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_secret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_secret
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_secret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
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_secret 本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1、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D、确定投标单位。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B、资格预审。C、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L、招标备案。
3:招
标
流
程
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
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
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工作
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
对投标企业的考察
招标形式选择
确定评标办法工作
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
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确定其它相关指标
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
确定项目工期工作
确定项目质量工作
出售招标文件
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
开标、评标
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
公司领导
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
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
签订合同
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
第三章
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1、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小组成员至少包括:总经理、工程部、财务部、综合部及销售部负责人等。招标领导小组可对标的较小的项目授权部门经理或有关人员确定。
2、投标企业资质审查:
1)、资格审查是对有意向与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单位的整体资格的综合评定。资格审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法人资格、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商业信誉、施工荣誉证书、带资能力、注册资本、总资产、人员能力和设备能力、所委托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最近几年类似的业务经验及资金情况等。
2)、资格审查是所有工程招标文件发出之前或进入实质性合同谈判之前的前置程序。
3)、土建总承包、绿化承包人、弱电承包人等属于公司核心业务的合作单位,必须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履行这一程序。其他业务合作单位的选择也应充分执行资格审查要求。
4)、公司有关部门应有选择地做实际考察和调查工作,包括实地考察合作单位的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在建工地、已完成工程或作品以及业务负责人或联络人的授权情况,严格防范合同欺诈。
5)、资格审查的方法:
A、公司领导(总经理)负责主持资格审查。首先对于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公司予以淘汰,也可以要求投标单位补送资料,给予再次审查的机会。
B、根据项目的特点,将资格预审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进行分类,进行分项审查,并应确定各项内容在评定中所占的比重。
C、评审后,工程或综合部填写《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记录》或类似的分析报告,注明评审结果,主持评审领导及参与评审人员签名,报总经理、总经理研究决定。工程或综合部负责将资格审查结果分别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投标的申请单位。
D、根据招标工作要求,邀请投标单位的数量,一般为3-5家,基本原则是3家竞标、择优选一。
3、投标企业考察:
1)、对投标企业进行考察是确定入围队伍的关键环节。
对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对曾承接公司工程且施工质量较好的单位可免于考察或简化考察程序,对没有承接过公司工程或曾经承接过但效果不理想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考察,考察结果存档备查。
2)、考察小组成员的组成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对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和材料采购招标的招标、评标工作,成员由综合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财务经理等有关的部门人员组成。(其他业务招标工作小组由总经理根据业务性质指定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
3)、考察小组成员确定
:考察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确定,成员不少于三人。
4)、考察小组成员的工作方式:小组成员由组长带领对考察对象按照公司规定的考察内容独立考察,并根据自己的观察作出结论。成员之间不得要求他人作出与自己一致的结论。
5)、考察内容:
A、投标企业的公司环境,包括办公环境、部室设置、人员精神风貌。
B、接待人员(委派的建造师、专业人员)的情况介绍和其本人的素质。
C、公司和委派建造师的近期业绩和存在问题;在建工程的考察。
D、根据公司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委派的建造师资金情况等)进行考察。
E、考察结果:每一名考察人员的结论单独成文统一提交到招标小组,作为确定入围企业和确定信誉分的重要依据。
F、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单独约见投标企业,不得泄露任何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信息,不得利用招标成员的身份谋取个人利益,成员之间不得私下商议招标事宜或就某个问题事先达成协议。
4、
项目招标工作实施前,由公司委托编制单位制作工程项目清单(预算),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5、
招标策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入围单位的选择标准、
招标前进行商务洽谈。
A、标段划分:应综合工程的复杂程度、技术要求、工期要求,结合承建商的实力以及招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过小导致合作方不能发挥规模效益,而提高报价;也要防止标段划分过大导致不能按时竣工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B、招标方式的选择:
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司自行招标。
C、确定评标办法:采用有限价的最低价法:
a、招标人(公司)为控制工程造价,招标人(公司)工程造价可作合理
下浮(下浮幅度房屋建筑一般控制在15%--25%以内,园林绿化工程一般控制在18%-28%以内,也可招标前与投标单位协商确定,其他工程由公司根据市场价确定),下浮或协商确定的造价可作为工程项目最高限价。
b、公司招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与最高限价的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应当推荐为中
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
报价相同的,由投标方抽签产生,若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报价的平均价
下浮8%及以上的,应劝其放弃中标,如投标人坚持承接该工程的,招
标人(公司)可要求其提供差额担保(即缴纳其投标报价与有效平均
价下浮8%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担保金额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日内退付。
6、确定中标人:
A、公司招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监督下,按评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客观地分析、评价,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B、中标候选人确定后须在招标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C、公示期结束后,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由排序第二者为中标人。
D、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方案,选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工程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招标规定
1、工程施工招标:
A、工程部及综合部是施工单位招标的主办部门。
B、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司自行招标。
C、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
家。
D、评标专家组根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审,填写评标建议书,推荐候选中标单位。
