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制度》word版 本文关键词:行政,制度,公司,word
《公司行政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行政人事部制度一、人事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新员工入职1、新员工入职程序:填写员工登记表、上交照片两张、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参加公司的入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确定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到部门开始试用期部门综合评估及业绩考核转正、成为正式员工。2、入职培训:由行政人事部组织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培训主要
《公司行政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行政人事部制度
一、人事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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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
1、新员工入职程序:
填写员工登记表、上交照片两张、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参加公司的入职培训
培训考核合格、确定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到部门开始试用期部门综合评估及业绩考核
转正、成为正式员工。
2、入职培训:
由行政人事部组织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工作流程、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要求等等。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正式录用,可进入试用期。
3、试用期:
1)新进员工试用期三个月。
特殊人才经总经理同意后可缩短试用期,但最短试用期不得低于一个月。
2)试用期内,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转为正式职工,对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将不予聘用。
3)员工因工作绩效出色可提前结束试用期,经直接上司提议,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予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4)试用期(若转为正式员工)也计入员工的连续工龄内。
4、转正:
试用期中,部门经理将严格考核。行政人事部将随时追踪员工表现,根据员工表现,部门经理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员工转正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经行政人事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方为正式员工。
5、工作牌发放及名片印制:
试用期开始后,由部门经理发给工作牌及其它工作用资料,并作好相关登记。名片印制由部门经理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由公司统一印制后下发,没做满半年费用由本人承担,月底由办公室统一报财务部扣除。
7、薪酬发放时间:
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工资、底薪、提成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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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劳动关系解除)
1、辞职:
员工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员工可提前7天提出辞职申请)
提前三十天向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报总经理批准
办理工作移交(包括客户资源、各种图纸、资料、个人管理或使用的器材、设施、办公用品、书籍等)
正式离职时到行政人事部和财务部结算工资
。
2、辞退:
(1)公司因员工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不听从调换安排或调换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公司结构调整而裁员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员工本人。(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提出解聘,)
(2)若因员工的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及公司制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可随时提出解聘,且有权向违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及赔偿。
3、业绩工资或奖金结算:
设计人员及工程人员、业务人员离职后,若后续服务并未完成,由部门经理转给其它员工完成的,则完工后的提成或奖金由工作继任者领取,不再发给离职员工(见公司相关规定)。
5、离职手续办理期限:
离职员工应在正常离职后三十天内办理好基本工资结算手续,两个月内办理好业绩奖金结算手续(有时可适当延长至三个月),超过此期限,公司视为放弃,不再办理相关结算。
6、自动弃权:
不按照此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的员工,公司一律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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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动或调动
1、岗位变动:
在公司内,其工作岗位转为另一工作岗位的,或在原岗位基础上职务增加的,视为岗位变动,须填写“人事变动表”后由部门经理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批准,相应待遇则随之变动。
2、调动:
员工若调出本部门(分公司)、或由其它部门(分公司)调入的,须携带由行政人事部出具的调令函,调入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函件,否则视为重新应聘,须重新计算工龄并核定职务及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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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与降级
在公司规定的考核期,按公司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后,按考核制度由部门经理提出升级或降级的书面申请,员工填写相应表格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并考核合格后,上报总经理批准。
(五)工作时间
1、月工作日:所有员工平均以二十六天为月工作日。
2、周工作日:员工为每周工作六天。
3、日工作时间:公司作息时间:
夏
季
: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
季: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六)考勤管理
1、考勤计算依据:考勤表为考勤的首要依据。每月5日之前各部门主管统计本部门考勤情况交人力资源部汇总,与薪酬考核挂钩
2、请假条为考勤的另一重要依据。所有员工的病、事假等,均应事先认真填写请假条。一般员工病假和事假在两天以内(含)的,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二天以上的假期,还须报行政人事部经理批准,未填写请假单或未经批准休假视为旷工。部门主管或经理病、事假在二天以内(含二天)的,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请假。所有员工三天以上的假期,还须报总经理批准。
