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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

日期:2021-03-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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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 本文简介:粤教督〔2012〕2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现将《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广东省教育厅2012

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 本文内容:

粤教督〔2012〕22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强镇

(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现将《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广东省教育厅

2012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

督导验收方案

申报单位:

.

申报时间:*年*月*日

报:初评(

)复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

2012年7月

一、《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以下简称《验收方案》),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教育创强督导验收办法》(试行)制定的。

二、本《验收方案》既是申报教育强镇(乡、街道)(以下简称教育强镇)验收、复评的申报书,也可以作为年终工作自评报告书。

三、本《验收方案》包括六部分:(一)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二)总评分统计表;(三)自评报告;(四)县、市审核推荐意见;(五)督导验收情况记录;(六)省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意见。其中自评报告独立成篇。

四、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满分为100分。得分80分以上、且必达指标(用黑体字标示)全部达标,为通过教育强镇督导验收。得分90分以上,且必达指标全部达标,为通过教育强镇复评验收。

五、督导验收指标体系评分具体操作请看《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

六、本《验收方案》和《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中的“高于”、“大于”均含本数。“逐年提高”是指近3年连续每年比上年有所提高。《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中的三级指标由若干个要素构成,两个要素以上的,一般用“;”隔开。

(一)督导验收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一、政府责任

(一)规划与机制(18分)

1.1.1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社区教育等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教育“创强”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教育强镇创建工作。

2

1.1.2建立健全镇党委政府教育领导体制;建立镇领导挂钩联系学校制度,每年为教育办几件实事。

2

1.1.3积极发动乡贤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捐资助学;积极解决镇内中小学新增建设用地和学校土地使用证等问题。

4

1.1.4镇党委、政府把教育工作作为镇、村及有关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

3

1.1.5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定期对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

1.1.6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由于经济、生活、行动等带来的入学困难。

3

1.1.7依法维护和整治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周边治安环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无违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现象。

2

(二)改善办学条件(33分)

1.2.1中小学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调整基本完成;完全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覆盖率100%,其他非完全小学和教学点达到有关要求;无56人以上大班额现象。

12

1.2.2.重视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和艺术教育基本条件达标率均达到100%。

4

1.2.3中小学常规教学仪器设备达标率为100%;所有学校的实验开出率均达标;完小以上中小学校都按规定配备计算机室;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每年补充图书,新增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生均藏书小学达到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

5

1.2.4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全部学校接通互联网,实现“校校通”;中小学多媒体教室座位数占比逐年提高;按照要求将学生、教职工、校舍、校产基本信息录入省教育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录入率100%。

4

一、政府责任

(二)改善办学条件

1.2.5建成

1

所以上公办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有相对独立的幼儿园;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没有无证办园现象。

4

1.2.6.常住人口4万人以上的镇设立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课室。

2

1.2.7设立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或社区教育中心;成人教育培训面逐年提高。

2

(三)师资队伍建设(18分)

1.3.1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所有规模小的小学、教学点班均教师不小于1人;无代课教师。

10

1.3.2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学科结构与中小学课程结构匹配,体育、艺术、信息技术以及小学英语、科学教师满足课程开设要求;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到80%,且逐年提高比例。

8

二、教育管理

(四)规范办学行为(19分)

2.4.1义务教育学校不设重点校和重点班。

3

2.4.2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无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行为。

3

2.4.3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课时;切实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锻炼时间。

3

2.4.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规定,无违规收费现象。

3

2.4.5按照省规定安排中小学作息时间;无违规集体补课现象。

3

2.4.6重视素质教育,中小学素质教育或德育工作绩效评估达标率逐年提高;重视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学期初与学期末的安全教育周活动,采取积极措施排除学生心理障碍,无发生由于心理失衡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2

2.4.7中小学教师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

2

三、办学水平

(五)办学成效(12分)

3.5.1

中小学校学生年体检率达100%;学校全面落实新生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登记报告制度执行良好。

3

3.5.2学前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

3

3.5.3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巩固,初中生年辍学率1.5%以下。

4

3.5.4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数据上报率达100%;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达95%;优秀率20%。

2

(二)总评分统计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得分

自评

他评

一、政府责任

(一)规划与机制

18

(二)办学条件

33

(三)师资队伍建设

18

二、教育管理

(四)规范办学行为

19

三、办学水平

(五)办学成效

12

督导验收指标得分

(三)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另页

(四)县、市审核推荐意见

县(区)政府推荐意见:

单位(章)*年*月*日

地市教育局审核意见:

单位(章)*年*月*日

(五)督导验收情况记录

督前检查意见(可另页):

督前检查人员(签名)*年*月*日

正式验收意见(可另页):

正式验收人员(签名)*年*月*日

(六)省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意见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意见:

单位(章)*年*月*日

省教育厅意见:

单位(章)*年*月*日

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

教育强镇督导验收共有3个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7个三级指标。指标具体评分操作说明如下:

1.1.1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社区教育等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教育“创强”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教育强镇创建工作。

本指标需通过查阅乡镇(街道)党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党委、政府文件等档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主要看是否将教育纳入总体规划,是否制定创强实施方案。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否则,一个要素扣0.2分。

1.1.2建立健全镇党委政府教育领导体制;建立镇领导挂钩联系学校制度,每年为教育办几件实事。

本指标需通过查阅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文件等档案和访谈进行评分。主要看镇党委政府教育领导体制是否健全,是否每年为教育办几件实事。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否则,一个要素扣0.2分。

