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大型机组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机组,管理制度
炼化大型机组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炼化大型机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型机组的管理,提高大型机组管理水平,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大型机组的管理,其它机组的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炼化大型机组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炼化大型机组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大型机组的管理,提高大型机组管理水平,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大型机组的管理,其它机组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型机组是指各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列入关键设备管理范围的机组。
第四条
加强大型机组管理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的大型机组,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大型机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大型机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公司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本公司大型机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动部职责:
(一)
负责本公司大型机组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大型机组管理制度、规程、规定和标准,负责制定本公司有关大型机组管理的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
负责或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监造、安装、试运转和验收工作。
(三)
负责大型机组的运行状况技术分析,开展大型机组状态检测、故障诊断和技术攻关。
(四)
组织大型机组的特级维护管理工作。
(五)
建立健全大型机组设备的技术管理档案、报表等资料,做好大型机组管理工作总结,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六)
组织制定和审查大型机组检修规程,参加操作规程审查;负责编制大型机组检修计划,审定检修方案,并负责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
(七)
制定和审核大型机组更新、改造计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程控制和验收工作。
(八)
负责大型机组备品配件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并审定备品配件计划。
(九)
负责大型机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使用,不断提高大型机组的装备及技术水平。
(十)
组织大型机组事故调查分析并参与事故处理。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
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改造、设计审查工作。
(二)
参与大型机组机械运转试验和验收,并组织大型机组联动试车及性能考核工作。
(三)
组织制定和审核大型机组操作规程、工艺卡片、事故预案等技术文件。
(四)
负责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确保大型机组在规定的工艺技术条件下运行。
(五)
参与大型机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大型机组的使用和管理,做好机组的特级维护工作,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机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二)
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设备技术档案、报表等资料,负责编制大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工艺卡片、事故预案等技术文件并上报审批。
(三)
负责落实机组在用油品质量的定期分析工作,并做好分析报告单的归档。
(四)
负责大机组检修、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参与大机组检修、更新、改造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五)
积极开展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落实整改措施,减少非计划停机。
(六)
参与大机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事故防患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
参与大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试运转和验收工作。
(八)
负责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上岗人员管理、操作、维护水平。
第三章
大型机组设计选型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经设计计算后,向工艺和制造厂商提供大型机组选型技术资料,必须进行初步选型。
第十一条
制造厂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通过由制造厂商、设计单位和企业参加的三方设计审查后,方能投入制造。
第十二条
大机组的设计选型应符合相应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炼油化工易燃、易爆等特点,选用具有使用可靠、操作弹性大、结构合理、效率高、检修方便的机型,达到寿命周期费用经济、设备综合效能和安全可靠性高等要求。
第十三条
大机组必须配置完善的控制系统、连锁保护系统、实时监测仪表及状态监测系统的设施。
第四章
大型机组监造和出厂检验
第十四条
选择的机组制造厂商必须是业绩好、信誉好、服务好、有先进的设计制造能力、有相关国际标准认证体系的厂家,制造的机型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
第十五条
制造厂商必须按技术协议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如有变更,需经设计、制造、企业三方确认。
第十六条
大机组制造过程中,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赴制造厂进行监造。
第十七条
大机组出厂前,企业应按照技术协议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检验。
第五章
大型机组安装、试车及验收
第十八条
大机组的安装单位必须是业绩好、信誉好、服务好、有相应的设备安装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第十九条
大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前,制造厂商必须按照技术协议及相应技术标准、规范,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机组总装图、安装图及有关图纸、装箱清单及零部件明细表、机组及附属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条
大机组安装前,制造厂商、企业和安装单位三方必须共同参加开箱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大型机组安装方案,经企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后方可进行安装,制造厂商应提供技术指导,并协助解决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立合同的规定和安装方案中的要求,监督安装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大型机组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专用工具及随机配件。
第二十四条
为全面考核机组的机械运转性能、工艺技术性能和调节控制性能,应在安装完毕后对大机组进行试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合同规定,确定大机组试车负责单位,成立相应的试车小组,由试车小组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设计、制造厂、企业等单位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大机组经过试车后,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验收:
(一)
在额定工况下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连续运转。
(二)
技术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充分满足生产需要。
(三)
控制系统及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各调节机构动作快速、灵活、准确。
第六章
大型机组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机组的投运必须经公司机动、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大机组操作规程、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机组在超温、超压、超负荷、超速情况下运行。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按巡检路线、内容和标准对大机组各部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操作日记。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发现机组运行不正常时,应主动检查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为保证机组和人员安全,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有权按操作规程采取果断措施直接主动停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大机组存在且不能及时处理的缺陷,机动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并采取应对措施。机组故障停机后,应认真检查,分析原因,不得盲目开机。