5、所有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在10分钟以内,扣除工资10元;10分钟至1小时之内,每次扣除工资50元;每次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
6、事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按旷工论处。
8、每月出勤达到公司规定的天数,且无缺勤现象的,给予全勤奖;
9、若在预定的事假、病假等到假期满,不能按正常时间到岗工作时,应在假期满前一天逐级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经理备案,否则按旷工计算。
10、休事假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0天,员工事假是否批准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而定。
11、若假期批准人不在公司内,又无法联系上须提前请假时,可向行政人事经理先说明情况,并得到明确许可并留下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七)奖励与惩罚
按公司《员工激励制度》等,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和工作表现差或违反制度规定的员工以相应的奖惩。(八)工作考核
1、按照公司薪酬考核制度、员工岗位说明书及相关规定,一般员工有试用期考核、月考核、季考核和年度考核,基础考核、专项考核等。考核结果与薪酬、岗位级别等挂钩。
2、考核方式:
⑴
薪酬考核采取纵向和横向交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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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指公司对各部门、部门对主管,或主管对员工的分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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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部门的考核包括:
A、总经理对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考核;
B、技经部门对设计审核和工地施工中的考核,
C、人力资源部门对相关部门完成产值计划执行公司相关规章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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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是指相关部门按照工序服从和工作协作的原则,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制度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司损失和本工序工作被动进行的考核。
(九)员工培训教育
1、培训工作涉及人员:
对象:全体员工
组织者及实施者:行政人事部、部门经理、外请讲师、内选讲师
监督检查者:行政人事部
培训信息反馈者:全体员工
2、培训方式:
企业内训:公司组织进行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经验分享等培训活动,旨在加强团队合作,增强凝聚力,提高工作技能和技巧、改善工作质量。
外训:外请咨询机构讲师或其它行业成功人士培训,旨在开阔视野,学习新理念,新方法。
在职学习:这是最主要的一种方式,由员工根据目前工作需要及未来发展需要,自行制定学习计划,以增加知识、技能及经验。
(十)员工建议
2、员工合理化建议内容及方式:
(1)公司鼓励员工多提建议,积极参与,共同把公司管理好。可提建议的方面:
(2)人力资源政策及操作方式:如:招聘、培训、薪酬、考核、升降级、考勤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的满意度、人事程序、放权度等等。
(3)行政管理方面:如:衣着、礼仪、办公费用控制、派车制度等等。
(4)成本控制方面:如:杜绝浪费、控制各种费用、降低成本等等。
(5)工程管理方面:如:提高工程质量、加强管理监督、增强激励等等。
(6)部门协调方面:如:增强协作、减少扯皮、明确责任、赏罚分明、增强责任心等等。
(7)其它方面:其它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管理的思路、举措、办法等。
(8)员工提合理化建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先交部门负责人再转行政人事部审议落实。
二、行政管理规定
一、制度目的及适用范围:
1、使行政管理明确、有序、规范;
2、规范员工行为,培养员工良好职业习惯及职业素质。
3、本公司全体员工。
二、负责部门:
1、各部门经理、主管负责宣导、执行、落实。
2、办公室监督执行情况并收集反馈信息。
三、制度内容:
(一)员工行为规范
1、维护公司品牌声誉,无论何时何地不说有损公司形象的话,不做违反公司利益的事。
2、坚决服从领导,尽职尽责,讲究工作效率,不以任何借口贻误工作。
3、团结协作,互助友爱,保持优良的团队精神和敬业的工作作风。
4、保持正常的上下级关系或同事关系,保持良好的行为风范。
5、不背后议论公司和他人,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严禁搬弄是非、编造谎言欺骗公司和同事,严禁恶意中伤公司和他人。
6、上班时衣着要端庄整洁,讲究仪容仪表,按规定着职业装。
7、严守公司工作纪律:
①
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无故串岗、脱岗;
②
工作时间不准办私事;
③
工作时间保持安静,不准长时间闲谈、打闹、嬉笑,大声喧哗;
⑤
不准浏览黄色网站,严禁打游戏或上网聊天;
⑥
不准在公司开过分的玩笑,说过刺激的语言;
⑦
不准随便在办公室将与工作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区,私人会客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
⑧
外出办事应向直接上级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8、办公区内,见到领导、客人或同事时,应主动打招呼或点头致意。遇到公司领导或客人问话,应起立回答问题,表现出良好的修养和精神面貌。
9、员工坐、立、行姿态要庄重,举止大方,不准有东倒西歪、趴伏桌面等不规范的形态。
10、员工上班时,准备好必要的办公用具,在办公桌上摆放整齐、美观,下班时,应将桌面清理干净。
11、办公桌应随时紧锁,不得在办公桌内储存贵重物品,遇有丢失物品,速报人力行政部协助查找,但公司不负丢失财物之责。
12、办公桌的使用安排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分配,员工不得私自调换办公桌,正确操作办公设备,办公设施人为损坏由损坏者本人赔偿。
13、爱护环境,注意保持办公区内的整洁卫生。
14、社交中要讲究礼节礼貌,诚恳待人,不准随便接受客户的礼物。
15、洽谈业务要言而有信,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16、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传播提供有关公司任何资料和情况。
17、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不得工作懈怠,不思进取。
18、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勤恳敬业,不得徇私舞弊或以公司名义私自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二)办公用品购买、领用及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专人保管,领用登记。
2、各部门每月工作所需办公用品,由部门经理(主管)清楚明确填写申购单名称、数量及规格后报办公室,经统计、审核后统一购买。各部门负责人在申请时尽量考虑仔细,减少中途购买次数。若逾期未报计划,则视为该部门次月不需要领用新的办公用品,所发生的办公用品费用由该部门自行解决。
3、领用办公用品时,领用人须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并经部门主管或经理签字后领取,领用时办公室应详细登记,办公用品成本计入各部门行政成本,与各部门绩效挂钩,总部各部门的办公用品成本控制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由财务部对办公室进行考核。