1.1.3积极发动乡贤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捐资助学;积极解决镇内中小学新增建设用地和学校土地使用证等问题。

本指标需通过听取汇报和访谈进行评分。主要看捐资助学、解决中小学建设用地和学校土地使用证等问题的成效。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未采取措施,成效不明显的,一个要素扣0.2分。

1.1.4镇党委、政府把教育工作作为镇、村及有关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

本指标需通过查阅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文件等档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主要看教育工作是否纳入政绩考核,是否定期向人大报告。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否则,一个要素扣0.2分。

1.1.5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定期对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指标需通过查阅档案、访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主要看是否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是否定期召开教育表彰会议进行表彰、奖励。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否则,1个要素扣0.2分。

1.1.6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由于经济、生活、行动等带来的入学困难。

本指标需通过查阅档案、访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主要看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成效和是否建立相应的制度帮助解决入学难问题。3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否则,1个要素扣0.2分。

1.1.7依法维护和整治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周边治安环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无违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现象。

本指标需通过实地调查、访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主要看学校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有无违法招用童工现象。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否则,1个要素扣0.2分。

1.2.1中小学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完全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覆盖率100%,其他非完全小学和教学点达到有关要求;无56人以上大班额现象。

本指标需通过对镇内所有中小学(含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实地调查、查阅档案并根据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分。主要看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是否经过县级政府批准,是否按批准的规划调整完毕。

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覆盖率=已通过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数÷义务教育学校总数。

有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规划,且完全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覆盖率达到100%时,得满分。覆盖率降低3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本指标分为止。

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需经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确认。

义务教育学校总数以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包括独立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小学。

保留的学校是否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是否存在56人以上大班额现象。3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否则,本指标为0分。

1.2.2重视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和艺术教育基本条件达标率均达到100%。

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并根据县上报数据进行评分。

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和艺术教育基本条件达标率=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基本条件都达标的学校数÷中小学校总数×100%。

当达到100%时,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本指标分为止。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基本条件达标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广东省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标准》(试行)《广东省学校艺术教育基本条件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认定。

1.2.3中小学教学常规仪器设备达标率为100%;所有学校的实验开出率均达标;完小以上中小学校都按规定配备计算机室;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每年补充图书,新增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生均藏书小学达到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

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并根据学校上报数据进行评分。

常规仪器设备达标是指达到《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

0386-2006)、《初中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

0387-2006)、《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

0388-2006)和《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等标准。实验开出率是指每个学校实际开出实验总时数与计划开出实验总时数之比,计划开出实验总时数是指按照教学大纲或者所用教材规定的必做演示(分组)实验个数之和,学校的实验开出率达到90%以上为达到标准。

5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教学常规仪器设备达标学校比例未达到100%,降低2个百分点,各扣0.1分;实验开出率达标学校比例未达到100%的,降低2个百分点,各扣0.1分;有完小以上中小学校未按规定配备计算机室的,扣0.2分;年新增图书比例低于藏书标准1%的,扣0.1分;生均图书小学20册以下,初中25册以下时,每少1册,扣0.1分;扣完本指标分为止。

1.2.4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全部学校接通互联网,实现“校校通”;中小学多媒体教室座位数占比逐年提高;按照要求将学生、教职工、校舍、校产等基本信息录入省教育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录入率100%。

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登录广东省教育信息平台并根据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中小学多媒体教室座位数占比=中学、小学多媒体教室座位数÷中学、小学学生数×100%。

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录入省教育基础数据库比例=已完成录入数据的各级各类学校数÷各级各类学校数×100%。

3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未实现“校校通”的,扣0.2分。中小学多媒体教室座位数占比未能实现逐年提高的,扣0.2分。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录入比例未达到100%的,扣1分。

1.2.5建成1所以上公办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有相对独立的幼儿园;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没有无证办园现象。

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进行评分。建成1所以上公办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有相对独立的幼儿园,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没有无证办园现象的,得满分。没有建成公办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扣1分。建成公办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其他3个要素未达到的,每个要素扣0.2分。

1.2.6常住人口4万人以上的镇设立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课室。

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进行评分。常住人口4万人以上的镇中心小学设立了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课室的,得满分。未设立的,为0分。4万人以下的镇未设立的也可得满分。

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需达到《广东省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教基〔2012〕8号)规定的基本要求。

1.2.7设立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或社区教育中心;成人教育培训面逐年扩大。

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进行评分。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未达到的,每个要素扣0.2分。

1.3.1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所有规模小的小学、教学点班均教师不小于1人;无代课教师。

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访谈并根据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本指标10分,3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未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的,扣4分;有班均教师小于1的小学、教学点的,扣3分。有代课教师的,扣3分;

1.3.2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学科结构与中小学课程结构匹配,体育、艺术、信息技术、小学英语、科学教师满足课程开设要求;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到80%,且逐年提高比例。

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访谈并根据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本指标8分。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学科结构与中小学课程结构基本匹配,体育、艺术、信息技术、小学英语、科学教师满足课程开设要求,得5分。有未能满足课程开设要求的,扣1分。

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持证率=具有教师资格的学前教育教师人数÷学前教育教师人数×100%。达到80%的,得3分,低于80%的,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2分为止。。

2.4.1义务教育学校不设重点校和重点班。

本指标需通过实地调查进行评分。主要看是否有重点校、重点班现象。若未发现有的,得满分。发现有,则为0分。

2.4.2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无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行为。