2、监理单位招标
A、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工程监理招标的主办部门。
B、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公司自行招标:
a、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体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b、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
家;c、公司招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总监和监理工程师业绩、监理人员、监理手段和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择优推荐中标单位。
3、材料、设备招标
A、工程部及综合部是材料、设备招标的主办部门,相关部门为财务部、有关施工单位。
B、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司自行招标。
C、同类设备、材料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
家。
D、公司招标小组或评标专家组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报价、交货期、企业信誉、售后服务、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中标单位。
4、相关规定
A、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外,一般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司自行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或公司自行招标可由主办部门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还可征询有关部门推荐建议或直接对有诚意、
有能力的投标单位发出要约邀请。
B、各主办部门依据公司招标小组或评标专家组意见,编制评标报告,随主要评标资料上报招标、监标领导小组。经核准后,负责给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
C、项目评标必须由依法组建的公司招标小组或评标专家组负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组。
D、
各招标主办部门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须接受监标领导小组对招标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5、招标文件、资料、业务统计管理
A、各招标主办部门必须由专人管理招标文件
及相关资料,建立管理台帐,按类别和形成时间及时登记、收集、整理招标文件、答疑资料、标底、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B、招标有关记录
D、各招标主办部门应跟踪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有关招标依据。
6、监督:招标工作由公司领导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程施工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1、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管理,增加经营透明度,引进市场定价价格机制,使承包价格得到有效控制,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2、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司自行招标。
第二节
组织与职责
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文件的协助编制、审核、招标评标小组的审批及中标单位的确定等工作。
2、公司工程部或综合部为公司工程施工招标主办部门,负责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
招标程序
1、招标前提条件:施工设计图纸已出齐并通过图纸审查;招标项目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并审核合格;施工现场达到开工条件。凡属强制招标项目,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开发计划已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批。
2、工程部或综合部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写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需具备以下几部分内容: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设规模:如总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4)、招标人情况;5)、招标范围:应明确要求投标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如要求是否为初装、管线施工界限及有无甲方分包工程等;6)、招标的形式确定:7)、项目资金来源;8)、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投标保证金要求:如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建筑(安装)施工资质、财务状况要求、人员设备配备情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其他人员、设备配备情况等;9)、工程质量、工期及投标费用要求;10)、招标文件内容的澄清与修改规定;11)、现场考察:应明确时间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12)、水文地质情况;13)、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要求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投标书及其附录、授权书、投标报价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书附表、其他证明材料等;14)、投标文件的签署、密封及标识要求;15)、投标书的语言、币种及有效期;16)、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17)、评标办法标记定标方式:应明确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原则、程序、评分办法;18)、中标通知书;19)、合同签订要求;20)、合同主要条款:应明确承包人工作、工期要求、质量施工验收标准、价款支付、变更及索赔、环保、安全要求、竣工、结算与保修、违约与争议的解决等及其它的合同主要条款;21)、公司自行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内容可酌情从简。
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3)、招标项目的工程量;4)、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地点;5)、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4、审核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完毕,经公司相关部门会签、由
相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内容进行复核,并经招标领导小组初审后,将招标文件报清河县建筑市场招标办审批,同时递交抽取专家申请表,预约开标时间及地点。
5、现场勘查及投标预备会:为便于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获得更
多的投标信息,保证招标工作质量,对较复杂工程,代理机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安排投标单位现场考察,并组织标前会,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后,若提出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投标人;2)、在预备会上进行解答,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时送达所有投标人。
6、开标:在招标文件审批满15天后,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标,确认开标记录。
7、评标:强制招标工程,评标前到专家库领取专家名单,一般需抽取4名专家与公司3名专家组成专家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根据商务标(经济标)得分情况,得分第一名即为中标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
8、招标结果备案:强制招标工程需办理投标结果备案,整理好评标报告、专家评分表、开标评标签到录、专家名单、各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及中标方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办理投标备案,交招标服务费。
9、合同签订: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起草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程序办理,报建筑市场备案。
10、合同备案:带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合同备案表、开工申请表及印花税办理合同备案。
11、招标后续工作,联系施工中标单位,对开工审批表进行确认盖章后,
将资料传至工程部继续办理工程开工证。
12、对施工方的日常验证,由监理方负责。对监理方的验证,由工程部组织综合部依据监理合同进行验证。具体依据公司工程部《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程序》执行。
13、对施工方、监理方的评价。工程部应组织综合部等有关部门对施工方、监理方依据合同进行评审,并填写《考评表》。
14、对发现的一般问题,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暂停合同履行,责令供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如整改未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履行,并上报市招投标办公室,重新进行招投标,工程部应保存相应的记录,工程竣工后移交公司综合部。