4、员工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办公用品,以防丢失,注意节约使用。
(三)文档管理
1、凡属公司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和不得外传的文件、传真、资料、来往函件、合同及标书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对旧的及过期文档经公司领导批准,进行定期销毁。
2、文档可按内容和重要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3、文档的泄密由当事人负责,按其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四)印章使用管理
1、公司财务章由财务部按财务规定统一使用管理。
2、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章由公司行政部保管,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3、各部门如需用公章,需书面用章登记。
4、未经公司领导允许,不得将公章带出办公室。
(五)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由办公室统一印制,技经部盖章、编号、保管。
2、各设计分部根据业务情况,有计划地从办公室领用施工合同及设计协议。由办公室分部门作好编号登记
3、各设计分部在合同快用完、须领取新的合同时,应提供每份合同的使用情况及去向,由办公室核对,作废合同交回办公室统一销毁。办公室须弄清领出去的每份合同都有明确的去向,方能发放新的合同。
(六)安全保卫管理
1、各部门经理或主管负责本部门的治安、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全公司的安全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2、各部门应加强对电源、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部门内的电源设备,下班之前应将电源及照明关闭,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要妥善保管。灭火装置配齐、到位。
3、各部门随时检查防火、防盗设施,防患于未然。若门窗、家具、办公用品有损坏,应及时安排调换修理。
4、节假日前,办公室要认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安排好值班人员。
5、若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办公室,并保护好现场,重大事故及时拨通有关报警电话。
6、若发生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工作服装管理
一、制度内容
1、必须严格按照公司配置的工作服款式穿戴,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工作服。
2、每款工作服的使用时间不少于两年,在此期间,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自行维修和购买。
3、必须在指定地点更换工作服,工作服不得随意堆放,必须整洁悬挂于公共衣柜内。
4、注意即时清洗工作服,不得穿着污渍明显的工作服上班。
5、各项目部案场负责人,根据天气情况确定和统一工作服款式,同一工作日不得发生不同季节款式同时出现的情况。
6、工作服发放并使用后,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为其承担服装费用,离职后可自行带走。
7、工作服发放并使用后,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公司为其承担50%服装费用,个人承担50%,离职后可自行带走。
8、工作服发放并使用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未超过半年的,公司为其承担30%的服装费用,个人承担70%,离职后可自行带走。
二、考核办法
1、各部门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上报公司按规定处理。
2、公司行政部门将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做不定期抽查。
三、保守商业秘密制度
一、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机密,如:公司各种策略、方案、计划、客户资料、采购资料、各类往来文件、财务资料等。
三、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四、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凭证等。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3、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合同、协议、技术资料、尚未进入市场的各种策略和计划等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为机密;
3)公司人事档案、一般性会议纪要、职员工资类收入等为秘密级。
五、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六、公司保密措施
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行政部或主管领导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人负责保密。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部;行政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
公司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承接私单,一经发现罚款叁万元并立即开除。
2016年12月26日
篇2: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文关键词: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3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号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3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
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九条
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宜处理其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有关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本规定进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建议发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吊销。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军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管辖。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3)。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附表4),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对涉及查处案件的有关情况,负有互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填写《调查笔录》(附表5)。
调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附表6)。
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附表7),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9),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0)。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附表11),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
(