本指标需通过访谈和实地调查进行评分。

主要看小学升初中是否有选拔性考试行为。若未发现有的,得满分。发现有,则为0分。

2.4.3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课时;切实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锻炼时间。

本指标需通过访谈和实地调查进行评分。

主要看非考试科目是否按规定开齐开足课时,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是否保证。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如发现有学校不按省课程计划规定执行的,或每天一小时未能切实保证的,则为0分。

2.4.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规定,无违规收费现象。

本指标要根据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通报、审计报告等综合进行评分。

当两年内镇辖学校无违规收费现象的,得满分。否则,得0分。

2.4.5按照省、市规定安排中小学作息时间;无违规集体补课现象。

本指标要根据实地调查和上级教育部门的通报等综合进行评分。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如发现有学校违规补课的,得0分。

2.4.6重视素质教育,中小学素质教育或德育工作绩效评估达标率逐年提高;重视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学期初与学期末的安全教育周活动,采取积极措施排除学生心理障碍,无发生由于心理失衡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本指标要根据实地调查和有关部门的评估结果、通报等综合进行评分。2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未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或德育工作绩效评估,或已经开展评估但达标率未逐年提高的,扣0.2分。完小以上学校未按照规定设心里咨询室,或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周活动,或两年内有发生由于心理失衡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扣0.2分。

2.4.7中小学教师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

本指标需通过访谈进行评分。

未发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得满分。如发现有,扣0.2分。

3.5.1中小学校学生年体检率达100%;学校全面落实新生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登记报告制度执行良好。

本指标需通过查阅中小学校学生健康档案并根据广东省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进行评分。

3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个要素扣0.2分。

3.5.2学前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

本指标根据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学年初幼儿园在园人数÷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幼儿人数×100%。

当达到或超过90%时,得满分。低于90%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本指标分为止。

3.5.3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巩固,初中生年辍学率1.5%以下。

本指标根据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初中生年辍学率=上学年初中生年辍学人数÷上学年初初中在校生人数×100%。

当低于1.5%时,得满分。超过1.5%时,为0分。

3.5.4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数据上报率达100%;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达95%;优秀率20%。

本指标根据广东省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管理系统提供数据进行评分。3个要素都达到,得满分。未达到要求的,每一个要素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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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21合同段中、小溶洞处理方案

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21合同段中、小溶洞处理方案 本文关键词:怀集,溶洞,广东省,公路,合同

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21合同段中、小溶洞处理方案 本文简介: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21合同段中、小溶洞处理方案编制:______复核:______审批:______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1月目录一、编制依据3二、工程概况3三、施工条件43.1地形、地貌43.2地质条件43.3自然地理情况43.4施工用电53.5施工用水5四、施工组织64.1、桩

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21合同段中、小溶洞处理方案 本文内容:

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TJ21合同段

中、小溶洞处理方案

编制:______

复核:______

审批:______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

一、编制依据3

二、工程概况3

三、施工条件4

3.1地形、地貌4

3.2地质条件4

3.3自然地理情况4

3.4施工用电5

3.5施工用水5

四、施工组织6

4.1、桩基施工组织人员表6

4.2、主要机具、设备6

4.3、砼供应7

4.4、钻孔桩流程图7

4.5、桩基施工计划8

五、钻孔灌注桩中、小溶洞处理方法8

5.1施工准备措施8

5.2

片石回填9

5.3素混凝土回填10

5.4

施工中遇到溶洞应急措施10

5.4.1各种溶洞的处理措施11

5.4.2过串珠状溶洞应急处理措施12

5.5溶洞桩基病害的处理13

5.5.1卡钻事故13

5.5.2埋钻及掉钻事故14

5.5.3钻孔偏位处理15

5.5.4塌孔处理15

5.5.5灌注混凝土砼流失处理16

六、质量控制措施16

七、安全保证措施18

八、环保、水保措施20

一、编制依据

1、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

2、南粤交通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连平段《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

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实施手册》

JTG/TF50-2011

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

5、《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6、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工程概况

本标段桥梁主要结构物包括:巷尾村中桥、竹子坑1号大桥、竹子坑2号中桥、竹子坑3号大桥、大船顶1号中桥、大船顶2号大桥;其中:

巷尾村中桥:3×25m装配式简支小箱梁,斜交120°,桥长80.6m,跨越县道X410;

竹子坑1号大桥:4×30m装配式简支小箱梁,正交,桥长126.4m,跨规划路。

竹子坑2号中桥:3×20m装配式简支小箱梁,斜交105°,桥长65m,跨越乡道Y675;

竹子坑3号大桥:4×25m装配式简支小箱梁,斜交105°,桥长105.6m,跨规划路;

大船顶1号中桥:3×20m装配式简支小箱梁,斜交105°,桥长65m,跨越乡道;

大船顶2号大桥:11×25装配式简支小箱梁,斜交75°,桥长280.6m,跨规划路和大镇水。

三、施工条件

3.1地形、地貌

TJ21合同段起于桥头镇巷尾村,经巷尾村中桥、桥头互通、竹子坑1号大桥、竹子坑2号中桥、竹子坑3号大桥、大船顶1号中桥、大船顶2号大桥,终点位于东华镇清华园区。

沿线所处翁江盆地,翁江盆地区主要为黏土

、次生红黏土等细粒土。测区地势总体中部高东西端低,海拔标高介于110.949(位于起点)~145.263m(位于大船顶村)。按成因,沿线主要存在侵蚀-堆积型、溶蚀-构造型等2类地貌类型。