第三十二条
加强机组润滑管理,认真执行润滑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好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及相关设备。定期分析油品质量,提倡应用铁谱分析、光谱分析等先进技术,技术检测设备磨损情况。
第三十三条
做好备用机组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使之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
机械、电气、仪表维修人员应按各专业管理要求,对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控制仪表、连锁保护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仪表控制率和连锁投用率。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机组安全,连锁保护系统必须投入自动状态。
第三十六条
大机组开停机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到场监护。
第三十七条
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搞好大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定期对大机组运行状况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高大机组运行状态预知管理水平。
第七章
大型机组特级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大机组特级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特级维护工作实施细则,定期召开特级维护工作会议,检查、考核特级维护小组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成立由机动部牵头,机械、电气、仪表、操作和管理等技术骨干参加的大型机组特级维护小组,组长由机动部指定专人担任,特级维护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条
特级维护小组职责:
(一)
认真执行公司制订的特级维护工作实施细则,对所负责的大机组进行特级维护工作。
(二)
每月组织联合检查,召开特级维护例会,对大机组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大机组安全运行。
(三)
负责记录大机组的特级维护会议纪要,按时上报特级维护月度工作总结。
第八章
大型机组检修
第四十一条
在大机组检修前,机动部应根据有关检修规程和机组运行状况,以实现长周期运行为目标,组织制定检修项目和内容,选择技术力量雄厚,有实际经验的检修单位,并审核检修方案。
第四十二条
检修单位应按机组检修项目、内容和有关检修规程,参考历史检修记录,编写检修方案,并落实各项检修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检修单位必须建立质保体系,并按照HSE体系的要求落实各项检修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检修,确保按时、按质量完成检修任务。
第四十四条
在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必须认真按检修方案组织施工,加强检修过程中的检查和质量验收。对于主要中间环节,必须由机动部门、使用单位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
第四十五条
在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必须认证、完整、真实地填写检查和修理记录。
第四十六条
大机组检修完成后,应进行机组试车,并做好试车记录,机组试车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第四十七条
检修单位在机组投入运行正常后一个月内,将检修资料和试车记录交付机动部和使用单位存档。
第四十八条
加强大型机组的配件管理,使用单位提出采购清单后,机动部门认真组织审核,供应部门应严格按机动部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计划组织采购,确保配件质量。
第九章
大型机组更新、改造
第四十九条
大型机组更新、改造应当围绕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五十条
当大型机组存在以下情况时,可考虑更新、改造:
(一)
存在严重缺陷或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二)
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零部件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故障率高的。
(三)
虽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机组技术性能落后、质量低劣、故障频繁、维修费用高。
(四)
不能满足生产条件的。
(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机动部应组织对大机组进行设备状态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大型机组更新、改造计划。
第五十二条
大型机组赛更新、改造应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善和提高机组性能,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目标,选择最优方案,以确保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机动部负责大机组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和上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划入年度更新项目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需要报废的大机组应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
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
大机组运行能力是否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或达到设计能力。
(二)
大机组各运行参数、机械性能参数、润滑油性能指标是否存在操作规程所限定范围内。
(三)
主机及辅助设备(冷却器、分离器、润滑系统、密封系统、管道、阀门等)是否完好。
(四)
仪表系统的控制率、使用率、完好率、连锁投用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五)
电气设备是否完好。
(六)
各类资料档案是否齐全、完整、及时记录,特级维护工作是否落实。
第五十六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应包括:
(一)
大型机组完好率>98%
(二)
润滑油指标合格率100%
(三)
连锁保护系统投用率100%
(四)
电气设备完好率100%
(五)
档案资料(包括特级维护例会记录、缺陷记录、技术档案、润滑油分析记录、事故记录、状态监测记录等)完整齐全,记录真实及时。
(六)
因机组发生故障造成装置非计划停工的次数为零。
(七)
重大事故为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大机组管理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机动部负责解释,不妥之处以总部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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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
二
月
篇2:炼化企业报废和停用装置设备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报废和停用装置设备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停用,管理规定,报废,装置,设备
炼化企业报废和停用装置设备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
炼化企业报废和停用装置设备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生产运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
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二)
负责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三)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
对报废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负专业职责;
(二)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的相关手续;
(三)
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
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
第五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
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位;
(二)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停用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二)
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第七条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炼化企业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报废装置(设备)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停用装置(设备)的审批程序
