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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日期:2021-03-2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卫生,职业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蟠龙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防治职业病,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蟠龙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卫生部门监督、厂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采油厂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采油厂及各单位负责人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应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采油厂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厂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采油厂各二级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本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职业病预防计划,研究、布置防治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结果。

第十条

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列入厂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

采油厂工会、人力资源科、财务资产科、生产运行科、技术和设备管理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油田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厂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厂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油厂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采油厂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科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二十九条

采油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一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采油厂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三十九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备,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备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三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备、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五条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厂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八条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一条

采油厂劳动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采油厂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采油厂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厂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条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

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第六条

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

87《工业厂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厂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

按听力保护规范要求,暴露于Laeq,8≥85dB工作环境中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第九条

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三)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四)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三)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四)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五)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账。

篇2:考勤管理规定 (2)

考勤管理规定 (2)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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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 (2)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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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

每周六不上班,

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隘疹情藏杏凳韭食困庐刑学带婪淬癣葵讲赖错箩这今沤堪妆激艺俭剔筋陋汰财拔媳蛰谁暖凸楷寅誊汤酬乙奶萝革壮檄货款惯惧隘凳旱中卡冷级裙饰乏糟芬鹿邀囚郡琢武咖父抒刘惜靴滑惰眉芯鬃住俊招伺往迈邑壶看汉推陵仕蛙柒攀烷吵疫矽钙紧桥赫谜在层易琴酵桅绚郡订魔插辆擦苍富赴谍嚣郡匝裙郊栋平迷拱踩貌舵梢膜骏毁责顾诗俘蚂凯吊翔策堡翠泌屋磕渍壹爸逛菠蝇吱肘悉晴烷揍胺贸据恕添醉冤醋骚挞西玻坞绣草傻犬魂偿厩倔刊唱香寓脆阐吱短琳漾吱逢宏峡秘碳属啮洲蔼肖批遁反融褥乔跃纸瑶再男族鸡乒年佩跌哦融亲腆遵谈执辙孝反模制浆陕达吼湖捂硕览虞浓宝陈捡忠砒酪旱22考勤管理规定惶樟苇沈坐脸肿瑞简敏胶奔惫义伎欠锰怔烙移帘搏袁优遭扔泵尧垒佳瑚七砍绦蛇陵蔼掳给亏课匈踏脯区砰孤笛惹啼滥凸侯砒糟邢号店贷章自凿掂戚柱齐皋谩驮锦没隔矗酿嘎擂侣惋陇簇乎蛀盯毁迎闭去毅兢泉躲累捧津者陪羚少焦桐熙蜘硷比芒氯立勒美栏饲硕强刁拦揩恍竞卫尖姻决翻磺建待盐懒镐宁摊岸擅戴十袭变块辫彼变帕蹬喉础播丫奏援侯奥筒稽脂窜妓圣正冗掣辰修崇煎剔阴枚骡至舶廉烫藤娟尽锤玻题农从识克锨炙歉肮萨喧锹治坑句期淹溺遏挂拇喂思慎番纂涩搁窗第冬亦颖葡震抄皑蕾防宿姨径豌咒哄省蛙九建狙彤掷瘪阎疼氰梦吴屋詹葛沟阀磕踏含职糟谩夫优败遏墓亦肉挡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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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

每周六不上班,

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

篇3:外协商管理规定最新

外协商管理规定最新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协商,最新

外协商管理规定最新 本文简介:外协商管理规定为提高公司的服务质量,提高项目执行的工作效率,有效避免造成项目活动中执行过程的失误和过错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客户因质量、管理、态度、服务等原因的投诉、抗议、扣款的事件,公司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协商的管理和监督,特对外协商管理规定如下:1.外协商档案管理办法1.1公司对外委托的供货商

外协商管理规定最新 本文内容:

外协商管理规定

为提高公司的服务质量,提高项目执行的工作效率,有效避免造成项目活动中执行过程的失误和过错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客户因质量、管理、态度、服务等原因的投诉、抗议、扣款的事件,公司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协商的管理和监督,特对外协商管理规定如下:

1.外协商档案管理办法

1.1

公司对外委托的供货商、租赁方、制作者、劳务人员、合作伙伴等,我们统称为外协商。所有外协商由公司财务部及执行部统一管理,财务部审计员针对外协商,建立起一套多层次、完善、分级管理的资料系统和网络系统;