3.2地质条件

本合同段出露地层主要为古生界泥盆系和石炭系地层以及大面积分布的各种因类型的第四系地层,第四系地层覆盖,主要有粉质黏土

、粉质黏土

夹卵石、卵石土、红黏土。线路区内普遍发育层面裂隙,另还可见与构造线走向平行或直交的张扭性裂隙。

本合同段线路主要穿翁江复式向斜及官坪逆断层,褶皱于核部因构造影响,岩体破碎,断裂带岩体亦破碎,节理发育。主要不良地质现象为岩溶发育,线路区整体稳定情况较好。

3.3自然地理情况

(1)水文

线路呈东西向,垂直翁江流向,翁江及支流是区域或当地的侵蚀基准面、溶蚀基面和地下水的集中排泄区。由于高速公路呈东西向穿越区内的南北向褶皱带,横断裂不发育,受相对隔水层阻隔,地下水在区域内具顺层赋存和运移特征,致使高速公路建设会改变地下水贮水构造单元局部的边界条件,从而导致建设工程遭遇到复杂的地下水涌突水问题。路段为粤北山区向珠江平原的过渡带,翁江河谷是地下水的集中排泄带,地下水丰富、岩溶发育、地下暗河发育。

(2)气候、气象

英德市地处亚热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阳光充足,热量丰富,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20.9℃;雨量充沛,年均降雨量为1879.4mm。区域属中亚热带湿润型季风气候区,加上地处于南岭南麓,受季风和地形影响较大,常年气温较高。多年平均气温19~22℃,最冷月的月平均气温为8.9~10.3℃。历年极端最高气温42℃(1953

年8

月12

日),极端最低气温-6.9℃(1955

年1

月12

日)。

3.4施工用电

变压器已安装完毕,施工用电从配电房引入施工现场。

3.5施工用水

生产用水采用自来水和沿线河道水的办法解决生产用水。

四、施工组织

4.1、桩基施工组织人员表

序号

姓名

岗位

职责

1

陈长寿

项目经理

全面组织管理

2

石义学

项目总工

技术,方案制定

李俊峰

工程部长

技术负责

3

党晨

现场施工员

现场施工管理

4

陈文涛

质检工程师

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测

5

覃世创

测量负责人

负责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

6

杨春

试验负责人

试验检测

7

杨磊

试验员

负责施工现场的试验工作

8

朱雷

安全员

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

说明:钻孔作业队一台钻机配备2名钻机操作手,2名焊工,4名辅助工。钢筋笼加工配6名钢筋工。

4.2、主要机具、设备

桩基工程主要施工机具、设备见表2。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格型号

备注

1

冲击钻机

8

2

吊车

2

25t

砼拌和站

2

HZS60

3

砼输送车

6

10m3

4

挖掘机

2

1m3

电焊机

4

Bx1-400

5

发电机

2

200KW

6

全站仪

1

徕卡TS06

7

泥浆检测仪

2

8

水准仪

1

DSZ2

4.3、砼供应

工程所需材料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产地

数量

备注

1

中粗

扬帆砂场

4520T

2

碎石

5-20mm

石园石料厂

3680T

3

水泥

P.042.5

英德海螺

2000T

4

外加剂

208

东莞贝耶尔

30T

5

钢筋

HPB300/HRB400

广钢

500T

4.4、钻孔桩流程图

4.5、桩基施工计划

桩基础计划于2015年11月25日开始施工,2016年6月2日完成。3个作业队平行施工。

第1队施工L匝道桥和巷尾村中桥,计划于2015年11月25日开始施工,2016年5月11日完成,施工天数157天。

第2队施工竹子坑1#,2#,3#桥,计划于2015年11月25日开始施工,2016年6月2日完成,施工天数171天。

第3队施工大船顶1#,2#桥。计划于2015年11月25日开始施工,2016年4月23日完成,施工天数139天。

五、钻孔灌注桩中、小溶洞处理方法

5.1施工准备措施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哪些桩有溶洞以及溶洞的类型、大小及所在的位置,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对钻探勘察显示有地下溶洞的桩位,需做好以下施工准备工作:

1

钻孔施工前将每桩孔位地质情况作出交底,让各参与施工的人员对本桩情况充分了解。

2

桩基的开孔顺序遵循先难后易的原则,即根据地质钻探报告,在小范围采用先深后浅、先大后小、先多后少的原则。

3准备粘土、片石、麻袋、袋装水泥、砂石料等溶洞处理所需材料。片石采用强度≥30MPa石灰岩,片石粒径为10~15cm;袋装水泥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50kg/袋。

4配置泥浆。严格控制粘土的选择,选择并备足良好的造浆粘土,采用施工现场自来水进行拌制,入孔泥浆比重可为1.1~1.3,入孔泥浆黏度,一般地层为16~22s,接近溶洞地层调制为19~28s。

5施工前对施工作业班组进行溶洞处理相关技术、安全交底,岩溶地段桩基础施工遵循先长桩,后短桩的顺序进行施工。

6岩溶强烈发育区,所有桩孔均做到一桩一探,以实际的钻探资料来确定各个桩孔的桩尖位置,勘测设计阶段未逐桩钻探的桩,施工前进行必要的地质钻探,并跟进地质资料重新设计。