)物品清单》(附表12),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附表13),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简易程序除外)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表16)。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附表17)。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0),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表21)。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26),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划定,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8)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出席听证会。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记载。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退出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
书记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第四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附表2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附表30)。
第四十四条
听证意见与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提出的案件合议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3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送
达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附表32)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被处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五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附表33),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七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34)。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表35),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由各地按本规定附表的示范格式自行印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篇3: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讲话稿
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讲话稿 本文关键词:全省,司法行政,会议,讲话稿,工作
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讲话稿 本文简介:201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讲话稿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战略部署的第一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zd委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创新意识,突出维护安全稳定,强化创新引领,落实“七项改革”,加快“五大建
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讲话稿 本文内容:
2017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讲话稿
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战略部署的第一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zd委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创新意识,突出维护安全稳定,强化创新引领,落实“七项改革”,加快“五大建设”,推进党建队建“四大举措”,努力服务“五个强省”,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在全面履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维护安全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全系统的重大政治责任。我们要以更敏锐的政治眼光、更深度的忧患意识、更管用的制度措施,提高警觉性、预见性,防范应对各类风险,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坚决维护监管安全稳定。“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潜在风险,坚决守住监管安全底线,确保实现监狱“四无”和戒毒所“六无”目标,坚决避免因监管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要针对监管风险大、改造戒治难度大、管理要求高的严峻挑战,严格排查管控、精准防控,牢牢掌握监管安全工作主动权。将
,健全内防外防联动机制,严防发生
等事故。进一步完善值班执勤、监管排查、生产检查和情报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切实构建全覆盖、可倒查的监管责任体系,坚决堵塞漏洞,决不给监管对象任何滋事作乱之机。统筹推进惩罚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严打
行为,维护监管秩序。建立健全罪犯改造质量和危险性评估制度,规范罪犯计分考核和分级处遇,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组织开展
专项检查,严防执法腐败。依法保障监管对象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医疗诊治,着力减少
。全面强化“品”管理,集中打造一批“”监狱(戒毒所)及监区(大队)。戒毒工作要坚决贯彻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全面提升戒治实效。着力建设坪塘(长沙)强戒示范区、白泥湖全国戒毒康复示范所和十个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示范点,努力形成“一区一所十点”戒毒工作新品牌。
2.着力预防化解矛盾风险。坚持“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提高司法行政预测预警、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要以网格化排查为基础,坚持集中排查和常态排查相结合,事前预防、事中调解和事后回访相结合,建立省、市、县三级社会矛盾纠纷研判报告制度,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当好参谋。继续深入推进矛盾风险排查化解专项活动,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群体性事件。评选一批“三调联动”工作示范点,加速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联合六省表彰先进,推动“环湘6+1”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再结硕果。按照“四个标准化”的要求,全面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实现市州全覆盖。完善系统信访工作机制,全力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促进“信访积案清零”,绝不允许发生
、绝不允许发生
、绝不允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绝不允许发生
。
3.