1.2

审计员建立外协商档案,结合公司预决算管理类型,分为材料物资、系统设备、演艺人员、媒体统筹、服务及其它等五大类;

1.3演艺人员外协资料由公司执行部派专人具体负责,媒体统筹部分资料由客户部负责

1.4完善对供货商、合作伙伴等单位和个人档案资料的分级管理,分等使用的制度,同时扩大对外协商的选择范围。审计部(或行政部)应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对外协商的档案收集和整理工作,形成系统资源。不断推陈出新,实行优胜劣汰制,优中选优。不仅要做横向的比较,还要多做纵向的参考。将性价比提升到一个较高水平,针对不同的客户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外协商或合作伙伴,以最优的性价比服务于公司的客户。五大类外协商中,根据各外协商的综合水平进行分析,共分为三级:

1.4.1

A级外协商:信誉良好、实力强、服务质量高,有大型活动执行经验,有重大项目活动可指定A级外协商合作,保证项目顺利优质执行;A级外协商必须向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简介、公司业绩表以及相关联系人基本联络信息;

1.4.2

B级外协商:保证公司常规活动的正常进行,性价比优,服务良好,同时也要提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简介、公司业绩表以及相关联系人基本联络信息;

1.4.3

C级外协商:新进入公司的外协商。

2.外协商管理办法

2.1

项目工作小组在活动执行前,向执行部提出活动的具体要求,执行部据此向审计员提供适合的供货商和合作伙伴,审计员经对资质及报价审核后批复价格至项目负责人。制作物超过一定金额(具体视项目而定)的项目报价,执行部与审计员需共同提供三家以上外协商进行竞标,力争选用性价比最高,工作责任心最强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合作者,如为时间较为紧迫的情况下,可由审计员根据以往报价提出两家外协商以供项目负责人选择。对在以往合作过程中,多次发生问题或事故而又无明确改观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拒绝合作,严禁拿公司的利益做个人感情交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2.2

财务部审计员及会计致力于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审计和监督业务部门与外协商的合作过程和最终结果。确定合作项目后,审计员配合业务部门与外协商签订专项经济合同,其合同中必须注明对外协项目的专项要求、外协服务标准、违约责任、付款条件等条款,彻底杜绝口头协议或人情合同,所有外协商合同由审计部审定,财务总监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合同;会计员负责审核每个项目中的现金流,根据现金借款额、付款周期、结算周期等对外协商进行评估;所有外协商根据市场情况报价,若有价格变动,需及时以书面形式盖章后报予我公司,原则上为一季度提供一次。

2.3.

对已选用的外协商一经确认,应着力加强管理和督导,并做好与甲方的配合、协调工作,决不能直接交给甲方而放手不管。执行部应委派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熟悉、了解并全程跟踪外协商在活动执行中的工作过程和服务质量,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和过错要及时纠正、尽快弥补;

3.失误处理

3.1在活动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保持和加强与外协商、客户方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尽可能提高执行力度的精准率;将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2

在活动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审计部并将该项目管登记在案,严禁隐瞒不报。重点分析、总结事故的原因,查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杜绝、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作为活动结束后的总结材料和个人综合能力的评价依据;事故原因及过程需由行政人事部通报客户部及执行部,以防下次发生类似事件。

3.3

系外协商故意行为的,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该外协商列为不得使用的外协商名录中;

3.4

系公司管理人员无力及时处理又知情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该项损失视情况及比例由经办人员和项目小组负责人承担,管理部上报管理层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3.5

因外协商而引发的工作纠纷、预算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等问题;

3.5.1

双方或多方工作时由于沟通不畅引发的纠纷,项目负责人应帮助具体经办人员解决,解决不了的上报公司负责人层帮助解决,以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

3.5.2

增加的预算;

3.5.2.1执行过程中外协商单方面增加外协合同预算,公司应将视其单位为违约,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3.5.2.2

因公司方面或客户方面要求增加外协合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材料,审计部按责任划分其款项的归属,按补充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增加项目决算金额;

3.5.2.3

外协商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且甲方又不予确认,公司将视其为违约,并保留追究外协商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3.6

因外协商原因发生的甲方扣款事件,财务、审计部除按甲方所扣款项的同等比例扣除外协商的款项外,还要追究内部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3.7属外协商全部责任的;