5.2

片石回填

1

钻孔进深接近溶洞顶部0.5m时,应减缓慢进尺。

2在冲击钻钻进施工过程中,密切注意护筒内泥浆面的水平位置变化情况,当泥浆面迅速下降时,首先要赶快补水,补浆,防止塌孔,观察泥浆流失情况,估计溶洞大小,确定回填方量。利用钻头将溶洞钻穿,然后迅速补充片石、粘土和水,片石大小10-15cm为宜,片石、粘土按体积比7:3投放,同时补充水,确保孔内不塌孔,片石回填高度超出溶洞顶口高度不小于1m。

3

继续进行钻孔,若发现泥浆泥失严重,再重复投入片石和粘土,水泥等。直到将溶洞填满,保证孔内泥浆不渗漏。

4施工注意事项:密切注意观察钻机工作情况、周围地表沉降和护筒内水位变化,防止不正常情况发生。当再次漏浆时,仍按上述方法处理。

5.3素混凝土回填

采取正常成孔方法施工,当钻穿溶洞漏浆时或遇到倾斜岩面时填入低标号混凝土,间隔一定时间后采用冲击钻成孔。

1)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混凝土可采用C20(C15、C10也可)素混凝土,为尽快提高混凝土强度,节约施工时间,应在混凝土中掺加一定早强剂,提高素混凝土的早期强度。

2)掺加方法:对于倾斜岩面,为校正孔位,回填素混凝土应与斜岩面顶面平齐,对于溶洞处,回填顶面高于溶洞顶板50cm。

3)施工注意事项:待溶洞完全填充且强度达到后方可进行桩基施工。

4)主要适用范围及优势:适用于中、小溶洞,有无填充物均可采用此方案。施工方法简单,造价相对较高。

5.4

施工中遇到溶洞应急措施

在施工中可能遇到未知的溶洞,当钻穿破溶,孔内的泥浆速度流失,造成砂层段孔壁内外压力失稳而溜坍,严重时可引起地面塌陷。

技术人员及钻机充分掌握地质情况,每个孔的地质资料都发给相关人员,让其充分了解溶洞的位置,大小等,做到冲孔时心中有数。

在现场应准备足够的小片石(直径10-15cm)和粘土,水泥等,同时组织足够的水源。在施工过程中配备一台挖机,司机随时候命。根据钻孔进尺情况,结合孔桩所处的地质描述图、判断出孔底位置是否是进入岩层,在1-1.5m范围内缓慢进尺。

在入岩后要有专人观测护筒内泥浆面的变化,根据钻孔的进尺情况,如果进尺由慢突然变快,或泥浆面突然下降,这时说明击穿了溶洞,当遇到溶洞漏浆时,迅速铲起片石和粘土填孔,同时集中水泵往孔内大量补水。应迅速补水和改变钻进速度以防止卡钻。如果此时出现斜孔,则采用块石和粘土对斜孔部位全部回填,重新钻孔。

在溶洞内钻进时,根据填充物的不同,要采取不同的钻进方法。当充填物为软弱粘性土或淤泥时,应向孔内投入粘土、片石混合物(比例3:7),冲钻固壁;当为砂层、卵石层时还应提高泥浆的粘度和相对密度。只有当泥浆漏失现象全部消失后才转入正常钻进。如此反复使钻孔顺利穿过溶洞。

5.4.1各种溶洞的处理措施

1)较小溶洞(溶洞高度小于3m),可采用片石回填的方法。桩基施工时,采用正常成孔方法施工,当钻穿溶洞漏浆时,反复投入粘土和片石,利用钻头冲击将粘土和片石挤入溶洞和岩溶裂隙中,还可掺入水泥、烧碱和锯末,以增大孔壁的自稳能力。

2)中、小溶洞,可采用素混凝土回填的方法。桩基施工时,采用正常成孔方法施工,当钻穿溶洞漏浆时或遇到倾斜岩面时填入低标号混凝土,间隔一定时间后采用冲击钻成孔。重新成孔前应在桩基范围取芯检验填充效果,待溶洞完全填充且强度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桩基施工。

3)对于较大溶洞、连通溶洞需要夯实回填,处理后的承载力不小于周边地层承载力。施工方应根据地质资料,结合现场超前勘探情况,编制桩基溶洞处理专项施工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4)如果遇到多层溶洞,先对溶洞大小和是否为串珠状溶洞进行判定,如为串珠状溶洞,且漏水,则直接采用钢护筒通过,如不存在这种情况,则采取向溶洞内直接充填片石和粘土,泥浆护壁通过。

如果出现一下钻破溶土洞顶板,泥浆突然间流失,引起整个孔坍塌严重,则迅速提起钻头,要求人员马上离开钻机,待不再坍塌后,对整个孔进行回填处理,先进行预处理后,重新成孔。

5.4.2过串珠状溶洞应急处理措施

根据现场成孔深度和超前地质钻孔的资料相对比,以及结合钻头钻进速度判断出孔桩接近溶洞顶部岩层时,提起钻头,移开钻机,回填片石粘土后重新采用钻孔。钻孔时,要求缓慢进尺。当钻穿过溶洞顶部时要缓慢进尺,钻头不明显受阻碍,说明顶部已成孔并且是圆滑垂直的。