积极防范减少社会对抗。管好
社区服刑人员和
安置帮教对象,是加强社会面管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要全面落实社区矫正监管制度,从严加强监督管理,突出管控重点人员,始终把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对违法违规的要及时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执行。深入开展思想、法治和公德教育,组织实施社区服务、个案矫正、心理辅导等,切实提升矫正成效。加强对接,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措施。继续实施“五个一”安帮专项活动,强化刑释人员日常管理、帮扶。对经评估后仍有社会危险性的
人员,要依法采取
措施,防止形成新的社会乱源。
要组织引导律师参与做好
工作,发挥法律专长,帮助
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防止
风险。要加强对
人的教育管理,增强其政治认同,
,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4.有效防控应对负面舆情。当今信息化条件下,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
等工作,敏感性强,容易成为舆论的热点、焦点,甚至引发炒作。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风险点,继续深入开展舆情大排查。对重大隐患,要明确提出解决措施,切实把舆情风险预防在内部、化解在萌芽。全面落实
制度,完善预案、强化责任,第一时间发现、处理有害信息,确保不发生重大舆情炒作事件。对极个别热衷炒作的
,要深入做好工作,引导其依法执业,履行好社会责任。动员全警上网,建立全系统网评队伍,加强正面发声,
,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二)强化创新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扑面而来,我们必须勇立时代潮头,紧抓历史机遇,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转型升级,抢占工作制高点,赢得发展新优势。
1.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创新。要创新服务理念,组织和引导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紧扣“一带一路”、开放崛起、精准扶贫等重大战略,举办全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创新论坛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切实为解决好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和去库存、去杠杆引发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通过电商、APP、O2O等多种渠道,积极搭建法律服务新平台、新载体。继续开展律师服务“三项活动”,不断扩大工作成果,努力形成工作品牌。积极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要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两个办法”,切实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2.围绕法治湖南建设创新。按照省委打造法治湖南建设“升级版”的要求,实施“互联网+法治宣传”,着力创新普法依法治理方式,提升工作实效。集中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在党报党网开办“市委书记谈法治”专栏。切实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制落实,组织开展省直部门落实普法责任制经验交流,协同省直部门形成“大普法”格局,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深化“法律六进”,开展普法主题活动。联合组织部门,完善领导干部网上学法考法机制,规范领导干部年终述法。突出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这个“重头戏”,会同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落实中小学法治课程和学法课时制,开展“法治电影进校园”活动,举办全省青少年法治征文大赛。以争创全国一流为目标,依托长沙市工读学校、常德新岸学校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依托省未管所、黎托强戒所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警示基地。联合省旅游委,深入开展“你学法我送票?锦绣潇湘(郴州)任你游”活动。会同zd各家和政府法制部门,建立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和以案释法宣讲机制。联合宣传、文化、新闻、广电等部门,落实公益普法制度,完善全媒普法体系;开展潇湘法治微小说征文、法治微电影和公益广告征集、展播活动,繁荣法治文化创作。广泛建设法治文化阵地,召开全省法治文化建设推进会,再掀法治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出台我省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具体办法。制订实施意见,全面深化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完善“法治湖南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点地方法治建设考评。
3.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去年启动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社会治理创新,在统筹资源、形成合力、扩大影响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要创新社会共治机制。继续落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三个文件,全面启动县市区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继续抓好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积极参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叫响“法润三湘”志愿服务品牌。从
会,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建一批过渡性安置基地。按照“”的思路,指导再创
等
以上新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落实《湖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适应村级区划调整实际,坚持标准,全面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落实
号文件精神,携手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健全“情暖高墙?关爱孩子”联合帮扶长效机制,集中展示帮扶成果,让更多
受益脱困、健康成长,让
感受社会关爱、悔过自新。
4.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监管工作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思维去做传统手段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按照孟建柱书记提出的“高起点、大融合、智能化、实战化、安全性”的要求,物防技防基础设施要紧盯科技发展最前沿,及早规划,加大投入,加快推进,防止起点落后、步步落后,真正实现“装备用上去、人力减下来,效率提上去、消耗降下来”。要以
为主干,加快构建立体防控、智能管理型监所技防体系。探索引进
系统,实时
轨迹,对各类监管安全风险进行自动识别、敏锐感知和快速有效处置。启动
建设,将其
与
等信息汇聚起来,关联分析各种监管因素,生成
,提高发现、预警监管安全事故的能力。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对