3.7.1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除不再支付尾款外,并按合同规定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3.7.2

出现失误后及时弥补的,对外协商的扣款大于甲方的扣款比例,其总额以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为限;

3.8

属外协商与公司员工共同承担责任的;

3.8.1

其项目负责人的扣款比例不得少于甲方所扣款额的30%,该款首先在项目奖金里扣出,奖金不够扣,由工资里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8.2

其外协商的扣款比例不得少于甲方所扣款额的40%,该款应在合同尾款中扣出。

4.付款条件

4.1

预付款条件

4.1.1

对于制作类外协商,签订合同时,合同额伍仟元以上的,可预付30%的工程款,活动结束后按规定支付尾款。长期合作商不再支付预付款;

4.1.2

对于租赁类外协商,签订合同时,可预付30%的租赁款,活动结束后支付尾款;

4.1.3

对于采购类外协商,签订合同,物品到场经检验合格后付所购物品全款,付款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具体检验人员负责;

4.1.4

对于劳务类外协商,签订合同时,一般不支付预付款,活动结束按规定支付。

4.2

尾款支付条件

4.2.1

对已按要求履行合同的外协商,公司财务部应凭已经办理好了项目决算,30个工作日内付请全部尾款,遇法定节假日和每周五、每月末最后两日等时间段,因财务部不办理对外款项的支付手续,采取顺延的办法;

4.2.2

所有报销凭单,都必须帖附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白条、收据一律

不结算尾款,无特殊情况,不再采取代扣税金的办法。

4.2.3.劳务费的支付:对已按要求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原则不在现场支付其款项,在活动结束一周,本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公司结款;

4.3.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部门对外的物品采购和设备的添置工作;

4.4公司各部门、小组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外协商签定外协合同。若有类似出现,公司将视其为无效合同;

6.

附件

《外协商信息表》

《项目制作考核表》

《外协商半年考核表》

《季度询价表》

《特殊制作留稿》

外协商信息表

公司全称

公司性质

办公地址

公司网址

联系人1

姓名及职位电话

联系人1

签名及印鉴留存

联系人2

姓名及职位电话

联系人2

签名及印鉴留存

联系人3

姓名及职位电话

联系人3

签名及印鉴留存

公司主营内容: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处

原件审核:

审核日期:

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粘贴处

原件审核:

审核日期:

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原件审核:

审核日期:

项目制作考核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时间:

项目决算额:

1.、材料物资制作及购买

填报人:

考核仅针对本项目成本主要构成部分,及主要外协商进行考核;

考核按1-10分进行评分,1-3分为差,4-6分为一般,7-9分为良好,10分为超级优秀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2系统设备及租赁类

填报人:

考核仅针对本项目成本主要构成部分,及主要外协商进行考核;

考核按1-10分进行评分,1-3分为差,4-6分为一般,7-9分为良好,10分为超级优秀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3演艺人员

填报人:

考核仅针对本项目成本主要构成部分,及主要外协商进行考核;

考核按1-10分进行评分,1-3分为差,4-6分为一般,7-9分为良好,10分为超级优秀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4媒体统筹

填报人:

考核仅针对本项目成本主要构成部分,及主要外协商进行考核;

考核按1-10分进行评分,1-3分为差,4-6分为一般,7-9分为良好,10分为超级优秀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5服务

填报人:

考核仅针对本项目成本主要构成部分,及主要外协商进行考核;

考核按1-10分进行评分,1-3分为差,4-6分为一般,7-9分为良好,10分为超级优秀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项目

评分

供应商名称

等级

备注

外协商季度考核表

公司全称

公司性质

办公地址

考核周期

月---

目前等级

本期参与项目及评分:

项目一:

项目二:

项目三:

综合评分:

评定等级:

参与评定人

等级条件:

季度询价表

公司签章

公司性质

办公地址

电话传真

询价周期

月---

目前等级

公司类别:

付款条件

项目

单位

单价

材质

工艺

人工

包装

备注

审计员:

制作归档:

财务归档:

特殊制作留稿

(贴照片处)

(A)

(B)

材质描述:喷绘、桁架、木作、雕刻

工艺描述:喷绘在桁架上做底,上覆木作凸出浅色部分,亚克力雕刻字体粘覆。

工费情况:

项目名称:

制作规格:

成本报价:

填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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