第六章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实
施
细
则
第一节
总
则
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优选工程监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公司自行招标。
、
第二节
组织与职责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文件的审核。
2、公司工程部或综合部为工程监理招标主办部门,负责工程监理招标全过程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
招标程序
1、招标前提条件:施工设计图纸已出齐,并通过图纸审查;施工现场达到开工条件,开发计划已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批。
2、工程部或综合部编写招标文件或协助并审核(公司有关部门)代理机构编写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具备以下几部分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设规模:如总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4)、招标人情况;5)、设计单位;6)、投标单位资质要求;7)、投标费用;8)、主要合同条款;9)、技术规范;10)、招标文件澄清;11)、场地勘察及投标预备会;12)、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13)、投标价格;14)、投标的有效期;15)、开标时间、地点与评标细则。
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3)、招标项目的工程量;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4、审核招标文件:公司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完毕(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完毕),经公司相关部门会签,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初审后,预约开标时间及地点。
5、现场勘查及投标预备会:为便于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获得更多的投标信息,保证招标工作质量,对较复杂工程,公司相关部安排投标单位现场考察,并组织标前会。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有关
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后,若提出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投标人;2)、在预备会上进行解答,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时送达所有投标人。
6、开标:在投标文件审批满15天后,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标,确认开标记录。
7、
评标: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前到专家库领取专家名单,一般需抽取4名专家与公司3名专家组成专家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根据商务标(经济标)得分情况,得分第一名即为中标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
8、招标结果备案:整理好评标报告、专家评分表、开标评标签到录、专家名单、各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及中标方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办理投标备案,交招标服务费。
9、合同签订: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起草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程序办理,报建筑市场相关部门备案。
10、合同备案:带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合同备案表、开工申请表及印花税办理合同备案。
11、招标后续工作,联系工程监理中标单位,对开工审批表进行确认盖章后,将资料传至工程部继续办理工程开工证。
12、对监理方的验证,由工程部及踪合部依据监理合同进行验证。具体依据公司工程部《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程序》执行。
13、对施工方、监理方的评价:工程部应组织综合部等有关部门对施工方、监理方依据合同进行评审,并填写《考评表》。
第七章
工
程
材
料、设
备
采
购
招
标
实
施
细
则
第一节
总
则
1、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引进市场定价机制,使采购价格得到有效地控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司自行招标。
第二节
组织与职责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文件的审核、评标小组的审批、及中标单位的确定等工作。
2、工程部或综合部:为公司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的主办部门,负责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全过程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
采购方式
1、公司采购的物资及材料设备的确定:对于新开工程,由工程部、综合部、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通过对设计图纸的研究,明确须由公司进行采购的物资及材料设备清单,并在工程招标文件会签时提出,若相关部门在工程招标文件会签时未提出有关新建议,工程部、综合部将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拿出初步意见,再由各部门会签;对于已开工程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材料
设备的变更时需由工程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迅速组织采购。
2、公司物资材料设备采购根据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A、公司通过自行招标选定供货厂家,并直接与之签订合同;
B、公司通过自行招标选定供货厂家,由土建总包单位与之签订合同;
C、公司通过自行招标选定两家以上供货厂家,由土建总包单位选择与其中一家签订合同;
D、公司只对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各项技术指标及材料的质量标准提出要求,不对供货厂家做出限制。
E、其他可行方式
第四节
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部、综合部根据施工单位及合同进度要求、或洽商变更要求所引起的需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清单,工程部、综合部确定公司采购物资材料设备的具体要求(如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等),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依据其具体要求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明确物资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标准及参数要求,明确数量、质量、供货方式、供货时间等要求,并明确开标时间、地点及评标办法等有关事宜。
2、发布招标信息:
A、工程部、综合部从日常收集的供方信息中选择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发出投标邀请。
B、
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C、投标单位的确定:根据投标单位报名情况,工程部、综合部组织对各
报名投标单位进行认真考察,确定符合投标资质的单位,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任何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3、招标文件的会签及发放:
A、工程部或综合部完成招标文件后填写招标文件会签单,将招标文件传递给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签,并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最后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盖公司公章正式发放给投标单位。
B、文件由综合部负责发放,其中如含有设计图纸,图纸由工程部负责提供,并向投标单位收取相应的图纸押金,投标结束后投标单位将图纸完好无损予以返还的,退回图纸押金。
4、开标:
A、综合部提前3天将开标会情况通知到相关领导和部门,相关领导及部室参加。
B、开标由工程部或综合部组织,一般选择在公司内进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如联合招标)可选择其他地点进行。
C、开标前各投标单位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迟到投标报价作无效处理,工程部或综合部按照签到的顺序依次安排公开唱标,并有专人负责填写开标记录,公开唱标结束后由各投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作为评标的依据。
D、评标:开标后可立即进行评标,也可开标后单独进行。
a、评标人员的确定:工程部或综合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招标材料设备所涉及的专业提出评标人员组成建议,从公司内部或外部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b、评标小组人员依据评标办法从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对投标单位综
合进行评判,并进行排列,推荐排名靠前的投标单位中标。
c、中标单位的确定:经营部依据评标小组的意见,填写评标报告,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汇报招标过程和建议的中标单位,经批准后即确定中标单位。