在施工现场准备足够的粘土和块石,同时制备大量的泥浆。根据超前钻探得的串珠状溶洞顶标高反算出地面至第一个溶洞顶的深度,根据此溶洞与钻进深度相比较可知是否到达溶洞顶部,挖车就位,密切注意泥浆面变化,一旦穿通溶洞后,提起钻杆,向孔内回灌泥浆,向孔内回填片石和粘土,如果不发生塌陷,则用钻机钻孔洞内孤石和突石,对洞底部斜岩面进行钻进,以保证顺利通过溶洞。

过第二个溶洞按过第一个溶洞的方法进行。

注意事项:

(1)过每层溶洞顶薄岩层时要采用缓慢进尺,防止一下把岩层击穿后引起钢护筒脱落下沉,严重时引起地面塌陷。

(2)冲破岩层后,要及时提起钻头,防止塌孔引起卡钻。

(3)在溶洞内采用低速钻进,以防止卡钻,同时清理洞内的突石,夯平溶洞底部斜岩面,以保证钻孔时不会产生较大的偏斜。

5.5溶洞桩基病害的处理

5.5.1卡钻事故

卡钻的主要原因是对溶洞分布情况不明确,在钻到离溶洞顶板很近

时采用高落程冲击,使钻头冲破溶洞顶板岩石,钻头倾斜,卡在溶洞

顶板岩石不同部位。

5.5.1.1防止卡钻措施:

(1)严格控制冲程,在施工过程中细心观察,根据不同的地质情况掌握好冲程。在基岩中采用

1~1.5m

的冲程,在靠近溶洞顶板1m

处采用

0.5~1.5m

的小冲程变化冲进,轻锤慢打使孔壁圆滑坚固,通过短冲程快频率冲击的方法逐渐将洞顶击穿,防止因冲程过长导致卡钻。

(2)经常检查钻机运转性能,对于故障隐患早发现早解决。

(3)遇到卡钻时不可强行提拉,以防塌孔、埋钻,甚至钻机翻倒。(4)若卡在顶板岩石中部,

可缓缓上下活动钻头,待松动后慢慢提出。

(5)若斜卡在顶板岩石中,可自制简易正绳器,将钻头拉正,缓缓提起。

(6)若卡在顶板岩石下部,则可利用钻头上下松动,由下向上顶撞的办法,轻打卡点的石头将顶板岩石破掉后提出,也可用钢丝绳将小钻头放入把顶板岩石砸碎,再将大钻头提出。

5.5.1.2卡钻的处理

(1)避免沉渣埋钻,钻头不能长时间停留在孔底不动,要经常上下活动,使得泥浆不停地循环,防止沉渣埋钻的现象发生。

(2)如发生塌孔埋钻,切勿强拉硬提,以免主绳断裂造成埋钻。

(3)利用钻机,缓慢回旋主绳,使钻头旋转,松散卡钻处土石,尝试性提升钻头,若钻头可以提升,则继续使用此方法慢慢将钻头提出。

(4)若塌孔塌落物较多,采用回旋钻头法无效时,采用“反冲法”,利用泥浆把塌落土石冲出孔外,将钻头提出。

5.5.2埋钻及掉钻事故

(1)在施工过程中掉钻要以预防为主,经常检查机具设备,及时检修,

遇到损坏的部分立即维修或更换,消除隐患。

(2)施工时严禁在溶洞内打空锤,应绷紧钢丝绳,采用小冲程进行抵打紧击。

(3)一旦发现漏浆或异常情况,马上提锤至洞口,然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若不慎发生掉钻,应及时摸清情况,若溶洞底板平整坚硬,可在地面使用打捞工具慢慢摸索打捞,若泥浆太浓或泥渣太厚导致钻锤被沉淀物或塌孔土石覆盖,应首先清孔吸泥,使打捞工具能接触钻锤。

(5)先用侧锤探测钻锤在孔底的情况,用打捞钩放入孔底,钩住钻锤保险绳再提起。

(6)如果钻锤顶朝下,将钢丝绳捆绑在钻锤的几个爪山,再将钻锤提起。

5.5.3钻孔偏位处理

(1)钻孔偏位主要原因是穿越溶洞时,洞顶和洞底岩层倾斜、岩层厚度不均、基岩面陡倾不平整。

(2)钻头穿越溶洞时要密切注意主绳的情况,以便判断是否偏孔。

(3)当出现冲击钢丝绳摆动较大、进尺突然加大时,则预示发生偏孔,应及时停钻。

(4)处理偏孔采用回填片石,片石的强度要强于岩层的强度,处理时应提起钻头,向孔内抛填粒径15~25cm

大小的片石、碎石,回填到斜面顶或偏孔处

0.5m

以上后再重新冲击钻进。

(5)采取小冲程、低频率的方式冲孔,使钻头保持水平,钢丝绳保持竖直,浅程缓进。

(6)若一次纠偏效果不理想,则进行多次回填。并反复进行,直至进入均匀、稳定完整的基岩内

1.0m,

然后按正常施工。

5.5.4塌孔处理

(1)塌孔是主要由于溶洞漏浆严重,泥浆流失速度过快,补浆来不及造成,主要预防措施是保持泥浆浓度和水头高度,采用中小冲程钻进,钻机和钻架安装稳定可靠。

(2)当孔壁局部坍塌,孔内水头无明显损失时,向孔内抛粘土,加大泥浆比重进行处理。

(3)小面积塌陷,且护筒无移位,除下沉内护筒外,可及时分层抛入片石、粘土块、袋装水泥、片石等,以填充和堵塞溶洞,回填至内护筒底部以上

2~3m,然后采用中小冲程重新钻进。

(4)大面积塌陷,溶洞发育严重时,如连通大型溶洞或连通地下河溶洞,或者护筒变形,有较大横向位移,无法纠偏时,可拔出钢护筒,用片石、粘土回填,然后重新钻进。

5.5.5灌注混凝土砼流失处理

地下溶洞地段钻孔灌注桩浇灌混凝土时会出现混凝土随溶洞缝隙流失,混凝土方量将会超出正常方量,针对水下混凝土灌注过程中混凝土流失的现象及防止断桩发生,一般有以下施工措施:

