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及材料 本文关键词:动植物,审批,提交,材料,产品
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及材料 本文简介: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的材料一、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1、活动物(1)种用、观赏动物、实验小动物《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或《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2)演艺动物《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3)食用水生动物《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扣检场所登记表》(适用于首次申请进口单位)。
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及材料 本文内容:
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一、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1、活动物
(1)种用、观赏动物、实验小动物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或《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2)演艺动物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3)食用水生动物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扣检场所登记表》(适用于首次申请进口单位)。
2、动物遗传物质(哺乳动物的胚胎、精液和卵细胞)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
二、水果
三、粮食
包括小麦、大麦、大豆、玉米、油菜籽、木薯(干)、马铃薯、饲用高梁杂粮杂豆等。
1、加工存放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含直属局、或辖区分支局)出具的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2、申请单位与指定加工存放单位签订的加工存放协议(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
四、非食用动物产品
1、皮、毛、骨、角、蹄类:
(1)有定点加工要求的,应提交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对定点加工企业的考核报告。
(2)申请单位与定点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存放合同、协议(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的)。
2、工业用油脂、明胶、羊毛脂类:
国(境)外生产厂家的原料来源、有效成分、工艺流程等加工说明文件。
五、动植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2、饲料成分说明(适用于混合配制型饲料)。
六、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
1、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生物材料存放、使用单位考核报告。
2、进口一级风险产品包括科研用动物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相关病料(包括病原微生物具有感染性的完整或基因修饰的DNA/RNA)和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相关动物组织、器官/和血液及其制品的,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单位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的书面申请,说明进口的数量、用途、使用或存放单位和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科研用途的,还需提供部级或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有效科研用途的证明材料、科研立项报告等(仅须上传首页、印章页和与进境检疫物有关内容,PDF
格式)。
进口《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53号)中第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还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
兽用疫苗注册有关用途进口的,需提供农业部指定的菌种保藏中心的同意接受函。
国内实验室参加国际性对比试验进口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对比试验的文件。
七、过境动物
1、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输入国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过境农业转基因产品
九、烟草类
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直属局或辖区分支局)出具的申请单位或加工厂的考核报告。
十、植物栽培介质(中、高风险类栽培介质)
1、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初审考核报告》(适用于进口高风险栽培介质)
2、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包装、产地、生产企业、用途、疫情控制措施等有关说明材料(按品种或商标;适用于首次申请进口中、高风险栽培介质)。
3、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植物检疫研究所签发的样品检测报告,或样品邮寄清单复印件(适用于首次申请进口中、高风险栽培介质)。
十一、退运货物
1、申请单位所提供的货物退运情况说明。
2、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
十二、特许审批审核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2、引进事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科研项目的批件等)。
3、使用地直属局出具的申请单位考核报告(如有要求的)。
(如有要求的)。
注:申请特许审批的,如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的,但又不须提供考核报告的,请生物安全科征求业务科室意见后方可接受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