d、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工程部或综合部编写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5、合同签订:
a、属于非常重要物资材料设备,或工期很紧,对资金要求较高,总包单位无法满足要求的,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直接订合同,合同由综合部起草,并传递各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最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经法定代表人同意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签订合同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b、需由土建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工程部或综合部将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情况书面通知土建总包单位,由中标单位与之签订供货合同,当采用本办法时工程部和监理单位需注意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e、合同的传递:合同订立后,综合部要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及时传递。
第五节
采购物资验证
1、综合部应及时将采购合同传递给工程部,以作为采购物资的验收依据。
2、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应对采购的物资进行确认,并实施检验或其它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物资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验证活动应填写《物资验收记录表》,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3、当在施工现场进行验证时,由工程部组织监理单位一起验货。当到供方现场进行验证时,采购合同应规定验证安排和产品放行方法。
4、对合格的物资,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现场移交给施工单位。对合格的设备,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配合供货方进行安装调试。
5、对不合格物资,由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开具《不合格纠正单》,并由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及时将不合格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综合部,以作为对该供方重新评价的依据。
第六节
监
督
1、对在材料采购工程中,弄虚作假、接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由公司领导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监督。
3、材料、设备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由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负责。在监督中发现的不合格,应开具《不合格纠正单》,限期整改,如不合格重复发生或存在潜在的重大不合格时,执行《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由综合部负责对材料供方、设备供方定期进行重新评价。
篇2: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信访,管理办法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信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管理工作,理顺职工信访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信访”是指公司职工或相关的法人及个人,以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要求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信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管理工作,理顺职工信访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是指公司职工或相关的法人及个人,以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要求,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分为职工信访人和非职工信访人。
第三条
合法的信访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各单位要以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倾听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的监督。主管领导要认真接待来信、来访,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五条
信访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指导基层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副组长2名,成员由信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基层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七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设有专人员负责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向有关单位及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交流信访工作信息、经验,指导基层信访工作。
(三)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五)有权依据事实与规章,建议公司追究信访反映问题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六)对重大、疑难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信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采用联合办公的形式研究处理问题。
(七)需要处理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按照逐级信访的规定向公司信访部门提出:
(一)向公司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建议。
(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投诉请求。
(三)反映所属单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请求。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企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信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有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企业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实行一级处理,即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一级单位;集团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二级单位,负责复核。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按照逐级信访原则,先向一级处理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对已经受理,并在调查处理或复核规定期限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多头缠访。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等方式反映问题。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单位和联系电话;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书面形式的信访材料交到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不可多头投递。
第十五条
多名信访人反映同一问题和要求的,应采用书信、电话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立即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信访人。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经信访人签字,存档。
第十七条
对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归属不清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应由信访主管部门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对超出本级处理权限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和政策法律咨询工作,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信访人要求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的,由信访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领导接待日制度》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