(1)加大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能力。

(2)加大混凝土初灌量,避免因首盘混凝土数量不够造成导管埋深不够而断桩。

(3)灌注过程中加大导管埋深,混凝土灌至溶洞或裂隙处时,适当增加导管埋深,确认安全后,再提升导管。

(4)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在混凝土能下去的情况下,导管下口埋入深度一般宜控制在

4~6m。灌注时要勤测量混凝土面高程,对灌注过程中出现的缓慢下降要有准确的判断,防止混凝土面突然下降导管悬空造成断桩事故;

(5)应加大混凝土灌注高度,一般考虑超过设计高程

1.5~2.0m,尽量避免在灌注完成拔出导管后混凝土面下降造成桩长不足。

六、质量控制措施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针对地下溶洞地段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等因素,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的溶洞处理QC小组,按照PDCA循环的质量管理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各项要求,桩基溶洞处理QC小组机构如下:

长:项目经理

陈长寿

副组长:项目总工

石义学

组员: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设备物资部、试验室、质量管理部)

钻孔桩施工组织机构图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安全负责人

项目书记

项目副经理

工程技术部

(下设测量组)

试验室

设备物资部

质量管理部

砼浇筑队

钢筋加工队

钻孔队

(2)做好工前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确保现场施工有条不紊。

(3)施工严格按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注重施工前和施工中的过程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对工作质量、工序质量和中间产品质量的检查,以良好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序质量,促进工程质量。

(4)加强操作工人的培训,做到施工前工人心中有数。

(5)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跟班作业,加强技术指导,对关键工序要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工作。

(6)做好生产班组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以及专检工作。施工前对工程所采用的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使用;施工中实行工序交接单制度,上道工序完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加强工地质量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

(8)钻孔桩钻进过程中,应经常对护筒的平面位置及标高进行复核,防止护筒倾斜或偏位。

(9)钻进过程中,应经常利用检孔器直接探致孔底,确保桩孔不缩径,不弯斜。

(10)冲击成孔施工处理溶洞时,设专人观察并记录孔内泥浆水平位置。

(11)冲击成孔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勤测量,采用测绳测量孔底与护筒顶的深度,根据护筒高程,算出孔底高程,溶洞处理完成后,测量填充物顶面高程,与击穿溶洞顶板时记录的高程进行比较,确保填充物已完全超过溶洞顶板高程0.5m以上。

(12)冲击成孔冲动处理完毕后,在未进行补浆的情况下,泥浆表面不再下沉,确保此时溶洞内填充物已经将洞口堵死,泥浆不发生泄露,才可进行继续钻机,开动钻机,以缓慢的速度进行试捶击,然后继续用测绳测量孔底高程,若孔底高程下沉量太大,则继续进行溶洞处理,若孔底高程下沉量与捶击土方下沉量差异并明显,则继续进行钻进。

七、安全保证措施

(1)由于地下溶洞地段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等因素,给施工带来安全隐患,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总监为副组长的溶洞处理安全管理小组,全程监督溶洞处理过程中各项安全制度及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溶洞处理安全管理小组机构如下:

长:项目经理

陈长寿

副组长:安全负责人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质量管理部)、专职安全员

(2)安全管理小组定期向各施工队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施工人员学习和贯彻安全规则。

(3)在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危险地区必须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等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4)施工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按有关规定架设和安装,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必须良好,各项绝缘指标应达到规定值,凡有裸露带电部位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危险的区域,都应有符合要求的防护,如围栏、护网、箱、匣等屏护设施。

(5)严禁将输电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筋、管子、扒钉等金属上。

(6)钻机安装应稳固,防滑移装置应可靠,钻机操作应严格按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7)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没有护筒或没有其它防护设施的钻孔中处理故障,当必须下入护筒或其它防护设施的钻孔时,应采取防溺、防塌埋等安全设施后方可行动。

(8)在溶洞地段采用冲击成孔作业时,需在钻机底盘下垫设工字钢网架,预防大型溶洞塌孔导致地陷,使钻机倾翻造成人机伤害。

八、环保、水保措施

(1)混凝土拌合站采用封闭湿式作业法,水泥用罐装散水泥,通过输送管道进入拌合站,降低扬尘程度。

(2)用运输车运送混凝土时,把出料斗关好,防止混凝土撒落污染环境。

(3)剩余废渣、废料要堆放在指定弃土场地。

(4)运输便道经常用洒水车洒水,降低灰尘对环境的影响。

(5)施工现场泥浆严禁乱排乱放,采用静置,沉淀,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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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

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养老保险,试行,工作人员,机关

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6)32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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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6)32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

根据《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从1996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要按照《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中央驻粤机关单位,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我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二、机关单位缴费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根据保证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的原则测定。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3%计缴。机关与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分开核算。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新制度计发基本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原则上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计发,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发放。

旧计发办法转换为新计发办法时,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之和的增长水平不得超过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费水平的10%。