(一)
停用申请:由停用装置(设备)所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平衡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同时提供装置倒空置换方案、制定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的防范措施。
(二)
停用审批:生产主管部门根据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和停工处理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经地区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上报专业公司。
第四章
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第十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装置按计划停车后,应该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装置各系统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达到安全停用状态。
第十一条
报废、停用装置在工艺处理过程中,放空、卸压、置换、吹扫作业应该严格按照倒空置换方案执行。排放的“三废”物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杜绝将各类废水、废物排入明沟或雨排系统;废渣要送往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吹扫过程中要有消、隔声设施,产生的噪声不能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管线在清洗作业时,应该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对清洗过程中排放物质的种类、毒性、危害及控制手段进行明确。对涉及硫化物的设备、管线的清洗,清洗废水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要限流排放至环保部门指定的污水系统,严禁造成对环境污染和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
第十三条
对储存、运输、输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间品、成品的设备、管线,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物与金属生成的硫化亚铁产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
停用装置(设备)在停车期间,安排专人对消防、气防设施和各类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备用。
第十五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按计划停车,工艺处理完毕后,应由装置所在单位的上级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停用的各项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内容包括:
(一)
对装置报废、停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并进行现场确认。
(二)
检查装置物料、公用工程的有效隔离情况,检查系统置换合格的取样分析数据详实可靠情况,检查所加堵的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及管线所处状态准确情况。
(三)
当停用装置局部还存有物料,应对储存物料的系统、部位及数量进行确认,并确认与停用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在存有物料的部分设置明显标志。
(四)
报废、停用装置工艺处理合格后,应对所有进出装置界区的工艺管线加堵盲板并挂牌,并按规定办理各类工艺设备的停电手续,切断电源。
(五)
装置停工处理的各种记录准确可靠,明确日常维护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报废装置(设备)拆除过程中以及停用装置在停车期间,进行的各种检修作业,严格执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进行检修作业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严格办理各类票证,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申请资产报废的装置和设备,应该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废料进行处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也不得租赁和转让。
第十八条
停用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恢复生产:
(一)
在装置恢复生产前,由装置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对投料开车条件进行确认,并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二)
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各类和环保设施经过校验、调试合格,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
装置设备设施检测完好、调校合格,通讯系统、生产指挥系统投入正常使用;
(四)
设备、工艺流程有变更时,装置复工开车前必须有经审批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
装置生产所需的各种方案必须齐全,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报废装置,是指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报废,停止生产的装置(设备)。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停用装置,是指因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按计划停止生产,计划停车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生产装置(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停用报废装置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05〕176号)同时废止。
篇3: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变更,过程,环保,企业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管理职责,避免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管理职责,避免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动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四条
各级计划规划部门是资本性投资计划过程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五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是物资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六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等工程管理过程中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七条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是生产工艺、操作及应急预案等生产过程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八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运行、检维修过程等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九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是安全环保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安排的隐患治理项目等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条
各级消防部门是消防设施、消防灭火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单位,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三章
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归口部门对所管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二条
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6276—1997)中“变更管理”的要求,形成变更文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同意不能实施变更。
第十三条
业务归口部门应该根据业务的变更内容,组织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变更过程中安全环保受控。
第十四条
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对业务变更的内容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对变更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
在各项业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和违反标准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变更是指在日常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与原计划的现状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变更、方案变更、人员变更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各管理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