管理,降低安全风险。综合利用
等技术,试点对接
网,智能化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做到“”,使
控。
5.打造电子司法行政。利用互联网+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是实现司法行政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谁抢先一步,谁就能开辟一片新天地。2014年以来,厅党组果断决策,超前部署,创建如法网,探索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打造电子司法行政迈出坚实步伐,在全国同行内实现换道超车、后来居上。开创需要胆识,发展更须加力。要加快推进如法网二期,力争上半年完成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人民监督员、法律职业人才、志愿者管理、青少年法治学堂等12大平台建设,推出管理、服务、公众3大类移动应用端,在全国率先完成全网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要强力推进如法网管理应用,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法律服务网上监管,逐步实现法律服务全程网络化管理。根据网上管理的要求,重新梳理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积极探索工作模式、工作机制和工作作风创新改革。要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经营好如法网“电子店铺”,突出以用户为中心,“坐网”问诊、网上抢单、网上预约、远程办理,随时随地接受法律咨询和业务委托。加强动态采集数据,实现业务流、工作流、信息流融合,打破信息孤岛,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智能决策能力和水平。要不断完善向社会提供服务指引、数据查询、办事预约等服务功能,逐步打造“湖南电子司法行政”。要以网络、电视、地铁等为载体,广泛开展如法网宣传活动,使如法网真正融入社会,发挥服务效能,变“看起来很美”为“用起来更爽”。
(三)落实“七项改革”。今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我们要力促改革政策落地、措施落实,不断为工作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
1.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以“保障权利、守住底线、打造品牌”
为重点,全面落实好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完善律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探索实行律师调查令、在省律协设立律师维权中心,进一步健全律师权利救济和保障机制。省、市律协要抓紧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受理平台和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敢于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上“举旗”,用实际行动回应律师行业和社会关切。严格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坚决守住“”,即
。尽快设立投诉中心等工作平台,完善
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违必究,向全社会表明律师行业勇于自律、敢于“亮剑”的鲜明态度。定期汇总律师违法违纪相关案例信息,加大对外
力度。推动出台全省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实施意见。按照司法部部署,探索建立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贯彻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继续实施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省域重大战略、重大涉外纠纷、重大灾害事故等领域律师专业团队建设,并争取入选国家队。扶持县域律所发展,鼓励律所赴欠发达地区开设分所,选派优秀律师志愿执业,力争我省万人律师拥有量尽快达小康指标要求。
2.继续推进公证改革。深入贯彻x发通[2016]x号和x办发[2016]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推进公证改革的责任担当。已改制的公证处,要着力完善体制转换、绩效分配等机制,巩固成果,当好改革“领头羊”。上半年,务必完成市州城区公证改革;全面推开县市区公证改革,年底前,争取
以上的县市区完成改革任务。协调法院、金融等部门,促进公证深度介入银行借贷、强制执行、诉前调解等领域,切实优化执业环境。重点监管遗嘱、继承、赠与等高风险业务,着力提升公证公信力。加大公证员一般任职与考核任职力度,招聘公证员助理,为改革发展储备人才。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深入贯彻x办发[2016]x号文件,全方位落实拓宽面、提质量、强保障等改革措施。出台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办案质量标准,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承办等各环节。加强案件跟踪管理,提升援务公开率、案件回访率。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实现法援咨询服务全覆盖。修订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完善经费、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法援办案总量。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
改革、改革试点中的作用。
4.深化社区矫正制度改革。认真做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前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社区矫正中心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其集中监管执法、教育帮扶职能,推动形成社区矫正中心与司法所分工明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下半年全面铺开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教育。
5.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要以司法部推动出台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快我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立法步伐。加强与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相衔接,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健全鉴定人负责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理顺司法鉴定管理权限,
。全面推动认证认可,从严实施能力验证和文书质量评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人依法自律、诚信执业。落实《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严把入口,强化淘汰,引导组建一批规模化、品牌化司法鉴定机构。
履行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环境污染诉讼案件办理、打击生态领域违法犯罪,促进“生态强省”建设的应尽之责。要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环保部的要求,尽快启动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和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抓紧建立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根据实际需求,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并合理规划其布局、类别、规模和数量。同时,按照省政府部署,牵头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制度,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6.深化监所企业体制改革。落实省政府2016年第84次常务会议纪要,积极实施