信访人直接向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以外的各职能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经审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直接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主管单位或信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一条
信访部门对接待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隶属单位、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及理由等。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答复
第二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处理意见落实,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笔录。
(二)告知信访人信访权利和义务。告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本细则第三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三条、二十八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三)查处。对受理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调查取证,然后根据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答复。将调查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需要,应及时为信访人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并由信访人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一般为30日,复杂的可延至45日。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不同意公司处理意见,可持《信访答复意见书》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否则,集团公司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信访人对集团公司复核后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集团公司的答复意见不服,但不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而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集团公司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将来访情况告知责任单位,要求其做好信访人罢访工作。
对答复后重复写信的,坚持复信3次。如信访人坚持继续写信,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信访部门对此类来信只做存档备查,不再处理。
第三十条
信访部门及各职能部门承办信访事项,可根据信访事项的类别,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认真办理,并按照与信访人约定的时间答复信访人。
(二)对领导直接批转本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及时答复信访人。
(三)对信访主管部门转交办理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承办单》,应当在45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办结后,要以文字形式将办理结果及原件送交信访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信访部门说明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退回公司信访部门。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呈报单》并将有关的信访材料转呈公司主管领导阅示。
(五)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组织对特定的信访事项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处理权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办理单位可以比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视情况向上一级单位反映。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予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或按交办要求的时间)处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和原件报送交办部门(领导);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领导)说明。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出具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是信访答复的主要依据。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要突出说理性。
第三十四条
答复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下列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
(一)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满意,本人不要求书面答复的。
(二)咨询和建议性质的。
(三)信访人言行失常的。
(四)信访事项已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过的。
(五)信访事项明显超出有关政策界线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由纳入公司对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列入对各基层单位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一)公司信访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在职职工非正常上访情况。
(三)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缠访、闹访情况。
(四)因信访工作,被集团公司、公司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情况。
(五)其他对公司信访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职工近亲属因家庭利益到集团公司信访,集团公司明确答复其信访要求不能解决后仍坚持信访的,视同职工本人信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报告、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诿、敷衍、拖延造成职工缠访、闹访的。
(三)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超出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理或不按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四)歪曲事实真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信访事项做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上级机关、职能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控告、检举材料透露给当事人,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脱岗上访。如因脱岗上访影响生产或发生事故,公司将追究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工作秩序,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职工信访人,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将其带回,并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及时通知公安人员到场,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推举代表反映信访人意愿、要求的走访,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是公司在职职工的,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武保部门应当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的处理,经公司领导决定后,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一)已经由联席会议方式议定解决方案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主管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组织专题调研后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领导决定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包括: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
对须经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的信访事项,上会事由原则上由该项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提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信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努力做到“一次清”、“一次结”,坚决防止把小事拖大,大事拖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深入基层开展信访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矛盾、主动化解矛盾,变上访为下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秦港二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军
