处的罚款,扣除责任人员承担的责任赔偿后的余额,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
合约成交或履行实物交割时,企业实际向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本期费用。
企业委托期货经纪机构交易,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后,不得再向经纪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劳务费等。
第四十二条
企业通过平仓或履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合约时,应根据成交记录单和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出具的平仓盈亏清单及资金结算清单,将已实现交易盈亏作为本期损益处理,不得挂帐。
企业从事期货交易,应单设损益帐户进行核算。年度实现的期货交易盈亏为:
期货交易盈亏=平仓盈亏-交易手续费+会员资格变动收益
第四十三条
对尚未进行反向交易的已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约,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形成的浮动盈亏,企业应根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出具的浮动盈亏清单和资金结算帐单调整保证金帐户金额,相应地作为一种待处理财产损溢设专户核算,不计入本期损益,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予说明。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因管理不善或市场剧变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保证金不足,应立即采取止损措施,并积极补充追加保证金。同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企业领导或董事会报告。
对于已强制平仓发生的亏损,必须如实计入本期损益;持仓部分,要加强财务监控,不能将浮动亏损提前计入本期损益。
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存入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的保证金,与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之间的资金结算,必须单独核算,并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钞方式收付结算。
企业期货交易人员与资金结算人员必须严格分开,期货交易人员调度存在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帐户的资金,必须经过财会部门审核,并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企业财会部门对存在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帐户的资金,要实行逐日盯市制度,每天根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出具的有关帐单,及时核对,及时调整帐务,加强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依据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及有关单据,先按结算价对冲平仓,计算平仓盈亏。然后,空头方企业提交实物交割仓单,并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多头方企业即按结算价支付实物交割款。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结转实物交割款后,多头方企业购进商品以及空头方企业销售商品,有关价格、税金、费用等财务处理均按现货商品购销业务进行。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实物的质量、数量、交款或交仓单时间等违约问题,由期货交易所实施经济处罚。责任方支付的违约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受损方收到的违约罚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进行商品期货交易执行本规定后,其余财务管理问题仍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比照期货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加强对期货交易主体的财务监管。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以及期货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且不予纠正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批准兼营商品期货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其自营业务部分应按“期货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其代理业务部分,应比照期货经纪机构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企业实际做法与本规定不符的,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过渡,改按本规定予以规范。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篇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本文关键词:股指,试行,指引,期货,投资者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本文简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本文内容: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1
限选一栏
22-60(含)□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5
限选一栏
本科□
4
大专□
3
大专以下□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控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
≤20
50万-100万□
≤40
100万以上□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万
□
≤20
20-30万
□
≤40
30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及中期协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
≤15
根据投资者诚信记录综合评定。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人(签字):日期:
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
日期:
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期货公司评估意见:
期货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
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九条
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并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四条
投资者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是指以该投资者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且至前一交易日日终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近12个月内的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的,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与参与股指期货相关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开户。
第三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模版附后),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后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验证投资者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
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三十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第四节
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同时提供本人金融类资产、年收入材料作为财务状况证明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评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所提供财务状况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或者实物黄金证明。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提供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诚信状况证明。期货公司根据信用报告中相关信用记录综合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记录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第四十五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不予为其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依据本指引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对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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