,
,加快推进监所企业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企业规范管理的意见》(x发通[2017]x号),坚持依法治监和依法管企,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相结合,坚持监狱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规范监狱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为
服务的能力。强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企业内部制度等监狱企业基础建设。优化
项目布局,严格
项目准入管理,提档升级
项目,监狱企业不再发展
项目。科学合理安排
,加强
效果评估。落实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监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
责任追究制度。
也要参照推进改革。
7.规范仲裁登记管理。登记管理仲裁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要深入贯彻经
审定下发的x发通[2016]x号文件精神,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出台规范
的方案,尽快改变仲裁登记、管理相分离状况。落实《仲裁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仲裁机构依法规范运行,提高仲裁公信力。总结推广岳阳仲裁登记管理工作经验。支持长沙先行落实,带动其他市州加速推进。
持续深化人民监督员改革,加强监督办案能力培训,引导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要严密构建考试安全体系,提高2017年司法考试组考水平,确保“四个安全”,力求“五零目标”。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做好有关对接准备。
(四)加快“五大建设”。我们要继续破难题、补短板,进一步争取支持、全力以赴,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做实底座、增强实力。
1.加快基层基础建设。监狱: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监狱内涵式发展。科学规划监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功能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全面完成安全警戒、安全生产设施达标建设“三年计划”,确保在建项目按期收官。完成
、在建项目。尽快启动
建设。加速推进
等项目建设。完成
工作。做好2017年防汛抗灾、农开水利、饮水安全、国土整治等项目申报。戒毒:要加快推进
建设,力争上半年正式收治。抓紧推进
项目,年内实现收治。开工建设
改扩建项目。湘警职院:要做好学院发展中长期规划;扩建图书馆,建设警务技能训练楼,着力改善办学条件。司法业务用房:要加强督导,倒排工期,尽早建设新晃、双牌等6个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司法所:要坚持“一乡镇(街道)一司法所”原则,确保司法所设置全覆盖。要协调相关部门,
调配。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招聘社工或“”等方式,尽快使每所工作力量达
名。召开全省司法所建设现场推进会。
2.加快信息化建设。一是省市县乡四级共建全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实现手机定位监管和监管教育、风险评估等四级业务联动办理,并推动法、检、公、司及监狱之间的社区矫正数据共享。二是省监狱局、戒毒局及各监所、县级司法局共建全省远程探视帮教系统,依托社矫中心实现服刑、强戒人员与亲属的远程视频探视及社会帮教。三是以建设数字化监狱为目标,加快
系统,建设
系统和
平台、
等信息项目。完善
库。力争配齐
。四是建成戒毒系统“一个中心、四个系统”,实现省局指挥中心与各所、大队三级安防管理互联互通。建立基础数据库。全面推行“”。五是开发厅人事信息管理、内控信息及安防信息系统。
3.加快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写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深入落实湘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加快形成覆盖城乡、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活动网上监管、质量网上考核,不断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共法律服务运行管理机制。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推行“前店后厂”模式,真正让人民群众进“一个中心”、办司法行政“全部业务”。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大力推进实体平台建设,年内,实现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覆盖,乡镇(街道)工作站、村(社区)工作点建成率均达
%以上。按照“1+N”模式,抓紧推进“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点建设,实现各县市区村(社区)全覆盖。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已建成中心的市、县司法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4.加快扩大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成果。今年,是落实全系统文化建设五年规划(2013-2017年)的最后一年。要按照让“盆景变风景”“一花独放成满园春色”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扩大精神文化、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建设成果,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持续注入精神动力。召开全系统文化建设推进会。坚持教育熏陶、模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结合,进一步弘扬湖南司法行政精神、司法厅厅训及监狱戒毒精神。整合微信公众号,建立全系统微信矩阵。整理编辑司法行政文化建设集、“情暖高墙”报告文学集、法治人物(事件)集和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典型案例集,展示文化建设成果。全面完成监狱、戒毒所和司法局(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的标志标识建设,加快推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标牌标识建设。
5.加强系统法治建设。要以《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2015-2020年)〉实施方案》为遵循,将司法行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重大决策、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协议等事项,全面实行法律审查和备案制度,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进一步巩固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和监所单位法律顾问全覆盖并充分发挥作用。常态化实施“法律体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履行司法行zd定职责。完善权力、责任清单,落实执法责任制。按照