目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统一发给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改为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按职务和机关工作年限(即在机关单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下同)两项因素计发。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发放水平由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在职人员工资增长和物价增长情况测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由各单位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管理局代发。

四、本方案实施前已离休、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划分为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转为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

五、本方案实施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之和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计入附加养老金。

六、本方案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并保持原办法计发水平,再按本方案第四条划分并转为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

七、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每年根据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机关平均缴费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

八、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仍按原渠道发给。

九、各市、县直属机关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办理。中央、省属单位,驻广州的,其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驻其他地方的,原则上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

社会保险管理局在所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和办法,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十、机关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与所在单位的其他干部、工人统一管理。临时工不享受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

十一、本方案实施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和机关工作年限。

十二、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工资福利政策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机关单位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十三、机关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十四、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划分、计发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今后,如国务院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作出规定,我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相应调整。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5月06日

实施日期:1996年05月06日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重府发〔1994〕40号

1994年3月12日)

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

去年1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确立了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全方位、一体化统筹管理的基本格局。一年来,实施这种不分财级,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管理不分条块的统一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巩固和扩大前几年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成果、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经济发挥了良好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制约和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一直非常困难。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强化社会统筹功能,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4〕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实施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应该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未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必须向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部门投保。全市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把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对象全部纳入。

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征收工作。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挂钩,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因此,凡属应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专业银行按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委托收款书,将养老保险费视为工资性质按月足额划拨。对极少数确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报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后必须如数补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企业经营者的一项重要指标,也不得开减免养老保险基金的口子。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才能计算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不予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拒绝缴纳和拖欠基金严重的企业,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并作出处理。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过去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在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可区别不同情况,按当时的有关规定,由单位和职工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否则,社会保险部门不予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今后。未经市政府批准,仍不参加全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只能从参加之时起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以上的,对其超过的部分,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为切实保障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不降低职工今后退休的基本养老待遇,对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保险费按照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并以此作为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对不报工资总额、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对所欠的基金要坚决追收,多报冒领的费用要坚决追回。

三、199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比例不作变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仍按1993年确定的比例缴费。同时社会保险部门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项目也不变动,为不减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收入,未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的退休金项目仍由企业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法自行解决。

四、我市计发退休金基数和办法的改革,与劳动部规定的基本原则大体一致,对个别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妥善处理,以维护离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不受影响。为此,我市现行计发办法、基数和比例仍不改变,今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办法或老办法计算,继续允许职工选择,并不受过渡期限制。但1994年3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选择按老办法计发退休金者,一律以1994年2月28日以前其工资基数为准。企业可以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待遇水平和增加退休养老金收入。

五、从1994年起,实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与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挂钩,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60%的比例,从每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但当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的次年起开始调整。若遇国家当年规定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高于其调整数额者,可先按国家规定补足差额,并从次年起,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相应冲减,冲完为止;若国家规定增加待遇低于我市调整数额的,按我市的规定执行。此项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统筹支付。

对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渝委办发〔1993〕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市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立法、决策、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劳动局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劳动部门有关的政策规定,组织贯彻实施,并对区、市、县社会保险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市社会保险局及其各区、市、县社会保险分局的管理办法,按市编委、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市劳动局的规定,搞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上解、储存,保证专款专用。要严肃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核查工作,加快计算机应用管理的步伐。

八、积极稳妥地开展退休金社会发放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试点工作。一是在退休人员量大、集中和单位退管机构健全的地方,试行社会管理服务挂“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办法,逐步统一管理退休人员。二是在退休人员较少、分散的地方,试行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银行发放退休金的办法。同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地建立管理服务场所,逐步改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九、严格职工退休审批和统筹支付的退休待遇审核制度。企业的干部和工人退休,均按过去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应由社会保险部门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作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03月12日

(地方法规)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已经1996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等企业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

建立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保险基金运营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无法确定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按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每月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的3%缴纳;用人单位每月按上年度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2%缴纳。

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办法施行年度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达到8%为止。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每月按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代为扣缴,被保险人每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到市人民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手续。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在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市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保险人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个人缴纳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市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划转记入的部分;

(四)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本条(一)、(二)两项合计为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按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6%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存储额度按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九条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纳工资基数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

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应当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被保险人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储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存储额,用于退休后支付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市区调动工作,不变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被保险人因故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后,个人帐户存储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跨地区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按国家有关规定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情况,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存储额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被保险人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境外定居的,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本办法施行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本办法施行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存储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原统筹项目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3年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金。离休干部、劳动模范、工人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按原规定执行。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积累存储额,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本办法施行3年以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按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乘以规定系数,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养老保险金。

系数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发的养老保险金,低于按第二十八条规定计发金额,可按第二十八条规定计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按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存储额除以120,按月支付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时,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每年按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调整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出。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年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不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立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市社会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据实提供帐册、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遵守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更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无故拖欠或不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对缴纳养老保险费记载情况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保险金方面的隐瞒、欺诈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养老保险金。

第四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年收缴养老保险基金的1%提取管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管理费主要用于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的设备购置维修、行政和业务等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签手续,银行予以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时,协助做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截留、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保险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金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缴非法获取的养老保险金,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处以非法获取养老保险金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更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无故拖欠或不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可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缴纳养老保险费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五十条

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养老保险统筹费,按《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规定收缴;建立个人帐户、计发养老保险金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村私营企业职工和农村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六章、1986年12月2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办法》、1989年9月22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1993年8月14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年1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私营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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