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政局“两学一做”学习心得体会 本文关键词:财政局,学习心得体会,XX,两学一做
XX财政局“两学一做”学习心得体会 本文简介:XX财政局“两学一做”学习心得体会2016年4月以来,市财政局启动了以党章党规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集中教育活动。我通过认真参加单位和第二支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等内容进行了细致
XX财政局“两学一做”学习心得体会 本文内容:
XX财政局“两学一做”学习心得体会
2016年4月以来,市财政局启动了以党章党规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集中教育活动。我通过认真参加单位和第二支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等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学习,感受颇多,下面就党章部分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
一、明确党章的重大历史地位和作用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章,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一共制定了一部党纲和十七部党章,我们的党总是认真总结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把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到党章中,从而使党章在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规范和约束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能不能真正有效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深刻的认识。
二、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每个党员的八项权利与八项义务,党员的权利指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中规定党员享有8项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
党员的义务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也是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党章中规定党员有下列义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等
。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是:党员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都具有鲜明的党性;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面前,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具有党内最高法则的严肃性。通过学习,我了解了作为一名党员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三、学习党章,使我进一步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和行动准则。
具体落实到实处,就需要我们认真研讨党章,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忠实履行党章规定,实践群众路线要求,时刻以一名党员的标准要求和检验自己的行为,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吃苦在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跟党中央的步伐,响应党组织的号召,踏实工作,认识经济、社会新常态,洁勤政,转变作风,提升素质,服务群众,推动各项工作。
篇2:财政局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支持发展
财政局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支持发展 本文关键词:财政局,务虚,工作,畅谈,发展思路
财政局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支持发展 本文简介:财政局2017年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支持发展全体财政干部要聚焦“十个全力以赴“,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锐意进取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做到劲不松、力不减,抓好抓实各项工作。就如何做好下一阶段财政工作,要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围绕“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
财政局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支持发展 本文内容:
财政局2017年财政工作务虚会讲话稿:畅谈发展思路
补齐工作短板
全力支持发展
全体财政干部要聚焦“十个全力以赴“,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锐意进取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做到劲不松、力不减,抓好抓实各项工作。就如何做好下一阶段财政工作,要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围绕“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全力支持经济发展。
一是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更好推动下一阶段工作。要充分认清新常态下财政工作形势的“三个没有变“,即:经济惯性下行的压力对财政增收的持续影响“没有变“;财政增量不足与刚性财政支出保持持续大幅增长的矛盾“没有变“;新形势下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对财政改革创新的要求“没有变“。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内经济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大环境下,充分认识到本区面临的加速度发展,可能被赶超的紧迫形势,要积极研究解决有限财政资金与城市建设、补齐民生短板需求的资金短缺矛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投资投入与财政支出效益间的问题;支出执行力有待提高等问题。要把握“营改增“后地方分成比例调整的机遇,着力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支持推进新城建设步伐,推动新城建设的辐射作用;要借助市级存量资金向郊区县倾斜的契机,加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要借助市级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之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等民生工程。
二是要提高认识,提升站位,共同谋划好明年工作。要积极在工作方法上创新,体制机制上创新,看问题的角度要高一点,眼光要放远一点。要明阶段性责任目标,对各镇、开发区建立激励机制。
三是要聚焦重点、突破难点,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要聚焦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做好财力保障;要创新融资方式,发挥好政府资金引导作用;要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宣传培训、队伍建设、结果运用、考核通报;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把好预算编制、支出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信息公开“五个关“;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分配、使用对象、使用过程、绩效评价“五个精准“。
篇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本文关键词:财政局,应诉,行政复议,北京市,程序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本文简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本文内容: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权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办理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县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财政局,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第四条
市财政局法制处是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诉讼事项的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核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北京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答复书;
(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区县财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九)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处室),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处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法制处提交由本单位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法制处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法制处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参与办理因不服与本单位有关的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和因行政复议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财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及其他证据的复印件。
法制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填写《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附件一)。
口头申请的,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予以接待,依据申请人的口述,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对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情况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与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交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在集齐《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或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笔录)及相关资料的2日内,法制处处长应当根据该复议申请涉及的内容确定案件的主管处长和承办人。
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有关材料的,法制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发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审理限期补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证;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证材料的,行政复议程序应当终止。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的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附件二);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意见,由法制处处长审核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条
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承办人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附件五)送达被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下列决定:
(一)不属于市财政局管辖的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告知书》(附件三),并告知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四);
(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四)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所;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的答复意见;
(五)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复议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的,或者承办人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需要中止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报告法制处处长并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附件六),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中止审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市政府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报主管局长批准,上报有权审查、处理的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市财政局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填写拟定《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函》(附件八),提出审核意见;如果该规定涉及相关处室职权的,送交该处室征询意见;法制处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送主管局长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撤销规定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以市财政局的名义撤销该规定。
(三)属于市政府所属委、办、局,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主管局长同意,送交规定的制定部门进行审核。
(四)属于区县财政局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送交区县财政局;由其对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报送法制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区县财政局拒不撤销的或逾期没有报送处理意见的,法制处可提出法律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以市财政局的名义撤销该规定。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中止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承办人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十一),送达当事人。
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待有关部门提出审理意见后,恢复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查的,以及市财政局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市财政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市财政局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承办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市财政局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市财政局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审查完毕,法制处应当提出法律建议,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对于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应当经市财政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以市财政局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该复议程序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填写《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批表》(附件九),由法制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复审并制作《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十),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经批准延长的,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附件十二),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十三),加盖单位印章;《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住所);申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
(五)市财政局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结论;
(七)告知当事人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八)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财政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法制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北京市财政局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附件十四),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市财政局;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财政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北京市财政局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或《北京市财政局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附件十五)。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发生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较大影响的;
(四)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报送的。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十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规定填报,并附上所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文本二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
第二十九条
诉讼代理人一般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不服有关处室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处室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法制处。法制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市财政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处提出答辩状,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市财政局负责人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一)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北京市政府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以北京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北京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应当由北京市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处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作为该行政诉讼代理人;经过相关的委托程序后,代理北京市政府出庭应诉。
(二)北京市财政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每年应当至少有一起案件,由局级领导(经单位负责人委托)作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三十二条
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区县财政局以北京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北京市财政局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该区县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科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同时作为该行政诉讼代理人,与北京市财政局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三十三条
法制处负责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翌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条法司和市政府法制办。同时,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加盖市财政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诉讼代理人委托书;
(十)行政诉讼答辩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加盖法制处印章。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局年度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附件十六)。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文书格式
附件一:《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略)
附件二:《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略)
附件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告知书》(略)
附件四:《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附件五:《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略)
附件六:《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略)
附件七:《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略)
附件八:《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函》(略)
附件九:《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批表》(略)
附件十:《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略)
附件十一:《北京市财政局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略)
附件十二:《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略)
附件十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略)
附件十四:《北京市财政局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略)
附件十五:《北京市财政局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略)
附件十六:《送达回证》(略)
附件十七: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