的原则,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开展市、县司法行政专项资金督查。推动修订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全面推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政务五公开”。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全面加强法律服务执法监督。深化市州司法行政工作考评,加强结果通报运用。
(五)推进党建队建“四大举措”。我们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以“队伍建设年”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造就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司法行政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
1.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准则》《条例》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抓党建是各级党组(委)书记的“主业”和“责任田”。制定党建责任清单,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形成书记抓、班子抓,一层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氛围。认真落实“三会一课”、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战斗性,推动管党治党不断走向严紧硬。组织开展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省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意见和操作手册情况的专项检查,解决责任落实表面化、形式化的问题。严格执行问责条例,严肃追究履责不力、问题突出的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推动其扛起管党治党责任。探索对省属单位的
制度,定期对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政治纪律和规矩、落实政治工作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基层党组织书记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和党支部示范点创建。建立健全党建“联述联评联考”、书记约谈制度。进一步理顺厅、局院及省属监所党建工作管理关系。继续实施律师行业党建“双培”工程,巩固和发展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成果。
2.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成果。重点整治
等顽疾,从严从紧抓好作风建设。严肃查处
的干部,以及经济管理、劳务加工、工程建设、执法审查、组织人事“五大领域”的腐败问题。坚持挺纪在前,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严厉惩处极极少数,又常态严管最大多数。强化再部署,以越往后越严的态度,继续深化纠“四风”治陋习和“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防止回潮反弹。纪检机关要把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点,依规依纪开展监督。加强对信访举报、执纪审查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和筛查,严格执行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维护执纪的严肃性。全面落实
制度,确保必谈率和处置回复率达
以上。加强案件通报,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组织开展“两局一院”及监所纪委书记述职。按照改革要求,理顺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确保专司主责主业。
3.打造务实担当队伍。突出选人用人的战略性考量,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考察党性、作风、实绩、品行、民意,为担当者担当、负责者负责,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愿为。突出领导班子功能结构研判,补齐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完善干部提名推荐、考察评价和交流机制,依法依规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注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成果运用,强化提醒、函询、诫勉,加大对领导干部履职不力的处理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和落实干警思想动态分析机制。推进警务模式改革,下沉监管一线,用好用活警力。充实后备干部队伍,优化干部调配机制,完善
政策。加强司法警官培训中心建设。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开展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关键岗位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优秀中青年干部培训、基层干部轮训,进一步提高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举办司法行政岗位技能大赛。开展“我的青春·我们司法行政人”主题活动,激励80、90后立足岗位争作为、讲贡献。重视做好老干部工作,让老同志继续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力量。湘警职院要围绕“创卓越、争一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狠抓校风学风建设;深化“”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干警培训实效,促进行业、学院双赢。
4.切实加强职业保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职业保障措施,努力让干警形成良好职业预期。探索建立
机制,健全职务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
机制,保障干警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实行入职授衔宣誓和光荣退休、颁发荣誉证章制度。整合运用系统内心理咨询师力量,健全
机制。继续落实“条”。加大
会筹资力度,做好抚恤补助工作。深入争创“文明单位”,抓好“平安系统”“平安机关”建设,积极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争取支持,继续推进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及监所内道路建设。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大力表彰宣传先进典型,激励建功立业。要深入贯彻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落实工间健身操、带薪年休假、定期体检等制度,提高身心健康水平。
同志们,事业永远属于心怀梦想、矢志奋斗的人。通过几年的夯基垒台、铺石筑路,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已经站到一个新的历史起点。“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我们要不忘初心,上下同欲,继续秉承“弘法者奉法、图强者自强”的理念,不断践行“忠诚、为民、崇法、担当”的司法行政精神,撸起袖子加油干,再使“洪荒之力”,全面完成“11754”工作部署,努力交出2017年精彩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