范广志
副组长:张保民
杨
光
成
员:刘
楠
周玉山
李瑞丰
彭先根
何希良
齐宝祥
郑学子
王振平
冯维松
王根良
黄亚军
张守礼
刘文杰
王建兴
杨庆万
高敏杰
刘继生
程立明
石大文
陈连宽
王春伟
办事部门:党委办公室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呈报单
第
号
信访人姓名
信访时间
单位或住址
人数
信访事由摘要
呈报意见*年*月*日
领
导
批
示*年*月*日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承办单
第
号
信访人姓名
信访时间
单位或住址
人数
信访事由摘要
交办意见*年*月*日
备注:
1、此件请抓紧办理,办结后将办理结果连同附件一起报送办公室。
2、如遇特殊情况在45日内不能办结,应尽快与办公室联系并书面报告进度。
3、举报信件严禁转给被揭发单位和被揭发者。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提示单
第
号
被提示
单
位
主管领导
提
示
问
题
及
要
求
备注:被提示单位应自接到提示卡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公司信访主管部门。
信
访
答
复
意
见
书
信
访
人
受理单位
信访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单位或地址
人数
反
映
内
容
调
查
情
况
答
复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回访情况
信访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
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
同志:
您向秦港二公司提出的
事项,我公司已决定受理。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将下列事项告知给您,以便于您依法信访,并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2、自信访人签收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办理单位应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并视信访人的需要出具答复意见书。
3、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办理单位应按程序报批。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时限。
4、办理单位有义务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或了解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度,应当到集团公司信访接待室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在办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机关再提出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
8、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或集团公司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签字:
秦港二公司*年*月*日
篇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输液处方不得超过1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毒性药品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8、我院开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限在本院内使用。
二)、
医师部分:
9、取得执业医师合格证并经注册后的本院医师,在本院具有相应的处方权。
10、试用期的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在本院进修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方有效,药剂科方可调配,否则,应视为无效处方。
1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12、我院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有效。利用计算机开具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用法用量,并经开方医师签名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三)、药师部分:
17、本细则所称药师指我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药剂科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师工作。
药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任何情况下药师均不得更改处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药品
(1)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A、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C、剂量、用法;
D、剂型与给药途径;
E、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药师应根据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
(4)药师发出药品前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指导,有特殊注意事项者应特别交待。
(5)药师不得调配不规范处方。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及时请处方医师确认、更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须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必要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
(6)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配,并应及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由药剂科主任向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7)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按处方要求分别签写调配人和发药人。
21、药师调配医师用计算机开具的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核对计算机与纸质打印处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打印处方上签名,处方收存备查。
22、对麻醉药品处方,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全名,并进行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3、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24、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医院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实行院、科、个人三级管理,责任到科、到人。
25、科室到总务部门领取专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总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取用科室名称、领用处方编号;临床医师向科室领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应详细记录领用人姓名及处方编号。
26、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不规范使用或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实时,由医院根据处方编号追究科室责任,科室应根据处方编号追究个人责任。因总务部门或科室记录不详细,无法追追究科室或个人责任时,由总各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7、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期建立相应的病历档案。病历档案应包括门诊病历、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患者户籍簿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8、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再交次或多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病历档案由门诊部负责保管。
五)、监督管理
29、医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0、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由医院对其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六)、本细则的培训、监督、检查及修订
24、本细则由门诊部、药剂科、医务科组织培训。
25、本细则实施情况由药剂科会同门诊部、医务科每月检查,检查结果在院周会上通报,并与院对科责任目标挂钩。
26、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药剂科联系,以便在下次修订时更改。
七)、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始开始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由药剂科、医务科负责解释。
吴氏医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